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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派遣勞務合同(通用3篇)

人員派遣勞務合同(通用3篇)

人員派遣勞務合同 篇1

甲方(派遣單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人員派遣勞務合同(通用3篇)

乙方(用工單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根據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員工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 派遣與用工

第一條 派遣係指甲方按照本協議約定,將與甲方建立勞動關係的人員派往乙方工作的行為。派遣員工係指甲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派往乙方工作的人員。

第二條 派遣員工與甲方為勞動關係,與乙方為用工關係。

第三條 《勞動合同》係指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規定,與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其附件。

第四條 派遣期即用工期,係指甲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派遣人員到乙方工作的年限。

第五條 派遣費係指甲方將人員派往乙方工作而向乙方收取的費用。根據本協議附件一、附件二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派遣費包括以下一項或多項內容:

(一)派遣員工的工資;

(二)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費;

(三)派遣員工的住房公積金費用;

(四)派遣員工的補充醫療保險;

(五)派遣員工的商業保險;

(六)派遣員工的福利費;

(七)管理服務費:甲方對派遣員工的管理、經營成本等費用。

第二章 甲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六條 甲方應負責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職業道德培訓,提供必要的建議和指導,並如實介紹乙方情況以及其派遣員工本協議中與其有關的內容。

第七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規定和本協議約定,甲方應與乙方所需勞務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勞動合同》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

第八條 甲方負責定期對派遣員工進行有效的勞務跟蹤和勞務管理,可以採取多種形式瞭解乙方使用派遣員工的情況,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教育派遣員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教育派遣員工遵守乙方的規章制度,保守乙方的商業祕密;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做好派遣員工的思想工作。

第九條 乙方將實際產生應付的相關勞務費用轉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户後,甲方應按照本協議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派遣員工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服務:

(一)按時、足額支付派遣員工工資,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派遣員工個人應承擔税費部分由甲方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按時、足額繳納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費用(派遣員工個人應承擔税費部分由甲方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三)為派遣員工提供人事檔案管理、證件辦理等服務;

(四)為派遣員工組織文化、體育和娛樂活動。

第十條 乙方要求甲方為乙方提供法律諮詢和代理服務的,服務涉及的相關費用另行協商支付。

第十一條 甲方應聽取乙方和派遣員工對甲方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不斷完善派遣工作。

第十二條 甲方有權對乙方違反本協議有關條款或損害派遣員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書面意見,並進行交涉。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覆甲方。

第十三條 派遣員工在勞動關係、用工關係範圍內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乙方可依據本合同要求甲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甲方應根據國家的規定為派遣員工辦理並徵繳社會保險、法定福利及法定徵繳費用,以上費用的徵繳比例和繳費基數均以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乙方的用人需求,在本協議簽訂後 天內為乙方輸送派遣達到法定用工年齡、體檢合格、持有崗前培訓合格並經乙方確認合格的勞務人員赴乙方工作。

第十六條 甲方負責派遣員工服從乙方的工作崗位安排,委派專人負責協助乙方對派遣員工的日常生產管理、崗位調動、勞務考核,遵守乙方制訂的安全生產、勞動紀律、操作規範、崗位責任制等乙方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完成乙方佈置的勞動(工作)任務。

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人員在乙方工作期間發生工傷、職業病、死亡等事故的,乙方應及時通報甲方由甲方負責處理,乙方應予以配合。

第三章 乙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十八條 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包括工資、社會保險、工作時間等),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對於在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工作的派遣員工,乙方應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提供職業危害防護,並安排每年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二)乙方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前必須明確告知其勞務工作內容和要求以及勞務工資報酬等;

(三)依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本協議、《勞動合同》及乙方的相關規定,承擔甲方支付的派遣員工勞動報酬,包括工資和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派遣員工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為連續工作的派遣員工,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六)不得將派遣員工再派遣到其他單位;

(七)對派遣員工實行同工同酬。若乙方無同類崗位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八)派遣員工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乙方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約定的試用期滿後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工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九條 乙方應健全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按照本協議約定內容和條件,乙方應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派遣費和其它費用。

第二十一條 對決定用工的派遣員工,乙方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期限依法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派遣期內。

對同一派遣員工,乙方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二十二條 乙方對甲方派遣員工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派遣員工加班。遇特殊情況需要派遣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乙方須依法予以倒休或支付加班費。

第二十三條 派遣員工的法定節假日和帶薪年假,由乙方依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給予安排。

第二十四條 派遣員工的婚喪假及婚喪假期間的待遇、派遣員工本人的喪葬待遇,由乙方依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和乙方的規章制度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條 乙方應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執行女性派遣員工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的政策。

第二十六條 對於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派遣員工,乙方應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給予派遣員工醫療期、並支付醫療期待遇。

第二十七條 乙方應尊重派遣員工不同的民族習慣和宗教信仰,不得歧視派遣員工,不得扣押派遣員工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派遣員工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派遣員工收取財物。

第二十八條 乙方有權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製定乙方的規章制度,並教育派遣員工遵紀守法。

第二十九條 乙方有確鑿證據證明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書面通知派遣員工和甲方後,可以隨時退回派遣員工,並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乙方的規章制度(此規章制度須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派遣員工和甲方應是公開的)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乙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派遣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乙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派遣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對其用工,導致甲方與派遣員工的《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提前35天(如遇法定節假日,乙方應在法定節假日開始前提前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派遣員工本人和甲方,或者額外支付派遣員工1個月工資後,退回派遣員工,但乙方應依法向甲方支付派遣員工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由甲方按時足額向派遣員工支付:

(一)派遣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但乙方對因此而退回的派遣員工除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按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另行支付醫療補助費);

(二)派遣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乙方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三十一條 派遣期滿,乙方終止用工向甲方退回派遣員工,應提前5天(如遇法定節假日,乙方應在法定節假日開始前提前 日)書面通知甲方和派遣員工。

第三十二條 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中涉及該派遣員工的內容終止執行,乙方可不支付該派遣員工的經濟補償:

(一)派遣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派遣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本條第二項涉及工傷死亡或乙方責任的,乙方應依法律法規等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派遣期內,除雙方協商一致、或因乙方工作變動導致需要減少派遣員工數目的,以及本協議約定的乙方可以向甲方退回派遣員工的情形,乙方不得退回。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的內容,乙方可以規章制度的形式作具體規定,也可與派遣員工以協議的形式作具體約定,但應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且送甲方備案。

第三十五條 乙方可依法與派遣員工就專項培訓、保密等事宜訂立協議。

第三十六條 乙方應通過訂立協議等方式與派遣員工就工作交接進行約定。

第三十七條 乙方搬遷辦公地址時須提前40天書面通知甲方,以便雙方業務聯繫。甲方亦同。

第三十八條 乙方有權對甲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行為提出書面意見,並進行交涉。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覆乙方。若甲方拒不改正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退回派遣員工,而無需向甲方或派遣員工承擔任何賠償/補償責任。

第四章 費用及其結算

第三十九條 本協議所涉及的派遣員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地、月工資金額、工資支付方式、派遣時間、派遣期限,以及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的派遣費、付費方式等在本協議附件一中約定。

第四十條 甲方應於每月月底前向乙方出具本月費用支付確認單,雙方確認無誤後,甲方於每月 日前依據確認單上的金額出具相應金額的合法發票,乙方於收到發票後 日內甲方支付上個月派遣費。如果由於甲方未及時開具發票而導致乙方延期付款的,乙方不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一條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派遣費中涉及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費用,應隨着國家主管部門頒佈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及比例的調整而做相應調整。

第四十二條 派遣員工工資由甲方支付。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派遣費後,應於當月 日前按時、足額支付派遣員工上月工資,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及依法代扣代繳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中個人繳納部分。

第四十三條 派遣員工加班、加點費用按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計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協議約定由甲方支付派遣員工工資,乙方未按時足額支付甲方派遣費,造成甲方無法按時支付派遣員工工資辦理社會保險、公積金的,給甲方及派遣員工造成損害的,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乙方按時足額支付甲方派遣費,甲方未按時足額支付派遣員工工資、辦理社保的,給乙方及派遣員工造成損害的,甲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員工可以提出辭職:

(一)未按照本協議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由甲方支付派遣員工工資,乙方未按照約定支付派遣費,致使甲方無法及時足額支付派遣員工工資的;

(三)未按照約定支付派遣費,致使甲方無法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乙方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派遣員工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派遣員工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乙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派遣員工工作的,或者乙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派遣員工人身安全的,派遣員工可以立即辭職,不需事先告知乙方。

第四十七條 乙方拖欠派遣費、拖欠派遣員工工資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撤回派遣員工,乙方由此給甲方及派遣員工造成的全部損失由乙方承擔,同時乙方仍有義務向甲方支付所拖欠的費用。

第四十八條 甲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未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派遣員工支付工資、辦理社保、提供相應服務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由此給乙方及派遣員工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同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返還乙方已支付給甲方服務費的20%作為違約金。

第四十九條 甲方或乙方違法約定試用期,且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責任方以派遣員工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派遣員工支付違約金。

第五十條 本協議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中涉及的內容,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據。乙方提供資料和證據不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

第五十一條 派遣員工向乙方提出辭職,乙方接到通知後不及時通知甲方的,甲方按照收到乙方書面形式通知之日計算收費截止日期。派遣員工向甲方提出辭職,甲方接到通知後未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的,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六章 爭議與仲裁

第五十二條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有權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三條 甲方與派遣員工因本合同中有關勞動紀律約定、工資、保險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內容發生勞動爭議,並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時,如爭議的處理結果與乙方有利害關係,乙方有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 其 它

第五十四條 派遣員工辭職應向甲、乙雙方書面提出。若只向甲方或乙方書面提出,則甲方或乙方應自接到該書面辭職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依法為其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法律法規等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等規定辦理,法律法規等無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用協議附件另行約定。

第五十六條 與本協議相關內容的變更,應採用合同附件形式另行約定。

本協議在履行中,如因中國政府新頒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造成本合同條款必須修訂時,均應以新頒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準,由甲乙雙方協商修訂。

第五十七條本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的印章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派遣員工的派遣期限中最遲到期的派遣期滿終止,但每個派遣員工的派遣期限,以附件一中約定的派遣期限為準。

第五十八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章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十九條 雙方約定,增加以下的內容: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簽字日期:__________

人員派遣勞務合同 篇2

國際派遣勞務服務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根據甲方的願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國工程師、技術工人、行政人員(翻譯、廚師)在_________國工作。

具體人數、工程、工齡和月工資見本合同附件(略)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乙方人員出入中國國境和過境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並負擔其費用,乙方人員出入_________國國境的簽證和在_______國境內所需辦理的居留、勞動許可證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並負擔其費用。

第三條乙方人員在_________國工作期間,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人員支付每月的工資。

凡工作不滿一個月的乙方人員,按下列公式計算:月工資不滿一個月的工資=______×工作天數(包括週日和官方假日)30天上述工資應以乙方人員到達_________國之日起到離開_________國之日止計算。

乙方於每月末將乙方人員該月的工資,包括加班費,列具清單提交甲方,甲方於清單開出之日起三天內按清單所列金額的75%以美元支付,並按當天牌價電匯給北京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中國_________公司_________賬户,並按_________國_________銀行的規定負擔其手續費。

同時書面通知中國駐_________國大使館經濟參贊處。

甲方將乙方人員月工資和加班費的25%以_______國____________貨幣支付並匯給中國駐_______國大使館經濟參贊處在__________銀行_______賬户。

第四條甲方負責乙方人員從_________到_________的旅費,並負責將此費用匯到上述乙方賬户。

乙方人員從__________________返回_________,由甲方通過______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員提供機票。

甲方負責乙方人員只限往或返單程的行李超重費,其重量為20公斤。

第五條甲方負責乙方人員的住宿費。

在工作期間和加班時間提供從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

負責國營醫院的醫療費。

乙方人員的工資和加班費不交所得税。

甲方為乙方人員在_________國家保險公司投保生命保險。

其保險費每人為_________(貨幣及數量)甲方向乙方人員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電、空調和必要的傢俱、牀和牀上用品。

乙方人員的居住面積如下:(1)組長、工程師、技術員、行政人員為8~10平方米;(2)其餘人員為4~5平方米。

甲方向乙方提供廚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飯所需的餐具。

第六條乙方人員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

根據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員加班時,加班工資按下列比例計算:平時加班為日工資的150%.周假日加班為日工資的200%.第七條乙方人員享受週日假和_________國官方規定的節假日為十七天。

乙方人員每年享受帶薪休假三十天。

如乙方不願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數,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報酬,其工資按下列方法計算:月工資______假期工作天數30天第八條根據總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權在任何時間內終止本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乙方人員應享受三個月或本合同所餘期限的工資,但以最短的時間為準。

乙方人員將有權享受回_________的機票。

在乙方願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斷電、斷水、材料供應不足等,在停工期間甲方照付乙方人員的工資。

但根據工作需要,甲方有權使其在其它項目上工作。

第九條在緊急情況下,(乙方在國內其家庭人員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書面通知後,對有事人員給予兩個月的緊急事假,並向其支付代替平時總假期的報酬。

超過兩個月的期限沒有工資,對此乙方負責其旅費。

緊急事假,超過兩個月的時間,乙方應在兩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予以替換,並負責替換者的旅費。

第十條乙方人員因工作生病或傷殘,甲方在兩個月內負責支付在_________國內的醫療費和全部工資。

如在兩個月內不能痊癒,乙方應負責替換,在此情況下的一個月內甲方負責傷者回_________的旅費和替換者來_________的旅費。

同樣,甲方將根據_________國通行的規定對傷病者給予補償的各種措施。

在_________期間,乙方人員如發生死亡,甲方應辦理一切喪葬或遺體火化以及遺體和骨灰運回_________的一切善後費用。

還有行李及遺物運回的費用。

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_________國保護法的規定向死者家屬支付撫卹金。

第十一條乙方人員在_________服務期間,應遵守_________國現行法律和規章制度,要保守機密,不泄密,在其執行任務期間或合同結束以後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

乙方人員應尊重_________當地的風俗習慣。

甲方應為乙方人員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時間以外和住地內的社會活動自由,尊重乙方人員的生活習慣以及對推動工作的良好建議。

第十二條服務期為_________年,從乙方人員到達_________地算起,其間包括乙方人員在_________國內或國外所享受的假期。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

期滿後根據甲方要求,經乙方同意可以延長。

當本合同延期後,乙方人員在工作_________年後,月工資增長15%.第十三條乙方人員在工作期間,甲方有權撤換其不稱職的任何人員,乙方要在甲方通知後的一個月內予以替換,不給任何費用。

在合同期內,乙方人員擅自放棄工作,將不給予機票待遇,但由於執行工作而生病,且有醫療證明者除外。

在本合同簽字期間或簽字後,凡乙方已在_________的人員,不享受從_________到_________的機票。

但甲方按本合同規定在工作結束時,負責其從_________至_________的旅費。

甲方不允許乙方人員在工作以外的時間幹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開業。

第十四條自工作開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個月的預付款,並在四個月內償還。

乙方人員抵達_________後,_________國現行出差補貼規定適用於乙方人員。

第十五條由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事故的一方應在十五天內電報通知另一方,並提交由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有效證明,經雙方協商決定後,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亦可商定補救辦法的補充協議,以付諸實施。

第十六條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項條款,任何一方或雙方違約都必須承擔責任,負責賠償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為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雙方應相互提供履約合同的銀行擔保書,或協商約定其它形式的擔保。

第十八條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未經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得轉讓給第三者。

第十九條雙方對合同的內容及其實施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條雙方在發生重大情況變化時,可協商修改、補充乃至解除或終止本合同,但不影響當事人對於損失賠償的請求權和合同關於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條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

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

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二十二條甲方協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請一名當地律師擔任乙方的法律顧問,以協助和指導乙方履行合同和解決爭議,其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的適用法律選擇由雙方協商同意的第三國實體法,並參照有關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於_________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_________國_________市簽字。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人員派遣勞務合同 篇3

甲方(派遣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乙方(用工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訂立本協議,並承諾共同遵守。

一、勞務派遣合同期限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從年月日起派遣名勞務人員到乙方工作,派遣期至年月日止。

二、勞務人員的派遣與變更

(一)乙方要求甲方派遣的勞務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二)甲方負責按照上述條件組織派遣勞務人員。派遣的勞務人員一經確定,甲乙雙方應擬訂《勞務派遣人員清單及崗位》,並簽字、蓋章作為本協議的附件。甲乙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對被派遣的勞務人員進行變更的,要相應修改《勞務派遣人員清單及崗位》,並須經雙方簽字、蓋章認可。

三、勞務費用標準及結算

(一)勞務費用標準:乙方按照每人每月元標準向甲方支付勞務費用,勞務費用包括應支付甲方派遣的勞務人員的工資、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及其他費用。

(二)結算時間和方式:乙方每月日前以銀行轉帳方式將本月勞務費用一次性支付到甲方帳户。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如有違反本協議、拖欠各類應付費用以及違反勞動保障政策損害勞務派遣人員合法權益行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繼續履行義務並按實際損失的情況向乙方索賠。

(二)甲方可以採取多種形式瞭解乙方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情況,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配合乙方做好勞務派遣人員的管理工作,協助乙方教育勞務派遣人員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三)甲方應與勞務派遣人員依法簽訂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勞務派遣人員工資,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應執行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五)甲方應按國家和四川省有關規定為勞務派遣人員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被派遣勞務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情形,乙方可以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甲方,並有權要求甲方重新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

(二)乙方有權查詢甲方發放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出現違法現象,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糾正,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當給予乙方賠償。

(三)乙方不得將被派遣勞務人員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四)乙方需按本協議規定及時足額向甲方支付勞務費用,不得拖欠。

(五)乙方對勞務派遣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務人員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務人員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六、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在本協議履行期間,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若一方因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改變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繼續履行本協議,應及時通知對方,雙方通過協商,可對本協議進行變更或解除。

解除勞務合同協議書

(二)本協議期滿即可終止。

七、其他事項

(一)乙方應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崗位上使用勞務派遣人員。“三性”工作崗位的認定按照國家和四川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乙方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甲方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三)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協議有關內容如與國家新頒佈的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四)本協議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書面約定。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月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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