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合同 >技術合同 >

技術諮詢合同法規

技術諮詢合同法規

第五章 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諮詢合同法規

第四十四條 技術諮詢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

第四十五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闡明諮詢的問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據;

(二)按期接受顧問方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技術諮詢合同的顧問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利用自己的技術知識,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完成諮詢報告或者解答委託方的問題;

(二)提出的諮詢報告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

第四十六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必要的數據和資料,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的,所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付的報酬應當如數支付。

技術諮詢合同的顧問方未按按期提出諮詢報告或者所提出的諮詢報告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減收或者免收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方按照顧問方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諮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委託方承擔。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的勘探、設計、施工、安裝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

第四十八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按照合同約定為服務方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

(二)按期接受服務方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技術服務合同的服務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按期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

(二)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四十九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方違反合同,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服務方的工作成果的,應當如數支付報酬。

技術服務合同的服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免收報酬並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五十條 在履行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的過程中,顧問方或者服務方利用委託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顧問方或者服務方。委託方利用顧問方或者服務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委託方。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章 技術合同爭議的仲裁和訴訟

第五十一條 發生技術合同爭議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

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

向國家規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決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第五十二條 技術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和申請仲裁的期限為一年, 自當事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hetong/jishu/ezxxm.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