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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最高額質押借款合同(精選3篇)

股權最高額質押借款合同(精選3篇)

股權最高額質押借款合同 篇1

貸款人:

股權最高額質押借款合同(精選3篇)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電子郵箱:

鑑於:甲、乙雙方於_____年____月___日簽訂當票,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相關方依據於_____年____月___日簽訂的《股權最高額質押合同》【、《股權最高額質押合同》】作為履行前述當票項下義務的擔保。

為進一步明確當票約定事項,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典當管理辦法》,經協商訂立本合同,作為對當票的補充。

第一條借款金額

借款數額:人民幣萬元整。

第二條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個月,自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2、借款期限內或期限屆滿後5日內,經甲、乙雙方同意可以辦理展期,展期期限和息費率以《補充協議》約定為準。展期不必通知其他相關方或經其他相關方同意,其他相關方對展期後的債務仍承擔擔保責任。展期時,乙方須先行結清當期利息和綜合費用。

3、提前到期:各方特別約定,在當票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綜合費用累計達到15日的,或質押股權被查封、扣押、凍結、監管的,或出現各方約定的借款提前到期的其他情形的,甲方有權通知乙方本合同項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應於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償還全部當金、付清利息和綜合費用,並支付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如果甲方依據前述約定通知乙方借款提前到期的,則股權最高額質押擔保的其他所有當票及《股權最高額質押借款合同》均提前到期。

4、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還款;但利息及綜合費用仍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給付。

第三條借款利息及綜合費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計收利息和綜合費用。借款月利率為,月利息為人民幣元整;月綜合費率為,月綜合費為人民元整。

2、乙方須於每月的實際放款日對應日前向甲方交納下一個月的借款利息和綜合費。

第四條放款

滿足下列各項條件後,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簽署當票及本合同。

2、相關方已簽訂《股權最高額質押合同》,股權質押設立登記已辦理完畢,且甲方已收到質押登記證明文件原件。

3、甲方已收到各相關方的股東會或其他權力機構關於同意本次借款、質押的決議。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約定的有關費用。

第五條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當票及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利息及綜合費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利息及綜合費用總額的千分之三另行支付違約金。。

2、乙方未在當票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5日內,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清償當金、息費、第五條第1款約定的違約金等全部款項的,自第6日起,每日須按未結清前述款項總額的千分之一點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直至前述全部款項清償之日止。

3、如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另行賠償。

第六條特別約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給予其他各方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也不視為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

2、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評估、拍賣、公證、保險、鑑定、登記、保管等全部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爭議解決

1、與當票、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協商不成的,須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如各方同意辦理公證手續,由公證機關依法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則甲方有權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各方均方放棄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辯權。

第八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於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發生法律效力。

第九條合同終止

當乙方還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且已履行當票、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時,本合同終止。

第十條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各方以補充協議的方式另行約定,補充協議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的內容與本合同不一致處,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未涉及的內容,仍按本合同約定履行。

2、各方等在當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證、承諾、擔保等對補充協議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通知

各方當事人確認本合同首頁所列的聯絡方式準確、有效,各方當事人在收到書面變更通知前,通過上述聯繫方式所發出的通知等視為有效送達。

第十二條充分磋商與修改補充

1,各方確認:本合同全部條款均系各方當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後共同擬定,各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知曉、理解和接受。

2,各方對本合同內容進一步修改、補充如下:

附件:【乙方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乙方身份證複印件】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本合同於_____年____月___日簽訂

股權最高額質押借款合同 篇2

出質人(甲方):

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地 址: 電 話: 郵政編碼:

質權人(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電 話: 郵政編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乙方將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與債務人 (以下簡稱“主合同債務人”)基於主合同連續發生多筆債權,甲方願意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為上述債權(以下簡稱主債權)向乙方提供質押擔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被擔保主債權的種類、最高債權額和債權發生期間

1.1 本合同項下主合同的形式選擇為:

乙方與主合同債務人簽訂編號為 的《 》,該合同與其項下發生的具體業務合同共同構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乙方與主合同債務人在本合同1.4款約定的主債權發生期間內連續簽訂的多個 合同(以下也稱為具體業務合同)均為本合同的主合同。

1.2 甲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的業務種類同主合同的約定。

1.3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為:幣種 (其中外幣業務按發生日乙方掛牌的外匯賣出價折算)。

1.3.1 主合同債務人在任一時點使用中尚未清償的所有本金數額不超過上述限額,但在上述限額內,主合同債務人對已清償的本金額度可申請循環使用;

1.3.2 最高債權額僅為主債權本金的最高限額,在本金不超過上述限額的前提下,由此而產生的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範圍內的利息、罰息、費用等所有應付款項,甲方均同意承擔擔保責任。

1.4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發生期間為至 年 月 日。本條約定具有以下含義:

1.4.1 如果主合同中約定的業務種類為借款業務,則每筆借款的發放日均不超過該期間的屆滿日;

1.4.2 每筆債權的到期日以具體業務合同約定的日期為準,但均不超過該期間的屆滿日。

第二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

2.1 甲方質押擔保的範圍為主債權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乙方為保管質押財產、實現質權以及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債務人的應付費用。

2.2 上述範圍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費用,應當從質押財產變現價款中首先扣除,不計入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最高債權額。

第三條 質押財產

3.1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為

3.2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在質押存續期間內所產生的孳息仍屬於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

3.3 甲乙雙方確認,在本合同簽訂時,甲方所提供的質押財產的價值為:幣種 ,金額(大寫) 。上述價值的確認並不作為乙方根據本合同約定處臵質押財產時的估價依據,也不構成對乙方行使質權的任何限制。

第四條 質押財產的交付和保管

4.1 以動產出質的,甲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乙方交付質押財產、保險單及其權屬證書原件。

4.2 以權利出質的,甲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乙方交付權利憑證原件、權利證書原件及與登記、記載有關的文件。

4.3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質押或轉讓時應當背書的權利憑證,甲方在交付前應當在權利憑證上背書“質押”字樣。

4.4 質押財產如為存款單、倉單、應收賬款等權利,在相關權利憑證交付前,甲方應當配合乙方取得存款行確認書、倉儲保管人確認函、應收賬款債務人確認函等乙方要求的手續;質押財產如為單位定期存單,則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其在存款行的預留印鑑或密碼。

4.5 乙方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質押財產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甲方可以要求將質押財產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擔保債權而返還質押財產。

第五條 質押財產的保險

5.1 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為動產的,質押財產交付前,甲方須按乙方要求辦理以乙方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質押財產的財產保險;此前已投保的,須辦理以乙方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財產保險變更手續;

5.2 保險合同內容應經乙方認可,其中不得有損害乙方利益或限制乙方權益之約定。

5.3 甲方應為質押財產全額不間斷投保,投保期限應長於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主債權展期的,保險期限應相應延長。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5.4 甲方辦理或變更質押財產保險時,應書面告知保險人投保財產已設質押的情況。

5.5 本合同履行期限內,甲方應將保險合同項下的權益全部轉讓給乙方,所得保險賠償金應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5.6 質權存續期間,保險單正本由乙方保管。

第六條 質押登記

6.1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依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應當辦理出質登記的,甲乙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到有關登記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第七條 質押財產的提存

7.1 質押財產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權利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相應的擔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單方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將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甲方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權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7.2 如本合同項下出質的權利憑證到期日先於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日的,乙方可以在出質的權利憑證到期後兑現或者提貨,兑現的價款或提取貨物變賣所得的款項按以下方式處理:

用於提前清償甲方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的債權;

向第三方提存;

存入在乙方開立的保證金賬户,賬號為: 。

7.3 乙方同意轉讓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的,甲方應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乙方提前清償甲方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第八條 被擔保債權的確定和質權的實現

8.1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債權確定:

8.1.1 本合同1.4款所約定的債權的發生期間屆滿;

8.1.2依據法律規定或主合同約定主合同債權人宣佈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提前到期;

8.1.3法律規定的被擔保的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8.2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債權確定,發生以下效力:

8.2.1 被擔保的債權確定時未清償的主合同項下的債權,不論該債權履行期限是否已經屆滿或者是否有附加條件,均屬於質押擔保的債權的範圍;

8.2.2 被擔保的債權確定時,本合同第二條中約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項,不論在確定時是否已經發生,均屬於質押擔保的債權的範圍;

8.3在被擔保的債權確定之日起,至被擔保的債權全部清償完畢止,若主合同債務人發生未依約履行償債義務的情形,則乙方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質押財

8.4 若除本合同約定的擔保方式外,主合同項下還存在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主合同債務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擔保)的,乙方有權選擇優先行使本合同項下質權,甲方對乙方承擔擔保責任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其擔保責任的承擔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或進行訴訟/仲裁/強制執行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棄、變更主合同債務人向其提供物的擔保,變更擔保的順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擔保項下的優先受償權益喪失或減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並不因之而免除或減少。

8.5若甲方為主合同項下部分債權提供擔保,主債權獲得任何部分清償並不相應減輕或免除甲方的擔保責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諾擔保的數額範圍內對主合同項下未償還的餘額承擔擔保責任。

8.6乙方在行使質權時,有權選擇與甲方協商以質押財產折價用以抵償質押擔保項下全部債權,也有權單方對質押財產進行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8.7如主債權幣種與處分質押財產後所得款項幣種不同時,按乙方取得處分質押財產款項之日乙方公佈的牌價折算抵償。

第九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9.1 甲方保證是依法註冊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合法單位,具有法律規定的擔保人資格,且簽訂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規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得到甲方上級主管部門或甲方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等有權機構的批准,並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9.2 甲方保證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處分權,質押財產如為共有的,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9.3 甲方保證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不存在瑕疵、爭議、抵押、申請掛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被查封、扣押、監管和涉及訴訟、仲裁等情況。

9.4 甲方提供的與質押有關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9.5 甲方知悉並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自願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擔保,並保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擔保義務。

9.6 甲方保證其沒有亦不進行任何有可能使質權人受到損失和使質押財產減值的行為。

9.7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應在包括但不限於承包、租賃、託管、資產重組、債務重組、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或兼併)、分立、產權有償轉讓、合資(或合作)、減少註冊資本,或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或撤銷)、申請重整、和解和破產等經營方式、自身體制或法律地位發生變化的三十日以前,書面通知乙方,並落實本合同項下全部擔保責任。

9.8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應在包括但不限於被宣佈停業整頓、被宣佈關閉、被宣佈解散(撤銷)、被申請重整、破產等自身體制和法律地位發生變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經營、喪失擔保能力的情況發生後的三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9.9 若甲方變更地址、名稱、法定代表人,應在變更前30天書面通知乙方。

9.10 在主合同項下借款用於借新還舊時,甲方仍自願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10.1 乙方與主合同債務人就主合同項下的具體融資業務簽訂具體業務合同(或協議)時,無須再通知甲方 ;

10.2 符合本合同8.3款約定的情形時,乙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處理質押財產;

10.3 乙方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

10.4 乙方處分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所取得的款項,償還全部債權後還有剩餘的,應將剩餘部分退還給甲方;

10.5 在本合同質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權按期得到清償後,乙方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1.2 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11.3 本合同生效後,如甲方拒絕配合乙方辦理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交付或質押登記手續導致主合同無法履行的,甲方應按以下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

12.1 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自依法律規定辦理了質押財產交付或經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之日起質權設立。

第十三條 合同變更與解除

13.1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14.1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選擇按下列方式解決: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4.2如雙方選擇的上述爭議解決方式與主合同選擇不一致的,以主合同選擇的爭議解決方式為準。

第十五條 附則

15.1 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發生變化而未書面通知乙方時,乙方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向甲方發送的所有文書,視同送達。

15.2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5.3 本合同項下采用□方式進行選項時,在□內打√表示該條款適用,打×表示該條款不適用。

15.4本合同甲方乙方方其法律效力相同。 15.5本合同項下有關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6乙方已採取合理方式提請甲方注意本合同項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責任的條款,並按甲方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説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出質人: (簽字)

乙方 (蓋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股權最高額質押借款合同 篇3

質權人: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出質人(含質押財產共有權人):

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住址:

電話:

本《個人貸款最高額質押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貸款人(質權人)和出質人共同簽署。

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誠實、自願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中國光大銀行相關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達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 最高額質押

第一條 本合同所擔保(質押財產見附件)的債權為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在人民幣 元(大寫)的最高餘額內,貸款人根據□《個人循環借款合同》□《個人授信額度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向借款人 發放的所有貸款。

第二條 出質人同意以其依法所有或有權處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質押財產)向質權人出質,為借款人在主合同以及基於主合同發生的具體貸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向質權人提供最高額質押擔保。

第三條 本合同中涉及到質押財產為出質人與第三人共有,則在本合同項下凡提及“出質人”應同時包含質押財產共有人,質押財產共有人也同意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最高額質押擔保。

第四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本合同以及基於本合同發生的具體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複利及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貸款人實現貸款項下債權及質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公證費等)和所有其他應付款項。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質物/質物憑證應於 年 月 日由出質人交質權人,質權人根據本合同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需辦理質押登記的,在本合同簽訂後十個質權人工作日內,由出質人會同質權人到質押登記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由質押登記部門出具的有關該項質押登記的證明文件應交質權人執管。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是一項持續的擔保並具有完全的效力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及基於本合同發生的具體貸款合同項下所有應付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其他所有應付款項全部償清為止。

第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本合同主債權確定:

(一)主合同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三)貸款人與借款人、出質人終止主合同;

(四)質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借款人、出質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吊銷、註銷、解散;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出質人在此向貸款人聲明和承諾如下:

(一)出質人是質押財產的合法所有人,對質押財產享有合法而充分的處分權,有權利簽署本合同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並且出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證其對質押財產的所有權始終合法有效。除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擔保外,出質人未曾在質押財產上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租賃、託管、共有、其他權屬爭議或任何限制。質押財產的所有權不存在任何爭議,質押財產未被查封、扣押、監管、採取訴訟保全措施或存在任何可能影響質權人實現質權的情形的,依法可以作為質押擔保的標的物。

(二)出質人已仔細閲讀並完全瞭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內容,出質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願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三)出質人向貸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四)目前並不存在任何涉及質押財產的、或將會對質押財產的價值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任何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事件。

(五)未經貸款人事先同意,除本合同項下所設的質押外,出質人不得在質押財產上設立其他任何擔保,亦不得對質押財產做出饋贈、轉讓、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質押財產。

(六)出質人已按時支付所有與質押財產有關的應付的費用及款項(包括但不僅限於各種税項),並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與質押財產相關的其他合同及條件。

(七)為確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優先性、可強制執行性,及為確保及完善貸款人在本合同中的利益,出質人已完成或將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記或備案手續。

(八)出質人應及時將可能影響質押財產或其價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涉及質押財產的任何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事件)通知貸款人。由於出質人的過錯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出質人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並應在三十天內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人認可的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九)配合貸款人對質押財產的檢查。當質押財產因意外毀損或滅失,以及其他原因導致價值減少,足以影響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清償的,及時將情況告知貸款人並提供新的等值質押財產或恢復質押財產價值,或提供質權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十)一旦發生任何違約事件,貸款人即有權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依法實施和實現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質押權,包括直接變賣、拍賣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或協商將質押財產折價清償債務或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一經貸款人要求,出質人須協助貸款人取得與貸款人實現其債權有關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或協助貸款人辦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續。

(十一)出質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損害貸款人針對質押財產或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的行為。

(十二)只要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仍有任何債務尚未清償,出質人將不會就其已向貸款人履行的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向借款人追償或主張權利。

第九條 一旦出質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聲明、承諾或義務,或發生了針對質押財產的查封、扣押、重大訴訟、仲裁或其他任何可能導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事件或發生本合同第十四條項下的任何事件,貸款人即有權行使其在本合同第十二條項下的權利。

第十條 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質押擔保獨立於貸款人為本合同項下貸款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並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並且,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不應受到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可能發生的任何爭議的影響,不應受到借款人對出質人任何債務或義務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響。貸款人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前無需首先執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也無需首先採取其他救濟措施。

第十一條 出質人在此同意,貸款人和借款人協議變更本合同或本合同項下任一貸款合同的,除貸款展期或增加貸款本金外,無需事先徵得出質人的同意,出質人將根據變更後的本合同或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隨時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並對貸款的使用提出意見。

(二)有權隨時檢查質押財產的情況,並提出意見。

(三)有權自行決定本貸款合同項下各類文件、契約、權利文件、憑證等的保管地點、保管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委託第三人進行保管。

(四)有權要求借款人和/或出質人不時提供與本合同的簽署和/或履行有關的資料、信息;有權要求借款人和/或出質人提供貸款人不時要求的各種協助;有權調查、徵信借款人和/或出質人的資信情況;

(五)借款人未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文件資料或提供的文件資料未滿足貸款人要求的,貸款人有權拒絕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提款要求或申請。

(六)當質押財產非因貸款人過錯毀損或滅失,或導致價值減少,足以影響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清償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出質人提供新的等值質押財產或恢復質押財產價值,或提供質權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七)貸款人有權根據市場價格、授信申請人資信等情況對借款人的最高授信額度隨時進行調整。

(八)如授信項下任一單筆貸款連續3期未歸還貸款本息,授信額度即失效,借款人不得使用剩餘的授信額度,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償全部或部分到期及未到期的債務、或要求出質人承擔擔保責任。

(九)有權以其認為適宜的方式處分質押財產。

(十)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為質押財產向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購買貸款人認可的保險,並保持有關保險在貸款全額清償前的有效性。

(十一)貸款人有義務妥善保管保險單正本及質押財產相關文件、資料、憑證。

(十二)合同履行完畢後,貸款人應將保險單正本及質押財產相關文件、資料、憑證退還給出質人,協助出質人辦理質押登記註銷等手續。

(十三)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出質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在出質人的職業、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聯繫電話等個人情況發生變化時,借款人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該等變化。

(二)出質人有義務配合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以及質押財產的檢查,對於貸款人合理提出的意見,借款人、出質人有義務依照執行。當質押財產非因貸款人的過錯毀損或滅失,或導致價值減少,足以影響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清償的,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貸款人並提供新的等值質押財產,或恢復質押財產價值,或提供質權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三)在貸款人要求出質人提供信息資料和/或協助時,出質人有義務提供相應信息資料和/或協助。

(四)出質人作為委託人的,出質人應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承擔因簽訂、執行本合同所需的費用支出,包括公證、登記、保險等費用。

(五)貸款人以其認為適宜的方式處分質押財產時,出質人應予以無條件配合。

(六)出質人有義務遵守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 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下述任一事件均構成本合同項下違約事件:

(一)借款人發生主合同約定的違約事件;

(二)出質人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貸款人提供的任何文件、資料或憑證或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聲明和承諾被證明是不正確的、不真實的或具有誤導性的;

(三)出質人在任何方面未能實現或遵守其在本合同或貸款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或違反了其在本合同或貸款合同項下的任何其他責任或義務;

(四)發生了針對質押財產的查封、扣押、拆遷、重大訴訟、仲裁或其他任何可能導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事件;

(五)出現了對或可能對出質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任何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 一旦發生上述任何違約事件,貸款人即有權採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要求出質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為或消除違約狀態;

(二)要求追加或更換質押財產;

(三)宣佈行使或實現有關貸款的任何擔保權利,以貸款人認為合法適宜的方式依法實施和實現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質押權,包括直接變賣、拍賣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或將質押財產折價清償債務等;

(四)出質人不履行擔保責任,貸款人可以就違約行為對外進行公開披露。

(五)質權人認為有利於實現質權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貸款人有權調整授信額度和授信期限或終止本合同:

(一)國家的貨幣政策發生重大調整;

(二)借款人所在地區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金融風險。

第四章 費用

第十七條 借款人或出質人作為委託人的,借款人或出質人應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承擔因簽訂、執行本合同所需的費用支出,包括公證、登記、保險等費用。

第五章 其他條款

第十八條 本合同各方間的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要求,均應以書面方式作出,發送至本合同簽字頁列出的有關方的地址或傳真。本合同各方的通訊地址或傳真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其他各方。在其他各方依照本條的規定收到另一方通訊地址或傳真變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另一方的原通訊地址或傳真仍應被視為該方的有效通訊地址或傳真。

第十九條 貸款人根據本合同約定調整利率而執行新利率的,無須徵得出質人的同意。

第二十條 本合同各方之間的文件往來,如以專人送遞,在交付後即被視為送達;如以掛號信方式發送的,在掛號信寄出後三天即被視為送達;如以傳真發送,在發出時即被視為送達。但借款人和/或出質人發給貸款人的文件,則需在貸款人實際收到後方可視為送達。

第二十一條 在本合同項下,出質人應當全額支付其應付的任何款項,不得提出任何抵銷主張,亦不得附帶任何條件。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各方因本合同或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任何爭議,首先應由各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則在貸款人所在地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項下質押擔保及其相關條款自貸款人與出質人在本合同上簽字、蓋章之日生效,如法律法規要求質押權需在質押登記機關登記後生效,則該等質押權應在質押登記機關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生效。

代表出質人簽字的委託代理人應按照委託人要求提供完整的委託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處對委託文件的公證)。

第二十四條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非依法或本合同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各方協商一致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應依法簽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條款依然有效。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一年核定一次授信額度,如有變更,貸款人發出《授信額度調整通知書》告知借款人,並視為對本合同約定授信額度的修改,《授信額度調整通知書》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任何附表或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或由當事人各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解決,補充協議與質押財產品清單、貸款合同、提前還款申請書、授信額度調整通知書以及其他為本合同之目的而製作並簽署的書面文件均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出質人應按貸款人的合理要求辦理質押財產的保險,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貸款人,保險期限不得短於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履行期限,保險單正本由貸款人執管。一切保險費用均應由出質人自行承擔。如果出質人延遲或未能辦理上述投保,貸款人有權(但無義務)依照上述方式代為投保,但出質人須向貸款人補償貸款人因進行該等投保而發生的所有費用及其利息。在債務全部清償之前,任何上述保險單項下的保險賠償金應直接支付給貸款人。貸款人有權視情況將保險賠償金直接用於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應付的貸款本息和其他款項。如果因任何原因,出質人收到任何保險賠償金,出質人應立即通知貸款人並代貸款人持有和保管該筆款項,並按貸款人的書面指示支配和使用該筆款項。(本條為可選條款,雙方當事人選擇在本合同中【 】。1、適用;2、不適用。)

第二十八條 合同各方當事人同意對本合同進行公證,承諾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當債務人、擔保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債務或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擔保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擔保人對債權人根據本合同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沒有任何異議。(本條為可選條款,雙方當事人選擇在本合同中【 】。1、適用;2、不適用。)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貸款人、□借款人、□出質人、□質押財產登記機關各執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本合同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於__________簽訂。

質權人:中國光大銀行 分行 支行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出質人(含質押財產共有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附件:

質押財產品清單

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為:

項目序號123

單據編號

質物種類

票據編號

賬號

户名

幣種

存入日

到期日

憑密或印鑑

開户行名稱

追加/撤消質押

追加/撤消質押時間

票面金額

質押率

質押債務金額

累計金額

累計質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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