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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體合同(精選18篇)

企業集體合同(精選18篇)

企業集體合同(精選18篇)

企業集體合同 篇1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改革,促進開放,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最大限度地調動全體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促進企業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雙方在自願和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籤訂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是雙方在企業發展、科學管理、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等方面應遵守的行為規範和共同準則。

第三條 企業實行集中管理,凡企業範圍內的各------科室、職工均應遵守本合同。

第四條 合同雙方都有義務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在法律、法規範圍內,通過共同努力,不斷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管理水平和職工待遇。

第五條 企業保障職工代表依法行使同主管理權力。

企業及工會鼓動職工利用業餘時間學理論、學法律、學管理、學文化、學科學、學技術,提高職工技能,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企業及工會禁止職工從事有損企業的行為和活動。

第六條 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

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之標準。

第七條 工會作為全體職工的代表,有義務引導職工政確處理與企業的勞動關係,有義務教育職工認真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遵守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改革措施,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促進企業的發展。

工會應動員職工積極支持企業開展兩個文明建設,堅持改革開放,發展生產,降低成本,提高質量和經濟效益,教育職工與企業建成命運共同體。

第八條 企業應尊重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按時向工會撥繳經費,在研究,制定各項涉及職工利益的措施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支持。

企業制定的措施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二章 勞動關係的建立和終止

第一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工作的需要,有權自主決定招工的時間、條件、方式、數量。招工工作堅持男女平等、雙向擇優錄用的原則。

第二條 企業分別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力和義務。工會應幫助,指導職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有權對企業執行勞動合同情況進行監督,並就違反勞動合同的情況向企業提出書面答覆,並委託工會在適當範圍內公佈。

第三條 企業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處理違紀職工,但事先應當徵求工會意見,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建議企業重新研究處理。

企業處理違紀職工和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決定和文件,實行工會會簽制度。

第四條 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五條 企業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企業工會主席擔任。調解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調解結果應出具書面結論。

第六條 在勞動合同期間,如發生企業被兼併、合併、破產、拍賣或職工離退體、退職、死亡,勞動關係自然解除。

第三章 勞 動 報 酬

第一條 企業堅持按勞分配,堅持個人收益向個人勞動成果及所在單位經濟效益相結合,通過嚴格考核適當拉開收入擋次。

第二條 企業實行以崗位技能工資為主的多種工資分配形式。

第三條 對於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報酬,企業依合法規章制度扣罰金額時,以保障職工最低生活為前提。

違反前款規定,企業須退還扣濫罰部分,並按扣濫罰部分%的金額向職工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工資以------形式支付給職工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領取時,可由其授權的人代領,代領者必須在工資發放明細表簽名欄簽章方可領取。

第五條 工資必須按月支付,因故不能按時發放工資的必須向工會説明情況。

第四章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

第一條 企業實行每天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小時的工作制度。

第二條 企業根據{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在保障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和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基礎上,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企業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企業應説明情況,工會及職工應予支持。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過1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小時。

第三條 在法定節假日和公體日工作不能間斷的需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工作需要及用户急等交貨趕製急件的,通過與同級工會和職工協調方可加班。

第四條 下述情況,職工必須服從安排: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第五條 企業實行的節假日及公體日;

元旦{一月一日}放假壹天;春節{農曆正月七年級;二;三放假叁天;國際勞動節{五月一日}放假壹天;國慶節{十月一日;二日}放假貳天;以上7天法定節假日如蓬公休日,應予順延。婦女節{限於婦女。三月八日}----;少數民族節假日根據規定執行。

第五章 勞動安全衞生

第一條 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衞生規程各標準,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條 企業應當不斷改善勞動條件,高度重視安全主產。認真搞好勞動保護工作。勞動安全衞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引進設備工程項目的勞動安全衞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三條 企業必須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防護及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和發放保健津貼。

第四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持證上崗。

第五條 企業必須按時發放勞保用品。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認真搞好安全生產文明生產,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勞保用品,對不安規定穿,和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職工,企業有權拒絕其上崗或責令其下崗。對違反操作規程的職工,企業有權查處。職工對企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工會有權提出意見並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一條 企業應充分考慮自身特點,視工作需要招收部分女職工。

第二條 企業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育等為由辭退女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條 在普級、普職、評定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等方面,堅持男女平等

第五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景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它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温、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21

第七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和哺育期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八條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哺育時間視為正常勞動時間,工資按-------工資加補貼執行。計劃生育假期間待遇按國家計劃生育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一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

{1}本合同的部分條款與國家、省、市的法律法律有衝突的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補充,完善和變更部分條款的

第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終止合同

{1}合同期滿;

{2}因不可抗力致使企業不能恢復正常經營生產,合同難以履行時

第三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合同;

企業發生關、停、並、轉、抵、租、破、賣,原合同內容不適應時。

第四條 合同期滿---月前,合同雙方應協商擬訂新的集體合同或協商集體合同的續訂。

第五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及續訂均需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並履行手續後方能生效。

第八章 雙方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 本合同對企業、工會和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企業、工會和全體職工均應嚴格履行合同的保項條款。

第二條 企業要求全體職工努力完成企業經營針、生產、效益目標。企業履行合同中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衞生、女職工及成年工特殊保護等款的義務。

第三條 企業保障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

第四條 企業依法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其中勞動人事、勞動分配、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全員勞動合同制方案及企業經營方針、奮鬥目標等,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企業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努力實現。

第五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時,應提前30天向工會的職工説明情況,聽取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方可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時,應優先考慮錄用被裁減人員。

第六條 工會應教育職工努力完成勞動生產任務,提高企業經濟效益,開展勞動競,提高文化素質、職企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衞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的職企業道德,推進企業文化建設。

第七條 工會應努力動員職工完成工廠制定的目標任務。

第八條 工會對企業違反本合同的行為應予制止的糾正。

第九條 工會對違章指揮,有損職工安全的行為要求企業有關部門予以糾正和認真處理。

第十條 對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工會有權要求企業有關部門予糾正和認真處理。企業應支持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為工會開展各種活動提供物質和經濟保障。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企業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或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會議達成的協議,應記錄在案,並向職工公佈,經報勞動行政部門及上級工會認可後,產生法律效力,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備查。

第二條 本合同及附件若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則執行。

第三條 本合同的監督檢查由雙方瓦派代表,會同有關部門每半年檢查一次,促進合同的正式常履行。

第四條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為-------年。

第五條 本合同一式12份,雙方各持3份,分別---------勞動人事局-------總工會3份備案。

第六條 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能過,雙方簽字,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查,按昭法律、法規規定生效。

雙 方 代 表

職工方 企業方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年 月 日

企業集體合同 篇2

第一條 為規範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行為,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之間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所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確定相關事宜,應當採取集體協商的方式。集體協商主要採取協商會議的形式。

第五條 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協商;

(三)誠實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五)不得采取過激行為。

第六條 符合本規定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的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並負責審查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二章 集體協商內容

第八條 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衞生;

(五)補充保險和福利;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職業技能培訓;

(八)勞動合同管理;

(九)獎懲;

(十)裁員;

(十一)集體合同期限;

(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勞動報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二)工資支付辦法;

(三)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

(四)工資調整辦法;

(五)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

(六)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

(七)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第十條 工作時間主要包括:

(一)工時制度;

(二)加班加點辦法;

(三)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

(四)勞動定額標準。

第十一條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時間、週休息日安排、年休假辦法;

(二)不能實行標準工時職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條 勞動安全衞生主要包括:

(一)勞動安全衞生責任制;

(二)勞動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

(三)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五)定期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體檢。

第十三條 補充保險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補充保險的種類、範圍;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設施;

(三)醫療期延長及其待遇;

(四)職工親屬福利制度。

第十四條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主要包括:

(一)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勞動保護;

(三)女職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記制度。

第十五條 職業技能培訓主要包括:

(一)職業技能培訓項目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職業技能培訓的措施。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勞動合同簽訂時間;

(二)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三)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續訂的一般原則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四)試用期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七條 獎懲主要包括:

(一)勞動紀律;

(二)考核獎懲制度;

(三)獎懲程序。

第十八條 裁員主要包括:

(一)裁員的方案;

(二)裁員的程序;

(三)裁員的實施辦法和補償標準。

第三章 集體協商代表

第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協商代表(以下統稱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並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

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並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條 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並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

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協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託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 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

第二十三條 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託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委託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1/3。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單位人員代理。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協商代表與職工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條 協商代表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加集體協商;

(二)接受本方人員質詢,及時向本方人員公佈協商情況並徵求意見;

(三)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四)代表本方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五)監督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協商代表應當維護本單位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脅、收買、欺騙等行為。

協商代表應當保守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

第二十七條 企業內部的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二十八條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二十九條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就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條 工會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未建立工會的,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換用人單位一方協商代表。

第三十一條 協商代表因更換、辭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應在空缺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本規定產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 集體協商程序

第三十二條 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以迴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第三十三條 協商代表在協商前應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熟悉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二)瞭解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收集用人單位和職工對協商意向所持的意見;

(三)擬定集體協商議題,集體協商議題可由提出協商一方起草,也可由雙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確定集體協商的時間、地點等事項;

(五)共同確定一名非協商代表擔任集體協商記錄員。記錄員應保持中立、公正,併為集體協商雙方保密。

第三十四條 集體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並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宣佈議程和會議紀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協商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對方的要求作出迴應;

(三)協商雙方就商談事項發表各自意見,開展充分討論;

(四)雙方首席代表歸納意見。達成一致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五條 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預料的問題時,經雙方協商,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第五章 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第三十七條 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後,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八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 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用人單位因被兼併、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的集體協商程序。

第六章 集體合同審查

第四十二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後,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審查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範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應當報送勞動保障部或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四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集體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牴觸。

第四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名稱、地址;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時間;

(三)審查意見;

(四)作出審查意見的時間。

《審查意見書》應當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印章。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經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將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條 生效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協商代表及時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佈。

第七章 集體協商爭議的協調處理

第四十九條 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協調處理。

第五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共同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

第五十一條 集體協商爭議處理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範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人單位因集體協商發生的爭議,由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協調處理,必要時,勞動保障部也可以組織有關方面協調處理。

第五十二條 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自受理協調處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結束協調處理工作。期滿未結束的,可以適當延長協調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第五十三條 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協調處理申請;

(二)調查瞭解爭議的情況;

(三)研究制定協調處理爭議的方案;

(四)對爭議進行協調處理;

(五)製作《協調處理協議書》。

第五十四條 《協調處理協議書》應當載明協調處理申請、爭議的事實和協調結果,雙方當事人就某些協商事項不能達成一致的,應將繼續協商的有關事項予以載明。《協調處理協議書》由集體協商爭議協調處理人員和爭議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爭議雙方均應遵守生效後的《協調處理協議書》。

第八章 附

第五十五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工會或職工代表提出的集體協商要求的,按照《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於20xx年5月1日起實施。原勞動部1994年12月5日頒佈的《集體合同規定》同時廢止。

【集體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1、 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談的行為。集體協商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則。

2、 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企業商業祕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

3、 集體合同的期限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解除。由於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集體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變更或修訂或解除集體合同時,另一方應給予答覆,並在七天內雙方進行協商 .

4、 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由企業工會(未建立工會的由職工民主推舉的代表或上級工會組織委派代表)代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指派的代表,就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後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經討論通過,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並在簽字後10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集體合同的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內容進行調整。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或由於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企業集體合同 篇3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

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

第二條

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係,並監督和協調這種關係。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係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範圍內,遵守不低於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並努力提供儘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並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

職工聘用

第五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着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

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

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

工作日製度

第九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製度。

第十條

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遲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範圍加班時,應徵得同級工會同意,並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於正常工資水平。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

在夏季高温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製度。

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

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制度,併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

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十五條

公司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

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

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税後利潤中提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於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於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

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並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條

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後實施。

第六章

勞動保險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中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並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負傷、因工緻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

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七章

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衞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

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衞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時,必須同時引進或採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並對工人進行培訓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

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採取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採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

公司優先保證用於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討論並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

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

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建議。

第八章

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及培訓。

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

工會組織或協助公司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

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六條

公司對於模範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

公司對於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況嚴重的,可以開除。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徵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

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籤。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徵求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

各類處理和一次性罰款項目、額度,由公司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公司承認並備案。

公司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後實施。

第十章

合作與聯繫

第三十九條

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工會正、副主席每月召開一次聯繫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

雙方遵守聯繫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四十條

公司正、副總經理或其代表可以應邀出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通報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公司要求向公司通報工會開展的與公司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

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採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公司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公司開業以來為實現上述目的所採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條

為保證執行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公司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四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二章

期限和變更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有效限為

年。

合同期滿前

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後,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並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要佔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徵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持。

企業集體合同 篇4

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和員工方代表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為了鞏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本着雙方積極合作共事、共謀企業發展的宗旨,經過充分醖釀和平等協商,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履行合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秩序,穩定良好的勞動關係,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集體合同規定》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7號),結合公司有關章程,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旨在協調公司與全體員工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雙方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範圍內,在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通過集體協商就勞動合同、工作時間、勞動安全衞生、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及各種假期待遇等方面達成一致,制定有關規定,以利於充分調動員工的生產積極性和創造性,共謀公司的發展。

第三條簽訂本合同必須遵循的原則:合法,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兼顧國家、企業、員工三者利益。工會作為員工整體利益的代表,依據本合同規定,指導員工正確處理與公司的勞動關係,維護員工合法權益、共謀企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勞動關係的協調

第六條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公司與員工以書面訂立勞動合同的形式確定勞動關係,按照《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和《上海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文本徵求工會意見後由公司提供,並於簽訂前一星期交給員工,允許員工就合同的條款進行了解和諮詢。

第八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依法可以就公司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簽訂特殊勞動合同條款,公司對員工出資外出培訓、出國學習深造等原因,可以在合同或者有關協議及公司規定中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工會依法指導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具備:

①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②勞動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③勞動合同期限或者終止條件;④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⑨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⑥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工會代表員工有權依法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勞動法》、《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和《上海市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規則》,工會有義務接受員工勞動爭議的投訴,並與公司協商,組織勞動爭議的調解。如公司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時,工會有權提出重新處理的意見,在協商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工會依法給員工以法律上的支持和援助。

第十一條公司修改勞動合同文本、修改員工獎懲條例時,應徵求工會意見,聽取員工代表建議。公司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時根據其工作業績和表現,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續簽勞動合同,也可以根據《勞動法》規定終止勞動合同。

第三章 勞動報酬

第十二條本合同的勞動報酬是指員工按照公司勞動合同規定,正常出勤、遵章守紀,履行勞動義務後,公司應當支付的崗位工資、獎金和補貼。

公司全體員工為爭取工資的增長和福利待遇的改善,應該建立在各自的工作崗位上認真工作,保證質量、提高效率,確保安全生產、服務質量基礎上,努力完成公司年度各項生產任務,實現利潤目標。

公司在實現企業利益的同時應努力提高全體員工的利益。

第十三條公司根據崗位責任大小、職業技能、學歷及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崗位等級工資制,也可依據崗位職責、工作質量、勞動強度、技能水平以及專業知識、勞動素質等綜合因素對員工進行考核評估後決定員工的工資。

第十四條公司員工正常出勤,其最低工資收入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120%;員工受到行政處分的,工資待遇另按公司獎懲條例規定執行,但是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公司根據年生產效益、勞動生產率的變動以及上海市職工平均收入水平和物價指數上漲因素等實際情況,在有利潤的年份應視員工對公司的工作實績和貢獻以及員工的工作表現,對員工工資進行增資和調整。

第十六條 公司按照上海市有關規定支付各類津貼和退休工人的補貼。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假期

第十七條公司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工時制度,實行每週四十小時工作制。

第十八條 公司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員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的,依照《勞動法》和《公司員工加班暫行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公司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和計劃生育等有薪假期,每年還可享受為期

十二天的帶薪年休假期。在生產繁忙時公司按照生產實際需要採用輪休制,安排員工休息休假。

第二十條員工如在工作時間需要參加國家、社會團體組織的有關活動,須事先徵得公司領導和部門經理同意方能離崗,離崗期間工諮照發。

第五章 勞動保護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我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勞動保護等法律法規,制訂有關勞動安全的操作規則和規章制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不斷完善和改進勞動安全、勞動保護條件,以保障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二條 公司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員工必須提供專門培訓並經過技術考核,取得崗位操作證書後方能單獨操作。

第二十三條工會支持公司對員工開展教育培訓,教育員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以及操作規程。工會支持和配合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面的檢查、整改活動,督促勞動保護措施的貫徹執行。

第二十四條 公司根據安全生產的實際需要,制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細則和使用年限,根據各工種崗位需要,向員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工會應積極配合公司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和愛護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五條 公司在每年夏、冬兩季對員工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夏季採取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要的清涼飲料和鹽味湯補貼,氣温超過35度高温時,現場工人適當延長工間休息,改善勞動條件。冬季採取防凍保暖措施,發放禦寒薑茶和冬季防護用品。

第二十六條公司每年為員工安排一次體檢,為女員工每年組織一次婦科病防治檢查。女員工計劃生育假期工資待遇按上海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公司按《勞動法》和國務院頒發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及《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對女員工採取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不安排女員工從事禁忌的勞動。

第二十八條 根據我國《安全生產法》、《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上海市勞動保護監察暫行條例》規定,如發生危及員工生命安全的重大工傷事故,工會必須參加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員工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二十九條公司為了關心員工身心健康,陶冶員工情操,調動員工生產積極性,實行年一次帶薪療休養(具體細則見公司療休養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公司為員工提供食堂就餐和浴室,按照有關規定發放員工各類津貼。公司根據員工上、下班的路程情況提供部分交通車輛,並按實際情況向市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整或增加班車停點線路,儘可能改善路途較遠的員工上、下班困難。

第三十一條公司按照《勞動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並按時交納社會保險費。在公司經營利潤允許的年份,努力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以外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十二條公司對在職員工患病和非因工負傷,根據《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視員工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給予一定的醫療期、醫療補助及工資待遇。對員工在生產經營中表現卓著、作出突出貢獻的醫療期還可適當延長。

第三十三條 公司從税後利潤中提取的員工獎勵基金和福利基金,用於對員工的獎勵和集體福利,工會根據我國《工會法》和《上海市工會條例》規定監督公司對福利基金的使用,並協助公司辦好員工集體福利。

第七章 合作與聯繫

第三十四條 公司尊重工會代表和維護員工合法利益的權利,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在研究和制定各項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和規章制度時,必須依法通知工會代表參加。工會遵照《工會法》有關規定,採用與合資企業相適應的形式組織員工積極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第三十五條工會主席依法列席董事會會議,代表員工發言,反映員工利益和要求。

第三十六條公司領導參加員工代表大會,應向大會傳達董事會有關精神,通報上年度生產經營和員工福利情況以及本年度生產計劃。

第三十七條 工會應支持公司依法行使職權,進行有效管理。工會應教育員工愛護公司財物和國家財產,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在管理上,工會發動員工開展雙增雙節、技術改

進和羣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活動,經常收集員工的合理意見和對公司有利的建議,反饋給公司領導和各部門,改善公司的企業管理。

第八章 精神文明和企業文化建設

第三十八條 公司和工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關規定,結合合資企業特點,採用靈活多樣的教育形式,宣傳改革開放的政策,加強員工思想工作。要運用多種形式開展員工精神文明教育和企業文化建設活動,以激勵員工愛崗敬業、崗位成才,為公司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支持工會開展以金櫃獎、巾幗獎、優秀服務員、創文明行業示範窗口的先進評選活動,組織和鼓勵員工崗位三學,學技術、學業務、學電腦,提高員工科學文化素質,繼續開展以安全、優質、信譽、服務為內容的勞動競賽和文明行業示範窗口競賽活動,鼓勵員工學習先進,爭創一流,創造公司良好社會信譽。

第四十條公司和工會共同合作,完善工會俱樂部文化、娛樂設施,開展具有企業凝聚力的各項羣體活動,豐富員工的精神文化生活。組織員工開展喜聞樂見、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娛、體育活動,通過宣

傳創作、文藝演唱、書畫攝影、藝術展覽多方位反映公司發展新貌,加強企業文化建設。

第九章 合同保障與中途管理

第四十一條雙方對本合同的履行具有同等法律責任。為保證合同的全面執行,雙方應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本合同執行情況,每半年雙方各自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的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並召開集體協商會議,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凡涉及企業裁員或下崗分流等重大事項,公司應事先通知工會,召開

集體協商會議共同協商。對裁減人員公司無法安置再就業的、自謀就業出路的、符合《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企業將按有關規定,提供適當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二條 出席協商的代表要遵守公司有關保密規定,經法定程序集體協商決定的事項,出席協商的代表,在未達成協議前不得泄露談判中的內容,在經協商雙方確認達成一致、形成書面決定的文件,

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四十三條 當公司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本合同內容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協商可對本合同進行變更和解除,並按簽訂程序審議、簽字,報上海市勞動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勞動法》和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通過調解、仲裁或訴訟予以解決。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一經雙方正式授權代表簽字並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核準後,即行生效,有效期為一年。合同到期前雙方就新合同進行協商,

在新合同未產生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有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協商確定。合同有效期內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更,依照新頒發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簽署正本二份,副本三份,雙方各執正本壹份,叁份副本分別在合同簽訂後十天內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並報集團公司工會和集團人事組織部備案。

上海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 上海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工會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總經理: 工會主席:

簽字目期:20xx年8月6日 簽字日期:20xx年8月6日

企業集體合同 篇5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為年。其中試用期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個月。

第二條 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願意接受並完成下列生產(工作)任務:

在________崗位,為________工種。

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____________.

第三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衞生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____,併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____,保健食品費____元。

第四條 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________。 乙方在合同期內須嚴格遵守各項紀律,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五條 工作時間與勞動報酬

1.乙方每月工作____天,每天實行____小時工作制。如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按加點給予報酬,加點費為每小時____元。

2.合同期內,職工工資待遇(甲方支付乙方工資、獎金的數量,支付時間和方式等)按下列約定辦理: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住院治療,以及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約定如下: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的,甲方應給予____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尚未治癒的再延長____個月。

2)醫療期內的醫療費由甲方負擔____%,乙方負擔____%,病假工資為____元。

3)醫療期滿後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發給乙方相當於本人實得工資3至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4)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而死亡的,甲方負擔喪葬費____元,撫卹費____元。

2.乙方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約定如下:

1)醫療期為____個月(年),期滿未治癒的延長____個月。

2)乙方的醫療費全部由甲方負擔。病假工資為全薪。

3)因工負傷致殘的,甲方應________。

4)因工死亡的,甲方應付給喪葬費____元,直系親屬撫卹費____元,其他費用____元。

3.在合同期內,乙方符合條件的,享受探親假____天;婚假____天,喪假____天,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有關文件執行。

4.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條第2款第(2)項規定和第4款規定的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工作每滿1年(滿半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發給乙方實得工資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同時,如合同期未滿,甲方應發給乙方合同期內的失業補償費,標準為:距合同期滿,每相差1年,發給相當於乙方實得工資1個月的金額。生活補助費、失業補償費最高均不超過12個月乙方實得工資。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情況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事項,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修改的;

4)由於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2.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甲方破產或歇業的。

3.下列情況,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本條第2款規定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間的。

4.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違反國家規定,無安全防護設施,勞動安全、衞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

2)甲方無力或不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規、政策,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5.乙方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對方。由於本條第2款第(3)項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

7.合同期滿後應即終止執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在徵得乙方同意的條件下,雙方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如不終止執行,又不履行續訂合同手續,則本合同視為續訂同一合同期限。

第八條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

1.甲方應為乙方提供住房問題。

2.甲方應為乙方解決伙食問題。

3.因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而產生富餘職工時,以及________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在乙方休假期間,以及情況下,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5.除國家規定以外,在________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在不變更合同的條件下,安排乙方從事本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

1)合同期內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需要搶修或救災;

2)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而進行的臨時調動,期限為____個月;

3)合同期內發生不超過____個月的短期停工。

7.其他約定事項。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支付違約金____元,賠償金____元至____元。

第十條 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牴觸的,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塗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____(蓋章) 乙方: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主要負責人、委託代理人): ____(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鑑證機關:____(蓋章) 鑑證人:____(鑑章)

合同鑑證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 篇6

本集體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簡稱“企業”)與_________(以下簡稱“工會”)雙方在自願和平等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依法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和工會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

第二條 工會代表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規定,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企業的勞動關係,並監督和調整這種關係。

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企業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範圍內,遵守不低於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並努力提供儘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力,在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企業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及與職工利益有關的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 工會有義務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企業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協助企業合理使用各項基金,配合企業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企業董事會會議。

第二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企業工作制度。

第七條 企業執行定時工作制的,企業安排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企業保證職工每週至少休息一日。企業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八條 企業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第九條 企業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企業工作任務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職工自行安排。

第十條 企業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的,應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職工相應待遇:

1.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安排職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安排職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 企業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儘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長時間或長期加班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範圍加班時,應徵得同級工會同意,並按法定的標準向職工另發加班工資。

第十二條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在夏季高温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企業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三條 企業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製度。企業在制訂本企業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章 勞動安全與衞生

第十四條 企業為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和標準。企業不提供勞動安全衞生條件的,工會有權與企業交涉,企業拒不改正的,工會可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企業負責對職工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工會給予協助和配合。

第十六條 企業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企業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衞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企業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十七條 工會支持企業勞動保護管理,配合企業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第十八條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企業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衞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企業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採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並對工人進行培訓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企業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企業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企業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二條 每年夏暑季節,企業負責採取防暑降温措施,在冬季,企業負責採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三條 企業優先保證用於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企業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並監督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 企業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企業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二十六條 企業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以及實際需要,確定本企業工資制度,企業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企業決定。企業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二十七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於每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職工工資,工資不低於人民幣_________元。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標準和辦法按下列執行:_________。

第二十八條 由於企業生產任務不足,使職工下崗待工的,企業保證職工的月生活費不低於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二十九條 工會在每年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企業提出本年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企業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五章 保險與福利

第三十條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於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養老、失業、醫療和工傷等社會保險費用,工會有權予以監督。

第三十一條 企業為員工提供以下福利待遇,用於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_________。

其中用於職工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企業合理安排使用。

企業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並提供其他與企業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企業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三十三條 企業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企業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雙方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負傷、因工緻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死亡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企業支付。企業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三十五條 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三十六條 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三十七條 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六章 職工聘用、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八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着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企業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三十九條 企業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企業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四十條 制定、修改、廢止企業制度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程序處理。

第四十二條 企業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企業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培訓。企業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四十三條 工會組織或協助企業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七章 勞動紀律和獎懲

第四十四條 企業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企業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四十五條 企業對於模範執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六條 企業對於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

第四十七條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徵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企業作出決定。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籤。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企業協商解決。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企業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徵得工會同意。

第四十八條 各類處分由企業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企業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企業承認並備案。企業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後實施。

第八章 合作與聯繫

第四十九條 雙方為促進企業發展和維護企業與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第五十條 企業和工會可每月召開一次聯繫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雙方應遵守聯繫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五十一條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企業要求向企業通報工會開展的與企業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 雙方同意採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企業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企業開業以來為實現上述目的所採取的方法。

第九章 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五十三條 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企業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_________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訂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五十四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章 合同期限、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合同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合同期滿前_________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

第五十六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若簽訂本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另一方應給予答覆,並在7日內進行協商。

第五十七條 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若合同一方就本合同的執行情況提出商談時,另一方應給予答覆,並在7日內進行協商。

第五十八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後,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終止:_________。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六十條 企業侵犯工會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另行協商後確定。

第六十二條 本合同用(中文或_________文)文本製作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呈報備案份。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條 企業在本合同簽訂後7日內將本合同一式三份及説明報送相關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和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後,雙方應當及時以適當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全體成員公佈。

企業方(蓋章):_________

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工會方(蓋章):_________

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 篇7

甲 方:

 乙 方:企業職工 人

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工會主席: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條 為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依法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對企業和企業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職工與企業應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的內容,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第四條 企業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企業有責任不斷改進生產管理,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説明情況,與工會或職工協商同意後,可適當延長時間,並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 企業每月以貨幣形式發放月工資給職工本人,最低工資不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水平。

第六條 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工資集體協議。工資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衞生規程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安全衞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職業安全衞生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職業安全衞生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企業應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女職工的特殊權益。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女職工權益保護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對職工實行社會保險,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衞生培訓。

第十一條 職工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衞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 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本企業的勞動爭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四條 為全面有效地履行本合同,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組成監督檢查小組,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及時協商解決檢查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蓋章)

 (蓋章)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1、工資集體協議參考文本;

2、職業安全衞生協議參考文本;

3、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參考文本;

4、簽訂集體合同的有關説明

附件一:

工資集體協議

甲 方:

 乙 方:企業職工 人

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工會主席: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條 為保障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生效後,對企業和企業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企業根據經營特點,採用的基本工資制度為下列第__項:①崗位工資制;②崗位效益工資制;③崗位薪點工資制;④崗位等級工資制。

第四條 企業在確定工資標準時,應綜合考慮職工崗位的職責、技能素質、工作條件和勞動強度,要以崗位測評為依據,參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與本企業工資水平等,合理確定崗位工資標準和工資差距。

第五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工資形式結合職工工作崗位,實行下述第__項:①計時工資;②計件工資;④計時工資加浮動工資;③營銷收入提成。

第六條 企業在保證執行市政府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的前提下,確定支付給職工的月最低工資為____元。

第七條 企業職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資為____元,上年企業工資總額____萬元。根據企業經營情況,考慮到當地發佈的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指導價位、本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情況,經與職工方協商,對本協議期限內職工工資進行適當調整。具體採用方法為下述第__項:①企業經營利潤每增長百分之一,職工工資按比例增長__%,企業經營利潤下浮則按比例下降__%;②按照當地發佈的工資指導線標準,平均工資比上年增長__%;③絕對額年增加____元。

第八條 在職工履行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按月足額發放工資,並在每月__日(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工作日)支付職工工資(或由銀行直接劃入職工個人工資卡)。如企業故意拖欠工資,職工有權要求企業按國家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九條 企業依法安排職工加班、加點時,應徵得工會或職工同意,並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十條 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履行正常勞動義務前12月內的月平均工資收入。如果受傷前工作不滿12個月的,應按實際工作時間的月平均收入計發工傷津貼。

第十一條 協議簽訂後,遇有不可抗力或企業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雙方可協商變更,但每年不能超過一次。

第十二條 本協議有效期限為____年,從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一般為一年)

第十三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條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蓋章)

 (蓋章)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職業安全衞生協議

甲 方:

 乙 方:企業職工 人

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工會主席: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維護職工勞動安全衞生權利,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生效後,對企業和企業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企業必須為職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職工獲得職業衞生保護。

第四條 企業應當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職工熟悉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安排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第五條 企業必須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或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六條 企業要貫徹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依法加強女職工的特殊保護。企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七條 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職工交納保險費。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醫療期間和傷殘鑑定後的待遇,按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企業應對職工特別是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九條 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條 職工對企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有權拒絕執行。職工有權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和檢舉。

第十一條 企業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和欺騙。

第十二條 職工發生因工傷亡事故,企業應及時通知工會協助處理。

第十三條 本協議有效期限為____年,從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四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條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蓋章)

 (蓋章)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

甲 方:

 乙 方:企業職工 人

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工會主席: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條 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發揮女職工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生效後,對企業和企業女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企業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時簽訂勞動合同,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條 企業按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履行繳費義務。

第五條 企業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的職業特點,對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

第六條 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企業不得降低其工資,不隨意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應執行《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的女職工禁忌的勞動範圍。

第八條 對懷孕的女職工,不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時間內應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第九條 女職工分娩後,應保障其產假及相關待遇。

第十條 女職工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在哺乳期間,一般不延長其工作時間,不安排夜班工作。

第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婦科病檢查治療制度,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女職工,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二條 企業應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女職工代表比例與企業女職工比例相當。女職工代表參與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的全過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中應有女職工代表。

第十三條 本協議有效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四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市總工會、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蓋章)

 (蓋章)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業集體合同 篇8

本集體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簡稱“企業”)與_________(以下簡稱“工會”)雙方在自願和平等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依法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和工會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

第二條 工會代表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規定,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企業的勞動關係,並監督和調整這種關係。

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企業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範圍內,遵守不低於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並努力提供儘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力,在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企業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及與職工利益有關的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 工會有義務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企業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協助企業合理使用各項基金,配合企業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企業董事會會議。

第二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企業工作制度。

第七條 企業執行定時工作制的,企業安排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企業保證職工每週至少休息一日。企業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八條 企業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第九條 企業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企業工作任務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職工自行安排。

第十條 企業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的,應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職工相應待遇:

1.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安排職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安排職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 企業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儘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長時間或長期加班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範圍加班時,應徵得同級工會同意,並按法定的標準向職工另發加班工資。

第十二條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在夏季高温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企業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三條 企業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製度。企業在制訂本企業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章 勞動安全與衞生

第十四條 企業為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和標準。企業不提供勞動安全衞生條件的,工會有權與企業交涉,企業拒不改正的,工會可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企業負責對職工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工會給予協助和配合。

第十六條 企業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企業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衞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企業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十七條 工會支持企業勞動保護管理,配合企業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第十八條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企業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衞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企業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採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並對工人進行培訓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企業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企業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企業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二條 每年夏暑季節,企業負責採取防暑降温措施,在冬季,企業負責採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三條 企業優先保證用於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企業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並監督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 企業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企業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二十六條 企業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以及實際需要,確定本企業工資制度,企業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企業決定。企業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二十七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於每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職工工資,工資不低於人民幣_________元。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標準和辦法按下列執行:_________。

第二十八條 由於企業生產任務不足,使職工下崗待工的,企業保證職工的月生活費不低於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二十九條 工會在每年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企業提出本年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企業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五章 保險與福利

第三十條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於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養老、失業、醫療和工傷等社會保險費用,工會有權予以監督。

第三十一條 企業為員工提供以下福利待遇,用於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_________。

其中用於職工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企業合理安排使用。

企業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並提供其他與企業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企業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三十三條 企業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企業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雙方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負傷、因工緻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死亡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企業支付。企業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三十五條 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三十六條 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三十七條 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六章 職工聘用、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八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着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企業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三十九條 企業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企業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四十條 制定、修改、廢止企業制度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程序處理。

第四十二條 企業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企業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培訓。企業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四十三條 工會組織或協助企業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七章 勞動紀律和獎懲

第四十四條 企業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企業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四十五條 企業對於模範執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六條 企業對於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

第四十七條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徵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企業作出決定。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籤。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企業協商解決。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企業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徵得工會同意。

第四十八條 各類處分由企業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企業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企業承認並備案。企業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後實施。

第八章 合作與聯繫

第四十九條 雙方為促進企業發展和維護企業與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第五十條 企業和工會可每月召開一次聯繫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雙方應遵守聯繫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五十一條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企業要求向企業通報工會開展的與企業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 雙方同意採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企業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企業開業以來為實現上述目的所採取的方法。

第九章 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五十三條 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企業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_________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訂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五十四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章 合同期限、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合同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合同期滿前_________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

第五十六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若簽訂本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另一方應給予答覆,並在7日內進行協商。

第五十七條 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若合同一方就本合同的執行情況提出商談時,另一方應給予答覆,並在7日內進行協商。

第五十八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後,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終止:_________。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六十條 企業侵犯工會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另行協商後確定。

第六十二條 本合同用(中文或_________文)文本製作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呈報備案份。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條 企業在本合同簽訂後7日內將本合同一式三份及説明報送相關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和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後,雙方應當及時以適當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全體成員公佈。

企業方(蓋章):_________

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工會方(蓋章):_________

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省總工會本合同由企業工會(以下簡稱乙方)代表全體職工與企業(以下簡稱甲方)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依法維護職工和甲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甲方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______________省集體合同條例》,《集體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是甲,乙雙方代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基礎上籤訂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本合同對甲,乙雙方和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甲方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甲方尊重並支持乙方依法開展工作,聽取乙方對生產經營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的意見及建議,與乙方協商處理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乙方尊重並支持甲方依法進行生產經營和管理,依法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教育職工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愛崗敬業,努力工作,圓滿完成甲方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章勞動合同

第六條甲方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七條甲方與職工訂立,解除,變更,終止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乙方幫助和指導職工在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並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九條甲方新招用職工,其試用期限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勞動報酬

第十條甲方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拖欠。

第十一條甲方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甲方依法安排職工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職工工資;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職工工資;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職工工資。

第十三條職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甲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甲方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

第十四條甲方在經濟效益增長的同時,保證職工收入的相應增長。

第四章休息休假

第十五條甲方依法實行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工種和崗位,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

第十六條甲方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乙方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最長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十七條職工在勞動合同期內享有國家規定以及甲方安排的各項休息,休假權利。

第五章勞動安全衞生

第十八條甲方嚴格執行國家,四川省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法律,法規,建立完善的勞動安全衞生制度。

第十九條甲方必須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甲方應對職工進行安全衞生教育,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安全生產操作技能。

第二十一條甲方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技術規範。

第二十二條職工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二十三條甲方按照國家和______________省有關規定為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第二十四條甲方根據經濟效益狀況為職工建立補充保險。

第二十五條甲方按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福利費,每年向職代會報告當年福利費使用情況。

第二十六條甲方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七章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七條甲方應按照有關規定,根據甲方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職業培訓規章制度,規範對職工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第八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八條甲方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甲方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三十條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勞動。

第九章裁員

第三十一條甲方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乙方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乙方或者職工的意見,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第三十二條甲方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第十章獎懲

第三十三條甲方按照國家,______________省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對職工進行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四條甲方對職工進行處分時,應事先徵求乙方意見,乙方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第十一章集體合同期限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期限為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十二章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第三十六條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和解除本合同:

(一)因甲方被兼併,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三)本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章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因一方過錯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的,過錯方應當繼續履行本合同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十日內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______________省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 篇10

甲 方:

 乙 方:企業職工 人

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工會主席: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條 為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依法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對企業和企業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職工與企業應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的內容,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第四條 企業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企業有責任不斷改進生產管理,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説明情況,與工會或職工協商同意後,可適當延長時間,並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 企業每月以貨幣形式發放月工資給職工本人,最低工資不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水平。

第六條 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工資集體協議。工資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衞生規程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安全衞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職業安全衞生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職業安全衞生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企業應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女職工的特殊權益。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女職工權益保護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對職工實行社會保險,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衞生培訓。

第十一條 職工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衞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 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本企業的勞動爭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四條 為全面有效地履行本合同,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組成監督檢查小組,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及時協商解決檢查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蓋章)

 (蓋章)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1、工資集體協議參考文本;

2、職業安全衞生協議參考文本;

3、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參考文本;

4、簽訂集體合同的有關説明

附件一:

工資集體協議

甲 方:

 乙 方:企業職工 人

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工會主席: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條 為保障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生效後,對企業和企業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企業根據經營特點,採用的基本工資制度為下列第__項:①崗位工資制;②崗位效益工資制;③崗位薪點工資制;④崗位等級工資制。

第四條 企業在確定工資標準時,應綜合考慮職工崗位的職責、技能素質、工作條件和勞動強度,要以崗位測評為依據,參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與本企業工資水平等,合理確定崗位工資標準和工資差距。

第五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工資形式結合職工工作崗位,實行下述第__項:①計時工資;②計件工資;④計時工資加浮動工資;③營銷收入提成。

第六條 企業在保證執行市政府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的前提下,確定支付給職工的月最低工資為____元。

第七條 企業職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資為____元,上年企業工資總額____萬元。根據企業經營情況,考慮到當地發佈的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指導價位、本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情況,經與職工方協商,對本協議期限內職工工資進行適當調整。具體採用方法為下述第__項:①企業經營利潤每增長百分之一,職工工資按比例增長__%,企業經營利潤下浮則按比例下降__%;②按照當地發佈的工資指導線標準,平均工資比上年增長__%;③絕對額年增加____元。

第八條 在職工履行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按月足額發放工資,並在每月__日(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工作日)支付職工工資(或由銀行直接劃入職工個人工資卡)。如企業故意拖欠工資,職工有權要求企業按國家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九條 企業依法安排職工加班、加點時,應徵得工會或職工同意,並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十條 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履行正常勞動義務前12月內的月平均工資收入。如果受傷前工作不滿12個月的,應按實際工作時間的月平均收入計發工傷津貼。

第十一條 協議簽訂後,遇有不可抗力或企業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雙方可協商變更,但每年不能超過一次。

第十二條 本協議有效期限為____年,從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一般為一年)

第十三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條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蓋章)

 (蓋章)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職業安全衞生協議

甲 方:

 乙 方:企業職工 人

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工會主席: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維護職工勞動安全衞生權利,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生效後,對企業和企業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企業必須為職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職工獲得職業衞生保護。

第四條 企業應當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職工熟悉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安排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第五條 企業必須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或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六條 企業要貫徹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依法加強女職工的特殊保護。企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七條 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職工交納保險費。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醫療期間和傷殘鑑定後的待遇,按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企業應對職工特別是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九條 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條 職工對企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有權拒絕執行。職工有權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和檢舉。

第十一條 企業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和欺騙。

第十二條 職工發生因工傷亡事故,企業應及時通知工會協助處理。

第十三條 本協議有效期限為____年,從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四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條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蓋章)

 (蓋章)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

甲 方:

 乙 方:企業職工 人

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工會主席: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條 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發揮女職工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生效後,對企業和企業女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企業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時簽訂勞動合同,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條 企業按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履行繳費義務。

第五條 企業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的職業特點,對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

第六條 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企業不得降低其工資,不隨意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應執行《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的女職工禁忌的勞動範圍。

第八條 對懷孕的女職工,不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時間內應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第九條 女職工分娩後,應保障其產假及相關待遇。

第十條 女職工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在哺乳期間,一般不延長其工作時間,不安排夜班工作。

第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婦科病檢查治療制度,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女職工,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二條 企業應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女職工代表比例與企業女職工比例相當。女職工代表參與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的全過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中應有女職工代表。

第十三條 本協議有效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四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市總工會、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蓋章)

 (蓋章)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業集體合同 篇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省勞動廳、人事廳、 財政廳《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辦法》(以上簡稱《辦法》)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為_________個月。工種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的工作環境和生產條件基本符合《_________省廠礦企業勞動安全衞生條例(試行)》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有制定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分配工作和下達生產、工作任務並按有關規定進行獎懲和辭退,檢查乙方的生產、工作、學習和技術狀況等權利;有為乙方支付勞動報酬、各項福利待遇,繳納待業保險和養老保險金,改善勞動、工作、學習條件,參加民主管理和關心職工生活的義務。甲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作為企業的主人,享有勞動、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獲得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等權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紀律和規章制度完成甲方規定的生產和工作任務的義務。乙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 乙方經甲方批准,脱產學習、長期病休、請長假或停薪留職等,需要簽訂專項合同,明確甲、乙雙方在此期間的權利、責任、義務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執行。由於甲方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繼續工作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甲方應在三十日內辦完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逾期未辦理有關手續,乙方要求續訂的,應補辦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合同內容及期限按原合同不變。

第七條 甲、乙雙方在合同期內,一般不予變更勞動合同。甲主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於情況變化,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並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第八條 甲、乙雙方按照《辦法》解除對方勞動合同的,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乙方被辭退、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判刑,其勞動合同自行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對方。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賠償標準和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並遵照執行。

第九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從領取病假工資的次月起,按其工齡長短,給予3-18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因病治療需要延長醫療期的,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審核批准,可適當延長。乙方醫療期滿後,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發給乙方標準工資3-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第十條 按照《辦法》正常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須按乙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其他情況不予發放。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一般不得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由於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的,甲方負責按原身份介紹,並解除勞動合同,不發放生活補助費。

第十二條 甲方按照國家規定為乙方向有關部門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提供勞動報酬、工資性補貼和口糧補助等;乙方在甲方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退休或待業後,也要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十三條 乙方也要向有關部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國家規定的各種費用。

第十四條 甲方制定的廠規廠紀、店規店紀為本合同附加條款。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和勞動部門各存_________份。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如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不服時,可依照法律程序,向當地人法院起訴。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 篇12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為年。其中試用期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個月。

第二條 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願意接受並完成下列生產(工作)任務:

在________崗位,為________工種。

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____________.

第三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衞生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____,併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____,保健食品費____元。

第四條 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________。 乙方在合同期內須嚴格遵守各項紀律,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五條 工作時間與勞動報酬

1.乙方每月工作____天,每天實行____小時工作制。如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按加點給予報酬,加點費為每小時____元。

2.合同期內,職工工資待遇(甲方支付乙方工資、獎金的數量,支付時間和方式等)按下列約定辦理: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住院治療,以及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約定如下: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的,甲方應給予____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尚未治癒的再延長____個月。

2)醫療期內的醫療費由甲方負擔____%,乙方負擔____%,病假工資為____元。

3)醫療期滿後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發給乙方相當於本人實得工資3至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4)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而死亡的,甲方負擔喪葬費____元,撫卹費____元。

2.乙方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約定如下:

1)醫療期為____個月(年),期滿未治癒的延長____個月。

2)乙方的醫療費全部由甲方負擔。病假工資為全薪。

3)因工負傷致殘的,甲方應________。

4)因工死亡的,甲方應付給喪葬費____元,直系親屬撫卹費____元,其他費用____元。

3.在合同期內,乙方符合條件的,享受探親假____天;婚假____天,喪假____天,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有關文件執行。

4.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條第2款第(2)項規定和第4款規定的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工作每滿1年(滿半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發給乙方實得工資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同時,如合同期未滿,甲方應發給乙方合同期內的失業補償費,標準為:距合同期滿,每相差1年,發給相當於乙方實得工資1個月的金額。生活補助費、失業補償費最高均不超過12個月乙方實得工資。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情況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事項,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修改的;

4)由於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2.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甲方破產或歇業的。

3.下列情況,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本條第2款規定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間的。

4.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違反國家規定,無安全防護設施,勞動安全、衞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

2)甲方無力或不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規、政策,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5.乙方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對方。由於本條第2款第(3)項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

7.合同期滿後應即終止執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在徵得乙方同意的條件下,雙方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如不終止執行,又不履行續訂合同手續,則本合同視為續訂同一合同期限。

第八條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

1.甲方應為乙方提供住房問題。

2.甲方應為乙方解決伙食問題。

3.因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而產生富餘職工時,以及________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在乙方休假期間,以及情況下,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5.除國家規定以外,在________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在不變更合同的條件下,安排乙方從事本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

1)合同期內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需要搶修或救災;

2)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而進行的臨時調動,期限為____個月;

3)合同期內發生不超過____個月的短期停工。

7.其他約定事項。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支付違約金____元,賠償金____元至____元。

第十條 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牴觸的,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塗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____(蓋章) 乙方: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主要負責人、委託代理人): ____(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鑑證機關:____(蓋章) 鑑證人:____(鑑章)

合同鑑證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 篇13

本協議由_________機械製造公司在_________州_________市的工廠(以下稱公司),同代表本協議第一章承認並提及的談判單位工人的_________工人國際聯合會及其所屬的第_________號地方工會(以下稱工會),達成並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

本協議中出現的“他”或“她”或有關的人稱代詞,只是出於文字表達的需要,這樣使用,並不意味着有性別上的區別。

第一章 承認

第一條 公司承認工會是公司全體全日制和正規非全日制生產和維修工人在集體談判中的唯一代表。這些工人包括:檢查員、班組長、儲運員和車間事務員,但不包括:實驗工程部僱員、製圖員、辦公室職員、推銷員、專職人員、保衞人員和工段長。

第二章 一般條款

第一條 付薪日

頭班工人的付薪日為每週的星期五,第一和第三班工人的付薪日為每週的星期四,如果這兩天剛好是法定公休日,公司則應提前一天支付工資。在特殊情況下,經雙方同意,可以更改付薪日。本協議所覆蓋的工人在前一個工作周所提供的服務應該得到報酬。所有的工資支票都應在正常付薪日期的正常工作時間內發放。如果公司縮減工作日,工人則可在星期四12:00(中午)之後領取工資支票,日期應按正常付薪日期落款。

第二條 體檢

公司指定的醫生在對已經僱傭的工人進行體格、精神/心理檢查或醫學化驗後,如果該僱員及其醫生提出書面請求,應將此檢查或眼睛檢查的報告提交給該僱員的私人醫生。

第三條 公司薪給僱員

管理人員不得從事本協議限定的工作,但下列情況例外:

A.教育和/或培訓工人和受訓的管理人員;

B.從事遇到困難時期的必要工作;

C.從事新產品開始生產時的必要工作,當然,被正式安排本款所指的這類工作的工人,應在安排的工作中發揮助手作用;

D.從事必要的試驗工作;

E.受訓的管理人員不得取代談判單位工人,但談判單位的工人可以用來指導受訓的管理人員。

第四條 維修工作的轉包

A.只要有設備和合格的人員,公司就不得把分配給談判單位的工人所從事的維修工種的維修工作轉包出去,但下列臨時情況除外:

(a)有必要替換曠工的工人時;

(b)有必要替換已獲准請假的工人時;

(c)有必要替換休假的工人時;

(d)有必要替換因受傷或確實生病而缺勤的工人時。

B.雙方理解並同意本條規定的公司義務不適用於下列情況,即在有資格從事該工作的維修工人處於裁員而缺乏維修工人從事所需要的工作時,並同意本協議包括的維修工人的補充人員每週安排5個工作日。

C.公司不得將工人在正常工作周內正常從事的一部分維修工作轉包在星期六或星期天進行,除非這些工人被安排或提供的是每週6天的工作。

第五條 非全日制工和臨時工

不得僱傭非全日制工人和臨時工來達到強行裁減正規全日制工人的目的。臨時工只能短時僱傭,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只有度暑假的學生可達3個月。如果臨時工的僱傭期超過3個月(包括學生),就應視為享有年資的正式工人。

第三章 紀律處分

第一條 理由

除非有充分正當的理由,公司不得對享有年資的工人行使指責、停職或解僱的處分權。

第二條 通知

在因處理_________一事件而要求享有年資的工人離廠之前,公司經營者應將該工人的代表,如果他在廠裏,或他不在廠裏時的任何其他工會代表,召集到指定的辦公室或地點,目的在於通知他們該工人將被要求離廠,並聽取該工人對自己處境的陳述。當然,這種會議不構成聽證會,這時候工人代表的到場只是為了接受該工人將被要求離廠的通知,並聽取該工人的陳述。涉及欠債不還、遲到和曠工的案例,必須在聽證會後方可要求工人離廠;但雙方同意,在安排處分聽證會之前,應通知部門工會代表或其代表出席聽證會。

第三條 處分聽證會

在工人被送出廠後的48小時內,僱員關係部經理或其代表應在指定的辦公室舉行處分聽證會。該工人有權出席聽證會,其工人代表或工人代表的代表有權在聽證會上代表該工人,而且雙方應允許傳證人到場,以便證實案件的全部事實和情節。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如被要求,可以出席處分聽證會。

第四條 聽證記錄

公司應在聽證會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向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提供上述第三條所規定的聽證會的書面記錄文本,包括公司的處分説明,如果有的話。對處分結果提出陳述,如有的話,其時限應從工會收到該記錄時算起。

第五條 對處分提出不滿意見

如果工人對本章所稱的公司處分提出不滿意見,那麼,應按意見陳述程序的第一步驟進行;如果是對解僱提出不滿意見,可按第三步驟進行。如果最後證明對工人的處分理由不夠充分和正當,那麼,應該恢復該工人在遭受處罰前的身份,而由此造成的工資損失,如果有的話,也應予以賠償。

第六條 書面批評

在書面批評入檔後1年內,如果沒有任何違反處分的行為,則應將書面批評從工人的就業檔案中撤出去。

第七條 試用工

雙方理解並同意,本章不適用於試用工。

第四章 請假

第一條 因私

A.在特殊情況下,經過事先安排,公司允許工人短期離開工作崗位處理私事的現行作法仍將繼續實行。在此種特殊情況下,工人的年資應予以保留並累計計算,並讓其恢復請假前的工作崗位,如果有關年資的條款規定這麼做,而且工人在休假期滿時又回到了工作崗位的話。

B.超過3個規定工作日的假期並經僱員關係部經理同意的適當的假期,都應向工會提供請假條副本。

第二條 因工會事務

根據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或主任的書面通知,應准許下列工人脱產請假:當選為農具工會和工時委員會代表的工人;當選為地方工會選舉委員會成員的工人;參與公司合同談判的工會代表,以及從事申訴程序仲裁準備工作的地方工會代表。雙方同意依據本條被准許脱產請假的工人每次不得超過5人。

第三條 因兵役

A.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不得違背義務兵役法及其修正案規定的公司對應徵入伍提供此法律及修正案所規定的服務的工人應盡的義務。

B.參加和平隊的工人應享受同加入美國武裝部隊的工人同樣的優惠條件並應在同等條件下再次受僱。本條款僅包括一次應徵入伍。

第四條 因為陪審團提供服務

A.如果工人被要求為陪審團提供服務(包括為大陪審團服務),或在提供此服務前依法被要求出庭接受陪審團委員會的審查質詢,或被傳喚作證和揭發證詞,或在記錄法庭訴訟過程中提供證言,那麼,他為提供此服務損失的必要時間的正常報酬(如屬計時工,按正常工時的小時工資率計算;如屬計件工,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計算,以每週40小時為基礎,但不包括換班或超時獎金和所有其它獎金及獎勵性報酬)與提供引服務所獲得的賠償的差額應得到賠償,但在工人根據正常工作安排不為工廠工作的任何一天(節假日除外),提供此服務時不得支付此賠償。

B.要獲得享受賠償資格的工人必須:

(a)立即將收到的召喚提供此服務的回執通知其工長;

(b)向工長提供適當的從事這種服務的證據。

C.如果頭班或二班的工人上午結束這種服務,則須報到繼續完成當天其餘時間的工作。如果該工人沒有報到繼續工作,則賠償只限於截止結束服務之前損失的實際時間。如果該工人中午12點後結束服務,則當天無須再回崗位工作。

D.上第三班的工人可以選擇不上提供服務前或緊接服務後的那個班次。該工人在不上班前須向直接主管通告自己的選擇。

E.公司依據本條款支付報酬的時間不得計算為每日的超過工時。

第五條 因喪事

A.工人直系親屬死亡時(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夫、妹夫、姐妹、妯娌、孫子女、祖父母、繼子女、繼父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女婿、兒媳以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如參加葬禮按要求可在死亡發生後的3個自然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和節假日)內享受3個正常工作日的喪假(如工人當時不在,事後亦可享受同樣天數的喪假)。工人在通知公司後可選擇親屬死亡當天而不是死亡之後的第二天計為休假的第一天。

B.在為此事提出書面申請後,工人在正常工作日享受的休假(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和節假日)應得到報酬。計時工的報酬應按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率計算,計件工則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工作率計算,但這兩種情況都不包括換班、加班獎金和其它形式的獎金或獎勵性報酬。如此計算的工時不得計作超時工時。

第六條 因批准的假期

工人將批准的假期用於與請假申請中所述內容不同的目的,應受到紀律處分。工人休假期滿後如不報到工作,則應視為自動辭職,除非他有令人信服的理由。

第七條 年資的保留和累計

如果工人在批准的假期期滿後回到原崗位,則其休假期間的年資應予保留並累計計算。

第八條 獎勵工時的獲得

A.享有年資的工人如每個工作周都全部完成正常安排的工時,不包括日超時工時,星期六、星期天或不上班的日期,可以獲得獎勵工時。

(a)即使工人在一個工作周內利用部分,而不是全部正常安排工時從事下列活動而缺勤,也有資格獲得獎勵工時。這些活動包括為陪審團提供服務、奔喪、工會事務、節假日、休獎勵工時假和經公司安排的不得超過一星期的年假,以及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工人享受因工傷而獲得的賠償津貼的時間。

(b)每個工作周出全勤的工人可獲得1小時獎勵工時。

B.公司應對獎勵工時安排倒休,並應盡力滿足工人提出的休假要求。工人應至少提前1周通知自己的直接主管,但在緊急情況下,也可以不用提前1周通知。獎勵工時可以累計到4個或8個小時休一次。

C.如果依據本條休假的工人人數嚴重地影響了生產和維修的要求,則可對休假的人數進行限制。如果工會對影響生產和維修要求的程序提出疑問,則可立即同僱員關係部經理一起審查此決議。

D.計時工的獎勵工時津貼按其正常小時工資率計算,計件工則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計算,均不包括任何獎金。累計並轉入下一年度的獎勵工時的津貼,如緊接財政年度第一次支付期開台之後的工時,將按工時獲得年度年底的工資率確定。獎勵工時休假或津貼支付將先考慮最早轉入的獎勵工時。

E.如果工人已享有年資,獎勵工時在下列情況下將予支付津貼而不予安排休假:

(a)解僱

(b)辭職

(c)退休

(d)裁員

(e)死亡

(f)請假6個月以上

第五章 安全衞生

第一條 安全規章和規定

公司和本協議包括的工人、工會及其代表應遵守全部合理的關於衞生、安全設施和衞生條件的工廠規章。

第二條 保護服和保護設備

公司應為其認為必要的崗位提供專門的保護服(如手套)和安全設備。如安全靴在從事安排的工作期間損壞,公司將在每個合同年內,按購買單核實的價格向工人提供_________美元的補償。公司將向有年資的工人提供新的安全眼鏡,安排指定的檢測員進行檢測,並每年向工人支付_________美元的修理或更換眼鏡費。

第三條 破損工具

公司將用斯納普恩、克拉夫斯曼以及其它大家共同認可的公司製造的同類產品來替換公司要求的工人個人使用的陳舊或已被損壞的工具。公司將向維修工人提供一個安全的維修工具的場所,但條件是,如果工具遺失,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條 安全委員會

A.公司同意工會可以指定5名工人,其中須從第二班和第三班各指定一人,擔任公司安全委員會成員。

B.公司安全委員會將根據公司指定的主席的安排召集會議,討論工廠的安全和衞生事宜並提出建議。公司將向參加會議的委員提供報酬,如屬計時工,按正常小時工資率支付,如屬計件工,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支付。

C.安全委員會會議記錄,包括所有建議記錄,由委員會的管理人員保留。應向每一位委員提供一份記錄,並向僱員關係部經理提交記錄以便歸檔供工人蔘考。

第六章 工會代表性

第一條 一般代表性

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代表工會的應是下文所稱的部門工會代表、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工廠工會委員會以及工會研究工時問題的代表。雙方理解並同意本章確認的每位工人代表應為試用期期滿的工人。

第二條 工會部門工人代表

A.權限

在採取申訴程序的第一個步驟時,應由工會部門工人代表代表工會,其權限限於根據被其確認為部門工會代表服務地域內的申訴程序處理有關的不滿意見。

B.人數

每50個工人或每擁有50名工人的部門應設一個部門工人代表,這類代表至少應有6人。

C.義務和責任

(a)部門工人代表在作為工會代表按照第七章申訴程序第一步驟處理不滿意見時,應被允許脱產履行其責任。但部門工人代表只有在應申訴工人或僱員關係部經理的要求,並在此要求經其工長批准後才可離開崗位。

(b)離開崗位的工人代表在離開前或回來後應通知其工長或工長指定的他不在時的代理人。如工人代表出於A款所稱的原因需要進入他本人部門以外的權限範圍時,須通過工長或工長指定的他不在時的代理人獲得離開本部門的書面許可,並在處理有關的申訴前通告準備進入的部門的工長。

(c)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工人代表每週至多可以離開崗位3個小時,由公司支付報酬。此時間的補償,如屬計時工,應以其正常工時小時工資率為基礎;如屬計件工,則以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為基礎,兩種情況均不包括換班或加班獎金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獎金或獎勵性報酬。

第三條 工廠工會委員會單個成員

在按申訴程序第二步驟處理不滿意見和出席會議時,工會應由工廠工會委員會的代表來代表。

A.權限

工廠工人委員會單個成員的權限限於在他被認可作為工會委員會的成員提供服務的區域內按申訴程序的第二步驟處理不滿意見。

B.人數

工廠工會委員會由5人組成,其中1人為主席,3人從工廠不同的地域範圍內選舉產生,其中有1位成員必須一直是上第二班或第三班的工人。

C.義務和責任

(a)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在作為工廠工會委員會單個成員處理申訴程序的第二步驟的不滿意見時,或按第四條所規定的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行使其責任時,應准許其脱產履行其職責。

(b)準備離開崗位的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在離開前或回來後,應通知其工長或工長指定的他不在時的代理人。如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出於A款所稱的原因需要進入他本人部門以外的權限範圍時,須通過工長或工長指定的他不在時的代理人,獲得離開本部門的書面許可並在處理有關的申訴前通告準備進入的部門的工長。

(c)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如果需要,每週應允許他有12個小時的時間履行其委員會主席的責任。其他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如需要,每週應允許其有4個小時的時間履行其作為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或本章許可的委員會會議成員的責任。允許時間的補償,如屬計時工,應以其正常工時小時工資率為基礎;如屬計件工,則以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為基礎,兩種情況均不包括換班或加班獎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獎金或獎勵性報酬。

第四條 工廠工會委員會

A.權限

工廠工會委員會應作為一個整體在第三步申訴程序和仲裁程序中代表工會,並應在本章第五條指定的特殊或日常會議中代表工會。

B.義務與責任

為了實現工廠工會委員會的目標,工廠工會委員會可根據本條規定使用第三條所規定的允許使用的特權。

第五條 聯席會議

公司和工會都認識到通過充分討論來消除誤解的價值和重要性,以及為了在本協議管轄內保持和諧的關係。雙方同意,將根據任何一方提出的請求,公司和工廠工會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併為此達成如下共識:

A.任何一方至少應在希望舉行會議的前5天將包括希望討論的主要問題在內的暫定議程遞交對方。在會前或會上經雙方同意可把附加議題列入會議議程。

B.這些會議並不是要企圖迴避和/或代替申訴程序。

第六條 代表的替代

本章所指的每位代表都應有如下述條款中規定的經資格認定的替代人,這位替代人在代表缺席的情況下可在同一地區以同樣的權限工作。

第七條 資格認定

A.工廠工會委員會的主席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的20天內,把本章所指的代表及其替代人名單書面通知僱員關係部經理。名單中應標明經認可的代表及其替代人姓名、所在部門及其地點。公司不得承認任何未經認定資格的代表或者雖已被認定資格但還尚未完成試用期的代表。

B.僱員關係部經理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的20天內,書面通知工會在第一步申訴程序中處理申訴的監察人及其替代人的全部名單,詳細寫明每位監察人有權處理申訴的部門和地區,還應寫明監察人的替代人既可在監察人缺席的情況下代替監察人行使權力,也可取代監察人。僱員關係部經理應在監察人名單發生變化時立即將有關變化情況通報工廠委員會主席。

第八條 工會工時研究代表

A.工會應派一位工會工時研究代表接收公司進行的為時不超過4周的培訓。該僱員培訓結束後應回到他原先在工廠的日常工作崗位上去。

B.工會工時研究代表只有在同公司工時研究人員進行聯合研究時才能履行其義務。當因永久性獎勵工資標準而引起不滿意見時,包括因在第一步和第二步申訴程序中雙方對所估計的獎勵工資標準的變化或新的附加內容未能達到滿意的解決而產生不滿意見時,公司或工會可以要求對此進行聯合研究。在涉及到據估計的獎勵工資標準發生變化時,這些已經變化了的內容和新增加的附加內容應納入聯合研究的範圍。應盡最大努力在第三步會議召開之日前完成聯合研究任務。

C.工會工時研究代表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參與制定新的獎勵工資標準,只是在現存的獎勵工資標準成為爭議的對象時,或應公司或工會按本條B款規定進行聯合研究的要求時,方可採取行動。

D.公司同意自本協議生效之日開始,對工會工時研究代表因參與聯合研究和分析資料工作而失去的工作時間付給報酬。每人每週最多可獲得3小時的報酬。如工會工時研究代表每週研究時間超過3小時,超過的時間應由工會付給報酬,但公司將支付按其直接要求所花費的時間和按其直接要求在聯合進行工時研究和資料分析時所花費時間的報酬。他們所花費的這種時間將根據每個工會工時研究代表直接計時收入付給報酬。這種方式包括計時工,或者是職業勞動等級計時工和計件工,但不包括換班或加班工資或其他形式的任何獎金或獎勵性工資。

E.如果公司要把工會工時代表調離談判單位,工會工時研究代表的替代人應由公司出資培訓,其間應按該僱員的直接工時收入支付其工資。

F.如果是上述第五款所述以外的行動而引起的對工會工時代表替代人的培訓費用則應由工會完全承擔。

G.在挑選替代人時,工會應提交5位工人的名單,這5人必須符合公司規定的資格要求。公司將從這5人中挑出2個它認為有能力完成這項任務的候選人,然後工會再從這2人中選出1人接受培訓。

第七章 申訴與仲裁

第一條 申訴

申訴的定義是,_________僱員或工會同公司就解釋、應用或所謂違反本協議條款時所引起的爭議。

第二條 申訴程序

應努力通過申訴人同其班組長或指定的代表人之間進行非正式的磋商來解決申訴問題。如聲稱受到侵害的僱員提出要求,那麼適當的部門工會代表須參加這種非正式磋商。雙方同意,所有的申訴須在引起申訴的事件發生後的5天內提出。

第一步驟--在受害僱員與車間工會代表和僱員的班組長之間進行。

A.如果申訴未能通過上述非正式方式達到解決,那麼,申訴可寫成文字材料並由受害僱員和部門工會代表簽名後遞交班組長。所有這類申訴書須在引起申訴的事件出現後5天內呈交班組長,並須説明申訴中列出的事件違反了哪章哪條以及所尋求的具體解決辦法。

B.班組長應會同僱員和部門工會代表討論申訴問題,如果申訴沒有得到解決,應在上述A款規定的接到申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該申訴提出書面答覆。

C.任何申訴如在第一步申訴程序以後仍未能解決,並在班組長在第一步申訴程序中作出書面答覆後5個工作日之內仍沒有將申訴材料遞交第二步申訴程序,該申訴只能在班組長的書面答覆基礎上進行解決,而不再具有要求進一步處理的資格。

第二步驟--在工廠最高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代表和申訴發生地區的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之日進行。

A.公司代表應會同適當的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討論按上述規定向第二步申訴程序遞交的申訴。如果申訴沒有得到解決,那麼應按C款在第一步程序中的規定在收到書面申訴之日起正常安排下的5個工作日內,對申訴提出書面答覆。

B.任何申訴如果在公司代表作出書面答覆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沒有遞交給第三步程序,那麼該申訴只能在公司代表的書面答覆基礎上進行解決,並將不再具有要求進一步處理的資格。

C.如任何以書面形式遞交給僱員關係部經理的申訴涉及到紀律處分和年資問題,可按申訴程序的實施規定在引起申訴的事件或條件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訴案卷直接遞交第三步申訴程序處理。一般性的申訴,安全和衞生方面的申訴,以及班組長處理權限範圍以外的有關主要問題的申訴,可以採用第二步申訴程序進行處理。

第三步驟--在僱員關係部經理和工廠最高負責人或其指定代表和地方工會的工廠工會委員會之間進行。

A.如果在第二步申訴程序完成後,申訴仍未解決,那麼應在工廠工會委員會和適當的公司代表之間,在公司代表於第二步程序中作出書面答覆後10個工作日內舉行會議進行討論,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應在議定會議日期之前,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向僱員關係部經理遞交要求在會上討論的申訴目錄,包括每項申訴的編號和工廠工會委員會對每個申訴作出的簡短説明。

B.同關係部經理應在會議討論申訴後的最多5個工作日內,把公司第三步程序處理的每項申訴作出的書面答覆送達工廠工會委員會及其受害僱員本人。

C.任何申訴如在公司於第三步申訴程序作出書面答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申訴檔案遞交到第四步或第五步申訴程序(如果第四步程序被取消的話),那麼該申訴只得在該書面答覆的基礎上進行處理,並不再具備要求進一步審理的資格。

D.雙方同意並理解,工會可選擇讓其國際代表參與第三步程序。如果工會決定採用這種辦法,那麼第四步申訴程序就將自動取消,尚未得到解決的申訴將只能按C款規定的第三步程序提交給第五步申訴程序(仲裁)予以處理。

第四步驟--假如第四步程序沒有依照上述第三步程序條款由工會取消的話,那麼這步程序應在僱員關係部經理、工廠最高負責人和/或其指定代表和地方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以及國際聯合工會的國際代表之間進行。

A.如果在第三步程序完成後還存在尚未解決的申訴,那麼,該項申訴應在雙方適當人員於僱員關係部經理在第三步程序作出書面答覆之後舉行的首次會議上進行討論。國際代表或其指定代表應至少在預定會議日期前5個工作日向僱員關係部經理遞交將預備在會上處理的申訴目錄,其中包括申訴的編號和國際代表或其指定代表對每項申訴所作的簡要説明。

B.所有呈遞給第四步申訴程序的合格申訴在處理該申訴的會議結束後10個工作日之內,向地方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以及受害人本人作出書面答覆。

C.所有經過第四步程序處理,且沒有在公司第四步程序書面答覆之日後10個工作日內呈遞給第五步程序處理的申訴,應在上述答覆的基礎上予以處理,並不再具有要求進一步處理的資格。

第五步驟--涉及到説明和執行本協議條款並通過本申訴程序進行了處理的申訴,也只有這類申訴才可以提交下面所規定的仲裁程序予以處理。如果工會希望將申訴遞交第五步程序處理,那麼它就必須在公司於第三步或第四步程序中作出書面答覆(如果有的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申訴以書面通知方式送達僱員關係部經理。仲裁處理程序應在通知發出後7天內由僱員關係部經理和/或其指定代表和工會共同選定的仲裁員開始進行。如果各方在規定時間內沒有選出仲裁員,應請求聯邦協調與調解委員會派出一個由5名同組成的專家組。僱員關係部經理和/或其指定代表和工會都有權從專家組名單中劃去2人。要求仲裁的一方可首先劃去1人,然後由另一方劃去1人;雙方各再劃去1人之後,剩下的一人便是被選中的仲裁員。如果仲裁員能判斷雙方所陳述事實的相互關聯性,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仲裁員陳述所要求的觀點。仲裁員的裁決應是最終的和有約束力的,並應制成書面形式。應向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送達經過簽名的裁決書副本。仲裁員無權對本協議的條款進行替換、變更、刪節或增加內容,但有權引用和解釋本協議條款,以便了結據此處理的申訴案件。各方負擔各自的費用,仲裁員處理申訴的費用應由公司和工會對等負擔。

第三條 協議的約束力

工會和公司在第二、三、四步申訴程序中所達成的一切協議對有關的僱員都是最終的和有約束力的。

第四條 時限

雙方同意並理解,在任何一步申訴程序中所確定的時間限制,都可在雙方相互理解的情況下予以延長。

第五條 國際代表的調查

國際聯合工會的代表和/或其代表,在向僱員關係部經理髮出書面通知後,可以在工作時間去工廠調查已上訴到第三步或第四步(如果沒有取消的話)申訴程序的申訴案件。條件是這種調查不應妨礙和干擾公司的工作日程。

第六條 獎勵工資標準引起的申訴

涉及到獎勵工資標準而引起的申訴可按第十四章第十一條I、J、K款的規定,從第三步驟(在進行並完成檢查和聯合研究程序之後)開始予以處理。

第八章 年資

第一條 年資的確定

工人年資確定的範圍應適用於因缺乏工作而被暫時解僱、解僱後雙被重新召回工作崗位的人員和另有具體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條 定義

A.年資一詞是指工人根據連續工作所享有的公司年資和部門年資的有關等級。

B.本章在涉及工人時使用的“有資格”和“有資格的”一詞是指據認為工人在正常監督條件下能圓滿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須具備的素質。

第三條 試用期

工人最近一次連續工作的頭3個月被視為試用期。在此期間,公司方面不負繼續僱傭他的責任,解僱試用工人也不應成為僱員提出申訴的理由。試用期滿,工齡應當從僱傭期開始的第一天(也就是受僱的最早日期)算起。

第四條 建立年資名錄

A.工廠年資

根據已經建立起來的現有的工廠年資名錄,工廠年資名錄應包括除試用期以外的所有工人。

B.部門年資

(a)所有工人都應根據部門年資來確定工廠年資。

(b)如同本章第六條規定的臨時解僱也算作工齡的那樣,一個工人如從一個根據其部門年資已經確立了其工廠年資的崗位上調到一個新崗位上時,應按其調入的部門年資來臨時確定其工廠年資。調動後的工人仍將保留原部門年資並予以累計計算,如原部門需要,他必須返回原部門工作。

(c)因除缺乏工作被臨時解僱以外的其他原因,由按其部門年資已永久性的確立了其工廠年資的部門調入另一新部門的僱員,應根據他調入新部門的日期算起的部門年資來確定全部的長期的工廠年資。

(d)按本章第三條的規定,新僱員在公司工作滿3個月後,其姓名和年資計算日期應記入工廠年資和部門年資名錄,在後一個名錄中,其受僱日期自其3個月試用期期滿時算起。

(e)所有具有年資的僱員都享有兩種年資,即工廠年資和部門年資。然而,這兩種年資都將受本章條款的約束。

第五條 年資的中斷

A.在僱員被臨時解僱和被召回重新恢復工作時,公司將首先考慮其年資問題。

B.在僱員被臨時解僱或在解僱之後又被召回重新工作時,公司可根據當時的特殊環境指定一些仍需要其服務的僱員留下。這些僱員,不管其年資如何,都可留下或被召回重新工作。事實上這些被指定留下的工人不會影響其正常年資的確定,而且還可迅速恢復其因_________些特殊原因被中斷了的年資。

C.本章條款不適用於下列情況:在編制年冊清單和進行年休假期間,或因機器或設備損壞和大修、缺乏原料、顧客取消或改變訂單、水災、火災以及其他惡劣氣候的出現等原因,必須臨時解僱職工3個工作日或不到3個工作日期間。

第六條 暫時解僱

當必須裁減_________一崗位上的僱員人數時(上述第五條提出的情況發生時除外),其裁減的程序如下:

在_________一部門內裁減勞動力時,具有年資的工人享有下列的權利:

A.應首先從受影響的部門裁減試用人員,之後再從部門年資最低者開始裁減具有年資的僱員。但是,在任何情況下,留在部門的工人都必須是能夠勝任工作要求的人員。

B.公司應按下列順序把從受影響的部門裁減下來的工人安排到其他部門:

(a)首先,要滿足公司用人的需求,如果有這種需求的話,應在該僱員工作的原有部門另行安排工作。如果該部門沒有空缺位置,那麼就按公司的要求在工廠的其他部門予以安排。

(b)其次,如果按第一步驟不能安排的話,那麼該僱員只要能工作,可讓其替換該部門的試用人員。如果該部門沒有他能勝任的由試用人員從事的工作,那麼可讓他替換在其他部門從事他能勝任的那種工作的試用人員。

(c)再次,如果按上述兩個步驟還不能安排,那麼可讓他取代從事他能勝任的那種工作的具有最低工廠年資的僱員。

注:雙方同意,根據上述規定,不論是採取安置還是替換措施,該工人都必須具備公司認可的勝任工作所需要的能力。

第七條 召回崗位

A.一旦出現_________些工人回崗的機會(本章第五條規定的情況除外),被工廠解僱的工人將根據其自身的工廠年資情況被召回崗位重新工作,但不管什麼情況,他們必須具備勝任工作所需要的能力。

B.根據第六條的規定,被裁減的僱員或本條A款所提及的僱員此後將被召回該崗位重新工作,在此崗位上他們的工廠年資根據他們原先的部門年資將被確定為部門年資,但不管什麼情況,他們必須具備勝任工作所需要的能力。

第八條 解僱和召回僱員名單的寄送

應向僱員關係部寄送和提供將被解僱或召回的僱員名單,並應在工人被解僱或召回之前將名單複印件提供給工會主席。如果_________僱員年資被中斷的話,應在名單中作出説明。

應在預定解僱之前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將有關情況通知將被解僱的僱員。

涉及到有關解僱或召回崗位問題的申訴程序不得改變,除非在自解僱和召回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向公司提出申訴。

第九條 年資的終止

已獲得年資的任何工人都可因下面原因中的任何一個原因失去年資和工作:

A.如果他辭職的話--不管是(1)通知公司,還是(2)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

B.如果他被解僱的話。

C.如果他在被工廠臨時解僱(也就是從工資名單上被暫時除名)之後,接到公司按他最新地址發出的召其回崗的書面通知10天以內不到崗報到的話,除非確實生病或有其他適當的理由。已被解僱並希望仍保留其年資權利的工人須將其住址通知公司。

D.除因正式請假、工廠造成的工傷或服兵役以外而造成的缺勤時間同其缺勤前的年資相等者。

第十條 從年資名錄中調出

A.任何在此之前已被提升或調入薪給階層工作崗位和/或調到本協議不包括的任何工作崗位上去的工人和後來又回到本協議所履蓋的工人羣體或單位的工人,其部門年資和工廠年資應予累計計算並予以重新確立。

B.任何在本協議生效之後被提升和調動,並在此後4年內又回到了本談判單位的工人,應享有上述A款所規定的工人的權利。

C.當根據上述A款或B款調出,而後又不是按照自己或公司的請求調回本談判單位的工人,應回到他調離以前的工作崗位上去。如果那一崗位已不復存在或者他的年資又不足以使他回到那一崗位上去的話,那麼應根據本章的規定對其另行分配工作。

第十一條 關於職位空缺消息的公佈

A.當有的部門必須增員時,公司將根據本條的規定按照下列程序公佈有關職位空缺的消息。

B.例外情況: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將不得公佈職位空缺的消息:

第十二條 工會官員的年資

國際聯合會地方工會主席、副主席、工廠工會委員會委員、車間工會代表、工會工時研究代表和工會安全委員會代表在任職期間和在所代表的領域,在涉及到解僱、召回、裁判或復職的問題時,將把年資名錄提高到實用法所能允許的程度。

第十三條 殘疾僱員

成為終身殘疾不能再在原崗位工作的工人,或由軍隊退役、體力上和心理上不再適合於原崗位工作的僱員,都應由公司按下列程序把他調到他所能從事的其他工作崗位上去:

A.應以分配職位空缺的方式安置殘疾僱員,如果有這種分配機會且該殘疾人又具有從事這種工作的能力的話。

B.如果沒有上面提到的職位空缺分配機會,也沒有該殘疾僱員能夠從事的由試用人員佔據的職位空缺分配機會的話,那麼就去查閲工廠年資名錄,從年資最低的工人查起,直到找到一個該殘疾僱員能夠從事的工作崗位為止。

C.雙方同意,對於任何具有年資的工人都不應棄之不用,因為他們在年資方面享有的權利高於殘疾僱員。那些沒被安置的僱員將按照本章的有關條款予以重新分配。

D.為實施本條的規定,對於妨礙該僱員從事_________類工作的身體健康情況,必須由一名醫生予以書面鑑定。根據公司的要求,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書面鑑定進行重新鑑定。

第十四條 年資名錄

公司將編纂載有每位工人姓名、所在部門名稱和年資起始日期的年資名錄。若在年資名錄中發現差錯,必須隨時予以糾正。年資名錄將每兩個月向工會提供一次。

第十五條 班次挑選優先權

在部門年資的基礎上進行的班次挑選應有利於年資僱員,並須按下列條件辦理:

A.在新工人受僱的頭3個月期間將不實行班次優先挑選權,也就是説,工人在受僱的頭3個月內既可不行使班次優先挑選權,也可不使這一辦法對自己不利。

B.根據這一規定,僱員在任何一個6個月期限內,只能行使一次班次優先挑選權。

第九章 年假計劃

第一條 資格

A.按下面的規定,工人在享受年假的當年,必須工作一段時間才有資格休假或享受帶薪休假。

B.工作在500小時以下者,可享受按以下第二、三、四和五條規定的休假帶薪比例計算出來的帶薪休假待遇,但是,如果不休年假,他可有權得到報酬。

C.在年休假當年工作在500小時以上者,將有資格享受下面條款確定的按適當比例計算出來的帶薪休假待遇。

第二條 一週

自其受僱之日起連續工作滿1年但不到2年者,將享受1周假期,其間帶薪標準按其收入的2%計算。

第三條 二週

自其受僱之日起連續工作滿2年但不到20xx年者,將享受2周假期,其間帶薪標準按其收入的4%計算。

第四條 三週

自其受僱之日起連續工作滿20xx年但不滿20xx年者,將享受3周假期,其間帶薪標準按其收入的6%計算。

第五條 四周

自其受僱之日起連續工作20xx年或連續工作20xx年以上者,將享受4周的假期,其間帶薪標準按其收入的8%計算。

第六條 計算方法

A.年休假,自其受僱之日起滿52周後,立即開始執行。

B.根據收入百分比確立的休假帶薪標準是在僱員總收入的基礎上計算出來的。總收入包括:

(a)任何獎金或在這期間因加班而獲得的加班費。

(b)不休年假所獲得的收入。

(c)不休法定節假日所獲得的收入。

(d)不休喪事假所獲得的收入。

(e)按本章第十三條規定在聖誕節閉廠期間所獲得的收入。

(f)根據本協議第四章第四條規定因向陪審團提供服務所獲得的補償金。

(g)根據第四章第八條規定,因享受獎勵工時所獲得的收入。

(h)因失去工資收入而獲得的工人補償金。

(i)因失去工資收入而獲得的疾病和事故福利金。

(j)因失去工資收入而獲得的失業補償金。

第七條 在取得資格日期以前終止工作

在取得資格日期以前不論以何理由而終止工作的僱員將失去休假或帶薪休假的資格。

第八條 以付薪取代休假

對僱員不應只給予帶薪休假權利給予放棄休假的權利。

第九條 休假工資的發放

如果休假申請在預定的休假日期前兩週得到批准,休假工資應在休假日期預定開始時發放。如果度假時間增加,比如,享有兩週假期的僱員提出要求,先休一週,過些日子再休第二週,而他的這一要求又得到了批准的話,那麼每週的工資應分別發放。

第十條 休年假期間的法定公休節假日

在僱員休年假期間如出現第十章第三條規定的_________個法定公休假日,年休假期應允許向後順延一天。額外增加的這個年假日應放在年假休完後的第二個工作日。雙方理解並同意,對額外增加的這個節假日不再付薪,因為在他休年假期間出現的這個法定公休節假日已經被全額支付了法定公休節假日工資。

第十一條 年假期間閉廠

如果公司認為有必要在年假期間閉廠,並在該年4月1日前把準備閉廠的計劃通知工會和僱員的話,不應對此提出反對意見。

第十二條 年休假的安排

公司在年休假期應安排每個僱員休假,在安排過程中,應儘量滿足每個有資格享受年假的工人對休假時間提出的要求。

第十三條 聖誕節期間的閉廠

A.除應要求繼續工作的工人外,公司將在聖誕節前一天(或把這一天看作是聖誕節前夕假日)開始,直到新年元旦(或者把這天看作是新年假日)期間安排聖誕節閉廠。在此之前或之後安排的正常工作日缺勤的工人將得不到聖誕節假日工資。

B.在其他方面合格的所有工人都將得到包括輪班獎金在內的8小時工資。如果是計時工,則以固定的計時工資率計算;如果是計件工,則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計時工資率計算。

C.根據第十章第三條B款1、C款1到C款5規定的各種條件,不應發生重複支付節假日工資的情況。

D.對在閉廠期間(公休節假日除外)應要求進行工作的僱員,將在其年資的基礎上,予以首先安排工作。在閉廠期間工作的僱員,將獲得其工作應得的正常補償金,還可得到第十三條B款規定的閉廠報酬或獲得同等的雙倍工時工資,但不應得到公休節假日工資和其他補償金。

第十章 工時與加班

第一條 工作周

A.公司確定的40小時工作周,從前一個星期日的午夜12:00時開始,一直延續到下個星期日的午夜12:00時為止。

B.定義

(a)“每日”一詞是指從僱員開始工作之時起的24小時時間。

(b)“星期六”一詞是指星期五午夜到星期六午夜之間的這段時間。

(c)“星期日”一詞是指星期六午夜到星期日午夜之間的這段時間,而“法定公休節假日”一詞是指法定公休節假日前的那個公曆日的午夜到公休節假日當天午夜的這段時間。但開始在星期日午夜前工作周的第一天上班的第三班工人,或者他們的工作日是在節假日午夜前開始的,情況例外。在此情況下,該日將被看作是星期一或是緊接節假日後的第一天。

第二條 加班獎金

A.對超過每天8小時和每週40小時工作的所有時間,將按計時工資率和工人固定的直接計時工資率的二分之一支付報酬。

B.對星期六的工作時間,按計時工資率和工人固定的直接計時工資率的二分之一支付報酬。

C.對在星期日工作的時間,加倍支付報酬。

D.對下面第三條所指的公休節假日工作的時間,如果有的話,也加倍支付報酬,這種報酬不算下面第三條所規定的範疇。

E.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為同一天或同一小時支付兩次加班費或獎金,頭班工人不得同時領取加班費和第二班獎金,二班工人也不得同時領取加班費和第三班獎金。

F.任何部門若需要加班或指定一些特殊的工作崗位加班,應在部門工人之間和在經常從事需要加班的特殊工作崗位以內,將加班時間和次數分配均衡、合理、得當。

G.公司應及時將加班任務通知工人。

第三條 法定公休節假日、節假日報酬和支付節假日報酬的條件

A.應在下列法定公休節假日向僱員支付工資:

新年元旦

復活節前的星期一

先烈紀念日

7月4日

勞動節

感恩節

感恩節後的第一日

聖誕節除夕

聖誕節

新年除夕

須按下列條件執行:所有僱員將獲得8小時工資,如以計時支付,則按正常的小時工資率計算;如以計件支付,則按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計算,包括輪班獎金在內。

B.僱員將根據下列條件在上面所指的節假日得到報酬:

(a)如果他們是非全日制工、臨時工或試用工;以充分正當的理由被暫時中止或解僱的工人;接到公司要求但拒絕或不願在節假日到崗工作的工人,則不能享受節假日報酬。

(b)在法定節假日之前或之後的正常安排的工作日缺勤的僱員,將不具有享受節假日工資的資格(根據以下C款和D款的規定)。所獲得的獎勵工時假將不得累積為一個可獲得報酬的節假日,在任何一個規定的節假日遲到半小時或不到半小時的僱員,就應被取消享受節假日報酬的資格。

C.在法定節假日前和/或後的正常安排的工作日缺勤的僱員將不具有資格接受節假日報酬,除非這種缺勤的原因是下面所列舉的原因之一,此外已在有法定節假日的工作周工作了部分時間的工人也可例外:

(a)工人造成的工傷。

(b)由值班醫生出具證明僱員確實在患病。

(c)僱員直系親屬死亡(指僱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夫、姐妹、妯娌、女婿、兒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死亡),如果有要求的話,僱員應提交有關證據。

(d)休年假。

(e)為陪審團提供服務。

D.如果法定公休節假日正好同星期日趕在一起,應把下星期一作為假日(如果星期一也是法定公休日,則把星期二列為公休假日);如果同星期六趕在一起,則把星期五作為法定公休假日(如果星期五也是法定公休節假日,則把星期四作為法定公休假日)。

第四條 簽到

已完成上個工作日的工作,並已在規定時間和規定班次簽到的僱員,如果沒被分配其他工作,應得到4小時工作報酬,除非他已被提前告之不要上班和他在完成自己正常班次開始4小時以前,就已失去了工作。此外,由於發生公司無法控制的諸如火災、水災、其他不利氣候條件、爆炸、供電不足等因素而造成的僱員失去工作的情況,也不適用於此款

第五條 下班後被召回幹其他工作的工資

如果僱員在完成正常班次的工作離崗後又被召回幹另外工作,那麼根據下面的條件他應被允許幹最低兩小時的工作,即他至少應得到不少於2小時的工作和得到按分配的工作崗位工資率計算的且不低於其正常小時工資率的報酬。如超時的話,這種工作2小時的部分時間應按適當的工資率付酬。

根據本條在第二班或第三班被召回工作,且已為其工作時間領到加班費的工人,將不再得到輪班獎金。

第六條 休息時間

公司的現行政策允許僱員在每個工作班次中間休息最多10分鐘時間,以便用快餐,本公司對這段時間的現行付酬辦法將不作任何變動。

第七條 班次工時

A.正常的班次工時如下:

(a)第一班:上午7:00至下午3:30,外加非工作時間的半小時用餐時間。

(b)第二班:下午3:30到午夜12:00,外加非工作時間的半小時用餐時間。

(c)第三班:下午10:00至上午7:00,外加非工作時間的半小時用餐時間。

B.如果工人連續操作的話,正常班次工時如下:

(a)第一班:上午7:00至下午3:00,接受此任務的工人另加20分鐘的就餐付薪時間。

(b)第二班:下午3:00至11:00,接受此任務的工人另加20分鐘的就餐付薪時間。

(c)第三班:下午11:00至上午7:00,接受此任務的工人另加20分鐘的就餐付薪時間。

第八條 清掃時間

所有工人可在本班工作結束前10分鐘停止生產性工作,以便從事必要的清掃或其他整理工作,也可在本班工作結束前5分鐘離開工作區,以便整理個人衞生和其他事宜,公司為這段時間付薪的現行慣例依然不變。

第十一章 管理權

第一條 根據本協議條款的規定,公司已經授予並將繼續單獨授予管理工廠和指揮工人的權利,包括指揮、計劃和操作工廠經營權,向工人分配工作權,制定和改變工作計劃權,僱傭、提升、降職、停職或因故解僱工人的權利,或因缺乏工作職位和其他合法理由裁減工人的權利,引進新的經過改進的措施或設備以更換現有的生產方式或設備的權利,以及決定是否生產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權利,等等。

第十二章 協議之效力

第一條 協議之效力

在本協議生效之前實施的,包括本協議第一章確立的談判單位的職工在內的所有就業條件,在本協議生效之時將全部不再有任何約束力和效力。本協議將就其所涉及的一切問題終止和取代過去的一切做法、協議、程序、傳統、條例或規定。

第二條 協議之條件

雙方認為,在本協議談判達到高潮期間,雙方在沒有約束、高壓、恫嚇或其他限制的情況下,享受並“行使了對任何問題都提出了要求和建議或提出了反要求和反建議的權利與機會”。雙方還認為,其他第三方沒有義務就此間提到或沒提到的任何問題,即使是單方或雙方在談判或簽署本協議時還不瞭解或沒有考慮到的問題,舉行談判或集體談判。在本協議實施期間,根據本協議規定,本協議的條款可以被替換、更改、增添、刪除或修改,但只有通過雙方自願協商、達成文字修正案後才可進行。

第三條 協議之合法性

如果主管法院宣佈本協議中的任何章、條、款為非法內容,它們將自動從協議中被刪除。其餘的章、條、款如果不受被刪除的章、條、款的影響,在本協議實施期間仍將繼續完全有效。

第十三章 保障計劃

第一條 集體醫療保險

本協議包括的所有年資工人及其家屬都有資格享受公司提供的集體醫療保險計劃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和條件在説明文件G中作了規定,如自願加入了優惠供給者網計劃,其福利待遇和條件則在證據文件I中作出了規定。有關工人為其個人或家屬享受這種保險待遇須按下列情況交納費用:

A.對於經批准休假或處於被臨時解僱30天或30天以上的享有資格的工人來説,如果該工人在休假或被解僱期間已交納了保險金,他或其家屬可享受這種待遇。但保險金須在他應支付的那個月的第一天之前支付。

B.如果配偶雙方都有資格享受工人福利待遇,只有一個人有資格享有家屬福利待遇。

C.工人保險將因工人就業終止而終止。

D.所有工人都應按要求籤署一項本人或家屬加入保險的申請,申請書籤名後方能生效。

E.由於非職業或職業事故、工傷或生病而不在班上工作的工人將享受集體醫療保險的待遇,工人在其享受傷殘保險期間不須交納任何費用,但不得超過26周。

F.下文規定的福利待遇應同其他集體保險覆蓋的範圍相協調。如果受保人從其他保險計劃獲得了醫療保險、牙醫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或服務的話,按照説明文件G和I中所提到的福利計劃的這種福利待遇,連同其他這類的社會待遇,將被減少到一定程度。但不會超過這項計劃和其他這類計劃所規定的必要的、合理的和傳統費用開支的100%。

G.如果一個有資格享受這種待遇的工人也被其他集體福利計劃當作一名家屬對待的話,那麼公司將被認為是主要的保險人,公司將根據由此提供的保險標準支付全額福利費用。如果一個有資格的工人家屬在享受本項保險計劃的同時,還受到其他集體福利計劃的資助的話,本項計劃所提供的保險將不再適用,除非其他項目保險計劃提供的保險費標準與本計劃不同,本計劃將補足其差額。

第二條 集體人壽保險

工人在退休之前將享受以下人壽保險待遇:

A.工作2個月但不足2年:6000美元

B.工作2年但不滿4年:8000美元

C.工作4年但不滿6年:10000美元

D.工作6年或6年以上:120xx美元

第三條 因事故死亡和致殘福利待遇

如果一個按本章第二條受保的人受了傷並在受傷之日起40天內遭到下文所規定的損失的話,公司應根據本政策的各種規定支付:

A.殘廢大額賠償金;

B.因從手腕或其以上處失去一隻手,或從踝骨或其以上處失去一隻腳,或喪失一隻眼睛,給予大額賠償金的一半;

C.上文B款所規定的一人以上的大額賠償金,但是對因同一事故而受傷遭受的損失支付賠償金總額不應超過大額賠償金。一個人的大額賠償金的數額,應根據本章第二條列舉的保險類別來確定。

第四條 喪失工作能力保險

A.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公司將向享有年資的僱員支付疾病和事故補償金,該種補償金的數額為每週補償金的60%,即不超過185美元,時間不超過26周,從以下日期計算:

(a)非工業事故的第1天;

(b)患病的第8天;

(c)住院的第1天;

(d)院外動手術的第1天。

B.任何完成試用期的僱員都有資格加入喪失工作能力保險,如果該僱員加入並又在崗位上工作的話,此保險將自他加入之日起生效。如果該僱員不在崗位上工作,保險將從他返回工作崗位之日起生效。

C.無論根據任何日期確定的周補償金數額都只相當於周基本收入額,包括按計件工資計算的收入,但不包括輪班獎金,如果是計件工,將按確定日期以前的連續13周的平均周基本收入計算。每年的第一個確定日期是1月1日。在確定這種周補償金的過程中,僱員在這13周內被暫時解僱、制定工人周補償金支付辦法、制定住院補貼辦法、休假或經批准制定周補償金而缺勤等將不包括在內。但因獎勵工時所得到的休假和金錢、喪事、為陪審團提供服務、休年假、因工會事務和公休節假日將包括在內。

第五條 醫藥處方計劃

公司按説明文件G和I的規定提供醫療處方計劃。

第六條 同工人補償計劃的關係

如果一個僱員因臨時完全喪失、部分永久性喪失或全部永久性喪失工作能力,而申請加入工人補償計劃,公司將支付每天35美元的補償金,最多支付3天。

第七條 牙齒保險計劃

公司將按説明文件H規定提供牙醫保險項目。

第十四章 工資

第一條 工資類別和工資率

A.表明勞動等級和工資率的計時付薪工作分類表附在説明文件A內;表明勞動等級和工資率的獎勵工資工作分類表附在説明文件B。

B.為特殊僱員制定的特別工資率分類表附在説明文件C。

C.自協議生效之日起,所有上述工資率立即生效,直至協議終止。對於上述所有工資率的調整應按適當的工資率進行。

D.列入説明文件C的僱員應享受説明文件C所列舉的工資;工資率的調整依照本章第一、二、三條中的規定執行。依照本章規定,若_________一僱員由説明文件C所列舉的工作崗位正式轉入其他工作崗位,他將不再享受説明文件C列舉的工資率。

第二條 普遍增加工資

A.普遍工資率--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立即開始的付薪期內有效。由説明文件A、B和C所列出的僱員的各種工資率將是在本協議生效期間予以支付的工資形式。

B.一次性工資支付

(a)從1994年1月份第一個預定工作日起,工資單上現有的談判單位僱員,將有資格獲得一筆按照基礎工資率計算的相當於其上一年1%工時的一次性收入。這筆工資將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份的第一個付薪期內支付。

(b)從1995年1月份第一個預定工作日起,談判單位工資單上現有的僱員,將有資格獲得一筆按照其基本工資率計算的相當於上一年2%工時的一次性收入。這筆一次性工資將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的第一個付薪期內支付。

第三條 生活費津貼

本條所列的生活費津貼,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

A.按下面第2條確定的生活費津貼百分率將適用於上述第一條所列的工資率,其結果出現的每工時的零頭美分將加入按上述第二條計算的適當的工資率。

B.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的生活費津貼的上下調整,將在美國勞工部勞工統計局公佈的官方消費價格指數變化的基礎上,按本條的後續規定進行,時間將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到本協議終止時為止。

(a)在協議實行期間,生活費津貼調整將依據以下基礎進行,而依據勞工統計局統計的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份的平均生活費用指數和據此以後的每年這3個日曆月份的平均指數進行調整,直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份為止。

(b)如果工資基點出現增減時,勞工統計局統計的這3個月曆月份的平均消費價格指數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低於_________點。

(c)按上述(A)款規定,在任何3個日曆月份實行的生活費津貼額均按以下計算方式獲得:以勞工統計局公佈的上述3個日曆月份消費價格指數的平均數為基礎,如果該指數(以1967年的指數為100)每增加或降低0.9,那麼津貼就應是第二條所述的工資率的0.11%,

企業集體合同 篇14

單位名稱:

單位住所:

註冊類型:

職工人數:

使 用 文 本 須 知

1、本集體合同所稱甲方為用人單位,即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乙方為職工一方。

2、甲、乙雙方有義務應對方要求及時、如實向其提供與簽訂集體合同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3、經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4、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乙方與甲方簽訂;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甲方簽訂。

5、集體合同簽訂後,甲方應當在十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以及有關資料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提出異議的,甲、乙雙方對異議部分進行協商修改,履行集體合同簽訂程序後重新報送。

6、甲方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全體職工公佈。

7、本集體合同為示範文本,在使用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或者刪改章節、條文,也可以就工資調整機制、勞動安全衞生、女職工權益保護等事項另行訂立專項集體合同。

8、本集體合同未盡事宜,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集體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為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等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勞動用工管理

第一條 甲方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保障職工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條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乙方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乙方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甲方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採取 形式將上述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告知全體職工。

第三條 甲方與職工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甲、乙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甲方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勞動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低於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規定執行。企業的規章制度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執行。

第五條 甲方單方面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當提前 日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應在 日內及時反饋意見;工會有不同意見的,甲方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在 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因此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章 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甲方遵循按勞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則,依法制定工資分配和支付制度時,應當事先與乙方進行集體協商。

第七條 甲、乙雙方每年根據本單位利潤、勞動生產率、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變動情況,就職工年度工資水平、工資調整辦法和工資總額進行協商。

經協商確定, 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 元,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不低於 %(或者職工工資隨本單位經濟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長,掛鈎比例為:本單位利潤總額增長 %,職工工資總額增長 %)

年度工資總額增量按以下辦法分配

第八條 甲方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工資標準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實際情況提出方案,事先與乙方進行協商,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雙方約定:

1、崗位名稱 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

2、崗位名稱 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

3、崗位名稱 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

第九條 本單位對從事 工作的職工發放津貼和補貼,雙方約定:

津貼名稱 發放標準

補貼名稱 發放標準

第十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 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第十一條 本單位確定計發職工加班加點工資基數的方法是 .

第十二條 本單位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不低於 元(或者高於當地政府發佈的最低工資標準的 %);試用期月最低工資標準不低於 元(或者高於當地政府發佈的最低工資標準的 %)

第十三條 甲方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每月 日前通過銀行工資專用賬户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 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並保證職工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本單位在 崗位(工種)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在 崗位(工種)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六條 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本人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甲方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加班加點工資。

甲方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應當在 日內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七條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雙方商定本單位的帶薪年休假辦法是

第四章 勞動安全衞生

第十八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衞生規程和標準,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安全衞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落實勞動安全責任制,制定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九條 甲方應落實職工勞動安全教育制度,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培訓,其中從事 特種崗位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持證上崗,並自覺接受工會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甲方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應當每年安排 次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一條 工會應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監督檢查機構,監督和支持甲方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參與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甲方發生因工傷亡事故,應及時按有關規定上報。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根據季節變化,採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對工會或者職工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研究。

第五章 女職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三條 甲方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原勞動部《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等規定,實施女職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四條 甲方在組織崗位競聘時,除不適合女職工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女職工參與或者提高對女職工的競聘標準。

第二十五條 甲方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甲方不得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變更女職工工作崗位應當徵得女職工同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甲方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在月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對懷孕、哺乳期女職工不得安排加班加點和從事禁忌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和哺乳期的女職工,上班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甲方批准,可依法享有相應的產前假、哺乳假,甲方確定女職工休假期間月工資的方法是 .

第二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女職工定期健康檢查制度,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每 年組織全體女職工參加一次婦女病、乳腺病普查普治,並建立女職工健康檔案。甲方按 標準定期發放女職工衞生保健費。

第二十八條 甲方應當支持女職工參加政治、業務、技術培訓,在單位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等方面,應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則。

第六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二十九條 甲方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並每年 次向乙方公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工會有權對甲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三十條 甲方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雙方商定 年度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為 %.

第三十一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特點、經濟效益等情況,為職工辦理以下保險和福利事項(企業年金、補充保險、療休養等)

第七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崗位特點、條件和要求,按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建立職業培訓制度,對職工進行有計劃的職業技能培訓。

甲方制定的職業培訓經費使用方案和培訓計劃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其中用於管理人員的職業培訓經費不得高於總額的 %,用於生產一線職工的職業培訓經費不得低於總額的 %.

第三十三條 甲方在 年度對從事 崗位(工種)的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四條 甲方為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職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責任。

第八章 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 年,合同期滿即行終止。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甲、乙雙方應當協商續訂集體合同。

第三十六條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適用集體合同集體協商程序。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本合同。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條款無法履行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修訂或者廢止;

(2)不可抗力;

(3)雙方約定 ;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八條 甲方尊重工會履行維護職工權益的基本職責,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每月 日之前按規定向工會撥繳經費。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協商代表因履行職責佔用工作時間的,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個人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重大過失行為、退休或者本人不願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除外。

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調動其工作崗位和免除職務、降低職級。

第四十條 甲方應當將本合同履行情況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 次,工資專項集體合同、集體合同中的工資條款或者相應附件的履行情況應當每半年公佈一次。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現問題或提出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報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共同研究,協商處理。出現重大問題,還應以書面形式報告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 本集體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一份。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首席協商代表 乙方首席協商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業集體合同 篇15

企業名稱(蓋章):_______

經濟類型:_______________

企業地址: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職工人數: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首席代表: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首席代表: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集體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集體合同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企業與工會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是雙方促進企業發展和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對企業和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本單位行政應與工會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形成定期舉行協商會議制度,協商會議就簽訂、變更、續訂集體合同,確定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進行平等協商。就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與協調。

第四條 單位與工會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必須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在平等協商中,雙方均不得采取過激行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擊報復對方協商代表。

第二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五條 本單位在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並在簽訂勞動合同後十五日內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勞動合同鑑證和社會保障登記等手續。單位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事項,雙方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進行充分協商。工會應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就約定事項進行協商,並有權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六條 本單位與職工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得少於______年。勞動合同期滿,單位與職工經協商一致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______日內與勞動者辦妥續訂手續。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____年,單位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如果職工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續訂應當遵循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的規定。

第八條 本單位對新錄用的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在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2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章 勞動報酬

第九條 本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工資分配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根據“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及本單位的經濟效益情況,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並隨着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適時提高職工工資收人水平。

第十條 本單位於每月____日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和休息日,單位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十一條 職工工資中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單位代扣代繳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十二條 單位應建立工資平等協商機制。單位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年度調資增幅及獎金、津貼等,由工會與單位協商確定,工會代表職工在每年初,根據本地的生活物價指數和單位生產經營、經濟效益等狀況,向本單位提出增資要求,單位要予以明確答覆。

第十三條 單位對職工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標準不低於________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款。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 條本單位對計時制職工實行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單位應當保證職工每週休息 ____日,休息日安排在每週的____。因生產需要對____工種不能實施以上標準,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並告知職工。

第十五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工種、崗位的職工,單位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休息的辦法安排職工休息。

第十六條 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和工會協商後,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七條 本單位對連續工作____年以上的職工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具體規定由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請,經部門領導批准後,視為其已提供正常勞動。

第五章 保險與福利

第十八條 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勞動社會保險制度。工會協助單位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工作,職工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單位應創造條件,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並建立相應的制度予以落實。單位的各項重大福利的設施、標準和實施辦法,或由單位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條 單位應按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____%提取職工福利費用,由工會協助單位合理安排使用,工會應當協助單位搞好職工的各項基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逐步改善並發展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條件,提供其他與單位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二十二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醫療期制度。對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救濟費及各類補貼等,按國家現行規定標準執行。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衞生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責任制度,按規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環保費用,用於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

第二十四條 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衞生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時,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和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單位對____崗位的特殊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做到持證上崗。工會發現單位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建議單位解決和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第二十六條 單位應根據季節變化,採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時發放防暑降温費。夏季高温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應建議單位減少職工工作時間,單位應予以考慮。

第二十七條 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有毒有害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按照不同的作業場所和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標準,每月按時發放。針對不同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發給不同期限及不同作業的防護用品。

第二十八條 單位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每____年(季度)定期進行專項健康體檢。對全體職工每____年組織全面的體檢。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應支持單位對危及單位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三十條 單位應與工會就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特殊保護進行平等協商,根據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簽訂《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級別以上的粉塵、有毒、高空、冷水、高温、低温等作業,以及從事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礦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業。

第三十二條 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必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取得《未成年工登記證》,未成年工持證上崗。

第三十三條 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在安排工作崗位之前、工作滿一年、年滿十八週歲且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超過半年,各進行一次體檢。

第八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四條 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每年根據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制定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

第三十五條 單位應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以工資總額的____%提取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專項用於職工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工會有權協助並監督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合理安排使用,單位應按年度向工會通報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七條 工會應組織或協助單位開展職工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的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崗位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每年要對在業餘時間學習,並取得相應學歷文憑的職工,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貼。

第九章 獎懲

第三十八 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與工會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制訂職工守則、勞動紀律、崗位職責、考核獎懲等規章制度。所制訂的規章制度必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向全體職工公佈後執行。

第三十九條 單位對模範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增收節支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條 單位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

第四十一條 給予職工處分的,必須查清事實、證據充分。應經單位行政會議集體討論並徵求工會意見,聽取受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後,製作處分決定書,由本人簽收,記人本人檔案。給予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必須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當的,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單位應當研究工會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二條 給予職工經濟處罰的,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的____%。扣除後的工資部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章 則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單位因破產、兼併、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________________;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內,如當地政府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本合同據此約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四十五條 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據簽訂本合同的平等協商程序進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十六條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後,單位與工會各留存一份。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會(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 篇1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 ( 以下簡稱______________)代表企業全體職工與 ( 以下簡稱______________) 簽訂。(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屆_______次職代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規範雙方行為,加強雙方合作,共謀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經集體協商,簽定本合同。

第二條 協商雙方的代表依法產生,協商雙方具有平等地位,協商活動依法組織進行。

第三條 本合同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勞動者個人與企業簽定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 本合同依法訂立,適用於本企業全體職工,對企業和工會雙方具有約束力,並要求實際履行。

第五條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上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權利。企業尊重工會的合法權益,依照《工會法》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

企業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六條職工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工會有義務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教育和幫助職工服從合理的生產調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安全衞生規程,提高勞動技能,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二章 勞動用工管理

第七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並貫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工會有權幫助和指導職工簽定勞動合同。

第八條 企業與職工按規定可以簽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九條企業可在勞動合同期內確定一段時間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條 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滿需延續勞動關係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協商續簽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在勞動合同期內,企業或職工需變更勞動合同的,應事先徵得對方同意,並書面達成協議。

第十二條 企業或職工要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依法裁員時,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

(二)提出裁員方案;

(三)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四)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意見;

(五)公佈裁員方案,與被裁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十五條 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合同糾紛,工會主席依法承擔該委員會主任職務。

第十六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辦理。

第三章 職業培訓

第十七條 企業根據本企業特點和條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對職工組織有計劃的培訓。

企業應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和培訓,並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認真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制度,並建立健全職工轉崗教育制度和台帳,結合企業實際對職工進行國家政策法規、條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及其防護教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教育;職業病防治和各種生產工傷事故案例教育;化學危險品應用等基礎知識教育;企業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培訓後,取得相應資格操作證,方可安排其進行特殊作業。

第十八條企業安排職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由企業負擔培訓經費,並於培訓前對職工培訓後回企業服務的最低年限和未達此年限的賠償責任等問題,與受訓職工協商簽約。

第十九條 職工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工會有權就職業培訓有關問題與企業協商。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條 企業依法建立工時制度,職工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特殊工種和崗位因生產工作需要,經企業申請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二十一條企業嚴格控制加班加點,保證職工充分休息的權利。但由於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按第二十六條執行。(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具體內容)

第二十二條 職工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法定節假日和帶薪年休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章 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企業和工會雙方於每年初根據本企業上一年經濟效益、同行業同類企業平均工資水平、市場勞動力供求狀況、居民生活物價指數等因素,召開會議,在國家核定的工資總量內,協商決定企業年工資水平以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在崗職工工資不低於省人民政府公佈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待崗職工生活費由企業自主確定(一般不低於當地失業金水平)

第二十四條 本企業工資制度,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並由企業和工會雙方協商確定。(工資集體協商)

企業應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

第二十五條 本企業各類人員的工資,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擬定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企業工資調整,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向職工代表大會作調整工資方案説明;

(二)企業提出調整工資的方案;

(三)將調整工資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四)調整工資方案經審議通過後,企業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企業職工工資的支付。

(一)職工工資以貨幣形式支付;

(二)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每月 日為發薪日;

(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1、延長工作時間又不能耐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

4、婚、喪假期間的工資支付100%;

5、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支付100%;

6、病假、事假、曠工的工資支付,按企業職代會審議通過的企業規章制度執行。

7、醫療期的工資支付: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六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二十八條企業依法為全體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並根據經濟效益情況,建立企業年金制度。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應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其直系供養親屬應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三十條 因工傷殘的職工,按照按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患職業病的職工享受工傷待遇。

第七章 勞動安全衞生

第三十一條 企業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設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增強職工安全意識,防止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有計劃地進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每年年初制訂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及時提供資金保證,確保專款專用。

第三十三條企業根據各工種的崗位需要,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對不按規定穿戴和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職工,行政有權拒絕其上崗操作。對違反操作規程的職工,行政有權查處。

第三十四條企業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立健全危險品台帳,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運輸、經營的管理,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告知職工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應急措施。

第三十五條企業要嚴格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高度重視勞動保護工作,在接觸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崗位和較大危險工作場所,積極搞好在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的推廣應用、培訓工作,並列入企業現場管理檢查內容,做到每季對車間、班組定期檢查,嚴格考核。

企業對直接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職工每月發放有毒有害津貼,對特殊崗位提供保健補助食品。

第三十六條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時,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及時向有關方面報告的同時報告工會。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必須有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參加。

工會支持企業勞動保護管理,認真履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職責,每季定期檢查、監督勞動保護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工會有權糾正違章指揮,對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行為或當發現明顯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時,有權停止作業並提出解決的建議,採取防護措施,行政方應當及時研究答覆;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組織職工撤離危險場所,企業行政方面應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職工在崗位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企業不得因職工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八章 女職工特殊利益

第三十八條 女職工與男職工同工同酬,在提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應男女平等。

第三十九條 對女職工每兩年 ( 或每一年 ) 進行一次婦科、乳腺病普查所需經費由行政方出資。

第四十條 女職工在經期不得安排從事高處、低温、冷水作業等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下同)的女職工從事夜班勞動,或延長其勞動時間。

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假休息,休息期應發給其基本工資。

女職工懷孕流產,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應給予產假。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正常生育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產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難產女職工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實行晚育的女職工,按照有關計劃生育法規的規定,可增加產假三十天。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不影響其福利待遇和參加晉級、評獎。

第四十一條女職工懷孕、分娩時所用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後,嬰兒一週歲以前,其所在單位應保證其哺乳時間。

女職工生育後滿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則上安排原崗位工作。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動,應與女職工協商解決。

女職工生育後,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在哺乳期請長假,直至嬰兒滿一週歲,由單位發給基本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由企業自主確定)

第四十二條 按月發放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用品和女職工衞生用品,經費由行政方解決。

第四十三條 企業在組織職工外出進修、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出國考察、掛職鍛鍊時應考慮有一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四十四條 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合同規定,制定企業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十五條 企業制定和修改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六條 企業對遵守勞動紀律、完成任務好的職工,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具體辦法由企業自主確定。

第四十七條企業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可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依法追究賠償責任、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理,按企業職代會審議通過的《企業規定製度》執行。

第十章 本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從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一般為1—3年)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期滿前30日,企業和工會協商簽定新的集體合同。

第五十條企業和工會雙方根據人數對等原則,聯合成立集體合同履行監督檢查小組。每年6月和12月對本合同的履行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雙方簽約代表,企業和工會雙方應在7日內進行研究,並就本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協商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十一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協議變更本合同,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一方提出建議,向對方説明變更本合同的條件、理由和條件。

(二)雙方在7日內組織協商,達成一致後,就變更本合同有關問題形成書面協議。

(三)將書面協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四)自審議通過之日起7日內,將協議書面上報勞動行政部門合同管理機構審查、登記、備案。

(五)將經審查確認後生效的集體合同,在7日內公佈實施。

第五十二條 下列情況,企業和工會雙方應主動協商變更本合同:

(一)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解除,按本合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程序辦理。下列情形,本合同可以解除:

(一)企業被依法宣佈破產、撤消的;

(二)工會被依法解散的;

(三)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經勞動仲裁機構裁決、法院判決,本合同必須解除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條款無法履行的。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五十四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應承擔有關責任。

(一)企業違反本合同規定,應依法承擔經濟責任及其他有關責任。

(二)工會違反本合同給企業利益帶來影響和損失的,可按工會章程承擔責任,應糾正違約行為,組織和教育職工,挽回損失和影響。

(三)對違約直接責任人,視其責任大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

第五十五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應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並應對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章 本合同爭議處理

第五十六條因本合同的內容、履行情況和不履行後果等問題發生爭議,企業和工會雙方應在7日內,召開協調會議,協商解決有關爭議問題,協商達成一致的,簽訂書面協議。

第五十七條 雙方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五十八條 在本合同範圍內,涉及單個職工權益被侵犯的,工會可代表職工個人參加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第五十九條 在解決本合同糾紛之協商、仲裁、訴訟期間,企業和工會雙方均不得采取怠工、罷工、停產、閉廠等過激行動。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條本合同未予明文規定的事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理;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也未明文規定的,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原則,由企業和工會協商解決。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生效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對勞動條件標準有新的規定的,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合同依法訂立後,協商一方或雙方首席代表變更,不影響本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十三條 本合同由企業和工會負責解釋。解釋有歧義的,按本合同第十二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企業和工會各執一份,審查登記的勞動行政部門存檔一份,上級工會備案一份。

第六十五條 本合同雙方簽章後,自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即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 篇1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為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依法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對企業和企業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職工與企業應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的內容,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第四條企業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企業有責任不斷改進生產管理,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説明情況,與工會或職工協商同意後,可適當延長時間,並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 企業每月以貨幣形式發放月工資給職工本人,最低工資不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水平。

第六條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工資集體協議。工資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衞生規程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安全衞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職業安全衞生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職業安全衞生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企業應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女職工的特殊權益。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女職工權益保護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對職工實行社會保險,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衞生培訓。

第十一條 職工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衞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 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本企業的勞動爭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四條 為全面有效地履行本合同,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組成監督檢查小組,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及時協商解決檢查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 篇18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根據20xx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按照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本勞動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有效期自年月至年月日止,共五年。

第二條乙方享有的工作條件與辦公設施

1.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衞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在人身不受侵害、人體健康不受損傷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2.甲方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實際情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辦公用品與設施條件。

3.甲方將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乙方參加必要的業務知識培訓,包括參加各種行業研討和培訓會。

第三條乙方工作崗位、工作報酬和福利

1.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聘請乙方擔任甲方。以上崗位的工作內容和崗位職責由甲方員工規章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予以規定。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專業特點、業務能力和工作表現,可隨時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3.甲方根據合同簽署時乙方的工作崗位和職位,保證乙方的月均工作報酬不低於元人民幣,並向乙方提供各種保險,包括但不限於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若合同簽署後,遇甲方工作需要,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則乙方具體的薪酬待遇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確定。

4.職工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假節日、婚嫁等假期,具體標準見《公司考勤管理規定》。

第四條工作紀律

1.乙方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與人事調度。

2.乙方實行坐班制,正常工作時間必須在崗。遲到、早退、病假、事假等不在崗狀況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規定》計扣薪酬。

第五條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1.甲方與乙方嚴格按照本勞動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3.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4.甲方發生合併或分立等情況,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程序見《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經甲方警告後在合理期間內仍未改正或由此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

(2)營私舞弊,侵佔甲方財產或串通第三方,惡意泄露、出賣甲方機密等以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未經甲方許可,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願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甲方頻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因工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為乙方繳納各種保險和公積金,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解散、前算或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合同規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勞動合同即自行終止。在勞動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七條經濟補償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依據第六條4款,第六條7款(4)和(5)項解除勞動合同或依據第六條7款(1)項終止勞動合同;

(2)乙方依據第六條6款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濟補償按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按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執行。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乙方因“用人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支付工作報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在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時,必須按合同約定標準結算欠發乙方的工作報酬。

4.若由於甲方崗位需要,甲方認為有必要對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項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針對此次培訓的服務協議,並約定服務期限。若乙方違反約定,應按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參見《員工學習培訓管理辦法》。

5.在乙方履行合同期間,乙方不按合同規定辭職或擅自離職,乙方不得將從原崗位工作中獲得的資料、技術信息或客户名單等商業祕密泄漏於與甲方從事相同或相似業務或其他有競爭關係的新僱主,否則乙方應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並且乙方無權依據第七條1款要求甲方經濟補償。

第八條其他事項

1.甲乙雙方因實施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包括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而產生的爭議),按20xx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解釋和執行。

2.甲方在制定、修改或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和績效考核等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全體員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並且協商確定。甲方應當將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等決定公示或者告知乙方。

3.若遇實習或者試用,依據公司具體的實習協議或試用協議而定,若實習或試用者通過,則依據董事長簽署的轉正決議,簽署本勞動合同,勞動期限從實習或試用算起。

4.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而本合同尚未涉及的,雙方可以簽署補充協議予以調整。

5.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一式二(2)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有限責任公司 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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