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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買賣合同

木材買賣合同

買受人

木材買賣合同

簽訂地點:

  計量單位:

出賣人

收貨單位

到 站

品種

樹材種

產地

規格

等級

單價元

總數量

總金額

交(提)貨時間、數量

路局

車站(港口)

專用線

1

2

買 受 人

出 賣 人 

開户銀行

賬户名稱

開户銀行

賬號名稱

賬號

通訊地址

賬號

通訊地址

郵編

電話

E-Mail

郵編

電話

E-Mail

1.本合同按《合同法》、《木材統一送貨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8.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為合同附件。

2.運輸方式:

9.違約責任:

3.結算方式:

10.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4.交(提)貨地點、方式:

5.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6.檢驗的標準、地點及期限:

11.其他約定事項:

7.檢疫辦法、地點及費用負擔:

備註:木材運輸需依法辦理木材運輸證。

【填寫説明】

一、填寫示範文本抬頭的注意事項

木材買賣(訂貨)合同示範文本的抬頭包括收貨單位、到站、品種、樹林種、產地、規格、等級、單價(元)、總數量、總金額、交(提)貨時間、數量,應由買受雙方協商填寫,對於收貨單位、到站、品種、樹林種、產地等應具體明確,以免歧異。

其他事項的填寫,參見“工業品買賣合同填寫説明”之“一、簽訂‘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的注意事項”。

二、簽訂“2.運輸方式”的注意事項

根據《木材統一送貨辦法》的規定,國家統一分配的木材,可以採用鐵路、水路、水陸聯運等運輸方式,出賣人應根據供貨合同,結合貨源、運力、裝車條件編制月度木材運輸計劃按照有關木材運輸管理的規定報請有關部門審批。經過批准的運輸計劃,出賣人、買受人和承運單位必須共同保證執行。出賣人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材樹種、規格組織貨源,準備足夠的裝車勞力、機具和捆綁器材,按時提出旬間要車計劃,統一辦理託運手續,均衡地及時裝車;買受人必須準備足夠的卸車勞力和機具,按時卸車,不得積壓運輸工具;承運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運輸計劃和旬間裝車計劃,均衡地配給技術狀態良好的車輛。出賣人因貨源發生變化或受運輸能力的限制,不能按計劃執行時,應報請上級主管部門調整供貨地點。主管部門在調整供貨地點的同時,應與當地承運單位共同研究按規定手續變更運輸計劃。變更後的計劃,應及時通知買受人。買受人臨時要求變更到站或收貨人時,應由買受人的主管部門在計劃月份開始40天以前,提請出賣人的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承運單位的規定統一辦理變更手續。

其他內容參見“工業品買賣合同填寫説明”之“九、簽訂 ‘第九條 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的注意事項”。

三、簽訂“3.結算方式”的注意事項

參見“工業品買賣合同填寫説明”之“十二、簽訂‘第十二條 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的注意事項”。

四、簽訂“4.交(提)貨地點、方式”的注意事項

相關的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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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木材統一送貨辦法》的規定,木材裝車時,出賣人應嚴格按照鐵道部“貨物裝載加固規則”(東北、內蒙古地區還應按照鐵路運輸木材防火辦法)的規定進行裝車,對所裝的木材應逐根檢尺、評等,並按車填制檢尺野帳;承運單位有義務進行裝車的技術指導;裝車後,承運單位應派員會同出賣人根據安全裝載的規定,對所裝木材車的高度,寬度、長度以及裝載和捆綁狀態(枕木按封頂標記),逐車進行檢查,符合要求時,雙方辦理交接手續。出賣人必須把檢尺野帳附在貨物運單上,並在“發貨人聲明”欄內註明頁數,由承運單位帶交買受人(但不能耽誤開車),以便買受人按照驗收木材和辦理結算。承運單位已經接運的木材車,應負責在鐵道部規定的貨物運到期限內,運交買受人。買受人如未按期收到木材時,可憑貨物通知單要求鐵路到站負責查找,如在貨物的運到期限滿期後經過15天仍未找到時,按照鐵道部“鐵路貨物運輸規則”的規定,要求承運單位賠償。承運單位如因發生運輸事故,必須在途中卸車或換裝整理時,對未能裝完的剩餘木材,應做出記錄,書面通知出賣人和買受人,並將這部分木材負責及時運交買受人。由於出賣人未使用規定的加固材料(鐵線和車立柱)而致換裝或整理時,換裝或整理費用由出賣人負擔。承運單位與買受人的交接,按下列規定辦理:(1)鐵路運輸的木材車,應在雙方商定的地點憑裝載和捆綁狀態(枕木按封頂標記)進行交接。買受人對收到的木材車,經與貨物運單所列內容核對無誤後,應在貨物運單上簽字卸收;如發現裝載和捆綁狀態有異狀時,必須立即要求承運單位共同按檢尺野帳進行卸車複查。複查後,數量如有短少,應由承運單位負責賠償。(2)水、陸聯運的木材車,鐵路車站和港口在中轉港雙方商定的地點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交接。如發現裝載和捆綁狀態有異狀時,應做出記錄,由中轉港連同貨物運單一併轉交到達港,到達港與買受人應在商定的地點,按上述記錄進行交接。其餘事項,均按鐵道部、交通部聯合發佈的“鐵路和水路貨物聯運規則”的規定辦理。

其他內容參見“工業品買賣合同填寫説明”之“八、簽訂‘第八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的注意事項”。

五、簽訂“5.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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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裝車時,出賣人應嚴格按照鐵道部“貨物裝載加固規則”(東北、內蒙古地區還應按照鐵路運輸木材防火辦法)的規定進行裝車,對所裝的木材應逐根檢尺、評等,並按車填制檢尺野帳;承運單位有義務進行裝車的技術指導;裝車後,承運單位應派員會同出賣人根據安全裝載的規定,對所裝木材車的高度,寬度、長度以及裝載和捆綁狀態(枕木按封頂標記)逐車進行檢查,符合要求時,雙方辦理交接手續。根據《木材統一送貨辦法》的規定,裝車用的捆車用具(包括車立柱、鐵線、捆車器)統一由供木單位準備,買受人必須按規定及時回送。捆車用具回送、回收標準:(1)鐵線:長度在3米以上。(2)捆車器:無折損、斷股和能夠繼續使用的。(3)車立柱:長度在3米以上,插眼一端未損壞,柱身未腐朽、折斷、劈裂和無嚴重鐵線勒痕的。

捆車用具回送、回收手續:(1)出賣人裝車後,應在貨物運單“發貨人聲明”欄內切實註明使用的捆車用具名稱、數量和要求回送的有關事項。”(2)買受人在卸收木材的次日,必須向鐵路到站提出回送要求,並在卸車後7天內將回送的捆車用具整理捆綁好,並將捆車用具的名稱、數量填入貨物運單,交由承運單位免費回送給出賣人,出賣人不得拒絕回收。超過上述期限辦理回送的,其運費由買受人自行負擔。如超過2個月辦理回送的,出賣人有權拒絕回收。買受人如發現收到的捆車用具的名稱、數量與出賣人在貨物運單“發貨人聲明”欄內註明的不符,應及時通知出賣人,並與出賣人協商處理。(3)出賣人在收到回送的捆車用具後,應根據貨物運單按實驗收,對合乎標準的捆車用具,應在收到後7天內,將預收款扣除搬運費(每公斤、每根、每條2角)後的餘款退給買受人;對不合乎標準的捆車用具,應單獨保管,並與買受人協商處理。出賣人驗收回送的捆車用具時,如發現名稱、數量與貨物運單不符,按鐵道部“鐵路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裝車使用的捆車用具,統一按下列價格收取預收款:(1)鐵線每公斤2元。(2)捆車器(不包括捆頭鐵線)每條4元。(3)車立柱每根3元。

其他內容參見“工業品買賣合同填寫説明”之“四、簽訂‘第四條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的注意事項”。

六、簽訂“6.檢驗的標準、地點及期限”的注意事項

根據《木材統一送貨辦法》的規定,買受人卸收木材後,應根據檢尺野帳按實驗收,如發現數量和質量超過該辦法規定的誤差限度時,應按車分別保管,並於貨到後10天(從承運單位向買受人發現到貨通知的次日算起)內,將誤差情況通知出賣人派員複查;如在規定日期內未通知出賣人,即按無誤處理。出賣人在接到買受人的通知後5天內(在途時間除外),必須派員前往復查,如逾期未派員前往,買受人可按實際驗收記錄訂正,並進行結算。出賣人複查結果,如超過規定的誤差限度,即按實際數量、質量訂正,價款多退少補;如未超過規定的誤差限度,買受人應負擔複查人員往返的差旅費及拒付誤差部分之貨款利息。木材檢尺、評等的誤差限度規定為:(1)數量:材積不超過1%。(2)質量:原木等級不超過2%;成材等級不超過3%;未分等級的木材,不合格品不超過2%(坑木不超過3%);數量誤差率的計算方法,以每車木材的原發材積與實收材積對比。質量誤差率的計算方法,以每車木材各等級的原發數量與實收數量的差數,分別與該車原發總數量對比。買受人收到不符合同規定的材樹種而又確實不能使用的木材、)由出賣人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處理,並如數補發合乎合同規定的木材。

其他內容參見“工業品買賣合同填寫説明”之“十、簽訂‘第十條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的注意事項”。

七、簽訂“7.檢疫辦法、地點及費用負擔”的注意事項

參見“工業品買賣合同填寫説明”之“十、簽訂‘第十條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的注意事項”。

八、簽訂“8.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為合同附件”的注意事項

參見“工業品買賣合同填寫説明”之“十三、簽訂‘第十三條 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的注意事項”。

九、簽訂“9.違約責任”的注意事項

參見“工業品買賣合同填寫説明”之“十五、簽訂‘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的注意事項”。

十、簽訂“10.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的注意事項

參見“工業品買賣合同填寫説明”之“十六、簽訂‘第十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的注意事項”。

十一、簽訂“11.其他約定事項”的注意事項

本條可以約定除示範文本已作規定的內容之外的內容。如可以約定木材檢尺、評等的誤差限度(應在規定的幅度範圍內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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