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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終止合同(精選3篇)

勞動合同終止合同(精選3篇)

勞動合同終止合同 篇1

模板  你與我單位訂立了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內從事 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按下列第 條  款規定解除或終止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  

勞動合同終止合同(精選3篇)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六、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  送達時間:年____月____日 簽收時間:年____月____日  注:《證明書》一式四聯,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  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佔企業職  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____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  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  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勞動合同終止合同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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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與我單位訂立了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內從事 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按下列第 條

款規定解除或終止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

送達時間:年 月 日 簽收時間:年 月 日

注:《證明書》一式四聯,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

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佔企業職

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

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

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勞動合同終止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與乙方__________原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合字第__________號_____________合同,現因________________使__________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該合同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日予以終止。因終止合同給______方造成損失計__________元,由______方負責賠償。賠償金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分______次付清,特此協議。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協議書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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