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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公司勞動合同(精選6篇)

貸款公司勞動合同(精選6篇)

貸款公司勞動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貸款公司勞動合同(精選6篇)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貸款公司勞動合同 篇2

甲方: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住址:

現居住地址:

家庭電話: 手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___固定期限__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合同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 合同期限前1—3個月為試用期。即____年___月____日起計算。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三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部門從事__________崗位工作。

第四條 甲方根據經營情況和乙方工作業績能力表現,可以變更或調整乙方的職位和工作內容。

第五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六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本公司內,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乙方實行八工時制,每週工作日為週一到週五。

第八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和法定節假日的權利。年休,產假、孕假等其他休假按照新勞動法規定處理。

勞動報酬

第九條 工資分配遵循按勞分配原則。甲方每月15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遇節假日可以微調發薪日期。

第十條 乙方試用期的月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元整(税前),轉正後的月工資為人民幣______ 元整(税前)。乙方的個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十一條 乙方任職不同的職位和不同的級別享受相應的工資和獎金。甲方將根據乙方的業績、能力和表現調整乙方的工資和獎金。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根據實際經營狀況、規章制度、對乙方考核情況,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獎罰記錄、崗位變化等,調整乙方的工資標準,但不可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1、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社會保險與福利待遇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甲方按公司相關制度補貼社保金,其餘部分由乙方自行繳納或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等各項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勞動條件與勞動保護

第二十一條 甲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工作規範、操作規程、勞動安全衞生制度;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衞生標準的工作場所和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須的勞動工具。

第二十二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三條 乙方須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崗位規範、工作流程、操作規定、勞動安全衞生制度,自覺預防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 甲方根據工作的需求,對乙方進行必要的業務、技能、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勞動安全衞生等有關規

章制度的培訓教育。

勞動紀律

第二十五條 甲方依法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六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履行所從事職位的職責;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規範;愛護財產;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職業技能。

第二十七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處理,或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其他

第二十八條 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員工手冊,均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條 甲乙雙方另行簽訂的《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乙方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試用期內應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另:(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經濟補償與賠償、勞動爭議處理均按新勞動法規定執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年 月 日 x有限公司 日

貸款公司勞動合同 篇3

借 款 人:林加(以下簡稱“借款人”) 身份證號:350500X 電 話: 電子郵箱:

貸 款 人:泉州台商投資區永亨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貸款人”) 法定代表人:黃達平 電 話:0595-68181399

電子郵箱:

保 證 人:鄭國偉(以下簡稱“保證人”) 身份證號:3505003 電 話: 電子郵箱:

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本着誠實信用、平等自願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第一章 借款額度

第1條 借款人在本合同第3條約定的額度有效期間內可向貸款人申請最高借款額度為(小寫)¥1000000.00元,(大寫)人民幣壹佰萬元的流動資金貸款。

第二章 借款用途

第2條 本合同項下借款僅限於短期流動資金週轉,借款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於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用途。

第二章 借款額度有效期

第3條 本合同第1條約定的借款額度的有效使用期限為壹拾貳個月,自月年日止。

第4條 貸款人有權隨時對借款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查,如出現本合同第七章述明的情形,貸款人有權調整上述借款額度的最高額度、有效期間或停止向借款人繼續發放貸款。

第四章 借款額度的使用

第5條 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額度的有限期間內,只要貸款人對借款人尚未收回的貸款本金餘額不超過該最高借款額度,借款人可根據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申請使用借款額度,每筆貸款的金額、期限、用途、利率及還款方式以雙方另行簽署的《借款憑證》為準,在最高額度有效期內,借款人填列借款憑證即視為向貸款人申請提款,無需另行填列借款申請,雙方簽署的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6條 借款人使用的借款累計餘額(即使用中尚未清償的借款本金累計數額)在借款額度有效期間內的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最高借款額度。在借款額度有效期間內,借款人對已清償的借款額度可再次申請使用,且每筆貸款的到期日不受額度到期日所限制,未使用的借款額度在借款額度有效期間屆滿後自動取消。

第7條 借款人必須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額度有效期間內申請使用借款額度,每筆借款的開始使用日期(提款日)不得超過借款額度有效期間的截止日。若借款額度有效期間調整,則該截止日為調整後的截止日。

第8條 本合同生效後,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項下額度時,均須滿足下列前提條件,否則貸款人有權拒絕借款人提款申請:

8.1 借款人已按貸款人要求提供了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文件:經年檢合格的借款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税務登記證明;借款人現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複印件;

8.2 作為本合同項下借款擔保的相關擔保文件已生效,抵押權/質權已設立; 8.3 借款人沒有發生並持續存在任何違約事件,或雖發生違約事件但已得到令貸款人滿意的解決或得到貸款人的豁免;

8.4 借款人在本合同第五章中所做出的任何承諾到借款申請日均得到信守;

8.5 至申請使用授信額度時借款人財務狀況與簽訂本合同時基本相同,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第9條 借款人可在本合同中指定最多不超過兩個賬户為借款賬户,當《借款憑證》所填列的賬户與本合同借款人所指定的借款賬户不符,貸款人可拒絕發放貸款,但對於按《借款憑證》借款人所指定的借款帳號發放的貸款,貸款人無需承擔責任。

第10條 利息

10.1 借款人應在每一結息日向貸款人支付自上一結息日的次日或貸款日(含該日)起至該結息日(含該日)之間產生的利息,以及於該結息日到期的本金(如有)。

10.2 貸款人對借款人到期應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又未獲準展期,自逾期之日起(含該日)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執行罰息。

10.3 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資金的,就其違約使用的貸款金額自違約日起(含該日)以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執行罰息。

第11條 借款人應按借款憑證記載的借款到期日足額還款。如遇還本日或結息日為週末或法定節假日,借款人應如期將本金及利息轉入貸款人的貸款賬户中。如因借款人遇還本日或結息日為週末或法定節假日構成借款人逾期,借款人應按逾期利率支付逾期罰息和複利。

第12條 借款人向貸款人支付的任何款項按下列順序清償債權:(1)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2)損害賠償金;(3)違約金;(4)複利;(5)罰息;(6)利息;(7)本金。貸款人有權變更上述順序。

第13條 對單筆借款,借款人可提前向貸款人償還全部本息,提前還款應至少於實際還款日前貳拾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款應按照實際用款天數和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五章 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第14條 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14.1 借款人是依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法人,擁有充分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訂立並履行本合同,並已取得了簽訂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許可、批准、登記及備案;

14.2 借款人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內部授權手續均已辦理完畢並充分有效。借款人簽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均不會與其現行章程和內部規章或對借款人具有約束力的任何合同、協議及其他文件相牴觸;

14.3 本合同簽署時,未發生也不存在任何針對借款人提起的、可能令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行政程序、司法或行政機關的執行程序,或其他潛在的重大糾紛;

14.4 借款人不存在任何未向貸款人披露的重大債務或或有負債; 14.5 借款人保證其提供給貸款人的全部資料是真實、完整和準確的,借款人未遺漏和隱瞞任何重要的事實;

14.6 借款人保證按本合同和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用途使用本合同項下貸款資金;

14.7 借款人將接受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的調查、瞭解和監督; 14.8 借款人將積極配合貸款人對其控制的公司的有關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的調查、瞭解及監督;按時向貸款人提供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的副本;

14.9 借款人或其控制的公司如發生對其正常經營構成危險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構成重大威脅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本條第15.3款約定的事件),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

14.10 借款人如進行合併、分立、兼併、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賃、資產轉讓、聯營、投資、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申請和解/重整/破產,以及進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債權債務關係變化或影響貸款人權益的行為時,應事先通知貸款人,並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否則不得進行上述行為;

14.11 借款人在未清償完借款本息前,不得向他人提供超過其控制的公司的淨資產額的擔保;

14.12 借款人保證不會通過單筆或多筆交易或一系列交易出售、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控制的公司的任何重大資產,經貸款人同意的除外;

14.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變更住所地、名稱,或借款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人事變動時,應在變更後七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14.14 在沒有擔保的情況下,擔保人違反擔保合同約定的任何義務或承諾,或喪失擔保能力,或擔保物毀損或價值明顯減少時,借款人保證立即提供令貸款人滿意的新的擔保或提前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借款;

14.15 如借款人需向第三方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必須經貸款人書面同意。

第六章 貸款人的權利及義務

第15條 借款人申請使用借款時,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的經營情況及貸款人自身的可用資金額度來決定發放貸款的期限、金額、利率或自主決定是否發放貸款,貸款人對此不存在違約事宜。

第16條 貸款人有權根據需要隨時瞭解借款人的經營情況及財務狀況,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相關資料。

第17條 貸款人對基於本合同的簽訂與履行而獲知的,借款人要求保密的有關其債務、財務、生產、經營等方面的資料及情況負有妥善保管和保密義務,未經借款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給無關的當事人,但以下情況除外:

17.1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有權機關或貸款人上市的證券交易所的要求而進行的披露;

17.2 在貸款人向第三方轉讓本合同項下債權,或者協議由第三方對本合同

項下債權進行委託或信託管理,或者進行其他方式的資產證券化安排時,貸款人向該第三方,以及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向相關的當事人進行的披露。

第七章 額度的調整與加速到期

第18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貸款人有權根據以下情形調整或取消借款額度,以及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償全部已提取的借款;

18.1 借款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經營狀況惡化或已經發生重大經營困難; 18.2 與借款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經營相關的市場發生重大變化; 18.3 國家相關政策發生重大調整;

18.4 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涉及個人或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重要材料,或者拒絕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授信額度情況和公司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進行監督的;

18.5 借款人及其控制的公司違反其作為一方當事人與他人簽署的合同或協議或單方做出的承諾或保證,對其他債務構成違約行為或其他債務已被其他債權人宣告加速到期或可能被宣告加速到期;

18.6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發生了不利於貸款人債權的變化,包括但不限於擔保合同或其他擔保方式未生效、無效、被宣佈撤銷,或擔保人出現部分或全部喪失擔保能力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擔保義務,或擔保人違反擔保合同或擔保人其他任何承諾中約定的任一義務或承諾,或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毀損、滅失、價值減少,而借款人未能按貸款人要求另行提供所需新的擔保的;

18.7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規定履行還款義務;

18.8 借款人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以及有其他損害貸款人權益的行為;

18.9 借款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或其他任何承諾中的任何一項義務;

18.10 借款人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或涉及訴訟、仲裁、行政處罰及其他司法行政程序,可能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產生不利影響的;

18.11 借款人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18.12 借款人在作出本合同第五章中任何一項事實陳述時,在該事實陳述的任何重大方面存在着不真實、不準確或誤導貸款人違背本合同第五章的約定和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章 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第19條 保證人對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20條 保證人的保證範圍為:本合同第1條約定的主債權本金及其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上述範圍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費用,計入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但不計入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本金餘額最高限額。

第21條 保證人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如為多個保證人的共同保證,各保證人對全部債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任一保證人的違約行為都將視為全體保證人的違約行為,並且,各個保證人之間互為代理人,任一保證人的同意、接受或知悉都將被視為全體保證人的同意、接受和知悉。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債權確定;

(一) 本合同第1條約定的主債權的發生期間屆滿;

(二) 依據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主債權人宣佈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提前到期;

(三) 法律規定的被擔保的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23條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債權確定,發生以下效力:

(一)被擔保的債權確定時未清償的本合同項下的債權,不論該債權履行期限是否已經屆滿或者是否附加有條件,均屬於被擔保的債權範圍;

(二)被擔保的債權確定時,本合同第20條中約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項,不論在確定時是否已經發生,均屬於被擔保的債權的範圍;

(三)自被擔保的債權確定之日起,至被擔保的債權全部清償,若借款人發生未依約履行償債義務的情形,貸款人有權直接向保證人追償,保證人應立即向貸款人清償相應的債務。

第24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為本合同有效期屆滿後兩年。

第25條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債權確定後,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債務(包括借款合同約定的提前到期的情形),貸款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應在接到貸款人書面通知之日履行代為清償本合同項下債務的義務。

第26條 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而向貸款人支付的款項,按下列順序清償(1)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之費用;(2)損害賠償金;(3)違約金;(4)複利;(5)罰息;(6)利息;(7)本金。貸款人有權變更上述順序。

第27條 保證期間的約定:

27.1 保證期間,貸款人將本合同項下債權轉讓給第三方,無需徵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27.2 保證期間,借款人與貸款人協議變更借款合同,除展期或增加保證人所擔保的債權本金數額或借款人轉讓債務的變更外,其他變更不必取得保證人同意。

27.3 保證期間,保證人發生經營機制變化、註冊資本變動、股權變動、申請重組、和解、破產或出售、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任何重大資產等事項,應提前三十日通知貨款人;保證地址、名稱、法定代表人變化,應在變更後七日內通知貨款人。

27.4 保證期間,保證人發生任何足以影響貸款人權益安全的行為,應當提前二十日通知乙方,並獲得貸款人同意並按貸款人的要求落實本合同項下的義務與責任。

27.5 保證期間,保證人為其他第三方提供擔保,不得損害貸款人的利益。 27.6 貸款人與借款人就本同項下的其他債權債務簽訂合同或協議無須另行通知保證人。

27.7 保證人知悉任何損害或可能損害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事實發生或可能發生,包括但不限於借款人發生違約行為、停業、破產等,應立即通知貸款人。

27.8 貸款人有權隨時要求保證人提供反映其經營情況及資信的財務報告、財務報表或其他資料。

第九章 違約責任

第28條 違約責任

28.1 本合同生效後,各方均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義務時,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8.2 因借款人/保證人違約致使貸款人採取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的,借款人/保證人應承擔貸款人為此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十章 附則

第29條 本合同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表人簽章並加蓋雙方公章/合同專用章後即生效。

第30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合同各方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均由貸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31條 在借款額度有效期間內,借貸雙方依本合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的所有文件(包括不限於《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等各類憑證)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並構成一個合同整體。

第32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借款人壹份,保證人壹份,貸款人貳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33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33.1 本借款合同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編號。

33.2 借款人指定的借款賬户:

(1)開户行: 

户名: 

賬號: 

(2)開户行: 

户名: 

賬號: 

33.3 其他:

在簽署本合同時,貸款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已向借款人和保證人進行了詳細地説明和解釋,各方對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均無疑議,並對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限制或免除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借款人: (蓋章)

貸款人:

法定代表人: (簽字或蓋章)

保證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貸款公司勞動合同 篇4

出借人: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借款人: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借款金額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二、借款用途

乙方借款用途為: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_____月,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四、借款利息

1、借款期間,乙方按月息 2.0 %的標準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即利息為 __________元/月,約定借款期限內利息總額為¥:__________元。

2、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從借款發放當日起,每30日為一月,並以此計算月息。

3、借款利息分1次支付,若乙方提前還款的,利息按實際借款天數計算。

五、借款本金的歸還

乙方須於_____年___月___日前向甲方還清借款本金人民幣_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

六、合同解除

乙方有下列行為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將借款用於非本合同約定用途的。

2、乙方未按時支付利息超過20日的。

3、乙方遭遇重大訴訟或者嚴重經濟困難,出現預期還款困難未提供有效抵押擔保的。

4、乙方或保證人提供的資料、信息不真實的。

5、乙方有低價處臵資產、轉移資產、無償處臵資產等行為,可能導致還款困難的。

6、乙方或保證人提供擔保的財產有轉移、滅失、毀損等情形的。

7、乙方出現死亡/註銷/解散/吊銷執照/破產、嚴重殘疾、重大疾病、重大訴訟、經濟狀況惡化等導致或可能導致不能履行還款義務的。

8、保證人出現死亡/註銷/解散/吊銷執照/破產、嚴重殘疾、重大疾病、重大訴訟、經濟狀況惡化等導致或可能導致不能履行擔保責任的。甲方單方解除本合同時,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包括電話、短信、電子郵件、書面通知等任一形式)之時起12小時後合同解除,乙方應於合同解除之日將借款本息歸還甲方;利息計算至本金全部收回之日止。

七、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時支付利息的,逾期期間,乙方除支付約定利息外,甲方每日按約定利息的2倍向乙方加收罰息,直至全部利息、罰息付清為止。

2、乙方未按時歸還借款本金的,逾期期間,乙方除支付約定利息外,甲方每日按約定利息的四倍向乙方加收罰息,且乙方須並按應還本金的3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直至本、息等付清為止。

3、因乙方違約,甲方通過司法程序主張權利的,甲方為實現債權產生的全部費用(包括訴訟費、交通費、律師費—律師費按訴訟標的5%計算)由乙方承擔。

4、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自乙方違約之日起,乙方除支付約定利息外,甲方每日按約定利息的3倍向乙方加收罰息,直至本息、罰息等付清為止。

八、爭議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時,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九、附則

1、乙方及保證人承諾,向甲方提供的電話、地址等聯繫方式和全部資料、信息均真實有效。乙方及保證人提供的電話、地址和其他資料發生變化的,將及時書面告知甲方,因乙方及保證人未及時告知甲方導致的一切後果由乙方及保證人承擔。

2、本協議一式 貳 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

3、本協議自各方簽字或蓋章,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時生效,同時開始計算借款期限和利息。

甲方:

聯繫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聯繫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貸款公司勞動合同 篇5

借 款 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地址: 電 話: 郵政編碼: 通訊地址: 基本帳户開户行: 賬 號:

貸 款 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地址: 電 話: 郵政編碼: 通訊地址:

鑑於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貸款,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借款人與貸款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

1.1 幣種: 。

1.2 金額(大寫): 。

1.3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4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僅限用於 。

第二條 利率及利息的計付

2.1 利率執行: 。該利率系中國人民銀行現行相應期限檔次貸款的基準利率上浮 %。

2.2 本合同項下,借款人以 (大寫)個月為一期,按期還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計算。計算一期的正常利息採用月利率,本合同項下的月利率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 本合同簽訂後、放款前,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法定利率的,貸款人將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利率浮動水平按2.1條約定執行。

2.4本合同項下貸款實際發放後,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調整日的次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利率浮動水平按2.1條的約定執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調整日當日還款的,該期貸款仍執行調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調整日後還款的,該期貸款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

2. 5 利息的計算

2.5.1 借款人每月還息額=當月貸款餘額貸款天數日利率。

2.5.2 逾期貸款和挪用貸款的罰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額和實際天數計算。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 %,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 %;浮動利率貸款逾期或挪用後遇人民銀行調整基準利率的,貸款人有權相應調整本合同罰息利率,自人民銀行利率調整日起適用新的罰息利率。

2. 6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結息,貸款最後到期時利隨本清。結息日為付息日:

(1)每季末月的20日結息;

(2)每月的20日結息。

第三條 貸款的發放與償還

3. 1借款人以本公司名義在委託銀行開立存款帳户,賬號: ,作為貸款人發放貸款的賬户。公司財務部審核確認借款人證件、借款合同、貸款金額、貸款期限無誤後,最晚於次日將貸款支付到帳。

3.2借款人的提款應至少提前3個銀行工作日辦理相關手續,並應符合下列放款計劃。放款日 放款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3. 3在下列條件全部符合前,貸款人有權拒絕放款:

(1)借款人已辦妥有關的政府許可、批准、登記等法定手續及貸款人要求辦理的其他手續,且前述許可、批准或登記等手續持續有效;

(2)本合同項下擔保合同(如有)已生效並持續有效;

(3)借款人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4)借款人沒有違反本合同的約定。

3. 4實際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額以《借款憑證》的記載為準。

3. 5借款人應按第1.3條約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計劃按時還款,《借款憑證》記載的到期日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時,以《借款憑證》的記載為準:到期日 還款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3.6提前歸還貸款的,按實際天數計算利息。

3.7借款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應由借款人的合法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在借款人財產範圍內繼續履行已借款項的還款義務,若借款人無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或繼承人、財產代管人拒絕或者怠於履行借款合同的,公司有權處分抵押物和質押權利,追究保證人連帶責任。

第四條,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4.1 借款人是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民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4.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借款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貸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報表、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貸款人隱瞞可能影響其財務狀況和還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五條 貸款人的權利與義務

5.1 貸款人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金、利息(包括複利、逾期及挪用罰息),收取借款人應付的費用,行使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5.2 對借款人提供的財務、經營資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 借款人的義務

6.1 借款人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和幣種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並支付利息。

6.2 借款人不應將本合同項下貸款挪作他用。

6.3 借款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費、鑑定費、評估費、登記費、保險費等。

6.4 借款人應遵循貸款人與辦理貸款業務相關的業務制度及操作慣例,包括但不限於配合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和借款人經營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貸款人要求的一切財務報表、其他資料及信息,並保證所提供文件、資料和信息是真實、完整、準確的。

6.5 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項時,應當至少提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並且,在清償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或提供貸款人認可的還款方案及擔保前不應採取行動:

(1)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重要資產、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

(2)經營體制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實施承包、租賃、聯營、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出售、合併(兼併)、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產權轉讓、減資等。

6.6 借款人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7日內書面

通知貸款人:

(1)修改章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通訊地址或營業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作出對財務、人事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2)借款人或擔保人擬申請破產或可能或已被債權人申請破產;

(3)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資產或本合同項下擔保物被採取了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

(4)為第三方提供保證,並因此而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5)簽署對其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6)借款人或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或營業執照被吊銷;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涉及違法活動;

(8)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對借款人經營、財務狀況或償債能力有負面影響的其他事件。

6.7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發生不利於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及時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本款所稱“變化”包括但不限於: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營業執照被吊銷、申請或被申請破產;擔保人的經營或財務狀況有重大變化;擔保人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可能減少或被採取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擔保人在擔保合同項下有違約行為;擔保人與借款人發生爭議;擔保人要求解除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未生效或無效或被撤銷;擔保物權不成立或無效;或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借款人必須提供公司認可的有效擔保方式,並與貸款人簽訂相關的的擔保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協議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自願接受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貸款人有權按照公證書賦予的強制執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抵(質)押合同》中約定的抵(質)押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八條 貸款的提前到期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貸款人有權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單方面宣佈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並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所有到期貸款本金並結清利息:

(1)借款人在第四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2)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

(3)第6.6條所列應通知的任何事項之一實際發生,貸款人認為將影響其債權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與貸款人訂立的其他合同時,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且經貸款人催告後仍未予以糾正。

第九條 違約及違約責任

9.1 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按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或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計收利息,並對應付未付利息計收復利。

9.2 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的,應當承擔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催收費、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

9.3 借款人有逃避貸款人監督、拖欠貸款本金及利息、惡意逃廢債等行為時,貸款人有權將該種行為向有關單位通報,並在新聞媒體上公告。

第十條 扣劃約定

10.1 借款人有到期應付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或其他費用時,授權貸款人扣劃借款人在委託銀行開立的任一賬户中的資金用於清償。

10.2 扣劃後,貸款人應將扣劃所涉賬號、借款合同號、《借款憑證》編號、扣劃金額及剩餘的債務金額通知借款人。

10.3 扣劃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借款人全部債務時,應首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費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

10.4 扣劃所得款項與需抵償的債務幣種不一致的,按委託銀行在扣劃日公佈的匯率折算為抵償債務的金額。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依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由 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

12.1借款人已通讀上述條款,貸款人已應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應説明,借款人對所有內容無異議。

12.2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憑證》以及雙方確認的相關文件、資料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2.3本合同經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貸款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後生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簽約雙方及擔保人各執一份。 

借款人(公章) 貸款人(單位印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年 月 日 簽署日:

貸款公司勞動合同 篇6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住址:

現居住地址:

家庭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___固定期限__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合同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 合同期限前1-3個月為試用期。即____年___月____日起計算。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三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 部門從事__________崗位工作。

第四條 甲方根據經營情況和乙方工作業績能力表現,可以變更或調整乙方的職位和工作內容。

第五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六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本公司內,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乙方實行八工時制,每週工作日為週一到週五。

第八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和法定節假日的權利。年休,產假、孕假等其他休假按照新勞動法規定處理。

勞動報酬

第九條 工資分配遵循按勞分配原則。甲方每月15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遇節假日可以微調發薪日期。

第十條 乙方試用期的月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元整(税前),轉正後的月工資為人民幣______ 元整(税前)。乙方的個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十一條 乙方任職不同的職位和不同的級別享受相應的工資和獎金。甲方將根據乙方的業績、能力和表現調整乙方的工資和獎金。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根據實際經營狀況、規章制度、對乙方考核情況,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獎罰記錄、崗位變化等,調整乙方的工資標準,但不可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1、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社會保險與福利待遇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甲方按公司相關制度補貼社保金,其餘部分由乙方自行繳納或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等各項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條件與勞動保護

第二十一條 甲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工作規範、操作規程、勞動安全衞生制度;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衞生標準的工作場所和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須的勞動工具。

第二十二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三條 乙方須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崗位規範、工作流程、操作規定、勞動安全衞生制度,自覺預防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 甲方根據工作的需求,對乙方進行必要的業務、技能、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勞動安全衞生等有關規章制度的培訓教育。

勞動紀律

第二十五條 甲方依法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六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履行所從事職位的職責;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規範;愛護財產;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職業技能。

第二十七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處理,或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其他

第二十八條 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員工手冊,均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條 甲乙雙方另行簽訂的《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乙方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試用期內應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另:(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經濟補償與賠償、勞動爭議處理均按新勞動法規定執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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