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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團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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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牽頭行:_________

代理行: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向以上各家銀行組成的銀團申請_________期流動資金貸款。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經各方當事人自願、平等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貸款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術語具有如下含義:

1.1.1 “承擔金額”指每個貸款人各自承諾的貸款額。

1.1.2 “貸款承擔比例”提款前指各貸款人的承擔金額佔貸款總額的比例,提款後指各貸款人的貸款餘額佔貸款總餘額的比例。

1.1.3 “銀行營業日”指全體貸款人各自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4 “結息日”指每季最後一個月的20日。

1.2 本合同目錄和條款的標題僅為查閲方便,不影響本合同任何條款的含義。

第二條 借款人陳述和保證

2.1 借款人是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或是經法人合法授權的分支機構)依法有權訂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為項目評審而向牽頭行和其他貸款人提供的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真實、完整、準確。

2.3 此前無重大經濟糾紛訴訟發生。

2.4 本合同項下借款人的債務與借款人其它無物權擔保的債務處於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貸款

3.1 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總額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的貸款。各貸款人承擔金額如下:

_________。

各貸款人根據其貸款承擔比例參與每次放款。

3.2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用途為_________。

3.3 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共_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在貸款期限內,借款的實際提款日和還款日以借據為準,借據是合同的組成部分,但其記載事項本合同有低觸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四條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確定為年息百分之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並且本合同項下的利率在規定的調整範圍內的,則由代理行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作相應的調整,無須經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項下的代款利息,以每年360天為基數,從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實際貸款餘額和佔用天數計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後一天)。

4.3 本合同項下貸款按季結息,貸款人在每季最後一月20日向借款人計收利息。貸款到期,利隨本清。

第五條 提款前提條件

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須向代理行提交下列文件或辦理下列事項:

5.1.1 借款人和擔保人經過年檢的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的複印件;

5.1.2 董事會同意借款的決議;

5.1.3 借款人和擔保人經財政部門或者註冊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和前一期的財務報告;

5.1.4 貸款人認可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訂立、履行本合同合法性的法律意見書;

5.1.5 貸款證交由代理行審核;

5.1.6 需委託工其他工作人員辦理提款、還款及其它合同事宜的,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5.2.1 所作的陳述與保證真實無誤;

5.2.2 擔保合同已正式生效;

5.2.3 按本合同規定向代理行提交提款通知書;

5.2.4 已在代理行開立銀團貸款專門賬户。

第六條 提款

6.1 本合同項下貸款分_________次提取,具體提款日期和金額如下: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人民幣_________元;

_________。

6.2 任一貸款人拒絕某次放款或不按其貸款承擔比例放款的,應於提款日前_________個銀行營業日書面通知代理行;代理行應於提款日前_________個銀行營業日通知借款人、並通過銀團會議決定是否停止或減少該筆貸款;未經銀團會議決定,任何貸款人不得單獨停止或減少貸款。貸款人收到代理行放款通知後未書面答覆的,視為同意放款。

6.3 借款人應於提款日前_________個銀行營業日,向代理行提供填妥的發放貸款的借據。代理行應於次日轉送各貸款人,各貸款人根據收到的借據發放貸款。

6.4 如需提前或推遲提款,應於擬提前提款日或者原定提款日(含提款期終止日)前_________個銀行營業日,向代理行提交書面申請,代理行經過銀團會議決定同意後方可辦理提前或推遲提款。推遲提款的,借款人應向貸款人賠償推遲提款期間貸款利息與活期存款利息之差的損失。

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貸款,應在約定的提款日前_________個銀行營業日向代理行提出申請,經銀團會議同意後方可取消。

6.6 借款人逾期未提交提款通知書且未申請推遲提款的,貸款人有權取消未提取的貸款。

第七條 還款

7.1 本合同項下貸款的還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分_________次還款,具體還款時間與金額如下:

_________。

7.2 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可以在到期日前_________個銀行營業日向代理行提前展期申請,經過銀團會議決定同意後,由銀團所有貸款人與借款人共同簽訂展期還款合同。

7.3 借款人用於歸還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的資金,包括但不限於:

_________。

第八條 提前還款

8.1 借款人要求提前還款的,應於擬定提前還款日前_________個銀行營業日向代理行提交申請,經過銀團會議決定同意後,可以提前還款。提前償還的款項借款人不能重新提用。

8.2 借款人提前還款人,必須在貸款付息日進行;本金金額不得少於_________元,並應是_________萬元的整數倍。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應按實際用款天數計算利息,與本金一併歸還。

8.3 借款人提前歸還的本金,應按本合同7.1條規定的還款計劃倒順序減少貸款本金。

第九條 支付

9.1 在每一提款日,各貸款人應將參與放款金額於當日劃到借款人在代理行的銀團貸款專用賬户。

9.2 在每一還本日(含提前還款日)、付息日,借款人應於當日上午10:00前將應當歸還的本金、利息存入銀團貸款專用賬户並主動歸還,或由代理行扣收。代理行應於當天將款項按貸款承擔比例劃往各貸款人。

9.3 借、貸款人支付款項的,應於付款日當天通知代理行。

9.4 若某個提款、還款、付息日為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若下一個銀行營業日為下一個公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則該還款日提前至上一個銀行營業日。順延或提前的,相應加收或減少利息。

第十條 擔保

10.1 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和可能發生的借款人違約金、賠償金、銀團實現債權的費用,由_________向銀團提供方式的擔保,並與各貸款人共同簽訂編號為_________的銀團貸款擔保合同。

10.2 代理行認為發生了銀團貸款擔保合同中約定的足以影響擔保人的擔保能力的有關事項、提交銀團會議討論決定後,借款人應重新提供令貸款人滿意的擔保;但在新的擔保合同生效前,原銀團貸款擔保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一條 借款人承諾

11.1 借款人承認和遵循貸款人和代理行的業務制度和操作慣例及本合同項下的操作規程。

11.2 按照本合同和每次提款通知中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11.3 在每個財務年度結束後_________日和每個季度結束後_________日內,借款人應向代理行提交該階段的財務報表,並保證真實、完整、準確。年終財務報表需經濟冊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審核、確認。

11.4 借款人允許代理行及其委託的單位或個人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借款人生產經營和財務收支等情況。

11.5 借款人實行承、租賃、聯營、合併(兼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涉及銀行債權債務的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調整的,應在董事會作出決定前_________日內向代理行提出報告,並與銀團就貸款清償或者落實達成協議後實施。

11.6 借款人變更法定代表人、住所、註冊資本、章程及其它工商登記事項時,應在變更後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代理行。

11.7 借款人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或出現財務惡化的情況,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貸款債權安全的,應當在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代理行。

11.8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處置賬面總值超過_________元的資產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_________元以上擔保以及以本合同項下貸款形成的資產設定擔保物權的,應當通過代理行徵得銀團同意。

11.9 借款人應當及時就已發生或者將發生的本合同規定的違約事件向代理行通報。

第十二條 貸款人承諾

12.1 各貸款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撥付承諾款項。

12.2 各貸款人對獲悉的借款人生產經營和財務收支等情況保密。

第十三條 銀團關係

13.1 各貸款人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應按照貸款承擔比例各自享受權益和承擔風險。任一貸款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其他貸款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但也不免除其他貸款人在本合同中的義務。

13.2 各貸款人授權_________為代理行,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履行代理職責,代理行履行代理職責的行為對各貸款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各貸款人應通過代理行行使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權利。

13.3 作為牽頭行,應當協助代理行跟蹤瞭解貸款使用、借款人、生產經營情況。發現問題,應當儘快以書面形式通報貸款人,並視情況決定召開銀團會議,商討解決辦法。

13.4 各貸款人均是在各自對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的獨立調查和分析的基礎上,自主決定訂立本合同。牽頭行對借款人在項目評審中提供的資料,應當如實向其它貸款人通報,但對其真實性、準確性不承擔責任。

13.5 貸款人有權向代理行了解借款人的貸款使用、生產經營和財務等情況。

13.6 代理行認為必要時,可書面要求牽頭行召開銀團會議。貸款承擔比列合計達三分之一以上的銀團貸款人認為必要時,可以書面要求牽頭行召開銀團會議。牽頭行應在接到召開銀團會議的書面要求後_________日內,向各貸款人發出召開銀團會議的通知,説明議題、時間、地點。

13.7 下列事項應當貸款承擔比例合計達三分之二以上的貸款人同意,其決定對所有貸款人均具有約束力:

13.7.1 宣佈借款人違約、並依照合同追究其違約責任;

13.7.2 決定停止貸款;

13.7.3 決定取消未提貸款;

13.7.4 決定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

13.7.5 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款;

13.7.6 決定向借款人、擔保人起訴或仲裁;

13.7.7 其他有關事宜。

13.8 下列事項應通過銀團會議並由全體貸款人一致同意;

13.8.1 修改本合同;

13.8.2 貸款數額的增加;

13.8.3 提前或者推遲提款;

13.8.4 貸款展期;

13.8.5 擔保人或者擔保方式的變更。

13.9 銀團會義的決定,由人理行負責實施。在履行本合同時發生爭議的,代理行為維護各貸款人利益而採取行動所發生的合理支出,各貸款人應按貸款承擔比例向代理行進行支付。

第十四條 代理行

14.1 代理行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4.1.1 指定專人負責本合同項下貸款人具體事務;

14.1.2 辦理銀團貸款擔保手續;

14.1.3 建立專門的登記台賬,對審定同意發放的銀團貸款總額及各貸款人分擔的貸款金額,逐筆進行登記(收回時亦同);

14.1.4 確認借款人滿足提款先決條件;

14.1.5 將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歸還的本金,按貸款承擔比例於下一次交換劃回各貸款人(付款人支付不足時亦同);

14.1.6 監督、檢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況;

14.1.7 將借款人或貸款人發出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信息、文件、證明等資料及時傳達給各貸款人或借款人;

14.1.8 必要時向貸款人通報貸款的使用和管理情況;有緊急情況的,隨時通報;

14.1.9 根據本合同規定和銀團會議決定採取相應的行動;

14.1.10 辦理貸款人委託辦理的有關銀團貸款的其他事項。

14.2 代理行怠於行使職責的,牽頭行或其它貸款人可以依照本合同的規定召開銀團會議,決定要求代理行限時改正;情況緊急的,也可以直接指定一貸款人代行代理行的職責。代理行未按銀團會議的決定改正的,經貸款承擔比例合計達三分之二以上的貸款人決定,可以更換代理行,代理行應將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及資金及時移交給新的代理行。但在銀團未選定新的代理行之前,代理行仍應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14.3 除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外,代理行對下列事項不承擔法律責任:

14.3.1 其他締約方或擔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

14.3.2 借款人、擔保人提供的有關資料、文件不真實;

14.3.3 本合同或擔保合同無效;

14.3.4 未能及時發現其他締約方或擔保人違約;

14.3.5 其他代理行無法預見或者無法控制的事由。

第十五條 變更、解除與轉讓

15.1 締約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確需變更、解除的,必須經協商一致。合同變更、解除的,不影響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解除的,不影響本合同中規定的爭議解決條款。

15.2 借款人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必須經貸款人一致同意並重新確認擔保。在全體貸款人與受讓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5.3 任一貸款人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應及時通過代理行書面通知其他貸款人、借款人有及擔保人。

第十六條 通訊

16.1 除9.3條規定的情形外,本合同履行中各貸款人間的任何通知和溝通均應直接送交,或者採用掛號信函、傳真、電報、電傳等書面形式。但是採取除持號信函之外的其它書面形式送達的,應在事後三天內以掛號信函方式補寄對方。

16.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種送達,均以收件人收到時間為送達時間。

16.3 本合同各方的通訊地址,以本合同締約人欄中的記載為準;締約各方如有變更,應立即通知其它締約方。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17.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應按日向貸款人支付未提取貸款金額部分的萬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借款人拒約提款的,應向貸款人支付拒絕提取金額的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

17.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還本付息的,對逾期貸款每日計收萬分之_________的利息,對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

17.3 借款人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可以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日計收萬分之_________的利息。

17.4 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第二條、 10.2條、和第十一條的,應向貸款人支付貸款金額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

17.5 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約定,情況嚴重的,貸款人有權停止尚未發放的貸款,並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貸款。不能收回的,視為貸款逾期,貸款人有權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計收逾期貸款利息。

17.6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規定歸還貸款本息、違約金、賠償金的,各貸款人均有權從借款人在各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户上直接扣收,再由代理行按本合同的規定分配。

17.7 貸款人或代理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及時改正,並向借款人按日償付違約部分萬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

17.7.1 成員行收到代理行發出的放款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推遲放款的;

17.7.2 成員行擅自提前收回貸款的;

17.7.3 代理行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提款手續期限傳遞憑證,造成放款遲延的。

17.8 貸款人或代理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及時改正,並向其他貸款人按日償付違約部分萬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

17.8.1 貸款人收到代理行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推遲放款的;

17.8.2 代理行違反劃款時間的規定,拖延支付其他成員行資金的;

17.8.3 貸款人依照本合同17.6 條的規定扣款後,擅自收回自己的貸款本息的。

17.9 貸款人違反本合同6.2條規定的,應及時糾正,並向借款人和其它貸款人分別償付違約部分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 爭議解決

18.1 借貸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後,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

18.2 借款人與某一貸款人有糾紛的,可以直接與之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該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8.3 各貸款人之間及其與代理行之間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當召開銀團會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第十九條 其他

19.1 本合同自各締約方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授權代理人簽字,並經各締約方加蓋公章後生效,至本合同項下所有應付款項全部清償之日止。本合同生效後十日內,代理行應將副本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所有締約方各執一份。

19.2 各締約方可以就本合同未盡事宜另行約定其它事項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蓋章):_________

 貸款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牽頭行(蓋章):_________

 代理行(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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