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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家禽買賣合同書(通用3篇)

家畜家禽買賣合同書(通用3篇)

家畜家禽買賣合同書 篇1

合同編號

家畜家禽買賣合同書(通用3篇)

出賣人簽訂地點

買受人簽訂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實現家畜家禽養殖生產的規範化、科學化和集約化,提高養殖生產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家畜家禽養殖買賣合同。

第一條:出賣人負責的養殖生產管理。買受人負責養殖生產的技術指導和銷售。養殖的技術標準為。

第二條:出賣人承諾養殖的為只,

按照買受人提出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進行養殖管理,並於約定日期前足額向買受人交售符合質量標準和等級的公斤。

三條:出賣人承諾在買受人未放棄收購權時,其養殖的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條:出賣人養殖的應當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和等級,買受人承諾負責包銷。每公斤的收購價為。

第五條:買受人應做好養殖生產的信息和技術培訓工作,指導出賣人科學養殖,預防畜禽疾病,提高養殖質量。

第六條:如果買受人需要統一向出賣人提供畜禽種苗及預防治療用藥的,應以當地的批發價格優惠供應,具體價格為種苗元、預防治療用藥元。

第七條:因買受人在出賣人養殖管理過程中,因其提供的技術指導出現失誤,或因提供的畜禽種苗、畜禽用藥等出現質量問題給出賣人造成損失的,買受人應當負責對出賣人的經濟賠償。

第八條:出賣人由於不按買受人提出的技術要求和標準進行養殖的,造成的損失,由出賣人自行承擔。

第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和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本合同自年月日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後失效。

第十一條:雙方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人

出賣人:簽字

住所地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郵編:

買受人

買受人:簽字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簽字

居民身份證號碼:

開户銀行:

銀行帳號:

聯繫電話:

郵編:

家畜家禽買賣合同書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就馬鈴薯種薯購銷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品種、數量

1、品種: __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_____

二、質量標準

品種純度不低於99%,單薯重50克以上,淨度不低於97%,符合原種種薯標準(GB18133-)。

三、價格及付款方式

1、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驗貨地點及方式

乙方代表在甲方庫房驗貨,驗貨方式採取隨機取樣方式,根據本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驗收合格後,可予發貨。

五、交(提)貨地點、時間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包裝

袋包裝、包裝費用、裝車費由甲方承擔。

七、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甲方必須按照乙方所驗貨的種薯足量供貨。

2、甲方提供的種薯,如果因質量問題導致嚴重減產或絕收者(由權威質量檢測機構評定種薯質量及問題),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3、甲方必須及時將貨運到約定的交貨地點。

(二)乙方責任

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將貨款轉入甲方賬號。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協議內容的任何改變或變更需雙方書面同意並簽字後方為有效。

八、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和履行及就本協議產生的爭議的解決,受國家有關法律保護,若發生違約問題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 _______________

家畜家禽買賣合同書 篇3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機器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賣出、乙方買進後記機器。

第二條 買賣總金額為 。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1、本日(訂約日)先交付定金 元整。

2、甲方必須在 年 月 日前將後記的機器安裝於乙方總公司所在地的工廠。乙方未支付的餘款,待交貨時一次付清。

第三條 甲方於乙方按第二條第2項規定的方式支付餘款同時,應將後記機器的所有權移轉予乙方。

第四條 在甲方尚未將機器交付乙方時,若發生故障、毀損或遺失,應由甲方負責,亦即免除乙方支付價金的義務。

第五條 甲方保證後記機器所具有的性能與説明書相符,並須在交付前先行試機,以證明其性能。

第六條 有關後記機器的品質、性能,由甲方對乙方保證,並以三年為限。在此期間,若非因乙方的過失而發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負有賠償損失及修理的義務。

第七條 若發生第六條規定的情形,雖經甲方修復,而機器仍然無法操縱,或其性能降低長達一個月時,乙方可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向甲方提出要求。

1、換取同種類機器。其條件為乙方須就已使用該機器的時間長短支付貨款,每使用一年乙方應支付甲方相當於該機器總金額五分之一的款項。

2、退還機器。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機器所應付如前1之款項,其餘定金退還乙方。無論乙方是否使用,從甲方交付機器日始至乙方提出退還機器要求之日止,為使用時間。

第八條 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條規定的日期前支付餘額以交換機器,則甲方無需催告,本合同視同作廢,甲方得將該機器搬回。

甲方的機器搬運費、安裝費以及搬回時所需的一切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除上述權利外,尚可將定金沒收,作為損害賠償。

第九條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所列日期前交付機器,乙方得向甲方催告,於十日之內交付機器。此期限屆滿,甲方若仍然無法交付,則本合同視同作廢。乙方得請求甲方退還第二條所列之定金以及與定金等額的損失賠償。

本合同一式三份,當事人及見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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