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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借款合同大綱

美元借款合同大綱

借入方:(甲方)

美元借款合同大綱

地址:

出借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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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為了在_________事業進一步得到發展,需要_________美元的流動資金,因此,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___美元。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借款及抵押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額: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借美元_________元(大寫:美金_________元整),按甲方實際需要分期貸入。

二、支付方式

1.乙方以美元幣支付借款;

2.以電匯方式匯入甲方提供的中國境內的美元帳號;

3.乙方同意在提款期內,在接到甲方的書面提款通知後三日內,將美金_________元,匯入甲方提供的中國境內的美元帳號;

4.本筆借款的提款期為本協議生效後一年。

三、利息

1.利息利率:年利率10%;

2.根據匯率變化,允許利率有20%的浮動,具體由雙方當時協商;

3.利息本金:按實際借款金額;

4.利息日期:按實際借入天數計算;

5.還息時間:以實際收到借款日起算,每月計利息一次,匯入乙方指定的帳户。

四、借款期限

1.償還期:貳年;

2.甲方視為經濟情況,亦可以提前償還借款;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全部本息於二年內償還;

4.甲方在同時償還債務的情況下,乙方有優先清償權。

五、抵押

1.甲方同意以自己所有的_________全部產權房及_________全部產權房,共計_________平方米作為抵押,甲、乙雙方依法向國家法律規定的行政主管機關辦理房產抵押登記;

2.甲方按時償還所借的本息,甲、乙雙方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國家法律規定的行政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延期支付借款,要支付延期時間按上述利率計算的違約金;

2.甲方如延期償還本息,除非乙方同意,否則要支付雙倍利息;

3.如甲方不能償還上述債務,該抵押房乙方拍賣時,應優先償還乙方的債務,不足部分仍由甲方償還。

七、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在執行中友好的協商;

2.如發生糾紛,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方式解決;

3.本合同自簽署後,經外匯管理局登記後生效,本合同項下還本付息,事先經外匯管理局批准。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呈外管局存按_________份,律師樓存證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何簽訂借款合同

簽訂借款合同意味着借貸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正式確立,是信貸業務的關鍵環節。作為一名稽核人員,筆者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目前信貸人員在簽訂借款合同過程中的一些做法不太規範,遂將其歸納整理如下:

一、關於主從合同“期限”問題

部分信貸人員簽訂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中約定的期限,存在起始日期或到期日期滯後於《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相應日期,尤其是《抵押合同》居多。而從河南省農村信用社《保證合同》、《抵押合同》文本第一條關於“被擔保的主債權”約定,約定期限為被擔保的主債權期限,而並非抵押合同或保證合同的“期限”,其起止日期均應與《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起止日期保持一致。

二、關於抵押期限的問題

按照貸款程序,《抵押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其簽訂日期應等於或遲於主合同簽訂日期。同樣,農信社相關部門也對抵押期限中的到期日不得早於借款合同到期日做出了明確要求。據《擔保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也就是説只要債權不消滅,抵押權就一直存在。即使抵押物損毀、滅失,由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也將作為抵押債權的財產擔保,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由此可見,無論是當事人約定的抵押期限、或者辦理抵押登記時填寫的抵押期限,都不能作為免除擔保責任的依據。即使超過約定的抵押擔保期限,抵押權人仍可要求以抵押物清償擔保的債務。

但需要特別提示的是,雖然約定抵押擔保期限沒有法律依據,並不是説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不受任何時間限制。《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不受法律保護。”不言而喻,該條款是對抵押權行使期間的規定,明確抵押權人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權力。

三、關於借據要素與借款合同約定不一致的問題

按照業務流程,《借款合同》簽訂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時需填寫借款借據。豫農信貸〔2019〕8號文件第六十七條規定:(一)填制借款憑證中的借款人名稱、借款金額、還款日期、借款利率等內容要與借貸業務合同的內容一致;借款日期要在信貸業務合同生效日期當天或之後;(二)借款憑證的大、小寫金額必須一致;分筆發放的,借款憑證的合計金額不得超過相應信貸業務合同的金額。”同樣,豫農信貸〔2019〕15號)文件第四十條第1、2款規定:“填制的借款人名稱、借款金額、還款日期、借款利率等內容要與信貸業務合同的內容一致;借款日期要在信貸業務合同生效日期之後;借款憑證的大、小寫金額必須一致;分筆發放的,借款憑證的合計金額不得超過相應信貸業務合同的金額。

筆者發現,實際操作中,存在部分借據上填寫的要素與《借款合同》中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況。主要是借款金額、起止時間、利率不一致,尤其是借款起止時間不一致最為常見。如由於辦理抵押登記等原因,存在借據記載到期日滯後於合同約定到期日的現象。目前使用的借據和借款合同內容完全是由貸款方填寫的,相當於格式化合同。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在法律實踐中,法院一般會作出對提供格式化合同一方不利的判決。即在借據上記載的利率低於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時,法院往往會依據借款借據做出判決。反之,則會依據《借款合同》做出判決。

四、關於主從合同銜接的問題

按照豫農信貸〔2019〕8號文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信貸合同由信貸業務合同和擔保合同組成,信貸業務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主從合同必須相互銜接。”“客户部門(崗)應對信貸合同進行統一編號,並按照合同編號的順序依次登記在《信貸合同登記簿》,客户部門(崗)應將統一編制的信貸合同號填入信貸業務合同和擔保合同。主從合同的編號必須相互銜接。”但筆者在工作中發現,部分信貸人員在簽訂合同時不按規定填寫主從合同編號,這不僅從形式上造成了主從合同不銜接,而且會在訴訟過程中容易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温馨提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必須認真填寫合同約定的內容及要素,做到合規操作,規避法律風險及操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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