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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醫療期內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停工醫療期內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案例:

停工醫療期內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孫某在某外資公司已工作了2年,雙方合同期截止於2019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前1個月,孫某因突感胃部不適前往醫院檢查,經檢查發現已患有一定程度的胃潰瘍。醫院決定孫某病假1個月,期間進行階段性醫療,並出具了為期1個月的病假單。1個月後,孫某到醫院複查,醫院檢查後建議孫某再休息1個月,待病癒後再恢復工作,並又出具1個月的病假單。

病假期滿,孫某回到公司恢復上班,但是公司人事部長卻給了她一張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並告知孫某其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按期已於1個月前終止,公司決定不再與她續簽合同,因此其與公司的勞動關係已於1個月前終止,要求孫某辦理終止合同手續,公司則支付孫某結算到終止日的工資。孫某認為不再續簽合同可以接受,但公司應當支付合同到期後又1個月的病假工資。公司認為合同終止後不必支付工資,雙方於是發生爭議。

[雙方理由]

孫某認為: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自己可以享受一定的停工醫療期,在法定的停工醫療期間,公司應當發放病假工資。

公司認為:公司不再與孫某續簽勞動合同,孫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孫某勞動合同終止後與公司已無勞動關係,孫某在合同終止後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資缺乏理由。

分析: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孫某的停工醫療期跨過了勞動合同的終止期限,孫某還能否享受勞動合同終止後的停工醫療期待遇。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期滿前未再續簽的,則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當事人之間不再具有勞動關係。

上海市人民政府發佈的《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規定:“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以上規定明確了勞動者的醫療期性質和停工醫療期限,在規定的停工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在停工醫療期內能否終止勞動合同呢?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於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以下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根據該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遇到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正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則原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停工醫療情形消失。

根據以上規定,本案中孫某在合同期限屆滿前進入停工醫療期,在合同期限屆滿後仍在停工醫療期內,即停工醫療期跨過了勞動合同終止期限,則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停工醫療情形消失,即孫某病假結束時止。因此,公司可以在孫某病假結束時終止勞動合同,但應當支付其病假期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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