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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借款合同的説明及範本模板(精選3篇)

有關借款合同的説明及範本模板(精選3篇)

有關借款合同的説明及範本模板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稱)

有關借款合同的説明及範本模板(精選3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你的基本信息)

甲、乙雙方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無息借款購買汽車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1、借款金額: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額為人民幣____元。

2、借款利息:甲方向乙方出借的款項在借款期限內不支付利息。

3、借款期限及還款期限:借款期限為____年,即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可以約定具體如何歸還的期限,比如每月或每年的什麼時候歸還,由公司從個人工資款項中扣回多少元等)。

4、還款方式:如果前面有明確約定,則可以不要。

5、保證條款:(如果公司需要這方面的保證的話,不要就可以不要此條款,要的話根據你和公司的協商進行補充。)

6、違約條款:根據具體實際情況寫

7、其他:公司借款給你如果有什麼服務期限或什麼附加條款請註明。

8、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借款合同的説明及範本模板 篇2

什麼是借款合同

概念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又稱借貸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為定期借貸合同、不定期借貸合同、短期借貸合同、中期借貸合同、長期借貸合同。按合同的行業對象不同,可以分為工業借貸合同、商業借貸合同、農業借貸合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基本特徵

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徵

1.貸款方必須是國家批准的專門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專業銀行是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信用合作社。全國的信貸業務只能由國家金融機構辦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與借款方發生借貸關係。

2.借款方一般是指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研究單位等實行財政預算撥款的單位則無權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在特殊情況下,城鄉個體工商業户、實行生產責任制的農民也可以成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同銀行、信用社簽訂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須符合國家信貸計劃的要求。信貸計劃是簽訂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條件。借款方必須根據國家批准和信貸計劃向貸款方申請貸款;貸款方必須在符合國家信貸計劃的信貸政策的條件下,由貸款方與借款方簽訂借款合同。超計劃貸款必須嚴格控制。

4.借款合同的標的為人民幣和外幣。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標的。外幣主要是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其他需要使用外匯貸款的單位借貸使用的。在外幣的借款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借什麼貨幣還什麼貨幣(包括計收利息)

5.訂立借款合同必須提供保證或擔保。借款方向銀行申請貸款時,必須有足夠的物資作保證或者由第三者提供擔保,否則,銀行有權拒絕提供貸款。這種保證或擔保是使貸款能夠得到按期償還的一種保證措施。

6.借款合同的貸款利率由國家統一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借款方在歸還貸款時,一般要償還貸款利息,而利率必須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計付,當事人雙方無權商定,對國家規定的利率,任何人無權變更或修改。

貸款人的權利義務

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不得利用優勢地位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貸款人不得將借款人的營業祕密泄露於第三方,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貸款人的權利主要有:(1)有權請求返還本金和利息。(2)對借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權。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監督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3)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的權利義務

1.提供真實情況。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2.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對借款有約定用途的,借款人須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實施的監督檢查。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當借款為無償時,借款人須按期歸還借款本金;當借款為有償時,借款人除須歸還借款本金外,還必須按約定支付利息。

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的特殊規則有:

1.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借款合同的形式可由當事人約定。

2.自然人間的借款未約定利息的,視為無償借款。

3.自然人間有償借款,其利率不得高於法定限制。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不允許計收復利。

內容

借款合同應該包含的內容有哪些

1、借款種類

借款種類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業屬性、借款用途以及資金來源和運用方式進行劃分的。針對不同種類的借款,國家信貸政策在貸款的限額、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規定,以體現區別對待、擇優扶持的信貸原則。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訂明借款種類,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條款。

2、借款幣種

借款幣種即借款合同標的的種類。借款合同的標的除人民幣外,還包括一些外幣,如美元、日元、歐元等。不同的貨幣種類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應對貨幣種類明確規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範圍和內容,即貸款在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與哪種生產要素相結合,它規定了貸款的使用方向。借款用途是由借款種類和條件所決定的,銀行嚴格規定各種借款用途並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有利於保證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和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同時也有利於保證貸款的安生性。

4、借款數額

借款數額,是指借貸貨幣數量的多少。任何合同都必須有數量條款,只有標的而沒有數量的合同是無法履行的。沒有數量,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小就無法確定,借款合同沒有借款數額,就無法確定借貸貨幣的多少,也失去了計算借貸利息的依據,因此,沒有借款數額條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5、借款利率

利率是指一定時期借款利息與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對確定借貸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多少至關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沒有利率條款。

6、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貸雙方依照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應按借款種類、借款性質、借款用途分別確定。在借款合同中,當事人訂立借款期限必須具體、明確、全面,以確保借款合同的順利履行。

7、還款方式

還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採取何種結算方式將借款返還給貸款人。借款人一般可以採用一次結清和分期分批償還,如果是分期的情況,應明確具體時間以及具體金額等。

8、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違約責任條款,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就失去了法律約束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將受到嚴重的影響。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對於督促當事人及時、正確、全面地履行合同,保護當事人權益有重要意義。

有關借款合同的説明及範本模板 篇3

借款合同關係的認定

一、一般責任主體的認定:

借款合同一般應為要式合同,採用書面形式,故以書面形式表現出來的借款憑證一般都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產物,因此基於合同的相對性,可以從借款憑證本身直接確定借款合同關係的主體。本文不再贅述。

二、特殊情況下的責任主體認定:

民事審判實踐中,經常會遇到一些借款合同上既有企業名稱又有自然人(往往為企業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簽名的情況,在償還債務的責任問題上,經常是企業與簽名的人員互相推諉。其原因就是相關的直接證據常常不是很足,較難認定借款合同的主體究竟是法人或其他組織還是自然人。針對這一情況,筆者提出如下個人的淺見:

(一)下列情況下認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為借款合同的主體:

1、如果有證據(例如:企業出具的身份證明書、入帳憑證、證人證言等)證明借款的自然人系企業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借款又確係用於企業建設,貸款人也認可錢是借給企業的,則法院可以由此認定借款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經達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出面借貸的自然人是以企業的名義行使的職務行為,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認定企業為借款合同的主體,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2、如果有證據證明借款的自然人系企業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借款又確係用於企業建設,而貸款人庭審中承認錢是借給了企業,但又否認借款合同是對準企業,而是對準個人。在這種情況下,審判人員首先應當查明借款雙方簽定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既然貸款人知道也承認錢是借給了企業,那麼又否認借款合同是對準企業,顯然自相矛盾。根據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另外在證據的審查上,如果借款的時間和數額與企業入帳憑證相吻合,存在證據的關聯性,可以認定屬同一筆借款。據此能夠認定借款合同的真正借款人應當是企業,而不是個人,企業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二)下列情況下認定自然人為借款合同的主體:

1、如果貸款人有證據(例如:借據、借款時在場證人出庭作證的證言等)證明借款是針對自然人個人,而不是針對企業,借款人也無充足證據予以反駁,則即使借款憑證上言明錢是用於企業,也只能認定此筆借款的主體為個人。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這一規定是為了保證貸款人的知情權,也是為了降低貸款人貸出款項的風險性,並不能因為借款合同中對借款用途的單方説明而就此否認真正的借款人。因為借款合同一旦成立,錢的所有權就轉歸借款人,他可以隨意支配借款,貸款人僅享有貸款返還請求權,無權干涉錢的用途。至於錢借出後借款人又與其他人訂立合同關係,則形成新的合同關係,與原來的借款合同關係無關。

2、如果借款合同中署名的自然人並非企業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而是介紹貸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企業)認識的中間人,借款時企業的負責人也一同在場,貸款人也知道錢是借給企業用,但是基於彼此的信任關係,在借款合同訂立時,貸款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表明借款只對準介紹人個人,不對準企業,該介紹人也同意自己作為借款人在合同上簽字。那麼在認定合同關係時就要以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準,既然訂立合同時借款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表明借款只對準介紹人個人,不對準企業,而且介紹人也同意在合同上署名,就可以認定雙方達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基於合同的相對性,受此借款合同約束的就只能是該自然人,不能是合同以外的企業。至於該自然人將款再轉借給其他企業或個人,則同樣會形成另外的借款合同關係,與原來的借款合同並不是一回事。

綜上所述,在民事審判過程中,處理借款合同關係,首先就要認定借款合同的關係問題,這不僅關係到所訴當事人是否是案件的適格主體問題,也關係到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審判問題,更關係到當事人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問題。因此在審判過程中應當把握兩個大的方向:

1、努力探求當事人訂立借款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

2、認真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據與案件的關聯性。這樣才能使案件的處理更加公正、合理,有利於案件審判質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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