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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借款合同範本簡單範本

個人借款合同範本簡單範本

簡單個人借款合同範本一

個人借款合同範本簡單範本

甲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單位):_________

甲方等人因購買房屋,資金不足,特向乙方請求借款。經雙方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借給甲方人民幣___元(大寫:______元整),甲方應於年 月 日前歸還完畢。

二、甲方同意乙方扣除其在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期間在乙方享有的股份分紅______元作為還款。在此期間,若甲方的股份分紅總額不足捌萬元的,甲方需將 不足部分補齊還給乙方。

三、甲方等人對第一項的借款______元整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四、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簡單個人借款合同範本二

借款人:

出借人:

保證人:

抵押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各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

1.1 借款金額(大寫):人民幣 萬元。

1.2 借款用途: 

1.3 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21年 月 日起至21年 月 日止。

1.4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固定利率,月利率 %。

第二條 借款給付方式

出借人或者出借人委託的第三人依據本合同約定將上述借款金額劃入借款人指定的賬户:賬號/銀行卡號為

户名

開户銀行

第三條 借款人按以下第 種方式還本付息:

3.1 實行利隨本清方式還款,到期一次性歸還借款本息。

3.2 按 (月/季)結息,到期還本。結息日為每 (月/季末月)的 日。借款人須於每一結息日支付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後一次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利隨本清。

第四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4.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4.2 按時足額還本付息。

4.3 按出借人要求如實提供與本合同項下借款有關的文件、資料和單據。

4.4出現本合同第1.2約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時,應立即書面通知出借人,並落實出借人認可的債權保全措施。

第五條 出借人的權利和義務

5.1 有權瞭解並檢查借款人基本情況、借款使用情況、保證人情況。

5.2 借款人出現本合同第1.2所指重大不利情形,出借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

5.3 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並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保管費、處置費、過户費等出借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的費用。

5.4 借款人歸還的款項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應付數額的,按照實現債權(包括擔保權)的費用、違約金、複利、罰息、利息、本金的先後順序歸還,即先抵費用,後還息,再還本。

第六條 借款擔保

6.1具體包括但不限於:

(一)保證人 為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債務向出借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二)抵押人 以其名下的 為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債務向出借人提供抵押擔保;

(三)出質人 以其所持的 為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債務向出借人提供質押擔保。

6.2擔保的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保管費、處置費、過户費等出借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的費用。

6.3保證擔保的期間:保證期間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借款人與出借人達成期限變更協議的,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自期限變更協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6.4當出借人就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質物不行使擔保物權,放棄擔保物權、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該擔保物權時,保證人承諾仍就出借人本合同項下全部債權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的,出借人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 叁拾 (大寫)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

7.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對違約使用部分從違約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 叁拾 (大寫)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

7.3 對到期未付利息,出借人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作為違約損失賠償。

7.4 借款人、任一擔保人違反本合同及從合同項下義務,出借人有權要求其限期糾正違約行為,有權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以及採取其他財產保全措施。

第八條 費用承擔

與本合同有關的公證、登記、評估、鑑定、見證、運輸、保管等費用由借款人、保證人承擔。

第九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各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1 本合同所稱“期限屆滿”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以及出借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合同的約定宣佈本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

1.2 本合同所稱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喪失還款能力;保證人財務狀況惡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擔保能力明顯下降;抵押物、質物(出質權利)價值減少、毀損、滅失、被徵用、被徵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擔保物所有權歸屬第三人或者出現權屬爭議等影響出借人實現擔保權。

1.3 本合同所稱擔保物包括抵押物、質物和出質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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