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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用工協議書

勞動用工協議書

甲方(單位)名 稱:

勞動用工協議書

法定代表人:

注 冊 地 址:

聯 系 電 話:

乙方(員工)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聯 系 電 話:

家 庭 住 址:

鑑於乙方為離、退休、或者與其他單位有勞動用工關係的人員,不具備與本單位有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聘用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經雙方協商,本協議的期限為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終止。

第二條 甲方聘請乙方擔任 工作,工作地點 ,如因工作變化的需要或乙方自身能力和業績等因素,甲方可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同時薪金根據崗位增減。

乙方必須接受甲方的領導和管理,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務。

第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為40小時,其中每週六為固定加班工作時間,每週休息日為週日。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加班的原則上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確實無法安排補休的,按規定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下列情況不屬加班範疇:①、自身原因致使工作不能及時完成而需加班的;

②、按項目或計件提成計酬需加班的。

第五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按照公司《假事制度》執行。

第六條 甲方每月8日以人民幣形式發放乙方上個月工資(節假日順延),乙方工資為 元/月,每月固定的超時加班工資 元。乙方個人收入所得税由自己承擔,甲方代扣代交。

第七條 乙方已經離、退休的,其離、退休費(包含各項補貼)、醫藥費、非因工死亡喪葬費以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均由其原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負責發放,甲方不再另行發放。乙方與原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其社會保險費用在原單位交納。

第八條 乙方在本合同期間因工傷殘、死亡的,其醫療費用、喪葬費撫卹費等待遇,由甲方按照本省市工傷保險待遇規定的標準負擔全部費用。

第九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一條 甲方依法建立有關經營管理制度,並對乙方進行教育、培訓。乙方應自覺學習、接受培訓並參加有關規章制度考試,自覺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含《員工手冊》、《職員行為手冊》)、工作流程、操作規範,提高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技術水平。

第十二條 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選拔、指定乙方參加有關提升管理能力和專業技能的專項培訓,乙方需按甲方培訓管理制度與甲方簽訂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乙方必須遵守甲方有關保密制度,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不得做出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即使乙方與甲方解除、終止本協議之後,乙方仍然有義務保守未超出解密期限的甲方商業祕密。甲方定義的涉密人員與甲方簽訂的保密協議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嚴重違反者,直至解除本協議。

第十五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解除、續訂本協議。變更、解除、續訂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終止:

(一)協議期滿的;

(二)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三)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五)以隱瞞嚴重疾病、編造學歷和工作經歷等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的;

(六)違反法律的行為證明其不適合繼續從事甲方所在行業業務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七條 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協議時,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日內,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拒絕移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在甲方擔任經營、管理和研究重要任務,有關工作任務未能交接清楚的;或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由於其他問題在被審計、審查期間的,在上述問題未了結之前不得解除本協議。

第十八條 本協議解除或終止的,甲方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九條 乙方對甲方的商務資料、技術資料、有關文件、商務信息、員工薪資等負有保密義務,如由於乙方故意或過失泄密而使甲方造成損失。甲方有權追究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乙方違反《培訓(考察)服務協議》約定的服務期內提前解除本協議的,應當按《培訓(考察)服務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一條 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工作交接、保守商業祕密和競業限制規定,以及其他行為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按約定和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條款: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的附件包括: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簽訂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雙方簽字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標籤: 用工 協議書 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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