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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船買賣合同(精選3篇)

二手船買賣合同(精選3篇)

二手船買賣合同 篇1

甲方:

二手船買賣合同(精選3篇)

法定地址:

營業執照號:

甲方代表:

乙方:

法定地址:

營業執照號:

乙方代表:

甲乙雙方經充分的協商,甲方願意出售且乙方願意購買“_________”輪(以下簡稱“該輪”),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船舶概況

船名:__________;船型:__________;船籍:_________;船級:_______;總長:_________;型寬:________;型深:_________;總噸:_______;淨噸:_________;載重噸:________;建造廠家:_______;建造年月:________。

二、產權/經營權

1、甲方確認擁有本合同下該輪的完整的所有權。

2、甲方確認該船不在光船租約下。

三、船價

該輪售價總計人民幣(或美元)_________。

四、定金

為保證本合同的嚴格履行,乙方同意在合同簽定後的_____個銀行工作日內以銀行匯票方式將人民幣(或美元)________的定金匯到甲方指定的賬户。賬户如下: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付款

六、驗船

乙方已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甲方的安排下驗船,並同意按驗船時的船舶狀況接船。

七、交船時間和地點

1、交船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船期限: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該輪3天交船預報和1天交船確報,乙方在收到3天交船預報通知後,應立刻安排付清剩餘船款及油款,乙方收到1天交船確報後,必須在_____天內接船。交船時,該輪必須處於安全漂浮且可正常航行的狀態,甲方按該輪驗船時確認的狀態交船,自然損耗除外。

5、甲方確認收到全部船款和油款等後,雙方即簽訂交接協議書。交接協議書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公章後,該輪正式移交給乙方。甲方全體船員立即離船,船員離船後的食宿和回程的車費由乙方承擔,並負責安排將船員送回。乙方同意付船員補貼每位人民幣(或美元)______________。

6、交船前,倘若該輪發生全損或推定全損,本合同自動解除。甲方應將乙方已付款項全額如數退還。

八、備件和燃料

1、該輪包括船上的備品備件由甲方按清單移交給乙方。屬於甲方專用的船上圖書、資料表格和文件等不包括在內,船員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包括在內。

2、船上剩餘燃油、未使用過的潤滑油、伙食由乙方接收並按交船地當日市場價格計價付款,並一次性付清。

九、文件

1、交船時,甲方應將現有的船檢證書及該輪技術圖紙無償提供給乙方。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應將其現擁有的該輪的其它技術文件及時向乙方提供。包括:該輪的國籍證書、船舶的所有權證書、船舶技術證書、電台執照、最低安全配員證書、造船廠提供的該輪的穩性計算書等。

2、交船時,甲方應將下述文件遞交給乙方:(1)授權書;(2)普通商業發票(不含增值税),甲方應在交船後_____日內辦妥該輪在原登記機關的註銷登記。同時,乙方應將下述文件遞交給甲方:(1)營業執照複印件;(2)授權書;(3)乙方辦理該輪登記所在登記機關名稱、地址、傳真、電話、聯繫人和郵政編碼。

十、債務

在交船前,甲方承諾該輪沒有任何船舶優先權、船舶抵押權和隨船債務。

十一、費用的約定

交船前,該輪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由甲方承擔;交船後,該輪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應向原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註銷手續,乙方應辦理該輪所有權登記,其費用各自承擔。

十二、船名和標記

該輪移交後,乙方不得使用原煙囱標記及(船名)。

十三、乙方違約責任

1、若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定金,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承擔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和按年利率_____%計算的全部損失費用的利息。

2、若乙方未能在收到交船預報後_____日內按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支付船款,或未能在收到交船確報後_____日內接船,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定金及其利息歸甲方所有。若定金及其利息收入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乙方還應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費用,並承擔甲方全部損失費用的利息(按年利率_____%計算)。

十四、甲方違約責任

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通知乙方接船,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後,應在_____個銀行工作日內退還所收到的全部船價款(包括定金)及利息(按年利率_____%計算)。

十五、不可抗力

1、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地震、火災、海嘯、戰爭等不可抗力而致使甲方不能履行合同,則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終止合同。

2、另外若由於其它特殊原因如颱風、大於該輪抗風能力的大風、霧以及國家政府機關規定等造成甲方不能按合同條款規定之日期交船,甲方應提前_____天通知乙方,同時提出新的交船日期,乙方有權選擇撤銷合同或保留合同。若乙方選擇撤銷合同,則本合同立即終止;若乙方選擇保留合同,則乙方應接受甲方提出的新的交船日期。

十六、_____

在本合同的解釋和履行中如發生糾紛,原則上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提交____________委員會進行_____。該_____是終局的。

十七、附則

1、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____份,雙方各持______份。

甲方:

甲方代表: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乙方代表: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手船買賣合同 篇2

_________與__________就有關_________船的買賣事宜達成協議,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正式訂立本合同。

船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造年份及廠家:_______年由______________船廠建造。

懸掛旗幟:_____________呼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記號:_______________登記地點:________________。

登記噸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的條款如下:

1.船價

船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2.保證金

為了確保全合同的嚴格履行,買方應在合同簽訂日後的________個銀行工作日內支付金額佔買價百分之十保證金。該保證金應存入_________銀行所開立的買賣雙方的共同賬户上,如有利息應歸買方。開立保證金賬户的費用應由買賣雙方均等負擔。

3.付款

在船舶移交時,上述買價應由________銀行以_______支付給_________銀行。

該買價不負擔銀行手續費。上述付款不行遲於移交工作已準備就緒及賣方已給予買方書面或電傳通知後的三個銀行工作日。

4.船舶檢查

買方有權查閲船上的船級記錄,並在__________內宣佈是否予以承認。

賣方應在___________為買方安排船舶檢查。

買方不得因船舶檢查而延誤船期,否則,買方應向賣方賠償由此引起的損失。買方在檢查處於漂浮狀態的船舶時,不可將其拆解開,也不可給賣方造成費用上的負擔。在檢查過程中,船舶的輪機日誌和航海日誌應提供給買方查閲。經檢查,憑賣方在船舶漂浮檢查後四十八小時內收到買方的書面或電傳通知為準,一旦船舶獲得認可,賣買關係即告確立。賣方如果未能按上述要求收到買方關於船舶船級記錄的認可通知,保證金應立即釋放,本合同宣告無效。

5.交船時間和地點

船舶應在__________進行交接。

移交時間/解除合同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賣方應及時地將船舶動態、船舶預計進塢時間和地點告知買方。

交船前,倘若船舶發生全損或推定全損,本合同宣告無效,保證金應立即釋放給買方。

6.進塢

為了便於船舶的移交,賣方應將船舶引入移交港的幹船塢內,由船級社檢驗船底及夏季水線以下其它部分。倘若發現船舵、螺旋槳、船底或夏季水線以下其它部分有斷裂、損壞或缺陷,以致於影響船舶清潔船級證書的取得,則上述缺點應由賣方自費修復直至________1)對上述水下部分完全滿意為止__________2)。

船舶在塢期間,在買方或船級社代表的要求下,賣方應安排抽出尾軸。倘若尾軸完全毀壞或發現有缺陷,以致於影響船舶清潔船級證書的取得,則賣方應自費將其新換或修復直至船級社完全滿意為止。

尾軸的抽出和換新之費用由買方承擔,除非尾軸的抽出、換新或修復系出於船級社的要求,在該情況下,上述費用應由賣方承擔。

倘若發現船舵、螺旋槳、船底、夏季水線以下其它部分或尾軸上述斷裂、損壞或缺陷,或者船級社有抽出尾軸之要求,則與船舶進出塢有關的費用包括船塢費的驗船師費均應由賣方承擔。在任何其它情況下,上述費用應由買方承擔。

船級社引入幹船塢的費用和將船舶由幹船塢移至交船地的費用均應由賣方承擔。

7.備件/燃料等

船舶包括屬於船舶的一切船上和岸上物品應由賣主移交給買方。所有備件和備用設備包括備用尾軸和備用螺旋槳,凡是在船舶檢查時屬於船舶的物品,無論是否曾使用過,是否在船上,都應成為買方的財產。但是,正在訂購的備件不包括在內,倘若發生轉運費用問題,則轉運費用應由買方承擔。賣方不需要對交船前已經從後備庫中取出用於替換的備件包括備用尾軸和備用螺旋槳進行補充,但是,被替換下的物件應成為買方財產。無線電裝置、導航設備包括在本售賣中,無須另外付款,只要它們確係賣方財產。

賣方有權將印有賣方旗幟或名字的陶器、盤子、刀叉餐具、亞麻織品和其它物品拿上岸,只要賣方用沒有標記的類似物品替代之。屬於賣方專用的船上圖書、資料表格等不包括在內,賣方不予以補償。船長、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的私人行李包括日用品儲藏箱以及下列物品均不包括在本售賣中:___________________等。

船上剩餘的燃料、未使用的潤滑油、備用品和伙食應由買方接收並按交船地交船日的市場價格付款。

本條款下的付款時間、地點和幣制與買價的支付相同。

8.文本

作為對買方支付買價的交換,賣方應向買方提交合法的船舶售賣讓證明書,證明該船沒有任何債務、海上留置權以及其它債務之牽連,經公證機關認可,並由____________出具船舶無債務證書。交船時,賣方應註銷船舶登記,並向買方提交船舶註銷證書、保證金及買價與保證金之差額連同前述第七條的付款將一併交付賣方。

交船時,賣方應將船上的全部船級證書及全部圖紙交給買方。如果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將其擁有的其它技術文件迅速交給買方。航海日誌應由賣方收存,但買方有複印的權力。

9.債務

賣方保證在交船時船舶沒有任何債務、海上留置權以及其它債務之牽連。交船前,倘若發生任何有關所售船舶的索賠要求,賣方必須擔義務保護買方使其免受由於上述索賠所造成的損失。

10.税款

任何與懸掛買方旗幟的船舶之購買和登記有關的税款、費用以及其它開支應由買方承擔;與賣方註銷船舶登記有關的類似費用應由賣方承擔。

11.交船條件

賣方應對屬於船舶一切的物品承擔風險和費用直至船舶移交給買方為止,但須以本合同的條款為限。船舶應按其接受檢查時的狀況移交,自然損耗除外。

船舶應按現有船級移交,船級上不得有船級社的批註。交船前,賣方應將其所知的任何有關問題告知船級社。否則,一經船級社獲悉,將取消船級或在船級上另加批註。

12.船名與標記

船舶移交時,買方應負責更換船名和煙囱標記

13.買方違約責任

倘若買方未能按前述規定支付保證金,賣方有權取消合同,並對所造成的損失和涉及的全部費用及其按年利率12%計算的利息提出索賠。

倘若買方未能按前述規定支付買價,賣方有權取消合同,保證金及其利息收入應歸賣方所有。若保證金尚不足以彌補賣方的損失,賣方則有權繼續要求對其損失和費用及其按年利率12%計算的利息進行賠償。

14.賣方違約責任

倘若賣方未能按本合同規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船舶的法定移交手續或未將一切屬於船舶的物品移交給買方,買方有權取消合同,全部保證金包括按年利率12%計算的利息應退還給買方。賣方應就未能按本合同規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船舶的法定移交手續或未將一切屬於船舶的物品移交給買方而給買方靠成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如果證實確係賣方過失所致。

15.仲裁

在本合同的解釋和履行上如發生糾紛,則應在________按________3)的有關法律進行仲裁,或由雙方共同指派一名仲裁人仲裁解決。

倘若買賣雙方未能就共同指派一名仲裁人達成一致則糾紛應由三名仲裁人仲裁解決,雙方各指派一名,第三名由___________4)指派。

倘若一仲裁人拒絕受理或不能履行其職責,則其指派方應另行指派一名仲裁人替代之。

倘若一方在另一方指派仲裁人後兩週內仍未指派出仲裁人,且指派方已向未指派方發出了有關提醒指派仲裁人的信函、電報或電傳,則在指派方的請求下,指派第三名仲裁人的一方也應代表未指派方指派一名仲裁人。

仲裁法庭的仲裁為終結仲裁,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必要時,該仲裁可與法院的判決一樣,由法院和其它主管當局強制執行。本合同以服從仲裁所在國的法律為前提。

注:

1)將船級社的名字填入;

2)驗船師報告上如有船級社完全認可的批註將不再予以考慮;

3)將仲裁地填入。如果此欄未填,則認為仲裁將在倫敦按照英國法律進行;

4)如果此欄未填,則認為第三名仲裁人應由倫敦海上仲裁協會指派。

買方:賣方:

日期:日期:

二手船買賣合同 篇3

私房多重買賣是出賣人就同一房屋先後賣與數個人,形成數個買賣合同關係的行為。一物數賣,自古有之,謀取利益最大化是多重買賣的起因,也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直接悖離。司法實踐中,我們還遇到出賣人將同一私房先後賣給第一、二、三買受人,且與第一買受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將房屋實際交付給第二買受人,又與第三買受人到房管部門辦理了轉移登記。這種私房多重買賣涉及物權變動及諸多債法原理,實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一、房屋多重買賣的表現及法律特徵

受我國國情和歷史原因的影響,目前我國存在着不同種類的房屋,有由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的商品房、政府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單位集資房、個人所有的私有房等等。私有房屋一房多賣引起的糾紛,僅指出賣人主體為自然人,將自己所有的房屋先後出賣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受人。

其法律特徵:

(一)多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在買賣合同領域,其實質是因房屋買賣而發生的合同糾紛

(二)多重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表現為一房多賣

出賣人將自己所有的房屋出賣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受人,這樣就在同一房屋之上存在兩個以上的買受人,且就此同一房屋形成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關係,買賣關係相互重合。

(三)多重房屋買賣合同,出賣人為一人履行義務後,必有至少一方當事人的權利無法實現,且無法以訂立合同的目的得到補償。訴至法院後,利益受損一方的當事人往往只能得到法律上的平衡。

二、房屋多重買賣的法律分析

房屋多重買賣這類糾紛訴至法院後應如何處理,司法實踐中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難以做到一致。

對出賣人將自己所有房屋交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受人的糾紛處理就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出賣人分別與第一、二、三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其與各相對人達成的合意。簽訂了合同,合同即告成立。但合同的成立並不代表合同的生效。對於不動產物權,我國採取有限制登記主義原則,房屋這種不動產物權的買賣合同未經登記,合同無效。因此,出賣人與第一、二、三買受人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與第三買受人的合同有效,法律予以保護。另一種觀點認為,如果房屋買賣合同必須經登記才生效,則未登記合同就不能生效,但是我國相關法律並沒有這樣規定,而僅僅是規定房屋所有權轉移以登記為要件,因此,出賣人與第一、二、三買受人分別就買賣房屋一事協商意思一致,同時又沒有什麼違法事由,則合同成立時生效。這時出賣人再轉賣並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僅對先前成立並生效的合同負違約責任。

上述兩種不同的觀點,究竟那種觀點更符合有關法律的要求,結果的處理上更能體現公正呢回答問題之前,讓我們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之區分

處理合同糾紛案件,先要確定的是該合同的法律效力,即合同有效還是無效。因為有效合同與無效合同在根據法律對其處理時所表現出的實際的後果是不一樣的。但在確定合同效力的時候,我們常發現有將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混淆情況,以為合同成立即當然有效。理論界和實務界認為:關於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經過自願協商達成一致,而合同生效是指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經過自願協商達成一致。而合同生效是指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的法律約束力,即法律效力,意味着當事人雙方目標的實現獲得了國家法律的保護。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時生效。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法規還規定,合同成立後還要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才能生效。在此情況下,雖然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內容達成合意,合同成立,但如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有關程序義務,則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也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如現行《民法典》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按照其規定”。為準確理解適用該條款,最高人民法院XX年下發的關係適用《民法典》的司法解釋中第九條對第四十四條作了更進一步的解釋:“依照《民法典》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一審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標的物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二)房屋類不動產產權變動方式的法律評價

眾所周知,民法上的物根據能否轉移分為動產和不動產。不能移動的物,如土地及地上定着物為不動產,其餘為動產。由於兩種財產的不同性質,特別是不動產在社會生活是所具有的重要意義,法律對二者的物權在變動時的方式要求也不一樣。通行的原則是,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轉移、變更和消滅,依法應當公示的,必須經登記公示;不動產房屋的所有權則從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時轉移,這也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和要件,因此,房屋所有權就應當從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時轉移;船舶、飛行器和汽車等交通工具的物權的設立、轉移、變更,未經公示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依法律行為設立、變更、轉移、消滅其他動產物權的,經交付生效,但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是説,動產一般以實際佔有為標誌,所有權轉移在事實和法律上要求一致,不動產物權需要進行登記,事實轉移不等於法律上的轉移,物權的變動之所以要公示是由物權本身所決定的。因為任何當事人設立、轉移物權都會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只有公開、透明地進行物權的變動,將物權設立、轉移的事實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才能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才能減少產權變動中的糾紛,從而維護交易安全與交易秩序。不動產物權公示一般採用登記的方法,即由登記申請人到專門的登記機關依據法定的程序對不動產物權的設定、轉移所進行的登記。對房屋這類不動產的轉移,《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時,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或房屋現狀變更登記手續。”由此可見,房屋的買賣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發生所有權的轉移,當事人之間如果達成了買賣房屋的協議,但未經登記,則合同有效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而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的轉移。

(三)出賣人與先後買受人形成的權利

出賣人就同一房屋分別售與第一、二、三買受人的行為是一房多賣,這一點我們在前面已作分析。一房多賣形成數個房屋買賣合同。但事實上各個房屋買賣合同形成的權利性質各不相同。合同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合意,一般情況下只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但以房屋為標的的買賣合同卻不同。由於房屋是一種不動產,法律對房屋買賣合同的規定與一般合同不同,房屋買賣合同且是債之合同,但以發生物權變動為合同完成。因此,在一房多賣的情況下,達成合意但未經登記的合同,只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雙方協商一致並根據法律規定辦理了房產轉移登記手續的合同,則不僅有合法的債權基礎,更重要的是形成了一種物權關係。就本文所列舉實例來説,出賣人就同一房屋分別售與第一、二、三買受人的行為中,與第一買受人形成的僅僅是一個債權合同,因未履行法律規定的交房、付款、登記要件,出賣人與第一買受人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在出賣人與第二買受人中,出賣人雖已將房屋實際交付第二賣受人,在合意的基礎上又有了物的轉移,似乎形成了一種物權關係,但是這種物的實際轉移只是一種客觀事實,不能發生法律上的物權效力,因而也只存在合意的債權債務關係;出賣人與第三買受人則不同。在其二人的房屋買賣行為中,雙方不僅形成了轉移房屋所有權並支付相應對價的合意,同時還在達成合意的債權合同後,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對該買賣合同的標的作了有效轉移。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出賣人與第一、二、三買受人之間,既有債權關係,又有物權關係,且一物上同時存在數個債權。

三、房屋買賣糾紛的處理原則及責任形式

在司法實踐中,對多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處理,可採取以下原則進行。

(一)處理採取的原則

1、可給予制裁的原則

針對房屋買賣出賣人利用其優勢地位,為追求最大經濟利益,採取欺詐手段與買受人簽訂合同,或簽訂合同後又惡意違約的行為,應給予制裁。美國、法國的研究資料表明,1985年至1995年的XX年間,法院將懲罰性賠償責任適用於合同糾紛中的數量是侵權案件的3倍。出賣人的惡意違約和欺詐行為完全摒棄了誠實信用原則,原則嚴重損害了市場經濟的交易秩序,它為僅僅依靠補償性的賠償是無法彌補買受人損失的,也不能有效地制裁和遏制出賣人惡意違約和雁處的行為;從各國對損害賠償制度的研究和審判實踐看,也均未對懲罰性賠償的原則予以否定,而且懲罰性賠償以其全面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制裁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等多重功能,已逐漸被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各個國家立法逐漸採納,並由侵權糾紛向合同糾紛的方向延伸和擴展。

2、可採取損害賠償原則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並交付房屋後,出賣人還將該房轉賣給第三買受人,嚴重損害了買受人利益。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時,買受人除可請示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在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的合同責任中也明確了懲罰性賠償制度,此外,民法典第十四條第二款對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不是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也予以認可,這其中就包含了對違約行為的懲罰性賠償。在多重買賣中,還有後買受人明知前買受人的存在,而又與出賣人訂約,主觀上存在惡意,客觀造成了出賣人的履行不能或是加害給付,已構成了第三人侵害債權行為。所謂第三人侵害債權,即合同關係以外的第三人由於主觀上的過錯而實施了侵害債權的行為,致使債權不能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後買受人侵害先買受人債權,會損害先買受人對合同標的特有的期待利益,亦可增加其額外支出,故後買受人的賠償範圍應在期待利益和所受損害範圍之內,並也應給予賠償。

(二)承擔的責任形式

多重私房買賣合同內容有多個合同關係,每個合同均為雙務合同。但由於每個合同的出賣人乃標的物為同一人、同一物。而一個物上只能設一個所有權,致使以轉移合同標的物所有權為目的多個合同中,僅能有一個合同目的得以實現,並得到法律上的承認,而此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雖在法律性質上為雙務合同,但由於實際上出賣方無法履行交付義務,致使其他買受人因此義務而享受的權利無法得到實現,只能求得其他形式的補償。而締約過失責任雖可對買受人給予適當的補救,但對買受人遭受的信賴利益損失無法計算,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極易造成權利濫用和法律適用的不統一,也不利於對買受人合法利益的保護。那麼多重私房買賣合同中可能產生的責任形式有哪些呢

1、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都是合同上的民事責任,但二者責任有很多的不同,其中最重要的是形成的時間點不同,違約責任形成是合同生效後,義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反誠信義務致使合同無法成立或者合同雖成立,但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合同無效不能實現當事人的合意對此產生的。締約過失責任是民法典中新確立的一種特殊、獨立的民事責任,介於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之間。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至無法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即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不能由當事人自行約定,而是基於法律規定產生的民事責任。只要締約當事人具有民法典第四十二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並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過失方即應依法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則是合同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履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承擔的前提,一是合同已經成立並且生效;二是合同當事人有違反合同的行為。

基於多重私房買賣合同是由數個買賣合同組成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其可能產生的責任形式應當包括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締約過失責任及違反合同義務的違約責任。即,如果其中某個房屋買賣合同由於賣方違反了合同的附隨義務,未告知對方當事人有關該房屋權利狀況,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或成立後無法生效的,賣方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如果其中某個房屋買賣合同雖已生效,但賣方違反合同義務客觀上不能實際交付房屋(或者買方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就上述所列舉實例而言,出賣人與第一買受人最先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但事後出賣人又與他人就同一房屋進行交易,致使此協議僅為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不能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後果,對此出賣人應對第一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出賣人與第二買受人存在買賣房屋的初步意向,第二買受人據此實際佔有該房,但由於實際佔有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在該房屋發生法律上的轉移之後,第二買受人無法請求出賣人繼續完成買賣行為,而只得請求出賣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至於第三買受人,其與出賣人的房屋買賣合同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其在法律上已為合法的所有權人,該合同已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如果出賣人因某種原因不能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所確認的義務,則應承擔的是違約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之擴展

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都是合同責任,而非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形式。那麼,在多重私房買賣合同糾紛可否存在民事侵權責任筆者認為,如果出現以下幾種情況,即可認定在合同行為中存在侵權行為,因而應承擔侵權責任:

(1)在私房多重買賣中,如果後買受人故意以妨害前買受人取得所有權而從事買賣行為時,即構成對前買受人債權的侵權,前買受人可以依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而要求後買受人承擔侵權責任。

(2)房屋所有人就同一房屋數次買賣,後買受人發生物權關係時,前買受人無法請求和主張後之買約無效,遂強行佔有房屋,致取得房屋所有權人無法實現其對物的權利,則強行佔有房屋的買受人構成侵權。

(3)在私房多重買賣合同中,如果出賣人與後買受人惡意串通,故意以多次買賣行為損害前買受人的利益,則二人同時構成侵權,前買受人可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裏的問題是,因前一買受人依合同不享有物權,無法直接請求後手買受人向其返還房屋,其一般只能主張房屋所有權人與後買受人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如若其想獲得爭議房屋,須在法院確認後一買賣合同無效及後買受人的房產證被撤銷後,才能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房屋和辦理過户手續的義務,在依法取得所有權後,才可對侵權人行使物上請求權。

在私房多重買賣引起的糾紛中,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都有存在的可能。如果一方當事人同時負有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存在這二種責任的競合,受害人本能同志提出兩責任要求,而只能選擇其一。一般而言,受害人提起侵權之訴,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更有利於保護自己的利益。人民法院審理私房多重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遇到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同的情形,如果受害人選擇了侵權責任,應予受理,作出更有利於彌補受害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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