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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元件採購合同(通用3篇)

電器元件採購合同(通用3篇)

電器元件採購合同 篇1

甲方(供貨單位):經營地址: 電話:

電器元件採購合同(通用3篇)

乙方(採購單位):

經營地址:

第一節 原則條款

第一條

合同書經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本着優勢互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

第二節 適用範圍

第二條本合同的甲方代表甲方及其所屬公司總部。乙方代表乙方及/或乙方的相關公司。

第三條 本合同約定的產品具體是指: TCL ,L55F3310-3D,55寸3D電視機。

第四條本合同約定的產品進入乙方 常州 地區 國美電器 門店進行銷售。

第三節 乙方採購產品內容及成交價格

第六條上述訂購產品保險由甲方(供貨單位)按貨物附加值的0.3%投保平安險。 本批產品的運輸方式為陸運,由甲方承擔運費及裝卸費。

第四節 產品質量技術標準、甲方提供技術、售後支持範圍

第七條產品的質量技術標準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標準執行,甲方同時出具官方質量檢驗證書

第八條甲方應按生產廠家的保修規定和服務承諾做好保修服務,並在產品運達後派遣專業技術人員至乙方技術指導一個月。

第九條如因產品質量原因導致乙方利益受損,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節 產品的交貨、運輸及貨款結算

第十條上述訂購產品採用:分批交貨方式;(分兩批交貨) 即甲方於20xx年7月15日前,交貨8000台TCL,L55F3310-3D,55寸3D電視機於乙方指定常州總部倉庫。並於20xx年8月30日前將剩餘8000台TCL,L55F3310-3D,55寸3D電視機運至乙方指定常州總部倉庫。

第十一條甲方在兩批貨物發出時要提前24小時通知乙方貨物已發,乙方在收到貨物後也必須及時告知甲方已收貨,並和甲方技術人員一同將收貨情況(如完全合格、部分不合格)反饋與甲方。

第十二條對於乙方收到貨物檢驗所發現中的殘次品及不合格品,甲方需進行及時調換。

第十三條付款方式為分批付款,採用電匯乙方於甲方首次交貨並檢驗後3個工作日內予以交付貨款的50%(即2480萬元),剩餘尾款於甲方全部交貨完成,乙方收到貨物檢驗後3個工作日內,予以交付。

第十四條甲方在提供貨物運輸的同時也要將上述貨物對應的發票送至乙方。

第十五條甲方同意將本款TCL 型號為L55F3310-3D的55寸電視機指定給乙方即國美網上商城的專營。

第六節 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為按照本合同條款履行,應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賠償,無約定的項目則按照實際損失或參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賠償。

第十七條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日期或者期限履行合同條款義務,如甲方逾期交貨,那按照當交貨而未交的產品數量成交價格的5%,作為違約金交付乙方。

若乙方逾期付款則付給甲方逾期貨款5%的違約金。

甲方所交貨物的型號、規格、質量未達到合同中所涉及的相關質量檢測標準,達到所交貨數量的10%,則不合格部分先應付其價格3%的賠償金。

第七節 不可抗力

第十八條“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本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抗拒,也無法預見,即使預見也無法避免的事件或者事由。

第十九條本合同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造成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不能履行,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程度,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義務的一方應當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24小時內及時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的 2 個工作日內向另一方提供能夠證明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影響範圍和影響程度的證明,否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義務一方不得就此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當不可抗力事件已經結束,不再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或者約定的履行產生任何影響時,本合同雙方應盡一切可能恢復本合同的履行。

第八節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一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節 其他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雙方以加蓋合同專用章為準)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及合同附 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於 輕院圖文樓812室 簽訂。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3份,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預留一份。

甲方:(合同專用章) 乙方:(合同專用章)

代表人:(手籤) 代表人:(手籤)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電器元件採購合同 篇2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經過雙方友好協商,簽訂以下合同條款,以便共同遵守。

一、產品清單(詳見表格)

二、質量標準:

1. 乙方提供的產品須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2. 乙方提供的產品應是正品元器件,原廠包裝;原廠外箱全新未拆封,不買已拆封的散新貨。

三、交貨時間及地點:

1.交貨時間:合同簽訂後__周內,若延期交貨,乙方每天應向甲方繳納合同額的3%作為違約金。

2.運輸:以□乙方送貨 航空 □鐵路 □快遞 □汽運方式運輸,運費由乙方承擔。

3.交貨地點:

四、初驗:

到貨後 5 天內甲方依據本合同進行初驗。

五、付款:

到貨後乙方向甲方提供17%增值税發票,甲方初驗合格60天后向乙方支付貨款。

六、違約責任及解決:

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合同簽署地經濟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簽署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七、其他約定:

1. 甲方初驗合格並向乙方支付貨款後,乙方仍對產品質量及售後服務負有責任,如果付款後發現質量不能滿足要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貨或換貨。

2.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壹年。

3.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傳真件有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日期: 日期:

電器元件採購合同 篇3

需 方(甲 方):

供 方(乙 方): 籤 訂 地 點:

籤 訂 時 間: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訂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其產品型號、廠家、封裝、單價、總價等,是否原裝、是否無鉛如下所列: 是否原裝: 是否進口: 是否無鉛環保:

第二條 產品包裝規格及費用 (沒有請寫無)

第三條 驗收方法

第四條 貨款及費用等付款及結算辦法

第五條 交貨規定

1.交貨方式:

2.交貨地點:

3.交貨日期:

4.運輸費: 由 方承擔

5. 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貨品總價:合計 (人民幣/美元) 第六條 經濟責任 1.乙方應負的經濟責任

(1)產品型號、品牌、封裝、批號、質量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甲方同意使用的,按質論價。不能使用的,乙方應負責保修、保退、保換。由於上述原因致延誤交貨時間,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萬分之 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產品數量交貨時,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應照數補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貨。由於退貨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貨,則乙方應付給甲方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的罰金。 (3)產品包裝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返修或重新包裝的費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裝,乙方應按不符合同規定包裝價值 %的罰金付給甲方。

(4)產品交貨時間不符合同規定時,每延期一天,乙方應償付甲方以延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萬分之 的罰金。

(5)乙方未按照約定向甲方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應當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2.甲方應負的經濟責任

(1)甲方如中途變更產品型號、品牌、封裝、批號、質量或包裝的規格,應償付變更部分貨款(或包裝價值)總值 %的罰金。

(2)甲方如中途退貨,應事先與乙方協商,乙方同意退貨的,應由甲方償付乙方退貨部分貨款總值 %的罰金。乙方不同意退貨的,甲方仍須按合同規定收貨。

(3)甲方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術資料、原材料或包裝物時,除乙方得將交貨日期順延外,每順延一日,甲方應付給乙方順延交貨產品總值萬分之 的罰金。如甲方始終不能提出應提交的上述資料等,應視中途退貨處理。

(4)屬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規定日期提貨,每延期一天,應償付乙方以延期提貨部分貨款總額萬分之 的罰金。

(5)甲方如未按規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應按延期付款總額萬分之 計算付給乙方,作為延期罰金。

(6)乙方送貨或代運的產品,如甲方拒絕接貨,甲方應承擔因而造成的損失和運輸費用及罰金。

第七條 產品價格如須調整,必須經雙方協商。如乙方因價格問題而影響交貨,則每延期交貨一天,乙方應按延期交貨部分總值的萬分之 作為罰金付給甲方。

第八條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註銷合同,必須提出充分理由,經雙方協商提出註銷合同一方須向對方償付註銷合同部分總額 %的補償金。

第九條 如因生產資料、生產設備、生產工藝或市場發生重大變化,乙方須變更產品型號、品牌、封裝、批號、質量、包裝時,應提前__天與甲方協商。

第十條 本合同所訂一切條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修改。如一方單獨變更、修改本合同,對方有權拒絕生產或收貨,並要求單獨變更、修改合同一方賠償一切損失。

第十一條 甲、乙任何一方如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須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後,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並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了時,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本合同在執行期間,如協商,另訂附則附於有未盡事宜,得由甲乙雙方本合同之內,所有附則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執 份。

甲方:

甲方代表(簽字):

甲方(蓋章):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乙方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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