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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勞動合同範本參考

導遊勞動合同範本參考

《旅遊法》明確了導遊與旅行社的勞動合同關係。下面是關於導遊勞動合同範本,歡迎閲讀!

導遊勞動合同範本參考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省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有關規定,_____旅行社(甲方)因工作需要與(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定本合同並共同遵守合同所列各項條款。

一、同期限: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月____日。

二、工作任務:乙方在導遊崗位上從事導遊工作,按照旅行社和《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的要求,按時優質完成任務。

三、勞動保護:

a)甲方根據本企業規定為乙方配發工作服。

b)帶團外出含個人旅遊保險。

c)利用淡季免費對導遊進行各地景點考察學習。

四、勞動報酬:工資採取與經濟效益掛鈎考核的辦法,多勞多得。

1、乙方組團出遊的,乙方獲利潤的____%。

2、帶遊客到華西賓館、羅敷女賓館住宿提____%酬金。

3、由旅行社委託地接:東山門____元/次、西山門____元/次、西嶽廟____元/次。

4、外出帶團____元/天。

五、勞動紀律: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旅遊政策法規,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業務學習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維護甲方的聲譽,愛護甲方的財產。給甲方造成損失按____--____倍賠償。

六、合同終止:凡有違反政策法規的或嚴重違反甲方有關規章制度的,甲方有權終止和同。

七、以上合同條款如有未盡事宜可協商補充,補充合同與原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_____旅遊管理局一份。

甲方:_____旅行社

乙方:

導遊證編號:

_____旅行社總經理:

電話:

手機:

傳真: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延伸閲讀:

根據國家旅遊局《2019年全國檢查導遊員情況通報》,自“導遊管理系統”開始運行至2019年底,系統內登記導遊員已達737720名,旅行社、導遊服務機構所屬導遊員分別為275239人和462481人,佔全國導遊員總數的37.31%和62.69%。對於近63%的社會導遊而言,搞清楚自己與誰有勞動合同關係尤為重要,一旦在帶團工作中發生人身傷害,可以合理主張合法權益。

導遊受旅行社委派,為旅行社帶團,是否就可以認定導遊與旅行社形成勞動合同關係?筆者認為,這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旅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參加導遊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遊行業組織註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遊證。”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遊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旅遊法》明確了導遊與旅行社的勞動合同關係。但在實際操作中筆者發現,對於“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遊依法訂立勞動合同”這一條款,旅行社的解讀不盡相同。比如,一家旅行社聘用與另外一家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的導遊,是否需要再簽訂勞動合同;旅行社委託導遊服務機構的導遊帶團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等等。

旅行社一旦與導遊形成勞動合同關係,就意味着該旅行社要為該導遊繳納社會保險費,發工資。更重要的是,導遊帶團過程中一旦發生人身傷害,旅行社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事實上,如果這名導遊能夠一年四季都為這家旅行社工作,旅行社願意為其提供法律所要求的各種保障,但對於導遊服務機構派遣的導遊,旅行社不願意也不可能與只為其帶過一次團或偶爾帶團的導遊簽訂勞動合同。

從頂層設計的角度看,《旅遊法》沿用《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申請領取導遊證雙渠道制度。筆者以為,正是這項制度,讓導遊的勞動合同關係複雜了。

在界定導遊勞動合同關係問題上,《旅遊法》規定的“在相關旅遊行業組織註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遊證”和“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遊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制度設計似乎不太兼容。

這就意味着,《旅遊法》設立的導遊勞動關係制度,並沒有真正解決導遊的勞動合同關係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很明確,沒有爭議。有爭議的是,導遊服務機構到底是一個什麼組織,是否屬於《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範疇?是否應當與導遊簽訂勞動合同?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的,經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遊服務公司登記,方可持所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者登記證明材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申請領取導遊證。”

《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旅行社聘用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向其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報酬。”

這個規定似乎規定的很明確,旅行社只要聘用導遊就要與導遊簽訂勞動合同。但現實問題是,我國有70多萬導遊、2.7萬多家旅行社,他們彼此之間有相互交叉的合作關係。在旅遊旺季,一家旅行社要與所有合作的導遊簽訂勞動合同,需耗費不小的人力和物力。

《國家旅遊局關於促進導遊行業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二、充分發揮導遊行業組織的作用,(五)推動導遊註冊工作平穩過渡。各地旅遊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導遊行業組織按照《旅遊法》的規定履行導遊註冊職能,社會導遊人員服務管理機構將不再承擔《國家旅遊局關於建立社會導遊人員服務管理機構的指導意見》規定的註冊登記工作。各地應結合導服機構的性質與市場發展情況,制定具體的過渡辦法與時間推進表,鼓勵導服機構積極探索向勞務中介機構或勞務派遣單位轉型。”

按照該規定,導遊服務機構今後可能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導遊行業組織,原來在導遊服務機構註冊的社會導遊將由導遊行業組織管理。導遊行業組織會與導遊簽訂勞動合同嗎?未來可能的情況是,社會導遊將與勞務派遣單位形成勞動合同關係,但時間尚未確定。

《國家旅遊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導遊勞動權益保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導遊指導意見):“二、主要工作:(四)理順旅行社與導遊的關係:旅行社應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的導遊簽訂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期限應在1個月以上。勞動合同應明確雙方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休息休假、勞動保護與勞動條件等內容。臨時聘用的導遊,應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並獲得原用人單位同意的人員。臨時聘用時,旅行社可與其簽訂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此規定需要界定的是,什麼是人事關係?社會導遊在導遊服務機構或導遊行業組織註冊,其關係是否屬於人事關係?

基於我國公法性判斷標準,人事關係一般表述為:國家機關(包括參照《公務員法》執行的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與其具有公職身份的工作人員的勞動力使用關係。它不包括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勞動力使用關係,也不包括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聘用關係。

二、現實情況及建議

目前,中國導遊的勞動關係和人事關係如下:⒈與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的專職導遊;⒉具有公職身份的社會導遊,通過導遊服務機構換髮導遊證,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人事關係的導遊;⒊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導遊。

按照《導遊指導意見》的規定,旅行社聘用導遊時:⒈如果該導遊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則旅行社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合同。⒉如果該導遊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且獲得原用人單位同意的人員,則旅行社與其簽訂勞務合同。

這項政策的好處是:如果導遊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則旅行社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比如,旅行社在聘用導遊服務機構、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的社會導遊時,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且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上。在這個勞動合同期限內,其他旅行社再聘用這位導遊,僅需要簽訂勞務合同。

我們知道,旅行社不願意簽訂一個月一簽的勞動合同,其原因不僅僅是社會保險費用高、承擔的責任風險大,更重要的是這類導遊的忠誠度不高。從這個角度講,這項政策能否有效落地,還需要實踐檢驗。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旅行社如何與導遊簽訂勞務合同。按照規定,“臨時聘用的導遊,應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並獲得原用人單位同意的人員。臨時聘用時,旅行社可與其簽訂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即只有臨時聘用導遊才能與旅行社簽訂勞務合同,而界定臨時聘用導遊的前提是“獲得原用人單位同意”。比如,一導遊的人事關係在工商局,旅行社在聘用時,該導遊要獲得工商局領導的同意;再如,一導遊的勞動關係在某國有企業,旅行社在聘用時,該導遊要獲得該國有企業領導的同意;還有,一導遊勞動關係在其他旅行社,旅行社在聘用時,該導遊要獲得其他旅行社領導的同意。很明顯,前兩種情況的操作性不強。

因此,《導遊指導意見》能否有效落地,指導旅行社與導遊的勞動關係、勞務關係,還需時間檢驗。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位社會導遊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他在給某旅行社帶團過程中,若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該導遊能否依據《導遊指導意見》,“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的導遊簽訂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期限應在1個月以上”的規定,主張與旅行社勞動合同關係成立?

筆者認為,想要徹底解決導遊的勞動關係問題,還需要從頂層設計開始。其實,解決導遊的勞動關係問題,既複雜,又簡單。複雜的是,現行導遊證申請實行雙渠道,即要麼與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要麼通過導遊行業組織申請導遊證,這種制度設計,是勞動關係混亂的原因之一。

筆者以為,現今,導遊供給處於供過於求狀態。對於那些勞動關係和人事關係不在旅行社且經常不帶團的社會導遊,沒有及時處理,是導致導遊勞動關係混亂的又一原因。

簡單的是,可取消導遊行業組織可以申請導遊證的規定,統一由旅行社申請且所有申請導遊證的人員必須與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凡是未與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的持證導遊,一律取消導遊證,不得再執業。這樣便可以從根本上解決導遊勞動關係難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旅行社願意為“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的導遊簽訂勞動合同”,一旦這位導遊出事,該旅行社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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