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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勞動合同崗位(精選3篇)

變更勞動合同崗位(精選3篇)

變更勞動合同崗位 篇1

甲方:

變更勞動合同崗位(精選3篇)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乙方: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對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變更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勞動合同變更內容:

二、本協議簽訂後,原勞動合同仍繼續履行,但變更條款按照本協議執行。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代表(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

1、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這就是説: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採取自願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後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再次,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後,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後,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變更勞動合同崗位 篇2

根據公司《雙向選擇、竟聘上崗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部門資格審核,公司組織崗位競聘的考試、考評等有關程序,按照競聘成績的排名: 同志,由原 崗位(崗位類

別: ),變更到 崗位(崗位類別: 崗級: 級)。

聘任日期自 年 月 日直至再次競聘新崗位為止(自聘任之日起一年內不能參加新的崗位競聘)。

聘任期間,履行受聘崗位的崗位職責,完成崗位工作任務,按照公司、部門的績效考核和管理辦法,執行所競聘崗位的崗級,享受該崗位的有關待遇,聘期屆滿自動解聘。

甲方:(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變更勞動合同崗位 篇3

1、乙方同意甲方工作需要,(工種)工作; 2、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3、乙方工作應達到標準。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章)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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