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信息(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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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信息 篇1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勞動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規定的技術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八小時工時制度。
第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
第六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 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第八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無需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並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五、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第一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六、違約責任
1.在合同期內,甲方除《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乙方除《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自行離職,否則應支付違約金500元。
2.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除遇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後果和責任大小,給對方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額按有關規定或實際情況確定。
乙方應遵守如下規定:乙方應每天按正常上班時間到甲方報到。
七、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勞動合同信息 篇2
本協議於 年 月 日(以下簡稱“合同生效日”)由公司——根據中國法律正式組建和存在的法人,其法定地址為 ,郵編:接收方)和公司——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正式組建和存在的法人,其法定地址為,郵編:(以下簡稱披露方)共同訂立。
鑑於,雙方正在就轉讓和受讓公司的國家股股權事宜(以下簡稱項目)上進行合作,基於工作需要,披露方同意接受方對披露方進行審計,因而需要向接受方披露其關於生產經營的相關的保密信息。
雙方經過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1、定義
保密信息指本協議生效日前後,披露方披露給接收方的任何以及所有以口頭或書面,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披露的與披露方的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信息或數據,包括但不限於工藝、技術、設計、圖紙、工程、工藝流程、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單、合同、價格、成本、原材料採購、預測和估計、各種報表、商業計劃、商業模式、公司及其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等。
2.不在定義範圍
接收方無義務對其能用文件明確證明的如下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a)在沒有保密義務的情況下,接收方從披露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曉的;
b)非因接收方的過錯造成的為公眾所瞭解的;
c)從沒有保密義務和使用限制的第三方那裏正當取得的,並又以該接收方所應瞭解為限,該第三方不是違法地獲得或披露該保密信息;
3.義務
a)接收方決不將任何或部分保密信息提供給任何第三方,接收方不得將保密信息用於和執行與項目無關的活動。
b)接收方應如同對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樣,對取得的保密信息採取同樣的措施,確保其安全,避免未經授權的披露或使用。
c)接收方只可向那些需要知道這方面信息以使該項目取得進展,並書面同意對保密信息保密的自身員工或者接收方為項目而聘請的中介機構為實施項目所需而披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d)如果接收方被政府部門、法院或其他有權部門要求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應立即向披露方予以通報,以便披露方能以保密為抗辯理由或取得保護措施。接收方應用盡所有可行的措施來保護該保密信息。
4.—般餘款
a)本協議自訂立之日起即告生效,期限48個月。披露方可以在事先書面通知接收方的情況下,提前終止本協議。
b)本協議—旦終止,所有保密信息及其所有複印件,無論其為電子或書面等任何形式,均應立即交還披露方。
c)本協議下保密及有限使用的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後持續有效。
d)接收方承認披露方是所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權人或被許可人,除非協議中另有明確闡述,接收方不享有所有保密信息的任何權利。
e)雙方均同意:為了保護披露方及其商業行為,本協議中所規定的己方義務是必要且合理的。雙方明確表示由於披露方保密信息的唯一性,金錢賠償將不足以補償接收方對本協議的任何違約行為而給披露方造成的損失。因此,雙方均同意並確認:對本協議的任何違約行為或可能的違約行為將對披露方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並且除其他任何法律或其他方面可以適用的補償外,披露方有權(a)禁止接收方可能違反或繼續違反本協議的行為而無須證明實際損失,(b)從接收方獲得任何的損失或損害的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因接收方違反本協議的義務引起的或與接收方違反本協議的義務有關的損失或損害、或未經授權的使用或披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而引起的損失或損害
f)所有的保密信息是並將繼續是披露方的財產。本協議中的任何內容都不應被解釋為一方授予對方任何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知識產權項下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權利。並且除了僅僅基於決定雙方之間是否形成關於金頂國家股的股權轉讓合同關係的目的而查閲這些保密信息的有限權利以外,本協議亦並不授予任何一方對另一方的保密信息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權利。
g)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和爭議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約束,任何因本協議引起的爭議將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分會,依其規定和程序進行仲裁。
h)對本協議所作的任何增補和修改,除非由雙方合法指派的代表書面作出,否則視為無效或對雙方均無約束力。
i)本協議中的各個標題僅僅是出於便利的需要,而不能用於解釋本協議及其條款。
j)本協議是協議雙方對相關義務、目的、權利、責任及關於本協議主題其他責任的完全同意和/或理解,該協議將取代任何雙方以前和/或現在達成的與該主題有關的任何口頭或書面的協議和理解。
k)任何一方不得將其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給任何第三方,該種轉讓的嘗試自始無效。
鑑此,本保密切、議一經簽署、即告於文首載明的日期生效。
公司簽字:
姓名:
職務:
日期:
公司簽字:
姓名:
職務:
日期:
勞動合同信息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方委託乙方維護甲方網站,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網站系統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據此雙方簽訂本協議:
一、乙方承諾不利用甲方網站製作、複製、發佈、轉摘、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⑴反對憲法基本原則的;
⑵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祕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⑶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⑷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⑸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動的;
⑹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⑺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⑻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權益的;
⑼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二、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網絡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網絡系統發送垃圾信息、攻擊其他網絡和計算機系統,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危害互聯網信息安全的行為。
四、乙方不得通過甲方網站傳播不負責任、造謠滋事、煽動偏激情緒、製造恐慌氣氛、擾亂正常工作秩序等各種有害信息。
五、乙方使用電子函件進行網上信息交流,應當遵守單位保密規定網站信息保密協議,不得利用電子函件向與單位業務無關的第三人傳遞、轉發或抄送單位商業機密信息。
六、乙方應當時刻提高保密意識,不得與業務無關的任何人在網站上發佈、談論和傳播單位機密信息。
七、乙方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終止外包服務合同協議,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簽名: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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