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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抵押借款合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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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借人、抵押權人): , ,一九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 。

乙方(借款人):,男,一九 年月日出生,現住 ,公民身份證號碼。 丙方:(抵押人): ,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現住 ,公民身份證號碼。 ,女,一九x年x月x日出生,現住台州市椒江區,公民身份證號碼。

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充分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借款條款

第一條 借款金額:據乙方申請,甲方同意借款給乙方計 x萬元整(¥x0000)。

第二條 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於經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借款挪作他用。

三條 借款利率:月息按貳分半計算。

第四條 借款期限: 月,自20xx 年 月 日起至 20xx年x月 日止。如實際放款日與該日期不符,以實際放款日為準。乙方收到借款後應當出具借據,乙方出具的借據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 借款的償還:利息按月結清,月初支付當月利息。本金在借款日期結清,同時甲方應當歸還乙方先前所出具的借據。

如推遲歸還借款,乙方應當按日支付滯納金千分之五。

第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事項的,甲方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事件發生時,宣佈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提前還款函》規定的期限內清償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而無須為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

(一)乙方違反本合同借款條款中的任何條款。

(二)根據擔保條款的約定,因抵押人、抵押物發生變故或抵押人違反擔保條款的約定,致使抵押人需要提前履行義務或甲方提

前處分抵押物的;

(三)乙方發生其他可能影響歸還甲方借款本息的行為。

第七條 本合同的相關費用(包括抵押登記、公證等)均由乙方負責。

抵押條款

第八條 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區x小區5幢東5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房權證台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號分別為台開國用()第號」登記在抵押人名下,抵押人上述房屋已經於二00x年x月x日抵押給工行台州市分行,並取得貸款總計x萬元,現抵押人同意以該房屋的剩餘價值作為抵押,為本《個人抵押借款合同》下的借款本息作擔保。

第九條 抵押人保證該房屋目前沒有對外出租。上述房屋的第一順序抵押權人為工行台州市分行,本《借款合同》的抵押權人為第二順序抵押權人。該抵押房屋首先保障第一順序抵押權人的債權。

第十條 抵押擔保範圍為本《個人抵押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滯納金及實現債權的其他所有費用,同時也包括因借款人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 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記之日起至主債權履行完畢止。

第十二條 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變賣、贈與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

第十三條 抵押權人可以單方憑經過公證的個人抵押借款合同到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並領取《它項權利證書》。如登記部門一定要抵押人到場,則抵押人應當配合。抵押物的《它項權利證書》或抵押登記證明交由抵押權人保管。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中“借款條款”如因某種原因導致其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抵押條款”的效力,抵押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其他條款

第十五條 本合同字甲方乙方丙方簽章之後生效,本合同中的抵押合同在辦妥抵押登記之後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系經台州市正立公證處公證並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借款人及抵押人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借款人違反本合同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權人執一份;借款人、抵押人執一份、登記機關一份;公證機關一份。

甲方(抵押權人):(簽章)電話 乙方 ( 借 款 人):(簽章) 電話 丙方 ( 抵 押 人):(簽章) 電話 (簽章)電話

合同簽署日期:20xx年x月x日

合同附件

抵押物清單

經雙方協商,上述抵押財產由抵押人保管(使用),按照合同要求負責管理。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權人不得出租、變賣、重複抵押、抵償債務、贈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

甲方(抵押權人)(簽章):

丙方 ( 抵 押人)(簽章):

簽字日期:20xx年x月x日

標籤: 抵押借款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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