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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勞務合同模板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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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勞務合同模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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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為_________ 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本合同於_________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第五條 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乙方加班工資基數為每日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執行。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範圍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每月____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_________。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 。

第九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執行。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

第十一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二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條 乙方應遵守[、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並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第十七條 當事人依據第十六條第(二)項的約定,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含15日)書面答覆對方;15日內未答覆的視為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第十八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接觸勞動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後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一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合同:

(一)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的;

(二)因防治工業污染源搬遷的;

(三)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解除本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在甲方連續工作XX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

(五)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六)建設徵地農轉非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七)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八)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的。

第二十三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應予已辦理相關手續。但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期限界滿後,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

乙方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關係即行解除。

八、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產、解散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限界滿前30日,甲方應將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乙方1日工資的賠償金。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本合同並及時辦理續訂手續:

(一)甲乙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屆滿後,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仍存在勞動關係,乙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

出現本條第(二)項情況,雙方就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12個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九、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標準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二)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一)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屆滿,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仍存在勞動關係,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乙方相當於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於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甲方裁減人員的。

第三十二條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標準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

第三十三條 甲方解除本合同後,未按規定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需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還應加發50%的醫療補助費,患絕症的加發100%的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甲方出資培訓和出資招接收的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的賠償標準為

第三十七條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規定的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保守商業祕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約定_________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九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_________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四十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證機關(蓋章)________________

簽證員(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勞動合同續訂書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_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續訂合同_________終止。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同意,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籤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後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三十九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煉、準確,不得塗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延伸閲讀:如何寫好勞務合同】

合同寫得好與不好怎樣衡量呢?這就像我們人體,我們沒有感到那個器官存在的時候,身體是好的。如果我們感到哪個器官在那裏工作,那就是有毛病了。你看啊,感到鼻子不通就是感冒了。感到喉嚨癢是得咽炎了。感到胸口疼是得胃病了。心臟本來跳着不停,但當我們感覺到心臟在那裏跳的時候,如果不是在劇烈運動之後,便是得了心臟病。如果我們寫的合同能讓人很輕鬆地讀完,就基本上可以。“讓人很輕鬆地讀完”,這個其實不難的,內容方面應有盡有,沒有丟三落四缺胳膊少腿;結構方面邏輯嚴謹,層次分明;語句方面沒有語句不通,沒有讓人臨時斷句改標點符號,沒有前言不搭後語,沒有讓人一頭霧水不知所云;文字方面用詞準確,文字洗練,沒有錯字,沒有佶屈聱牙,沒有華麗辭藻,也不是口語白話;格式、字體、字號、行間距等都不難看……。當然,這不難的要求是一大堆。人健康長壽就是身體哪地方都好還要精神狀態好,如果腦袋心肝五臟腸子肚子只要有一個地方出了大問題就沒命了。法律上的合法與違法也是這樣的,合法要“具備下列條件”,違法則只要“有下列行為之一”。如《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毛主席説,做一點好事並不難,難的是一輩子做好事,不做壞事。扯遠了哈,言歸正傳。

下面結合以往看過的公司合同,和大家一起探討一下如何把合同打扮的是婚禮上的新娘,至少看上去很美。XX年,美國弗羅裏達州有位叫傑姆斯.馬丁的律師寫了篇《寫好合同五十招》,他是從律師代書的角度來説的,有些觀點與我的看法還真差不多,有興趣的可以上網看看,我這有英文本和漢譯本,可以向大家提供。現在就説我的雕蟲小技哈。

一、合同是寫給誰看的

合同的功能大抵是確認雙方的合作或交易關係,細化權利義務,提示和規避風險。有口頭的要約和承諾,説好了,雙方的民事法律關係及權利義務就明確了,不一定要寫在紙上,風險提示和規避也不一定要寫在紙上。之所以要製作“合同書”,一是備忘;二是備案、審批、記賬等要紙質文件;三是為打官司準備證據。而備忘不一定要雙方簽名蓋章,也不需要寫的那麼規範,自己在小本上寫幾句就行了。作為備案、審批、記賬依據,則也不需要寫那麼長,那麼細緻,就打個證明也是一樣。看來,合同最根本的作用是訴訟證據。大家都知道,債權人記性好,債務人記性差。有一句老話説“千年的黑字會説話”,時間長了,在法庭上就靠這白紙黑字説話了。咱這就整明白了,我們寫的合同主要是為了給法官看的,雖然絕大部分合同最終沒有落到法官手上。不過,我們的有些合同,是事情都做完了,只是存檔的需要才補的,這些合同永遠不會送到法官、仲裁員手上,其實怎樣寫都無所謂。

將來看合同的法官呢,他不是我們公司的人,也不是我們客户公司的人,我們做生意時他連旁觀者都不是,對我們之間的事他壓根兒就不知道,並且對我們業務上的很多專業問題,他都不懂,至少不在行,但是他手上握着裁判大權,脾氣不一定温柔,還很忙。我們寫的合同要讓法官一看就明白,而且裏面沒有既可以這樣理解,又可以那樣理解的問題。不但沒有歧義,也沒有含混不清的問題,沒有掛一漏萬,沒有喪權辱國的條款,也沒有把現金寫成黃金……

合同是寫給法官看的,這一條很重要。同一個問題,寫給不同的人看的,那寫法肯定是不一樣的。

二、標題——要對合同定性

文章的標題既要像做翻譯要求的“通、達、雅”,還要言簡意賅。舊時翻譯法國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為《法意》,翻譯意大利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為《霸術》,譯者真是用詞極為精到、吝嗇。

(一)按合同標的確定標題的前半截。

先明確合同的標的是“物”,還是“行為”,即是找對方要東西,還是要對方幹活。

1.標的為物的合同如買賣、租賃、借款、借用。這種合同相對簡單,寫標的、價金、期限三條就成立了,寫一頁紙就算很詳盡的。過去工商局有印好的“合同紙”,買兩本回來,撕下兩頁,夾上覆寫紙填空就行了,一般出不了大問題。

2.標的是行為的如定作、施工、代理、演出等,因為還有待行為來出成果,而行為一般有技術含量,經常合同履行期較長,名堂比較多,合同就要囉嗦些,經常寫成了“合同書”。

(二)按雙方追求的方向確定標題尾部。

公路上跑的汽車,有同向行駛的,也有對向行駛的。大家把同向行車的交通事故叫“追尾”,把對向行駛的交通事故叫“撞車”。合同也是這樣,有同向的,也有對向的。

我們都是來自五湖四海,為了一個共同的革命目標走到一起來了。一起開公司,合夥做生意,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各方的權利義務都是一樣的。但是,我們幫你幹一天活,你給我們技工一百塊錢,普工八十塊錢,我們得到錢,你得到勞務。我買一根冰棒,我得到冰棒,你得到錢。這雙方的權利義務是相反的。

我們一起看幾個法條:

1986年《民法通則》第30條“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第31條“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第52條“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第53條“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1993年《公司法》第80條“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第174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XX年《合夥企業法》第9條“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書、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1986年《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

1999年《合同法》第2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這裏説“合同是……的協議”。就是説,“協議”是個大概念,“合同”是個小概念,合同是協議的一種。

合同法上的這個定義完全符合“屬加種差”定義法。什麼叫“屬加種差”?這是給一個概念定義的基本辦法,就是描述一個屬內的這個種與其他種的差別。比如,從生物學的角度給“人”的定義是“人是一種能製造並使用工具進行勞動的靈長類動物”。生物分類的等級是界、門、綱、目、科、屬、種7級,“種”是最低一級。現在前頭又加了個“域”級,“門”以下的每級都可再分細“總”、“亞”、“下”級,一個“屬”裏有很多“種”。邏輯學上過去把大小概念之間的關係叫“種屬關係”,現參考生物分類的用詞,改稱“屬種關係”。種最小,屬第二小。扯遠了,言歸正傳。

1.同向的稱“協議”。如打夥求財的合夥協議、聯營協議、合作協議等。我念一份明朝時的合夥契紙規範文本給大家聽聽哈:

竊見財從伴生,事在人為,是以兩同商議,合本求利。憑中見某某某,各出本銀若干,同心竭膽,營謀生意。所得利錢,每年面算明白,量分家用。仍留資本,以為源源不竭之計。至於私己用度,個人自備,不得支動店銀,混亂帳目。故特歃血定盟,務宜苦樂均受,不得匿私肥己。如犯此議者,神人共殛。

這是目前僅見的中國古代最早的合夥契約的契式,載《新刻徽郡補釋士民便讀通考》。過去的“婚約”也屬這種,但舊社會把婚姻的締結視為買賣,稱為婚姻契約。東瀛的和田瑞律師為孫逸仙和宋慶齡擬訂婚書名稱為《誓約書》。

2.對向的稱“合同”,過去叫“契約”。買賣就是一方要東西,另一方要錢,雙方追求的目標相反。比如買賣合同、加工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借款合同等。就是互易也是你要這東西,我要那東西,現在北方人趕集仍然存在互易。我們的《合同法》分則上全是這樣的交易性合同。從字面上説,我們現在説的合同應該叫契約,而協議應該叫合同才是。但是約定俗成的東西,只能這麼説。比如,“打掃衞生”、“救火”、“救災”、“非要你去”等很荒唐,但大家不會誤解。如果我們現在把《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題寫成《房屋賣契》,相反人家會説我們是孔乙己,往高裏説也是辜鴻銘。

我們地產開發公司、管道燃氣供應公司要訂的合同忒多,除了拐賣人口、販毒、販賣軍火以外,幾乎什麼合同都有。但主要是設計、施工、定作、買賣、勞動、勞務合同。我建議:

1.股東之間或合作伙伴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文件叫投資協議書、合作協議書。

2.與工程有關的設計、施工、監理合同,一般用國家範本。只要填空過細點,一般不會出大問題。這不要怕浪費紙和墨粉,老闆做這麼大的事業事,不在乎那點紙墨錢的。名稱不要寫什麼“管道溝開挖合同”或“某某工程合同”,應寫“管道溝施工合同”或“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3.買現貨的,用買賣合同。名稱上不要叫什麼採購、供貨、供銷、購銷合同。凡需要臨時生產、製作的,如專用設備、有公司標記的服裝、圖文聲像廣告等,用承攬合同(或定作合同),不叫訂購合同。也不必寫“簡易合同”,合同的繁簡長短不體現在題目上。

當然,立法上“合同”、“協議”這兩個詞的使用有時候也偶爾有混用的,如《物權法》上就有房屋買賣協議的説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上則並用。

XX年《物權法》第15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20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127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第138條“採取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這裏前面的“招標、拍賣、協議”是動詞,而後面的“合同”是名詞。

第157條“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1979年《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2條“中國政府依法保護外國合營者按照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協議、合同、章程在合營企業的投資、應分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3條“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1988年《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5條“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應當將中外合作者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政府(以下簡稱審查批准機關)審查批准。審查批准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四十五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三)標題最後要不要寫“書”字?

當然要寫,老闆之間口頭協商好了就是“協議”、“合同”,這“協議”、“合同”是指雙方合意。我們把老闆們的“合意”寫成文字,就像孔夫子的學生把老師平時説的話記下來編成《論語》一樣,我們把老闆口頭協商的結果做成書面文件,就是“協議書”、“合同書”。這《協議書》、《合同書》是雙方老闆們“合意”的物質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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