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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馬進口汽車買賣合同書(通用3篇)

寶馬進口汽車買賣合同書(通用3篇)

寶馬進口汽車買賣合同書 篇1

甲方:

寶馬進口汽車買賣合同書(通用3篇)

乙方:

身份證號:

鑑於: 甲、乙方於年月日簽署了編號為 的《新車買賣合同》(以下稱“原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出售寶馬進口汽車一輛,總價為 元(含車輛售價 元,上牌費、保險費、原廠防爆膜、行車記錄儀等費用),年月日交齊全款,45天內安排上牌,交車時間年月日。現乙方已按約支付完畢相應款項合計 元,但因甲方自身原因至今未交付車輛給乙方。現為妥善處理原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各方在互諒互讓、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基礎上,經協商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一、甲方須在年月日前交付合格的車輛給乙方,並在交付車輛後45天內辦理完畢上牌手續。

二、如甲方未在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期限內交付車輛或辦妥上牌手續,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要求甲方在收到解除通知(書面或手機短信通知均可)之日起2天內:

(1)將所有乙方已經支付的款項 元一次性退還乙方;

(2)自年月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以 元為本金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作為乙方損失賠償給乙方。如甲方逾期支付上述第(1)、(2)項約定的款項,每逾期一天,按汽車總價 元的千分之五為標準計算違約金給乙方,直至款項全部支付完畢之日止。

三、本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與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

原合同及本協議簽訂地點:

甲方: (蓋章) 乙方:

手機號碼: 手機號碼:

年月日:

寶馬進口汽車買賣合同書 篇2

甲方(銷售方):

乙方(買受方):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汽車買賣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車輛基本情況

國產/進口: 燃油/新能源:

自排/手排: 車輛類型:

品牌型號: 產 地:

生 產 者: 車身顏色:

內飾顏色: 排 量:

排放標準: 外廓尺寸:

核定載客: 核定載重:

配 置:

第二條 質量標準

車輛的質量要求應當符合生產者出廠檢驗標準,並能依法通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機動車註冊登記

第三條 價款

車輛價格每台 元,大寫 。

數量 台,總計 元,大寫 。

乙方如委託甲方提供貸款金融機構信息介紹或者是居間服務、代辦保險、代付購置税、代為辦理上牌、車輛裝潢等勞務性服務,雙方應在補充協議中或另訂服務協議予以約定,前述服務項目的報酬不包含在車輛價格內。

第四條 支付方式

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支付車輛價款:

1.簽署本合同 日內,支付全部車價款 元,大寫 。

2.簽署本合同 日內,支付定金 元或首付款 元,大寫 ;餘款 元,大寫 ,於 年 月 日前付清。

若乙方申請貸款,則應於簽署本合同 個工作日內備齊貸款資料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申請手續。若乙方申請購車貸款未獲金融機構審核通過,則甲、乙雙方均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乙方應當將價款付至甲方的財務部門或甲方公司賬號,不得將價款直接付給甲方的銷售人員。

第五條 交付與驗收

1.□甲方送車 □乙方自提

2.交車地點: 。

3.交車日期: 年 月 日前。

4.交車時里程錶顯示數應小於 公里。

5.車輛交付時應當場查驗,甲方應當場演示、檢查車輛的基本使用情況,如實回答乙方的提問,配合乙方對車輛進行驗收。乙方應對所購車輛品牌型號、外觀、輪胎、內飾、配置、備件、隨車文件、基本使用功能等進行驗收確認。雙方應簽署《車輛驗收交接書》(詳見本合同附件)。乙方對車輛外觀和基本功能如有異議,乙方應當場向甲方提出,對於確屬質量問題的,乙方有權要求更換車輛;對於表面瑕疵的,應在《車輛驗收交接書》上作詳細記錄。

6.甲方向乙方交付車輛及鑰匙後且雙方簽署《車輛驗收交接書》,即為車輛正式交付,車輛的風險負擔移轉至乙方。

第六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當按照國家、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和配套規定對其所出售的車輛承擔質量保證責任或“三包”責任。鼓勵甲方做出更有利於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於上述規定的質量保證承諾或“三包”責任承諾。

2.甲方出售車輛屬於事故車、質損車、“三包”退換車、已列入公告範圍的召回車,應當事先向乙方作出書面説明。

3.甲方的蓋章名稱與本合同、發票上的名稱應當保持一致;不一致的,甲方應當在訂立本合同前告知乙方並經乙方書面確認。

4.乙方有權知悉所購汽車的PDI(新車售前檢查)檢測報告內容或查閲、複製所購車輛的PDI檢測單等證明材料。

5.甲方向乙方提供勞務性服務的,應明確服務內容、服務範圍、收費標準等,經乙方書面確認,並開具正規發票。

6.甲方承諾:車輛宣傳信息與實際車輛信息相符;所有交易和服務均合規透明,明碼標價,且公平自願,不得強制交易,不收取服務價值以外的費用。

7.乙方簽訂合同,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8.雙方應當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非經對方同意,不得單方變更、解除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違約責任與合同解除

1.甲方逾期交付車輛的,應每天按車輛價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交付車輛超過 天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乙方逾期支付車輛價款的,應每天按逾期支付部分價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付款超過 天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其他違約責任約定: 。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打“P”)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選擇下列方式: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附則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車輛驗收交接書、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車輛驗收交接書

補充協議

(此頁為簽署頁)

甲方(蓋章):

住 所: 郵編: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開户銀行: 賬號:

乙方(簽字或蓋章):

住所(址): 郵編:

聯繫電話: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委託代理人: 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寶馬進口汽車買賣合同書 篇3

上海市進口汽車買賣合同書

甲方(銷售方):

乙方(買受方):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汽車買賣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車輛基本情況

國產/進口: 燃油/新能源:

自排/手排: 車輛類型:

品牌型號: 產 地:

生 產 者: 車身顏色:

內飾顏色: 排 量:

排放標準: 外廓尺寸:

核定載客: 核定載重:

配 置:

第二條 質量標準

車輛的質量要求應當符合生產者出廠檢驗標準,並能依法通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機動車註冊登記。

第三條 價款

車輛價格每台 元,大寫 。

數量 台,總計 元,大寫 。

乙方如委託甲方提供貸款金融機構信息介紹或者是居間服務、代辦保險、代付購置税、代為辦理上牌、車輛裝潢等勞務性服務,雙方應在補充協議中或另訂服務協議予以約定,前述服務項目的報酬不包含在車輛價格內。

第四條 支付方式

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支付車輛價款:

1.簽署本合同 日內,支付全部車價款 元,大寫 。

2.簽署本合同 日內,支付定金 元或首付款 元,大寫 ;餘款 元,大寫 ,於 年 月 日前付清。

若乙方申請貸款,則應於簽署本合同 個工作日內備齊貸款資料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申請手續。若乙方申請購車貸款未獲金融機構審核通過,則甲、乙雙方均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乙方應當將價款付至甲方的財務部門或甲方公司賬號,不得將價款直接付給甲方的銷售人員。

第五條 交付與驗收

1.□甲方送車 □乙方自提

2.交車地點: 。

3.交車日期: 年 月 日前。

4.交車時里程錶顯示數應小於 公里。

5.車輛交付時應當場查驗,甲方應當場演示、檢查車輛的基本使用情況,如實回答乙方的提問,配合乙方對車輛進行驗收。乙方應對所購車輛品牌型號、外觀、輪胎、內飾、配置、備件、隨車文件、基本使用功能等進行驗收確認。雙方應簽署《車輛驗收交接書》(詳見本合同附件)。乙方對車輛外觀和基本功能如有異議,乙方應當場向甲方提出,對於確屬質量問題的,乙方有權要求更換車輛;對於表面瑕疵的,應在《車輛驗收交接書》上作詳細記錄。

6.甲方向乙方交付車輛及鑰匙後且雙方簽署《車輛驗收交接書》,即為車輛正式交付,車輛的風險負擔移轉至乙方。

第六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當按照國家、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和配套規定對其所出售的車輛承擔質量保證責任或“三包”責任。鼓勵甲方做出更有利於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於上述規定的質量保證承諾或“三包”責任承諾。

2.甲方出售車輛屬於事故車、質損車、“三包”退換車、已列入公告範圍的召回車,應當事先向乙方作出書面説明。

3.甲方的蓋章名稱與本合同、發票上的名稱應當保持一致;不一致的,甲方應當在訂立本合同前告知乙方並經乙方書面確認。

4.乙方有權知悉所購汽車的PDI(新車售前檢查)檢測報告內容或查閲、複製所購車輛的PDI檢測單等證明材料。

5.甲方向乙方提供勞務性服務的,應明確服務內容、服務範圍、收費標準等,經乙方書面確認,並開具正規發票。

6.甲方承諾:車輛宣傳信息與實際車輛信息相符;所有交易和服務均合規透明,明碼標價,且公平自願,不得強制交易,不收取服務價值以外的費用。

7.乙方簽訂合同,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8.雙方應當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非經對方同意,不得單方變更、解除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違約責任與合同解除

1.甲方逾期交付車輛的,應每天按車輛價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交付車輛超過 天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乙方逾期支付車輛價款的,應每天按逾期支付部分價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付款超過 天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其他違約責任約定: 。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打“P”)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選擇下列方式: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附則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車輛驗收交接書、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車輛驗收交接書

補充協議

(此頁為簽署頁)

甲方(蓋章):

住 所: 郵編: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開户銀行: 賬號:

乙方(簽字或蓋章):

住所(址): 郵編:

聯繫電話: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委託代理人: 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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