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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商鋪買賣中介合同(通用3篇)

一樓商鋪買賣中介合同(通用3篇)

一樓商鋪買賣中介合同 篇1

本合約訂於 年 月 日

一樓商鋪買賣中介合同(通用3篇)

合約之第一方(以下簡稱甲方):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地址:

合約之第二方(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地址:

合約之第三方:市博宏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方)

註冊號碼: 4 地址:長湖路號家園號樓一層座商鋪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雙方就共同委託丙方作為獨家中介方,向甲、乙雙方提供房屋買賣中介服務自願達成如下條款:

一、甲乙雙方共同委託丙方出售及購入位於 號房的 商品房 壹套(以下簡稱該房屋),該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地產權證面積】【商品房買賣合同面積】為準)為 ㎡,結構為 ,甲方持有【房地產權證】【商品房買賣合同】,號碼為: 該房屋產權屬 所有。

二、乙方對該房屋作出充分了解,乙方自願購買該房屋,甲方自願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

三.房屋售價:甲乙雙方議定該房屋總售價為人民幣(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佰 拾 元整(¥ 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房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1、( )一次性付款

(1)定金/部分定金:人民幣 須在籤本合約之同時付清;

(2)定金餘款:人民幣 須於 或之前付清;

(3)首期樓款:(不含定金)人民幣 須在雙方到十堰市房產交易中心簽署《存量房買賣合同》,完成交易遞件手續、領取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回執單當日付清;

(4)樓價餘款:人民幣 須於新房屋產權證出證當日付清。

(5)在簽署本合約後 年 月 日前甲乙雙方配合丙方完成本次交易遞件手續。

2、( )按揭付款

(1)定金/部分定金:人民幣 ,須在籤本合約之同時付給甲方;

(2)定金餘款/部分首期樓款人民幣 ,須於 年 月 日前付給甲方。

(3)甲方應在收到定金後 個工作日內備齊銀行辦理貸款所需要的資料,且協助乙方申請銀行按揭。乙方應在簽署本合約後 日內提供齊全銀行辦理貸款所需要的資料、支付貸款所需費用,同時委託丙方指定之按揭機構辦理交易過户及按揭手續,並註明向銀行申請 元貸款,年限 年的銀行按揭貸款(以銀行批准的結果為準)。

(4)首期樓款(不含定金):人民幣 元整(¥ )乙方應在雙方到十堰市房產交易中心簽署《存量房買賣合同》,完成交易遞件手續、領取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回執單當日付清;

(5)樓價餘款:人民幣 元(¥ )須於買賣完成並辦妥他項權利登記後由貸款銀行直接撥入甲方指定銀行帳號,如銀行實際放款額與原申請額之間有差額的,差額部分乙方應於貳日內以現金形式補足該房屋樓款。

(6)在簽署本合約後 年 月 日前甲乙雙方配合丙方完成本次交易遞件手續。

3、( )註銷抵押後一次性付款

1. 【定金】【部分定金】:人民幣 元整(¥ ),乙方在簽署本合約同時交付甲方

2. 定金餘額:人民幣 元整(¥ ),乙方須在 年 月 日前交付甲方。

3. 首期樓款(不含定金):人民幣 元整(¥ )乙方應在簽署本合約後 年 月 日前交付甲方。

4. 房價餘款:人民幣 元整(¥ ),乙方應在新房屋產權證出證當日支付給甲方。

詳細約定如下:

(一)甲方自行辦理提前還貸手續

1)甲方收取定金後 日內自行向抵押銀行申請辦理提前還貸手續;

2)甲方同意由銀行接受還貸申請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還清銀行貸款,甲方承擔提前還貸所產生的一切手續和 費用,並須在出具還清貸款證明等資料後 日內到房管部門辦理撤銷抵押手續。

3)首期樓款乙方應在雙方到十堰市房產交易中心簽署《存量房買賣合同》,完成交易遞件手續、領取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回執單當日付清;

4)乙方應在本次交易過户完成、領取新房屋產權證當日將房價餘款付給甲方,同時甲乙雙方辦理完結交接手續。

(二)乙方以首付款代甲方向銀行辦理提前還貸手續

1)甲方需於簽署本合約後 個工作日內提供齊全辦理公證授權委託書所需的全部資料,並與丙方至公證處辦理該房屋的公證授權委託手續。由丙方全權代辦提前還貸、取回房屋產權證原件、繳納相關税費及交易過户等相關手續,直至該事項辦理完成為止。甲方承諾放棄親自使處理該物業產權及不得另行出售該物業或不出售該物業。同時甲方須承擔辦理公證委託、提前還貸及撤銷抵押所產生的一切手續費用。

2)乙方在接到丙方書面通知到銀行提前還貸之日起 工作日內,將首期房款(不含定金)轉入該房屋貸款賬户內,銀行到賬後即視為甲方已收取相應房款,並當即出具相對應數額之收款收據予乙方。

3)乙方應在本次交易過户完成、領取新房屋產權證當日將房價餘款付給甲方,同時甲乙雙方辦理完結交接手續。

4)在簽署本合約後 年 月 日前甲乙雙方配合丙方完成本次交易遞件手續。

4.( )撤銷抵押後按揭付款

申請貸款種類:□個人住房貸款 □商業貸款 □公積金貸款 □單純抵押貸款

⒈【定金】【部分定金】:人民幣 元整(¥ ),乙方應在簽署本合約同時交付給甲方。

⒉定金餘額:人民幣 元整(¥ ),買方須在 年 月 日前交付給甲方。

⒊甲方應在收到定金後 個工作日內備齊銀行辦理貸款所需要的資料,且協助乙方申請銀行按揭。乙方應在簽署本合約後 日內提供齊全銀行辦理貸款所需要的資料、支付貸款所需費用,同時委託丙方指定之按揭機構辦理交易過户及按揭手續,並註明向銀行申請 元貸款年限 年的銀行按揭貸款(以銀行批准的結果為準)。

⒋首期樓款(不含定金):人民幣 元整(¥ )乙方應在雙方到十堰市房產交易中心簽署《存量房買賣合同》,完成交易遞件手續、領取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回執單當日付清;

⒌乙方按歸類上述方式的足額按期付給甲方款項(定金及定金餘額除外)後,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轉給甲方:

(一)甲方收取定金後 日內自行向抵押銀行辦理提前還貸手續:

1)甲方同意由銀行接受還貸申請之日起申請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還清銀行貸款,甲方承擔提前還貸所產生的一切手續和費用,並須在抵押銀行出具還清貸款證明等材料後 日內到房管部門辦理撤銷抵押手續。

2)經銀行審批同意放貸,乙方與銀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後,乙方應在雙方到十堰市房產交易中心簽署《存量房買賣合同》、完成交易遞件手續、領取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回執單當日將首期樓款付給甲方;

3)房價餘款(即申請貸款額):人民幣 元整(¥ ),於辦理交易過户及抵押登記手續完成後貸款銀行直接劃入甲方指定銀行賬户上。如銀行實際放款額與原申請額之間有差額的,差額部分乙方應於貳日內以現金形式補足該房屋樓款。

(二)乙方以首付款代甲方向銀行辦理提前還貸手續:

1)甲方需與丙方至公證處辦理公證授權委託手續,由丙方全權代辦提前還貸及取回房屋產權證原件、繳納相關税費及交易過户等相關手續,直至該事項辦理完成為止。甲方承諾放棄親自行使處分該物業產權及不得另行出售該物業。同時甲方須承擔辦理公證委託、提前還貸及註銷抵押所產生的一切手續費用。

2)乙方在收到丙方書面通知到銀行提前還貸之日起的 工作日內,將首期房款(不含定金)轉入甲方貸款賬户內,銀行到賬後即視為甲方已收取相應房款,並當即出具相對應數額之收款收據予乙方。

3)房價餘款(即申請貸款額):人民幣 元整(¥ )於辦理交易過户及抵押登記手續完成後由貸款銀行直接劃入甲方指定銀行賬户上。如銀行實際放款額與原申請額之間有差額的,差額部分乙方應於貳日內以現金形式補足該房屋樓款。同時甲乙雙方辦理完結交接手續。

4)在簽署本合約後 年 月 日前甲乙雙方配合丙方完成本次交易遞件手續。

交易費用支付方式:

年 月 日前,甲方向丙方預付辦理委託事項所需費用人民幣 元整(¥ ),乙方向丙方預付辦理委託事項所需費用人民幣 元整(¥ ),待業務完結後,丙方按支出憑據向【甲】【乙】方報銷;如實際發生費用與預付金額不符的,按多還少補方式處理。

四、甲乙雙方税費支付方式及期限:

(如遇政府及有關部門調整税費,無論何種情況,甲乙雙方應按其新規定執行,一方拒不執行的,則視為違約方。)

五、房屋、物業的交割

1.該房屋以現狀售予乙方,而乙方或其授權代表已檢查並同意以現狀購入該房屋;該房屋之現狀是指【空屋】【有傢俱電器(詳見傢俱電器清單)】【該物業現附有租約,買賣同意連同現有之租約一起購入物業,甲方協助乙方與租户簽訂新的租約】,故乙方不得藉此拒絕交易。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交付該房屋予乙方。

2.在簽署本合約之同時,甲方同意交付人民幣 元整(¥ 元)予丙方保管作為該房屋之雜費保證金。甲方在交付該房屋予乙方使用之日期前,必須付清一切有關該房屋之雜費(如水電、煤氣、物業管理費、電話費及有線電視收視費等),待結清相關雜費後,由丙方無息原款退還該保證金予甲方;如甲方未按約定結清該房屋相關費用,則乙方有權從該保證金中扣除相等數額之費用。

3.甲方在移交房屋時,應保持房屋結構及水電、煤氣、衞生、有線電視、通訊等配套設施完整,保持原有的裝修狀況。

4.甲方應在移交該房屋之日同時向乙方移交該房屋的水電、煤氣、衞生、有線電視、通訊、物業管理等配套設施過户所需的各項資料。

5.甲乙雙方到房產局過户後 個工作日內甲方開始辦理該物業户口遷出手續。

六、基於甲乙雙方之信任並獨家委託丙方全權代理本次交易服務,且丙方在買賣該房屋時提供的中介服務和諮詢服務(信貸事宜),甲乙雙方同意在合約生效當日向丙方支付中介代理費,具體詳見附件《買賣服務承諾書》。如甲乙雙方逾期支付中介代理費或信貸業務佣金的,每逾期一天,按應付費用的1%向丙方支付違約金,直到全部支付完畢之日止。

七、責任與權利

1.甲方保證該房屋產權的真實性與合法性;沒有權屬糾紛或債權債務糾紛;已徵得其他產權共有人、同住成年人同意;原租賃關係終止或原承租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

2.乙方有權對該房屋產權的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核實。

3.甲方在簽署本合約後須將該房屋之權屬證明原件交由丙方保管直至交易完成當日。

4.甲、乙雙方均有權對丙方為其提供的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工作進行監督。

5.丙方對房屋、物業的交接有監督權並有權督促甲方儘快移交的權利。

八、違約責任

1.上述約定甲乙雙方須共同遵守、履行,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或違約都須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另行約定除外)。

2.甲方違約則除須退還所有乙方已付之款項外,並須以定金同等數目之金額作為違約金賠償乙方損失,但乙方不得再為此而向甲方進一步追究責任或要求賠償損失,且不得迫使甲方履行此合約。

3.乙方違約則甲方有權沒收乙方已付定金作為違約金彌補損失,而甲方有權再將該物業售予任何人,但甲方不得再為此而向乙方進一步追究責任或要求賠償損失。

4.基於丙方全權代理本次交易服務,故違約方除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外還須承擔丙方應收取之中介服務費。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都須在 拾 日內履行違約責任,逾期壹日按該房屋成交價之 ‰計付予守約方作為損失賠償。

5.如該房屋的產權不真實、明晰,出現權屬糾紛或債權債務糾紛,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全部由甲方承擔.。

6.如甲方(或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向丙方移交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所需的各項材料,造成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或房屋抵押登記的時間往後拖延,則委託服務的期限相應延遲,同時丙方有權拒絕轉付各類款項,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全部由甲方(或乙方)承擔。

7.若非本合同三方中任何一方原因而導致本合同交易未能按期完成,三方均同意有關交易日期相對順延。

8.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五款之規定交付物業、房屋交接的,乙方有權要求丙方在甲方應得的款項中予以扣除乙方的實際損失。如甲方原因造成物業、房屋交接逾期,每逾期一天以總房款的萬分之三的違約金給乙方。

9.因政府行為、相關政策規定及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次交易無法進行,雙方不算違約。

九、補充條款:

十、其他條款:

a)甲乙雙方到十堰市房產局簽署的《存量房買賣合同》(下稱該合同)時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協議,如該合同的內容與本合同內容不一致時以本合同為準。其他合同、協議內容與本合同不一致時也以本合同為準。

b)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爭議,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三方均同意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c)本合同共 頁,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執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盡事宜,甲、乙、丙三方協商解決,修改本合同條款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市博宏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公司電話:

經辦人: 電 話:

合約三方約定茲於上述 年 月 日親筆簽名屬實

一樓商鋪買賣中介合同 篇2

出賣人:

註冊地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委託代理人: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機構:

註冊地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買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號】【護照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國籍: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共有人:

姓名:

國籍:

【身份證】【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委託代理人:

國籍: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機構:

註冊地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鋪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出讓方式取得位於 編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為 。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規劃用途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鋪,【現定名】【暫定名】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施工許可證號為: 。

第二條 商鋪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鋪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銷)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為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鋪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鋪(以下簡稱該商鋪,其商鋪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編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

該商鋪作為商業用房,已依法取得相應的土地用途、建設規劃相應審批許可條件。

該商鋪屬 結構,建築層數為 層。該商鋪合同約定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 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説明見附件二)。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鋪價款。

該商鋪單價為人民幣 元/平方米,總金額人民幣(大寫) (¥ 元)

第五條 套內建築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鋪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 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a、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據實結算房價款;

b、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部分,買受人按約定的單價補足房款;

c、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部分,出賣人按約定的單價返還買受人。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a、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 %以內(含 %)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b、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 %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銀行同期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 %以內(含 %)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 %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 %以內(含 %)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 %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 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公攤面積與產權登記公攤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雙方同意按本合同第五條約定之面積差異處理方式進行處理:

鑑於人防工程的特殊性,人防工程所佔有的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不予計價。

第七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在 年 月 日前付清全部房價款的,出賣人給予買受人佔付款金額 %的優惠,即實際付款額為人民幣(大寫) (¥ 元)整。

(2)分期付款

買受人應當按以下時間如期將房價款當面交付出賣人或匯入出賣人指定的銀行賬户(賬户名稱: ,賬號: )。

a、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 %,計人民幣 元整;

b、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 %,計人民幣 元整。

(3)按揭付款

a、買受人應於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 %,計人民幣 元整;

b、買受人應於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 %,計人民幣 元整;

c、買受人付清前述首付款後,應按銀行要求持有關材料於 年 月 日前到銀行辦妥按揭貸款手續。

d、其他方式

第八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方式處理: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買受人未按銀行要求持有關材料按時到銀行辦妥按揭貸款手續的,視為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本條第一款承擔違約責任。

3、經銀行審查後,銀行不能為買受人提供貸款或不能提供足額貸款的,買受人應自銀行做出此決定之日起 日內自行向出賣人付清房款;否則,買受人應按本條第一款承擔未及時付款的違約責任。

第九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 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鋪交付買受人使用:

該商品房交付時應當符合下列第1、2、 項所列條件:

1、該商品房已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

2、該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測繪報告;

3、 ;

4、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 日內通知買受人的;

2、因重大政策性影響或其他特殊情況,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 日內通知買受人的;

3、 。

第十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鋪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處理: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 日,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或人防工程特殊需要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鋪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 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鋪結構形式、户型、空間尺寸、朝向;

(2) 。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 日內作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 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二條 交接

商鋪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文件,並簽署房屋交接單。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視為交付,房屋損毀滅失的風險歸買受人,基於該房屋產生的物業管理等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三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鋪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鋪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鋪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二)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 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經雙方選定的鑑定部門確認後,由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到約定標準,或賠償差價。

(3) 。

第十五條 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鋪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供水、供電在房屋交付時即達到使用條件;

2、電梯,空調在房屋交付後 日內達到使用條件;

3、其它: 。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十六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鋪交付使用後 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未能在上述期限內將應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 。

第十七條 保修責任

雙方詳細約定商鋪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見附件三)。

在商鋪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

1、前期物業公司由出賣人選擇,出賣人應當保證物業管理公司有較好的聲譽,有相應的資格與能力來維護買受人的各項權利;買受人應遵守該物業公司的管理規定。

2、物業管理的時間至少在 年 月 日以前開始,以保證買受人能夠及時享受到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

第十九條 特別約定

1、該商鋪所在商業街的外牆、人防專用設施及其用房的使用權歸出賣人;

2、該商鋪所在商業街的命名權歸出賣人。

第二十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商業目的使用,買受人應按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的經營範圍進行經營,使用期間買受人不得擅自改變該寫字樓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鋪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鋪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二十三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其中出賣人持有 份,買受人持有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內,由出賣人向 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略)

附件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説明(略)

附件三: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略)

附件四:合同補充(略)

一樓商鋪買賣中介合同 篇3

出賣人: 身份證號:

買受人: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鋪房達成如下協議:

一、出賣人,將坐落在華藏寺鎮華幹東路(2)號原民族印刷廠一樓東頭磚混結構商鋪一間,建築面積為50平米,以買賣方式出售給買受人,該商鋪成交價商定為人民幣8萬元整(大寫:拾捌萬元整。)

二、買受人將商鋪出賣款付清後,由出賣人將商鋪所有產權交付買受人,並協助辦理該商鋪過户手續。

三、買受人取得商鋪所有產權而發生的登記費、過户費、工本費等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四、本合同簽訂後,雙方必須遵守如有一方違約應賠償給守約方損失費,按照該商鋪房價款的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後生效。

出賣人:(簽字)

買受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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