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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訂購合同

生豬訂購合同

合同編號:

生豬訂購合同

訂購方(甲方): 簽訂地點:

出售方(乙方): 簽訂時間:

根據《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生豬單體品種、毛色由雙方協商議定。

品種

毛色

第二條 標的交售日期、數量、重量及價格:

1、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售生豬 頭。

2、價格隨市場行情,由甲乙雙方按照次時市場價格進行收購。

3、乙方出售的生豬單體重量每頭不得低於 公斤。

4、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貨與提貨,均應事先通知對方,雙方另行達成新的協議,甲乙雙方應按本合同繼續履行。

三條 交貨、驗收、結算方式:

1、生豬由甲方上門收購,雙方當面驗收。

2、貨款由甲方支付給乙方,現金結算當場結算,錢貨兩清,甲方不得欠款。

第四條 不可抗力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應儘快向雙方通報理由,在提供相應證明後,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2、生豬如因生長、養殖等原因不能出欄,交貨日期可提前協商,提前或推遲。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在合同履行中退貨,應償付乙方退貨部分貨款總值 (5%—15%)的支付違約金。

2、甲方無故拒收生豬,應向乙方償付拒收生豬值 (5%—15%)的支付違約金。

3、乙方交貨數量少於合同規定的,按少交數量價值 (1%—15%)支付違約金。

4、乙方在交售中,出售病死或其它有害身體健康的生豬,甲方有權拒收。

第六條 合同變更與解除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雙方未達成協議前,本合同繼續有效,雙方達到變更或解除合同,就簽署書面協議。

第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交工商機關備案一份。

買受人(甲方):

住所:

負責人:

聯繫電話:

出賣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鄉 村

聯繫電話:

備案機關:

經辦人:

年 月 日

標籤: 生豬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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