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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勞務派遣合同(精選5篇)

出國勞務派遣合同(精選5篇)

出國勞務派遣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出國勞務派遣合同(精選5篇)

甲乙雙方就甲方委託乙方負責非洲剛果(金)的有關電氣項目開拓,提供項

一、派遣人員的要求和工作期限

1.對乙方派遣人員的要求:派遣一名在國內從事過相應的電氣工程施工安裝或管理工作的人員,年齡在55歲以下,具有相應的資質與中地剛果(金)項目部配合,為甲方提供項目信息。

2.工作期限: 派遣人員的工作期限暫定為6個月,最少3個月,最長12個月,工作期限按照派遣人員出入中國國境的日期計算;派遣人員在國外的作息時間與當地項目部工作作息時間一致;甲方可根據工程進度對工作期限予以延長或縮短,工作期滿回國。

二. 合同費用及支付方式

1. 合同費用:

本合同每月費用為人民幣11000元整(人民幣壹萬壹仟元整),不足一月按

日計算。其中包括乙方的管理費、乙方人員工資及個人所得税等。

2.支付方式:

a.本合同書生效後,甲方向乙方提前支付一個月的費用,即人民幣11000元整(人民幣壹萬壹仟元整)作為乙方人員出國準備的預付款。

b.以後費用每季度付款一次,即人民幣33000元整(人民幣叁萬叁仟元整)。 c.乙方每季度收到付款後提供相應數額的發票。

3. 乙方帳户:

開户行:信用聯社城區信用社

户 名: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帳 號:

三、甲方責任

1. 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各項費用。

2. 承擔乙方派遣人員的護照、簽證、認證、公正、保險及往返的國內、國際交通費;

3. 負責乙方派遣人員在所在地的交通、食宿、辦公費用以及提供必要的勞保用品。

四、乙方責任

1. 向甲方如實提供派遣人員詳細簡歷其個人資歷及業績情況,供甲方審查選擇。甲方對擬聘人員提出的其他要求,乙方應如實解釋。

2. 乙方派遣人員必須服從,甲方及所在地項目部的工作安排和各項公司規章制度,高標準地完成各項工作(每個月向國內彙報工作情況一次)。乙方人員應遵守外事紀律、當地的法律法規,並對其在國內,國外的行為負責。

3. 乙方人員還應參與當地項目部委託的其他工作,在交接完工作後方可離崗。

4. 如乙方人員到現場後不能勝任委託的工作及環境條件,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人選。乙方人員回國,乙方自行承擔上述兩種情況下發生的人員回國費用,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失。雙方協商解決。

5. 乙方人員的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等其他一切福利及費用由乙方按有關規定自行繳納。

6. 本合同生效後,如果乙方沒有合理原因解除合同,應向甲方支付雙倍的預付款作為違約金,並承擔甲方因之而遭受的其它損失。

五、違約責任

1. 如甲方逾期付款,乙方可要求甲方按市場利率水平支付應付款延期的利息作為延期付款的賠償,本條不免除合同規定的甲方其他權利義務。

2. 對乙方的下述違約行為,甲方有權扣除本合同的部分款項作為乙方違約的處罰,扣除的最高上限為本協議實際待遇及費用總額的10%,本條不免除合同規定的乙方其他權利義務。

a.沒有嚴格執行當地項目部的各項制度,沒有結合當地實際,提供虛假的信息; b.有明確事實證明由於乙方技術責任,致使開發的項目存在重大問題。

六.合同的解除

1.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可解除合同:

a 乙方違反本合同有關規定;b. 受聘乙方人員違反法律法規;

c. 受聘乙方人員長期患病等個人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

d. 受聘乙方人員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時;

e. 受聘乙方人員犯有擅自離崗或出走等其他嚴重錯誤時;

f. 甲方遇有公認的特殊情況,有權要求提前終止本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甲方應按合同約定支付乙方及其受聘人員的各項費用,併為乙方受聘人員辦理必要的出入境等有關手續並承擔其費用。

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可解除合同:

a. 甲方違反本合同有關規定;b. 甲方破產或進入清算程序;

七、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1. 除非本合同另有規定,任一方受國家合同法規定的不可抗力影響,而無法完成合同責任,則該方不應被視為違約,雙方友好協商合同是否以及如何繼續履約事宜。

2. 乙方派遣人員如出現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於病故或工傷死亡),甲方按有關意外事件的責任與用人單位及有關部門全力配合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若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在爭議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雙方仍應繼續履行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九、本協議的簽訂、效力、解釋、履行均受中國法律管轄。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年月日:

出國勞務派遣合同 篇2

用人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派遣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促進就業,滿足甲方的用人需求,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平等協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框架內建立勞務派遣合作關係。甲方將本企業所需勞動力交由乙方統一派遣。雙方經協商一致,就勞務派遣事宜簽訂以下協議:

一、勞務派遣人員的條件和提供勞務的方式

乙方按甲方要求招聘、錄用符合條件的人員,以勞務派遣的方式派往甲方 人。

二、勞務派遣人員的招錄與變更

1.勞務派遣人員可由甲方自行面試、確認錄用,也可委託乙方進行招聘並交由甲方確定。派遣的勞務人員一經確定,甲、乙雙方應擬定《勞務派遣人員名單》,並簽字、蓋章,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由乙方與勞務派遣人員簽定勞動合同。

2.甲、乙雙方按照商定對被派遣的勞務人員進行變更的,要相應更改《勞務派遣人員名單》,並須經雙方簽字、蓋章認可。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依法需要辭退的,甲方應提前15個工作日將辭退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負責與勞務派遣人員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甲方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因病、工傷(含職業病)在醫療期內的,以及女性職工的“三期”期間,甲方不得通知乙方與其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甲方應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繼續履行用人單位的職責。

三、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支付

1.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標準執行,實行同工同酬;

2.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甲方應於每月 日前轉入乙方銀行賬户。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清單,轉入每個勞務派遣人員的銀行工資卡賬户內或發放給派遣人員。

3.甲方應做好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明細表,乙方根據甲方轉入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足額發放和繳納;

4.勞務派遣人員的每月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甲方如不能按期支付,以及乙方未能按期轉入工資卡賬户,違約方應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總額5‰的比例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四、甲方權利與義務

1.必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合法規範用工,安排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的具體工作崗位,監督、檢查、考核勞務派遣人員完成工作的情況;

2.對勞務派遣人員是否適合要求有最終決定權;

3.勞務派遣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並退回乙方: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

(3)嚴重工作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甲方要求勞務派遣人員進入工作崗位前需身體健康,並根據甲方的要求提供健康證明,體檢不合格的人員退回乙方,乙方自行安排;

5.甲方確因辦公條件變化需減少或退回乙方勞務派遣人員時,應提前1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乙方。甲方須結算清本協議第六條第一項1、2、3款的費用,經甲、乙雙方商定後,由乙方負責辦理有關手續;

6.因社保費用為提前申報,故甲方每月10日前應將社保費用增減情況通知乙方(如遇休息日及節假日應相應提前一日);

7.確定和調整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務報酬標準時,應提前10日書面告知乙方。

8.因甲方原因造成勞務派遣人員與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其經濟補償責任,由甲方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執行;

9.對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

10.對勞務派遣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工作任務、技能培訓、應達到的工作要求、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應遵守的各項紀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義務;

11.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必需的勞動條件、勞動工具和業務用品,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設施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義務把甲、乙雙方簽定勞務派遣協議的事實告知勞務派遣人員,並且作為乙方和勞務派遣人員簽定勞動合同的其中一項條款;

2.對甲方不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

3.全面負責被派遣勞務人員的勞務用工管理、勞務糾紛處理與社保辦理,處理涉及勞動關係的所有事宜,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且提供給甲方備案;

4.負責勞務派遣人員檔案管理,負責建立、接轉勞務派遣人員檔案;

5.按合同條款規定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到甲方工作。對於甲方按本合同相關條款停止派遣並退回乙方的勞務人員,乙方應予接收並負責處理與勞務人員之間的勞動關係等後續工作,儘量避免對甲方的正常生產運營造成不利影響。

6.勞務派遣人員發生工作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後,按相關保險條例妥善處理,並負責辦理申報和理賠事宜;

7.對勞務派遣人員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應積極幫助甲方向勞務人員索賠,甲方提供必要的協助;

8.乙方應指定專人定期到甲方處,瞭解勞務派遣人員的思想動態、工作表現、遵紀情況以及對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應盡力提供最佳服務;

9.乙方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日常工作的協調處理工作;

10.勞務派遣人員應遵守甲乙雙方的規章制度,服從甲、乙雙方的工作安排與管理,因個人原因需要提前結束服務期的,應提前30日向甲、乙雙方同時書面申請。待批准並辦理完畢與甲方的移交手續後方可離職,其相關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

六、費用的支付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勞務費用包括:

(1)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務報酬;

(2)勞務派遣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意外險費用;

(3)勞務派遣的服務管理費用;

2.費用的標準:

(1)甲方應支付的相關社會保險費用數額按雙方約定的標準,由乙方書面通知甲方;

(2)勞務派遣服務管理費標準:

①每人每月 元;

②按職工工資總額的 % 收取。

3.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甲方於每月 日前將2項中(1)、(2)、(3)款規定的費用以 的方式支付給乙方。(其中:勞務人員的工資發放標準以甲方的工資清單為準;各項社會保險費如遇國家及孫吳縣政策調整,雙方也應依法及時調整;勞務派遣服務管理費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七、勞務派遣人員的日常管理

1.勞務派遣人員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間,其日常管理工作、安全教育、月評、季評及年度考核等均由甲方負責落實;

2.勞務派遣人員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間,享有甲方規定的福利、勞保、工作、學習、休息等待遇和評優、評先等權利。

八、工傷事故處理

1.甲方應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

2.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甲方應積極組織搶救、保護現場,並且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承擔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以及協調工作,甲方應積極配合。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結束後,由甲方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承擔用人單位的義務,並按有關規定執行;

3.因發生工傷而引起的所有費用,除社會保險機構按政策規定支付外,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支付,乙方負責辦理;

4.勞務派遣人員發生工傷,在接受治療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甲方按月支付。

九、勞務派遣協議的期限

本協議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合同期滿甲、乙雙方無疑義,合同順延;合同期滿後甲、乙雙方一方提出異議,雙方協商解決。

十、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其他

1.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項條款。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滿即終止。甲、乙任何一方如擬變更本合同內容或提前終止本合同的,都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並協商解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合同終止後,甲方仍繼續使用被派遣勞務人員的,則視為本派遣協議繼續有效,合同期順延,甲、乙雙方應當及時補辦派遣協議手續。

3.甲乙雙方任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十一、爭議解決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解決。

十二、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出國勞務派遣合同 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工商代碼: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電子郵件: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工商代碼: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電子郵件: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政策法規,本着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勞務派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 勞務派遣

第一條 勞務派遣係指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本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派遣勞務人員;乙方使用甲方勞務人員(以下簡稱員工)的行為。

第二條 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派遣員工,乙方須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勞務費。 第三條 員工與甲方為勞動關係,與乙方為勞務關係。乙方有權根據業務需要確定員工的工資、工作地點、崗位、方式等標準,且乙方確定上述內容不得違反國家及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勞務費包括:

(一)乙方與員工協商確定的工資報酬等。

(二)因乙方使用員工勞務,乙方應按照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員工的社會保險等相關費用。

(三)因乙方使用員工勞務,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管理費等費用。

第五條 乙方確認的員工的姓名、聘用職務、勞務費用及其組成在附件1中約定,附件1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甲方的義務和權利

第六條 甲方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根據乙方的要求與乙方決定使用的員工或乙方直接選定的員工簽訂《派遣員工勞務合同》。

(二)教育員工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乙方的工作制度,保守乙方的商業祕密。

(三)員工在派遣期間若損害了乙方的利益或使乙方受到經濟損失時,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依法處理。

(四)根據乙方委託,從乙方支付的勞務費中支付員工的工資等報酬。

(五)根據乙方確定的標準,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六)甲方應與員工簽署《派遣員工勞務合同》後,根據當地檔案管理相關政策法規,將資料完整的員工檔案調入甲方。

(七)派遣員工若向甲方提出書面辭職,甲方應當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八)為派遣員工提供附件2中雙方確定的服務內容。

(九)聽取乙方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工作。

第七條 甲方享有如下權利:

(一)甲方有權對乙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或損害派遣員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書面意見,進行交涉。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意見後六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覆甲方。

(二)乙方若無故拖欠勞務費用,甲方可隨時無條件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支付所欠勞務費用和因員工勞務合同未到期所需支付的補償金。

第三章 乙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八條 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尊重派遣員工不同的民族習慣和宗教信仰,不歧視員工。

(二)為員工提供符合中國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和條件,遵照同工同酬的原則,依法確定其工作報酬、福利待遇、工作崗位、崗位職責和工作內容,並承擔員工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如遇特殊情況乙方要求員工加班時,乙方須依法向員工支付加班費。如需特殊用工,諸如不定時工作制、綜合工時制等,乙方在徵得甲方和員工的同意後,可以依法辦理。

(四)為出差的派遣員工提供差旅等補貼,具體數額根據乙方的有關制度執行。

(五)員工經乙方考核後,將有______月試用期。在此期間,如員工出現工作不能勝任、品德不良等被乙方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撤換。

(六)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照國家規定享受醫療期。醫療期內,乙方應按國家以及阜新市相關規定向甲方支付該員工的工資等。

(七)除員工嚴重違反乙方的規章制度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乙方不得將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員工,以及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員工、在乙方提供服務期間發生工傷或職業病的員工退回甲方。如乙方根據國家及地方政府相關規定與員工達成協議,甲方可協助執行。

(八)如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乙方可根據法律規定通過甲方辦理解聘員工手續,乙方須依法支付解聘員工的離職費和醫療補助金等。

(九)如員工在乙方工作期間發生工傷或職業病,乙方應自工傷發生之時或職業病發現之日起24小時內通知甲方。員工在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有關費用先由乙方委託甲方購買的工傷保險支付,工傷保險承包範圍外的其他費用,乙方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

(十)乙方應提前30天將員工的變動情況書面通知甲方,否則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責任,甲方將按收到乙方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收費日期。若員工屬非過失被動離職或乙方提前終止合同但其確定的員工聘用期尚未到期時,乙方應按照其在乙方的工作年限通過甲方支付離職費。每滿一年支付相當於該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乙方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務關係或員工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時,乙方可向員工支付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的工資,此工資指員工被解聘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員工嚴重違反乙方規定被解聘,經中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裁定派遣人員確實構成嚴重違規,乙方可按規定不支付離職及相關補償費用。

(十一)依據中國的法律、法規制定乙方的規章制度,並教育派遣員工遵紀守法。

(十二)向甲方提供乙方勞務用工管理制度或員工管理手冊,如乙方變更勞務用工管理制度或員工管理手冊時,需書面通知甲方。

(十三)乙方因業務需要,搬遷至新辦公地址時,需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業務聯繫。

(十四)乙方因故被撤銷時,需提前30天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以便及時辦理終止本合同的手續。

(十五)如果員工從事司機類職業,乙方應向保險公司投保員工駕駛的乙方機動車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若乙方未投保,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十六)乙方可與員工另行簽訂協議,但該協議不可違反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令法規及本合同諸條款。與甲方有關條款須經甲方確認後生效。

(十七)乙方應在員工聘用期限屆滿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是否續聘員工及其聘用期限。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的,視為乙方繼續聘用員工一年。

第九條 乙方享有如下權利:

(一)乙方對員工試用和使用有選擇權、決定權,並在派遣期間具有管理權。員工若損害了乙方利益或使乙方受到經濟損失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協助依法處理。

(二)對決定使用的員工可以規定試用期,試用期限應根據勞務派遣期限確定。試用期內,乙方對不符合錄用條件者,有權終止試用,但應支付試用期的勞務費用(含社會保險費用,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三)如員工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嚴重違反乙方合同規定(此規定對員工和甲方應該是合法、公開的)被解除勞務關係,乙方經徵求甲方意見後可隨時通知員工,並可不支付補償費。

(四)乙方有權對甲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行為提出書面意見,並進行交涉。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意見後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覆乙方。

第四章 費用及結算

第十條 本合同所涉及的勞務費、派遣員工名單、派遣時間和付費方式在本合同附件1中約定。

第十一條 乙方須在當月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月勞務費,甲方提供全額發票給乙方。甲方收到勞務費後,於次月______日前支付派遣員工工資併為派遣員工交納社會保險。以上費用每逾期10天按照5‰加付滯納金。逾期15天的,乙方應支付甲方欠費總額200%的違約金,甲方有權解除或終止本合同,且不屬於違約行為,雙方辦理相應手續。如乙方未按約定時間向甲方支付有關費用,導致員工或甲方權益受損,乙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責任。如甲方按時收到乙方按約定支付的各項費用後,未履行相關義務,導致員工權益受損,甲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責任。

第十二條 乙方因工作需要安排派遣員工加班的,加班費另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影響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務費。

第五章 爭議處理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後仍不能解決的,可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四條 甲方與員工因本合同中有關勞動紀律約定、員工工資、保險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內容發生勞動爭議,引起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時,甲乙雙方應共同應訴。訴訟費及生效裁決確定的賠償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章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雙方約定需增加的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雙方約定需修改或刪除的本合同條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甲方為員工提供的服務內容在附件2中約定,附件2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未盡事宜,國家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辦理,國家無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簽訂合同附件另行約定。

第十九條 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中國政府新頒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造成本合同條款必須修訂時,均應以新頒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準,由甲乙雙方協商修訂。

第二十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終止期為派遣員工勞動合同期滿為止(但派遣人員提起仲裁、訴訟、投訴、舉報等維權行為時本合同自動順延至相應事宜最終順利解決時為止),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欲中止、終止及解除本合同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甲方。如員工根據本合同約定符合領取離職費的條件,乙方應通過甲方向員工支付離職等費用。本合同期滿前30天,甲乙雙方均未提出異議,有效期自行延長,延長期限同本合同有效期。

第二十一條 通知送達,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本合同扉頁所列明的送達地址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否則,風險自負。當面交遞的,接收時視為送達;以快遞(或郵寄)方式送達的,在投郵後(以寄出的郵戳為準)第3日將視為已送達另一方。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分別用中文和______文寫成,每種文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中文本和______文本一份,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兩種文本出現矛盾時,以中文本為主。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出國勞務派遣合同 篇4

甲方:(派遣單位)

乙方:(研修人員)

甲方與乙方就派遣乙方赴日本研修一事,經友好協商,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派遣國家、地區、企業名稱

一、派遣國家:日本

二、派遣地區:

三、接收企業名稱:

第二條 研修內容 (從事工作工種)

第三條 派遣時間 合同期為 年,自乙方離開大連之日起。

第四條 乙方待遇

一、在日本期間,乙方每月應得研修津貼 萬日元,其中 萬日元 由日方企業直接付給乙方,餘額和加班費則由日方企業存入乙方銀行帳户,歸國前一次性發放。

二、乙方赴日本企業的國際間旅費由甲方承擔,圓滿完成合同後回國旅費由 承擔。如因乙方個人原因提前回國,回國路費由乙方負擔。

三、由日方企業按照其與甲方簽訂的合同向乙方無償提供勞動保護用品、住宿、炊事用具和一定的文化生活條件。

四、由日方企業依其本國政府的規定為乙方辦理研修生綜合保險(慢性病、牙病治療費、妊娠治療費不予承保,乙方自行負擔,休息期間無工資),税金、上下班交通費均由日方或甲方負擔。 乙方在合同期間因工作致病、殘、亡所發生的醫療費、補償費、回國的國際旅費、喪葬費及撫卹金由日方企業依保險合同的規定及日本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辦理,甲方對此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和其它責任,但甲方負責與有關部門交涉救治傷者並負責將因工死亡者的遺物運回國內,連同賠償金或撫卹金一併付給乙方家屬。乙方非因工所致病、殘、亡,如在承保範圍內,由保險公司依保險科目賠付醫療費、賠償金;如不在承保範圍內,其醫療費等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甲方對此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和其它責任,但甲方負責與有關部門交涉救治傷者並負責將死亡者的遺物運回國內交付乙方家屬,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或其家屬支付。如因個人原因致病、殘,乙方需提前回國,其旅費由乙方自行負擔。乙方在合同期內,若發生自傷、自殺,保險公司(含日方企業)不予賠付時,由此發生的醫療費、提前回國旅費、喪葬費、運費等均由乙方或其家屬自行負擔,甲方對此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和其它責任。(如甲方為協助乙方和外國有關方面先行墊付了上述有關費用,甲方有權通過日方從乙方的研修津貼中直接抵扣。)

第五條 各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負責對外簽訂勞務合同,並向乙方如實介紹勞務項目的有關情況。

2、辦理乙方出國前的培訓和各項出國手續。

3、落實日方接收企業,在乙方抵達日本時的接站、住宿和工作安排等。

4、負責乙方在國外期間的管理工作,隨時與日方企業聯繫,保障乙方的 合法權益。

5、處理乙方在國外期間傷亡的善後事宜。

6、負責乙方行為擔保交付的房屋產權證或繳納的行為保證金的管理和返還。如乙方圓滿完成研修任務,甲方應在一週內將行為保證金本息全額返還 給乙方。

二、乙方責任

1、出國前 (1)乙方應如實向甲方提供個人簡歷、政審材料及與所在工作單位簽署 的合同。(2)到指定部門進行出國前體檢,費用自負。(3)向甲方交付辦理出國護照、簽證手續費、培訓費及其它甲方為乙方 出國先行墊付的費用,此費包含在25%的管理費中。(4)向甲方繳納行為保證金1萬元人民幣或提供履約抵押保證有效的房屋 產權證。 (5)負擔出入境的行李超重費。

2、出國後 (1)遵守外事紀律,服從甲方管理人員的領導和管理,嚴格遵守外派人員守則,維護國家聲譽。(2)遵守日本國的法律、法令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3)服從日方企業對乙方工作的分配和指導,按日方企業的要求認真完成自己承擔的工作,遵守日方企業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對個別人員因勞動態度惡劣、違法違紀,日方有權做好記錄,終止其合同提前送回中國,乙方需 向甲方和日方企業賠償經濟損失。(4)不得因任何原因和為任何目的聚眾鬧事、參加罷工等政治活動、工人運動及宗教活動。(5)合同期滿或需提前回國時,乙方應按甲方安排的時間準時回國,不得前往第三國或在當地滯留不歸。回國後7日內將護照交還甲方,甲方返還護照押金,否則超期一天,罰扣押金金額的10%(按市外辦和財政局的要求辦理)。

第六條 違約與索賠 如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將視為乙方違約。根據甲方與日方所籤合同規定, 除乙方須負擔其往返國際旅費外,甲方有權根據情節輕重向乙方索賠損失。

一、故意隱瞞或虛報自己的勞動技能及健康狀況,導致不能勝任工作而在 工作期滿前回國者。

二、不遵守所在國的法律,嚴重侵犯當地的風俗和宗教習慣者;不遵守外事紀律,造成嚴重後果者;打架鬥毆,酗酒鬧事,盜竊企業或他人財物者;參與、組織、煽動罷工、示威等政治活動或宗教活動者。

三、不服從日方企業的管理,不遵守日方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不聽從日方企業的工作安排和指導者;擅自在業餘時間打工者,或在合同期內私自出走, 或合同期滿不按時回國者。

四、拒不服從甲方的管理,威脅、恐嚇、騷擾甲方管理人員者。

五、因個人原因造成自身或她人懷孕以及造成其它身心精神損害或不良影響者。如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將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向甲方索賠損失。

一、甲方與日方所籤合同有損於研修人員合法權益。

二、甲方向乙方變相超標準收取費用。

三、甲方未履行本合同書中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的相關責任。

第七條 不可抗力 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和我國與派駐國家關係惡化及兩國法律、法規、政策發生變化,派駐國家治安及經濟情況嚴重惡化造成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 的,甲乙雙方同意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第八條 仲裁 如在合同執行中,甲乙雙方產生異議或糾紛,應友好協商解決。若不能達成協議,則任何一方有權將未能協商解決的異議或糾紛提交合同履行地大連市的有關司法機關裁決,適應法律為中國法律。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並經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出國勞務派遣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甲方委託乙方負責非洲剛果(金)的有關電氣項目開拓,提供項目信息與技術支持等事宜,在友好平等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派遣人員的要求和工作期限

1.對乙方派遣人員的要求:派遣一名在國內從事過相應的電氣工程施工安裝或管理工作的人員,年齡在55歲以下,具有相應的資質與中地剛果(金)項目部配合,為甲方提供項目信息。

2.工作期限: 派遣人員的工作期限暫定為6個月,最少3個月,最長12個月,工作期限按照派遣人員出入中國國境的日期計算;派遣人員在國外的作息時間與當地項目部工作作息時間一致;甲方可根據工程進度對工作期限予以延長或縮短,工作期滿回國。

二. 合同費用及支付方式

1. 合同費用:

本合同每月費用為人民幣11000元整(人民幣壹萬壹仟元整),不足一月按日計算。其中包括乙方的管理費、乙方人員工資及個人所得税等。

2.支付方式:

a.本合同書生效後,甲方向乙方提前支付一個月的費用,即人民幣11000元整(人民幣壹萬壹仟元整)作為乙方人員出國準備的預付款。

b.以後費用每季度付款一次,即人民幣33000元整(人民幣叁萬叁仟元整)。 c.乙方每季度收到付款後提供相應數額的發票。

3. 乙方帳户:

開户行:信用聯社城區信用社

户 名: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帳 號:

三、甲方責任

1. 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各項費用。

2. 承擔乙方派遣人員的護照、簽證、認證、公正、保險及往返的國內、國際交通費;

3. 負責乙方派遣人員在所在地的交通、食宿、辦公費用以及提供必要的勞保用品。

四、乙方責任

1. 向甲方如實提供派遣人員詳細簡歷其個人資歷及業績情況,供甲方審查選擇。甲方對擬聘人員提出的其他要求,乙方應如實解釋。

2. 乙方派遣人員必須服從,甲方及所在地項目部的工作安排和各項公司規章制度,高標準地完成各項工作(每個月向國內彙報工作情況一次)。乙方人員應遵守外事紀律、當地的法律法規,並對其在國內,國外的行為負責。

3. 乙方人員還應參與當地項目部委託的其他工作,在交接完工作後方可離崗。

4. 如乙方人員到現場後不能勝任委託的工作及環境條件,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人選。乙方人員回國,乙方自行承擔上述兩種情況下發生的人員回國費用,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失。雙方協商解決。

5. 乙方人員的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等其他一切福利及費用由乙方按有關規定自行繳納。

6. 本合同生效後,如果乙方沒有合理原因解除合同,應向甲方支付雙倍的預付款作為違約金,並承擔甲方因之而遭受的其它損失。

五、違約責任

1. 如甲方逾期付款,乙方可要求甲方按市場利率水平支付應付款延期的利息作為延期付款的賠償,本條不免除合同規定的甲方其他權利義務。

2. 對乙方的下述違約行為,甲方有權扣除本合同的部分款項作為乙方違約的處罰,扣除的最高上限為本協議實際待遇及費用總額的10%,本條不免除合同規定的乙方其他權利義務。

a.沒有嚴格執行當地項目部的各項制度,沒有結合當地實際,提供虛假的信息;

b.有明確事實證明由於乙方技術責任,致使開發的項目存在重大問題。

六.合同的解除

1.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可解除合同:

a 乙方違反本合同有關規定;

b. 受聘乙方人員違反法律法規;

c. 受聘乙方人員長期患病等個人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

d. 受聘乙方人員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時;

e. 受聘乙方人員犯有擅自離崗或出走等其他嚴重錯誤時;

f. 甲方遇有公認的特殊情況,有權要求提前終止本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甲方應按合同約定支付乙方及其受聘人員的各項費用,併為乙方受聘人員辦理必要的出入境等有關手續並承擔其費用。

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可解除合同:

a. 甲方違反本合同有關規定;

b. 甲方破產或進入清算程序;

七、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1. 除非本合同另有規定,任一方受國家合同法規定的不可抗力影響,而無法完成合同責任,則該方不應被視為違約,雙方友好協商合同是否以及如何繼續履約事宜。

2. 乙方派遣人員如出現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於病故或工傷死亡),甲方按有關意外事件的責任與用人單位及有關部門全力配合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在爭議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雙方仍應繼續履行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九、本協議的簽訂、效力、解釋、履行均受中國法律管轄。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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