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務合同證明
- 勞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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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位 名 稱 | 法人代表 | |||||||||||||||
營業執照號碼 | 單位性質 | |||||||||||||||
職 工 姓 名 | 性別 | 族別 | 籍貫 | |||||||||||||
身 份 證 號 | 社會保險號 | |||||||||||||||
合 同 號 | 合同起止日期 | 工齡 | ||||||||||||||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原因,屬以下第 項等 項情況: | ||||||||||||||||
合同期滿; 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職工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職工自謀職業要求辭職,單位同意; 職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 職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單位開除、除名; 10、職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1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 13、單位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裁減人員; | 14、由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商; 15、單位瀕臨破產,需精減人員; 16、單位宣告破產; 17、單位被依法解散; 18、職工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合同; 19、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 20、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 21、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2、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23、職工參軍入伍; 24、職工考入大中專院校學習,且單位不支付工資和保險待遇; 25、上級組織要求調動,雙方協商一致; 26、經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終止勞動合同; 2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形。 | |||||||||||||||
被聘用職工本人意見: 籤(章)字: 年 月 日 | 用工單位意見: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勞動行政部門簽署意見: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
備註: |
注:本證明書一式三份,職工本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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