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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的買賣合同(通用7篇)

房地產的買賣合同(通用7篇)

房地產的買賣合同 篇1

編號:[_______] 穗房交合字(________ )號

房地產的買賣合同(通用7篇)

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 日

立合同人:

賣方:

法定代表:

委託代理人:

買方:

法定代表:

委託代理人:

買賣雙方現就下列房地產買賣,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 房地產座落於廣州市 區 路 街 巷 (裏、坊) 號 房,《 證》 證號 號,測量: 圖 幅 地號。

二、 該房地產結構 層,使用土地面積為 平方米,出售部位為該屋 樓(棟) 單元(詳見房地產證確權面積),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連同室內附着設施。

三、 買賣雙方議定交易價為人民幣 元, (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簽定本合同時,買方已按房地產交易價20% 元 ,(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作為定金支付給賣方,餘額 元 ,(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應在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簡稱:交易所)辦理房地產過户之日支付給賣方。

四、 賣方或買方不按規定日期辦理過户手續,視為違約。

五、 簽訂合同後,買方中途不買,合同即告解除,買方無權請求退還定金;賣方中途不賣,合同即告解除,賣方須雙倍退還定金。其中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由提出的一方按定金的20%繳納解除合同登記費給交易所;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登記費即定金中的20%由雙方各負擔一半。

六、 本合同簽訂後,凡違反《廣州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簡稱:《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交易所將不予以辦理,賣方應將定金退回買方。交易所將按照《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

七、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經交易所登記後生效。

八、 本合同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賣方、買方各執一份,交易所存檔一份。合同履行後,買賣雙方所執合同應交回交易所備案。

立合同人:

賣方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買方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房地產的買賣合同 篇2

賣方: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開發企業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買方、賣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共同訂立。

第二條 賣方與_________市規劃國土局簽訂深地合字(_________)_________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及_________號補充協議,取得位於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土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為_________,土地使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賣方經批准在上述土地上興建商品房,定名為_________,主體建築物的性質為_________,屬_________結構,建築層數:地上_________層,地下_________層。

本房地產項目地價款已繳清,所售房地產未設定抵押,也無其他權利限制。深圳市規劃國土局已批准本房地產項目進行預售,《房地產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

第三條 買方購買_________的第_________棟_________座_________號房,位於_________層,用途為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分攤公用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具體分攤項目和不分攤項目見附表。

具體樓層和位置見所附總平面圖、立面圖、樓層平面圖及分户平面圖。

賣方出售的房地產所位於宗地編號為_________的土地及公共設施,為該地域範圍內房地產權利人共同享有(法律、法規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賣方承諾在本合同所售房地產交付買方使用時,本項目的土地出讓合同書及其補充協議中規定的公共設施,也一併建成交付使用,否則買方可以拒絕收樓(買賣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條 買賣雙方約定前條所述房地產按下面第_________種方式計算購房款:

(一)按建築面積計算,單價為人民幣/港幣_________元/平方米,總金額為人民幣/港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二)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單價為人民幣/港幣_________元/平方米,總金額為人民幣/港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三)按套計算,總金額為人民幣/港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第五條 賣方委託_________為購房款的代收和監管機構,_________為本項目的工程監理機構。

雙方約定:買方不直接將購房款交給賣方,而是按照附表規定的付款方式將購房款匯入代收機構,以便於監管。

賣方在代收機構的帳户名稱是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 買方未按本合同附表規定的付款方式按期給付購房款的,應當承擔遲延支付的違約責任:

(一)買方給付的價款達到應付總價款_________%以上的,買方應就房價欠付額向賣方支付延期付款的違約金(違約金標準按債務履行期間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滯納金標準執行)。

(二)買方給付的金額不足應付價款_________%的,賣方可要求買方支付欠付價款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一般不超過_________%)。

賣方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買方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房地產的買賣合同 篇3

賣方(甲方):

買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將自有的房屋及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轉讓給乙方。房地產具體狀況如下:

(一)房地產座落在上海市___[區][縣](部位:__)房屋類型結構:_____;

(二)房屋建築面積__平方米,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分攤面積]平方米。

(三)房地產四至範圍

(四)該房地產土地所有權性質為[國有][集體所有]土地;土地使用權以[出讓][劃撥]方式獲得;

(五)房屋平面佈局及附屬設施狀況、套內裝飾標準 (六)甲方依法取得房地產權證號:_; 乙方對甲方上述轉讓的房地產具體狀況已充分了解,自願買受上述房地產。

第二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格為(__幣)計_元。(大寫):_千 __百拾__萬_千 百拾_遠整。 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的__ 天內,乙方將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款分__付與甲方,具體付款方式、期限另立付款協議。乙方交付的房價款,甲方應開具收款憑證。

第三條 甲方裝讓的房地產為[出讓方式][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供下列第[一][二]款辦理。

一、甲方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年(從__年月起至_年_月__日止),其中乙方按本合同約定受讓上述房地產,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年限為_年(從___年___月_日至年__ 月__日止),為乙方依法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期限。甲方將上述房地產轉讓給乙方後,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一併轉移給乙方。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應辦理][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由[甲方][乙方]按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後,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定於__年__月__日將上訴房地產交付(轉移佔有)乙方。交付標誌:_.

第五條 除房地產交易管理

機構依法作出不予過户決定外,上述房地產權利轉移日期以___[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該房地產轉讓過户申請之日為準。

第六條 上述房地產風險責任自該房地產[權利轉移][轉移佔有]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繳納税、費。在上述房地產[權利轉移][轉移佔有]前未支付的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煤氣、電訊費等其他費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支付。自[權利轉移][轉移佔有]後該房地產所發生的費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支付。

第八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房地產根據原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屬[居住][非居住]房屋,其相關關係(包括抵押、相鄰、租賃等其他關係)見附件五,業主公約見附件六。

乙方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性質,乙方對該房地產有關聯的公共部位、通道和設施使用享有相應的權益承擔相應的義務,並應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乙方確認上述受讓房地產的業主公約,享有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

上述房地產在辦理轉讓過户變更登記後,甲、乙雙方共同到物業管理單位辦理該房地產轉讓後變更使用、維修管理户名及有關手續。

第九條 甲方保證在上述轉讓的房地產交接時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上述房地產轉讓交接後發生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或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付款的,應按逾期未付款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自應付款之日起第二天至實際付款之日止,利息按_計算。逾期___天后,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一][二][三]款內容處理。

一、乙方除應支付利息外,還應按逾期未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甲方有權通知乙方單方解除合同,甲方從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__%的違約金,餘款返還給乙方,已付款不足違約金部分,乙方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__日向甲方支付。若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乙方據實賠償。

三、___.

第十一條 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將上述房地產交付給乙方的,應按已收款向乙方支付利息,利息自約定交付之日起第二天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利息按__計算。逾期___天后,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一][二][三]款內容處理。

一、甲方除應支付利息外,還應按已收款的___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乙方有權通知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甲方除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日內向乙方返還已支付的房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還應按已支付房款的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甲方據實賠償。

三、_____.

第十二條 驚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未盡事宜,在不違反本合同原則的前提下,可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甲、乙雙方訂立的補充條款和補充協議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鉛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定][___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清楚明白,並按本合同規定履行。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地產的買賣合同 篇4

甲方(賣方):__________________ 契約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購買甲方出售的住房事宜,訂立本契約,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同意將座落在青島市區(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_________幢_________單元_________户的住房(房屋所有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計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出售給乙方。

乙方對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已充分了解,願意購買上述房屋。

第二條 甲、乙雙方同意,上述房屋的成交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

本契約簽訂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萬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 甲、乙雙方同意,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上述房屋價款分_________次付給甲方,購房定金將在最後一次付款時衝抵房價。

具體付款日期、金額和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甲方應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將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五條 甲、乙雙方同意,在房屋實際交付之日前,根據有關規定應交付的與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水、電、煤氣、供暖等)由甲方負責繳付;若甲方未按約定繳付所產生的後果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

第六條 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權屬清楚。

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等,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七條 本契約簽訂後,乙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_____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計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

甲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乙方,並自悔約之日起的_________日內將雙倍定金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購房價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違約一方向對方支付購房價款萬分之_______的違約金。

任何一方逾期_________日以上未履約的,視為悔約,違約方應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承擔責任,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辦理上述房屋買賣交易過户手續時所需交納的税費,由甲乙雙方按有關規定承擔。

第九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契約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時,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契約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在本契約的補充條款中加以明確。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在不違背本契約上述條款原則的前提下,就本契約未盡事宜訂立的補充條款,為本契約不可分割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契約及補充條款經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

第十三條 本契約連同附件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產交易管理部門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身份證/法定代表人:_______ 身份證/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房地產的買賣合同 篇5

甲方:乙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出賣給乙方,並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築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時,支付定金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五、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税費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六、乙方支付定金後,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户手續,待房產過户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餘額。即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甲方該房產將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信、使用無欠帳。

八、本合同簽訂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0000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____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____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户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九、將會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牆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十一、附加條款: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產的買賣合同 篇6

民法典關於雙倍工資的規定

《民法典》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解讀】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1994年,我國制定出台了勞動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實踐中,絕大多數的用人單位能夠遵守勞動法的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此,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往往因為拿不出勞動合同,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切實貫徹勞動合同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民法典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時,民法典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裏包括三層含義: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如果在一個月的時間內訂立的是口頭的勞動合同,則也是違法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三是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直接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

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本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當前,我國勞務就業市場上出現了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對勞動關係的穩定和諧、收入分配製度及職工相關權益落實都產生了消極影響,從長遠的觀點來看,對企業、勞動者,對政府而言都是不利的,最終將影響到國民經濟的持續、協調、穩定、健康的發展。因此,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在民法典中採取措施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是非常必要的。本法第十四條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條中“違反本法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續延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續籤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對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本條規定了一種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一)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

懲罰性賠償,又叫做懲戒性賠償,它指的是對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予以補償性賠償之外的賠償,通常是因為侵權方的一些特殊的不當行為所致。懲罰性賠償是一項很古老的制度,它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國家,如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美國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廣泛的適用。實施懲罰性賠償,是為了懲罰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為,特別是故意或惡意所致的行為。此外,懲罰性賠償還可以疏導受害人的憤慨情緒,防止受害一方因為侵權方的惡意侵權而採取一些以牙還牙的報復行為,全面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失。

懲罰性賠償雖然在普通法系國家得到了廣泛的運用,但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卻沒有得到承認。大多數的大陸法系國家對民事案件的損失賠償額被限定在一定範圍內,使受害人一方回覆到沒有受損時的狀態。

我國一直以來採用大陸法系的立場,堅持賠償採用實際損失原則,即只賠償受害者因為侵權行為而實際受到的損失。但在1993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借鑑了英美法系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一規定第一次採用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以制裁消費領域中的欺詐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此次,民法典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拖延簽訂勞動合同,以及故意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樣一個懲罰性的賠償制度,用於懲罰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同時也是督促用人單位儘快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而保護作為弱者一方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例如:某一勞動者於某年10月8日起到某一企業工作,約定工資為每月700元,如果到了當年的11月15日,企業還沒有與該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違反了民法典的規定,依據本條的規定應支付勞動者勞動應得報酬二倍的月工資,即雖然該勞動者只幹了一個月的工作,用人單位也要支持勞動者1400元的工資。

對於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本條規定: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裏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應當理解為民法典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四種情形到來之日:包括:(1)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之日的次日。如某一勞動者1998年6月1日進入某一企業工作,到20__年6月1日已在該企業連續工作十年,如果該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則20__年6月2日即為“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2)在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日子。如某一職工已在某一企業連續工作十年,此時他53歲,距60歲的退休年齡不足10年,在此情況下,如果其所在的用人單位進行改制,確定於20__年3月1日重新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則這一天即為“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3)勞動者與企業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該勞動者沒有民法典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在此情況下,雙方續訂勞動合同的日子。(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滿一年後的第一天為“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如某一勞動者於20__年5月8日進入某一企業工作,到了20__年5月25日該企業還沒有與該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企業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為工作滿一年後的第一天,即20__年5月9日。

(二)追究賠償責任的途徑

對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以及違反本法規定不予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追究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

(一)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民法典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同時,民法典還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於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受理勞動違法行為舉報是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勞動者就用人單位違反民法典的行為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立案查處。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依法對勞動者予以賠償。

(二)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依法進行裁決的活動。勞動爭議仲裁既是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爭議訴訟前的必經程序,也是我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一種基本形式。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下達後,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將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對用人單位違反民法典的行為,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賠償。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勞動者依法享有的一項權利,是勞動者追究用人單位違反民法典的賠償責任、解決賠償責任爭議的一種重要方式,也是最後的方式。人民法院按照司法審判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裁判和執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包括獲得法定賠償的權利得以實現。

●《民法典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民法典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照民法典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單位不籤合同員工可討雙倍工資

法規: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全文

■相關知識:

●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民法典》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規定:用人單位須在用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所以,應自20__年2月1日起主張。?全文

●雙倍工資計算基數

律師解答:

根據《民法典》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閲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全文

●雙倍工資如何進行計算

律師解答:

你雙倍工資計算的具體方法是指

加班工資還是不籤合同情況下的2雙倍工資?

計算方法一般是雙方事後約定的工資的兩倍,如果沒簽合同,是同工種職工工資的兩倍。?全文

■相關案例:

●索賠雙倍工資 勿超一年時效

仲裁:時效從職工知道侵權起算 如索賠應儘早主張

趙某被一家服裝廠錄取從事製版工作。出於考察趙某的目的,服裝廠並沒有按照規定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年後,趙某提出與服裝廠簽訂無固定期合同。簽訂合同一年後,趙某離職,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其入職後至離職時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由於其訴求已超過仲裁時效,遭到仲裁委駁回。?全文

不籤合同要付雙倍工資

法規: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案例解讀:有了這些法規條文,用人單位就不敢不與所招用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以勞動部門剛剛受理的案件為例,大學生小劉應聘到一家廣告公司已經超過半年時間,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現在他投訴到勞動監察大隊,要求單位補籤勞動合同、補繳社會保險,而如果小劉的事情發生在明年,那麼他不僅可以要求補籤合同、補繳保險,還能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

單位違規在先,勞動者辭職有補償

法規: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案例解讀:很多勞動者在發現單位不信守承諾,拖欠工資或是不辦保險,就想着早點離開,換個工作,實際上,他們還可以向單位索賠。某物業公司保潔人員張女士辭職後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訴,物業公司支付的工資一直達不到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現在的工資還只有620元,而最低工資已經漲到了850元,她要求單位將這6年的工資補足到當時的最低工資標準。張女士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但她還可以追加一條訴求,要求單位再支付6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單位違法解除合同需雙倍補償

法規: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二倍的賠償金。

案例解讀:單位想隨隨便便辭退員工沒那麼容易了,《民法典》實施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嚴格按照程序辦,並且要有充足的理由,否則不得辭退員工。以勞動仲裁部門日前調解的一個案件為例,一家外貿公司的職工陳某被單位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辭退,單位卻拿不出充足的證據,陳某不服便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訴,最後經過雙方調解達成一致,單位給予了陳某1500元補償。如果依照《民法典》,單位認為職工嚴重違紀,必須要提供所有職工都知道的書面的單位規章制度,以及相應的證據證明陳某存在違紀行為,否則嚴重違紀的説法不成立,單位應恢復與他的勞動關係,如果陳某不想在這家單位繼續幹下去,那麼單位要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按照他的工資標準和工作年限,經濟補償將在8000元左右。

雙倍工資,就是兩倍工資、二倍工資的意思,是《民法典》第82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主要是在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的規定。

《民法典》對雙倍工資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民法典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照民法典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律師提醒:關於雙倍工資的法律問題

一、適用“雙倍工資”的範圍

我們説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適用民法典調整的才可以“雙倍工資”。這個適用範圍在《民法典》第2條“適用範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二、 如何定義勞動合同

具備了勞動合同的主要法律特點,就可以認定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在這裏就公司就有了操作的空間,在我們接觸的一些案例中,公司經常講一些單純約定工資的一些備忘錄或者證明,還有一些入職的邀請函,確認函等經過一定處理後當作勞動合同來處理,以規避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懲罰.另外還有一些所謂”空白合同”,”黑白合同”,”單方合同”問題.這個就需要勞動者具備一定的法律理論和庭審經驗,認真具體分析,利用舉證原則,法律知識,來揭穿單位的抗辯理由.

在實踐中,一些保密協議,竟業禁止協議,畢業生的三方協議等一般是不能認定為書面勞動合同的.

三、“雙倍工資”支持多長時間

民法典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實踐中, 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到北京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員會一般只支持11個月,法院判決不一,有支持多餘11個月的,西城區法院就是如此,那麼多餘11個月未籤合同該如何主張雙倍工資呢當然也有救濟手段,可以以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給開個不受理通知書,然後直接到法院起訴。

四、“雙倍工資”該怎麼計算

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一般來説在要求另一倍,具體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來計算。

五、“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

我們在實踐中,經常聽到“雙倍工資”是否有時效的限制,1年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否還可以要求.我們説根據法律規定,時效的起算時間是從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時間開始計算,時間為1年.

當然我們在一些仲裁委,特別是一些遠郊區的仲裁委的裁決書中,有時會看到有時效的裁定,我們説是適用法律不當,勞動者應該堅持起訴或者上訴的.

房地產的買賣合同 篇7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開發企業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號碼: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號碼: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開發企業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號碼: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號碼: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開發企業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號碼: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號碼: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號碼: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所佔份額: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或機構名稱: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號碼: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號碼: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號碼: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所佔份額: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或機構名稱: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號碼: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號碼: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號碼: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所佔份額: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或機構名稱: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號碼: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買方、賣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共同訂立。

第二條 賣方與深圳市規劃國土局簽訂深地合字( )____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及____號補充協議,取得位於深圳市____區____路,宗地編號為____,土地面積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為____,土地使用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賣方經批准在上述土地上興建商品房,定名為____,主體建築物的性質為____,屬____結構,建築層數:地上____層,地下____層。

本房地產項目地價款已繳清,所售房地產未設定抵押,也無其他權利限制。深圳市規劃國土局已批准本房地產項目進行預售,《房地產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

第三條 買方購買______的第___棟___座___號房,位於____層,用途為____,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分攤公用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

具體分攤項目和不分攤項目見附表。

具體樓層和位置見所附總平面圖、立面圖、樓層平面圖及分户平面圖。

賣方出售的房地產所位於宗地編號為____的土地及公共設施,為該地域範圍內房地產權利人共同享有(法律、法規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賣方承諾在本合同所售房地產交付買方使用時,本項目的土地出讓合同書及其補充協議中規定的公共設施,也一併建成交付使用,否則買方可以拒絕收樓(買賣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條 買賣雙方約定前條所述房地產按下面第__種方式計算購房款:

(一)按建築面積計算,單價為人民幣/港幣____元/平方米,總金額為人民幣/港幣___億___仟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寫______元)。

(二)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單價為人民幣/港幣____元/平方米,總金額為人民幣/港幣___億___仟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寫______元)。

(三)按套計算,總金額為人民幣/港幣___億___仟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寫______元)。

第五條 賣方委託________為購房款的代收和監管機構,______為本項目的工程監理機構。

雙方約定:買方不直接將購房款交給賣方,而是按照附表規定的付款方式將購房款匯入代收機構,以便於監管。

賣方在代收機構的賬户名稱是________,賬號______。

第六條 買方未按本合同附表規定的付款方式按期給付購房款的,應當承擔遲延支付的違約責任:

(一)買方給付的價款達到應付總價款50%以上的,買方應就房價欠付額向賣方支付延期付款的違約金(違約金標準按債務履行期間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滯納金標準執行)。

(二)買方給付的金額不足應付價款50%的,賣方可要求買方支付欠付價款百分之__的違約金(一般不超過10%)。

(三)買方超過合同約定時間90日仍不付清應付價款的,賣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賣方單方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買方,並在10日內從買方已付價款中扣除雙方約定的違約金,剩餘款項退還給買方。

第七條 賣方須於___年___月___日前將本合同規定的房地產交付買方使用,交付使用時應取得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賣方在房地產竣工驗收合格之前交付房地產的,交付行為無效。

賣方向買方交付房地產時,應發出書面通知,並由買方簽收。書面通知應包括實際交付建築面積的內容。

買方接到書面通知後,應及時對房地產進行驗收。如有異議,應當在15日內提出,逾期不提出,視為同意收樓。

第八條 賣方不能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地產予買方使用的,每延期1日,賣方應向買方支付買賣總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會。造成買方損失的,賣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當負賠償責任。 賣方超過約定時間90日仍不交付房地產的:

(一)買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賣方接到買方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10日內將買方已付的一切款項(不計利息)退還,並支付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造成買方損失的,還應當負賠償責任。

(二)買方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條第一款處理。

第九條 如遇不可抗力的特殊原因,嚴重影響施工進度,可能使房地產不能按約定時間交付使用的,賣方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買方。

第十條 已預售的房地產在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得變更公共設施的用途、設計和項目名稱。如確需變更的,賣方應持五分之四以上購房者同意的公證書,向政府規劃設計主管部門申報。

第十一條 賣方在住宅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買方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不提供的,買方可拒絕接收。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賣方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房地產保修責任。

第十二條 交付使用的房地產實際面積與本合同規定面積存在差異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按建築面積計算購房款的:

交付使用的房地產實際建築面積與本合同規定面積差異在1%以內(含1%)的,為允許的合理差異,買賣雙方互相不退、不補。

交付使用的房地產實際建築面積與本合同規定面積差異在1%以上(不含1%)、5%以內(含5%)的,按購房時的單位價格,實行多退少補。

交付使用的房地產實際建築面積與本合同規定面積差異在5%以上(不含5%)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買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賣方應在10日內退還買方交付的購房款及利息,並承擔購房總價款5%的違約金。

交付使用的房地產實際建築面積與本合同規定面積差異在5%以上(不含5%),經買賣雙方協商不解除合同的,按購房時的單位價格,實行多退少補。

(二)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購房款的:

交付使用的房地產實際套內建築面積與本合同規定面積差異在0.6%以內(含0.6%)的,為允許的合理差異,買賣雙方互相不退、不補。

交付使用的房地產實際套內建築面積與本合同規定面積差異在0.6%以上(不含0.6%)、3%以內(含3%)的,按購房時的單位價格,實行多退少補。

交付使用的房地產實際套內建築面積與本合同規定面積差異在3%以上(不含3%)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買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賣方應在10日內退還買方交付的購房款及利息,並承擔購房總價款5%的違約金。

交付使用的房地產實際套內建築面積與本合同規定面積差異在3%以上(不含3%),經買賣

雙方協商不解除合同的,按購房時的單位價格,實行多退少補。

第十三條 交付使用的房地產的裝修部分達不到本合同附表約定的裝修標準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補償裝修的差價款;

第十四條 買方付清購房款後,賣方應出具付清購房款證明書。

第十五條 房地產移交後,在未由業主委員會聘請住宅區管理機構之前交由__________公司負責房地產的物業管理,物業管理費按____元/平方米(建築面積)計收。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可續聘或另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管理費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確定。

買方所購商品房僅作______使用,買方在裝修及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對此,賣方有權監督、制止及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賣方應在取得工程竣工驗收證明之日起150日內,書面通知買方共同向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

辦理《房地產證》的有關税費,按國家、省、市的規定由買賣雙方各自承擔。

第十七條 如賣方未按前條規定通知買方,或因賣方原因造成買方不能按法定期限領取《房地產證》的,賣方從取得《深圳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之日的第210日起,每日按買賣總價款的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直至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機關核發《房地產證》之日止。

第十八條 賣方應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內將本合同向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機關作備案登記。

如賣方未履行此項義務,造成買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賣方應向買方提供查閲、複印、摘抄以下文件的便利:

(一)賣方與深圳市規劃國土局簽訂的深地合字( )____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及____號補充協議或者《房地產證》;

(二)《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施工許可證》;

(三)主管部門批准的總平面圖、立面圖、樓層平面圖、分户平面圖及房屋面積測繪報告。 第二十條 除買賣雙方另有約定外,買賣雙方的地址以本合同所確定的地址為準。 本合同中的“通知”指書面通知,送達方式採取當事人簽收或郵寄送達的方式。

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發生糾紛時,由買賣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選擇下列第__種方式解決:

(一)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申請仲裁;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買賣雙方可約定其他條款列於附表中,內容包括屋頂使用權、外牆面使用權等問題,附表須經雙方簽字、蓋章方為有效。

除買賣雙方另有約定外,賣方所作的售樓廣告、售樓書、樣板房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賣方應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表及附圖均為合同內容之一部分。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連同附表及附圖,共__頁,為一式四份,賣方、買方各執一份,其他交有關部門,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賣方(簽章): 買方(簽章):

賣方代理人(簽章): 買方代理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賣方(簽章): 買方(簽章):

賣方代理人(簽章): 買方代理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賣方(簽章): 買方(簽章):

賣方代理人(簽章): 買方代理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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