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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舊機動車買賣合同

北京市舊機動車買賣合同

第一條 賣方依法出賣具備以下條件的舊機動車:

北京市舊機動車買賣合同

車主名稱:▁▁▁▁▁▁▁▁;號牌號碼:▁▁▁▁▁▁;廠牌型號:▁▁▁▁▁▁;初次登記日期:▁▁▁▁▁▁;發動機號:▁▁▁▁▁▁;車架號:▁▁▁▁▁▁;養路費繳付有效期從▁▁▁▁▁至▁▁▁▁▁;最近一次年檢時間:▁▁▁▁▁▁;行使公里數:▁▁▁▁▁;車輛使用性質:□客運、□貨運、□出租、□租賃、□非營運、□其他;車輛上(是/否)存在抵押權。其他狀況:▁▁▁▁▁▁▁▁▁▁▁▁▁▁▁▁▁▁▁▁▁▁▁▁▁▁▁▁▁▁▁▁▁▁▁▁。

第二條 車款及交驗車

車款為(不含税費)▁▁▁▁▁▁▁元;大寫:▁▁▁▁▁▁▁▁▁▁▁▁▁。買方應於▁▁▁▁年▁▁月▁▁日在▁▁▁▁▁▁▁▁▁▁▁▁▁▁▁▁(地點)同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並以(現金、支票、匯票)的方式自驗收審驗無誤之日起▁▁▁日內向賣方支付車款的▁▁▁%,待辦理完過户手續後再即時支付剩餘車款。

賣方應在收到第一筆車款後▁▁▁日內交付車輛及相關文件,並協助買方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車輛過户、轉籍手續。車輛過户、轉籍過程中發生的税、費負擔方式為:▁▁▁▁▁▁▁▁▁▁▁▁▁▁。

相關文件包括:□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税訖證明、□車輛年檢證明、□養路費繳付憑證、□銷售舊機動車委託書、▁▁▁▁▁▁▁▁▁▁▁▁▁▁▁。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1、賣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户、轉籍手續。

2、賣方保證向買方提供的相關文件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狀況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3、買方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與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並按照約定支付車款。

4、賣方收取車款後,應開具合法、規範的收款憑證。

5、買方應持有效證件與賣方共同辦理車輛過户、轉籍手續。

6、車輛交付後辦理過户、轉籍過程中,因車輛使用發生的問題由使用者負責。

▁▁▁▁▁▁▁▁▁▁▁▁▁▁▁▁▁▁▁▁▁▁▁▁▁▁▁▁▁▁▁▁▁▁▁▁▁▁。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第三人對車輛主張權利並有確實證據的,賣方應承擔由此給買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2、賣方未按照約定交付車輛或相關文件的,應每日按車款▁▁%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3、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户、轉籍手續的, 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車款並承擔一切損失;因買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户、轉籍手續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並承擔一切損失。

4.買方未按照約定支付剩餘車款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此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協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尋求保護。

第六條 買賣雙方其他約定事項

▁▁▁▁▁▁▁▁▁▁▁▁▁▁▁▁▁▁▁▁▁▁▁▁▁▁▁▁▁▁▁▁▁▁▁▁▁▁。

▁▁▁▁▁▁▁▁▁▁▁▁▁▁▁▁▁▁▁▁▁▁▁▁▁▁▁▁▁▁▁▁▁▁▁▁▁▁。

此協議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蓋章、簽字後即生效。

賣方(章): 買方(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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