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借款資金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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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借款資金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保證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户金融機構及賬號:
貸款銀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為確保乙方與 簽訂的 號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向乙方提供保證擔保。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保證擔保的貸款金額 ,貸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條 本合同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甲方對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乙方有權直接要求甲方承擔保證責任。
甲方應在接到乙方《催收到期貸款通知》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履行清償義務。
第三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貸款金額 元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和實現貸款債權的費用。
第四條 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後所確定的合同最終履行期限之日為屆滿之日。
第五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保證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無效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條 保證期間,借款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協議變更借款合同除貸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內容,應當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書面同意。
第七條 保證期間,甲方機構發生變更、撤銷,甲方應提前 天書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由對甲方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承擔。
如乙方認為變更後的機構不具備完全的保證能力,變更後的機構或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有義務落實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
第八條 保證期間,乙方有權對甲方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甲方應如實提供。
第九條 保證期間,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第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前承擔保證責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約定或者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使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使用貸款、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十一條 甲方不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應向乙方支付被保證的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 %的違約金,因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彌補所受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的實際經濟損失。
對上述違約金、賠償金以及甲方未承擔保證責任的貸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費用,乙方有權直接從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存款賬户中的資金予以扣付。
第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三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擔保借款資金合同 篇2
流動資金擔保借貸合同
編號:
縣
鄉(鎮)
合同編號
┌──────────────────────────────────┐
│經
銀行
縣支行
營業所(以下簡稱貸款方)與
(以下簡│
│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
│
第一、由貸款方按下列分期借款計劃按時、按額向借款方提供
貸款│
│總額為
元。借款還款計劃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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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 期 借 款 計 劃
│
分期還款計劃
││
│├─┬─┬─┬─────┬───┬─────┼─┬─┬─┬────┤│
││年│月│日│金額(大寫)│利率%│ 用 途 │年│月│日│本
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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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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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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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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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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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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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貸款方如不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
│
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
│
第三、貸款利率,按銀行貸款現行利率計息。如遇調整,按調整的新利率│
│
和計算辦法計算。
│
│
第四、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
│
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並按規定收取罰息。
│
│
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
│
按計劃用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50%計算。
│
│
第六、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定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而延期、借款方│
│
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請(並告知擔保人),經貸款│
│
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
│
款方不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
│
第七、借款方的借款由擔保人用
作擔保。
│
│
第八、貸款到期後一個月內,如借款方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時,由擔保單│
│
位(或擔保人)負責為借款方償還貸款本息和逾期罰息。
│
│
第九、本協議書一式
份,借貸雙方各持正本一份,擔保單位(擔保人│
│
)和公證機關各一份。
│
│
第十、本協議書經借貸款雙方和擔保單位(或擔保人)各方簽字之日起,│
│
即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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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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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款 方 │
貸 款 方 │ 借款方擔保 │ 公證單位 ││
││借款單位(人):│貸款單位(人):│擔保單位(人)│公證機關: ││
││
(章)│
(章)│:(章)
│
││
││ 負責人:(章)│ 負責人:(章)│負責人:(章)│
││
││ 財會人:(章)│ 經辦人:(章)│財會人:(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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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機關負責││
││
│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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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
└──────────────────────────────────┘
擔保借款資金合同 篇3
流動資金擔保借款合同樣本
貸款人:
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
擔保人:
擔保人:
擔保人是指保證人、抵押權人和質押權人。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借款人承諾
(一)依法合規借款
借款人為依法設立並經有權部門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符合國家對擬投資項目的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的要求;借款人及其控股
股東(新設項目法人)信用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借款用途合規,還款來源明確、合法;借款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並按規定履行了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租售程序;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已經依據法律法規或者按照合同約定繳納了相關費用:借款人經營活動不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二)簽訂合同的行為無瑕疵
借款人為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已經依據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續;在本合同上簽字或者簽章的是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不存在其他由於借款人原因可能導致借款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
(三)誠實信用地履行合同權利義務
保證向貸款人所提供的關於借款人、擔保人、股東以及項目、財務等文件、身份證明資料等真實、完整、準確、合法、有效;依據合同約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貸款,不利用貸款從事違法違規的活動;積極配合貸款人對貸款進行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及相關檢查;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不採用任何方式逃避債務;不存在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情形。
(四)提供的擔保合法有效
借款人確保擔保人為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已經依據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續;擔保人有權以該擔保物設立擔保;在擔保合同上簽字的是有權簽字人;督促擔保人積極辦理或者配合貸款人辦理擔保合同核准、登記或者備案手續擔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產生重大不利變動的情形。
(五)發生重大事項前徵求貸款人意見
借款人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併、分立、股權轉讓、實施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兼併、併購、減少註冊資本、合資、主要資產轉讓、發行債權等重大事項前應徵得貸款人同意。
(六)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不受貸款尚未到期條款的約束。
(七)發生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借款人在貸款期內若發生足以引起本合同債權債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影響貸款人債權實現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應及時通知貸款人,貸款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合理採取保全債權的措施或提前收回貸款。
第二條借款條款
(一)借款種類:
(二)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執行月利率%。
(五)借款期限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發放日期、到期日期與借款憑證不相一致時,以借款憑證為主。
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擔保方式。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按照本合同第條執行。
(七)結息。採用按月結息,結息日為貸款實際發放日的每月對應日。借款人須於每一結息日前付息。
(八)還款方式。還款方式為:(一次或分期),還款計劃如下:
(九)罰息及複利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貸款人有權對違約使用部分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利息,並提前收回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的借款。(20%一-50%)。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日期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利息。(20%一50%)。
3.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貸款人從未按期支付之日起計收復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計收復利;借款到期之日後,按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對違約使用或借款逾期期間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約定的相應的罰息利率計收。
(十)放款條件
借款人符合下列條件,貸款人方可放款:
1.借款人已提交符合規定的書面《提款申請書》;
2.借款審批過程中要求提交的合規性證明文件已審查合規;
3.貸款批覆中提出的限制性條款己逐項落實,包括:按比例交納的保證金、對外提供的擔保履約情況核實、對外擔保的限制、賬户的開立、資產的出售、資本性支出的限制、對財務指標的限制性要求、擔保保證金到賬情況、配合貸後管理的要求、落實還款來源、監督賬户資金使用、其他限制性條款等:
4.擔保相關法律手續已辦妥,且擔保合法、有效;
5.貸款審批日至放款日期間,借款人的經營情況等未出現重大風險變化;
6.借款款項用途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約定;
7.未發生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8.其他約定:。
第三條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合同約定條件提取和使用借款;
(二)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歸還借款本息;
(三)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
(四)接受並積極配合貸款人對借款使用情況、借款人經營情況、財務情況及其他相關事宜進行監督、檢查;按貸款人要求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會計資料和反映借款人償債能力的其他資料;
(五)本合同項下擔保發生了不利於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要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六)借款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提前10天以書面方式通知貸款人,並經貸款人同意。1.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申請破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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