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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款合同範本

貸款借款合同範本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貸款方必須是國家批准的專門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專業銀行是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信用合作社。全國的信貸業務只能由國家金融機構辦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與借款方發生借貸關係。今天本站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貸款相關借款合同範本。具體內容如下,歡迎參考閲讀!

貸款借款合同範本

貸款借款合同

第一條 借款種類。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向借款人發放下列第________種類貸款。

1、個人汽車消費貸款 2、個人大額耐用消費品貸款

3、個人綜合消費貸款 4、個人小額短期信用貸款

5、個人貸押貸款 6、中央貼息助學貸款

7、地方貼息助學貸款 8、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

9、個人定向消費貸款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用途。本合同項下貸款用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貸款不得用於認購和買賣股票或其他權益性投資,貸款不得用於經濟實體的註冊資本金。

第三條 借款期限。本合同的借款期限為______個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_ 日止。實際放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款借據為準,借款借據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條 借款金額。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五條 借款利率。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根據國家有關利率規定,確定為月利率_________‰。利息從發放之日起計算。遇利率調整時,借款期限在一年(含)

以下的,執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調整,並按原合同簽定的利率浮動比例執行新的利率。

第六條 擔保方式。本合同採用__________方式的擔保,具有約定由本合同中相應擔保條款確定。

第七條 貸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後,將貸款劃入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的帳户,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貸款人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借款種類為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個人大額耐用消費品貸款、個人助學貸款(學雜費貸款)、個人住房裝修貸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借款人授權貸款人直接將款項劃入指定的汽車經銷商、商户、保險商或學校帳户。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完成該劃付行為即視為借款人已經提款完畢。

借款種類為個人汽車消費貸款的,應滿足以下條件後方可辦理提款:以所購

車輛抵押的,貸款人已收到借款人所購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購車發票、保險單正本等資料;以保證保險方式的,貸款人已收到保險商同意提供保證保險所出具的《承保確認書》。

第八條 還款方式。借款人自願按第_________種方式歸還借款本息。採用分期還款方式,按_________(月、季)還款共分______期,第一期還款日為_____

年_____月______日,從第二期起,每期還款應在每月的_______日前歸還;最後

一期還款期限到期日前償清。具體還款額度根據貸款人提供的分期還款計劃確定。

1、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2、等額本金還款法

3、等額本息還款法 4、遞增(減)還款法

5、其他還款法____________

第九條 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從下列帳户中扣收借款本息(含罰息及復息)。

帳户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牡丹卡號/活期存摺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扣款帳户發生掛失、凍結、結清,或牡丹卡超過有效期,或借款人需要變更扣款帳户,借款人應到貸款人處辦理變更手續。在變更手續生效前,若原扣款帳户已無法足額扣款,借款人應到貸款人處辦理還款手續。

第十條 抵銷權。借款人連續2期或累計3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任何其他帳户(包括定期存款帳户)中扣收相關款項,包括貸款本息(含罰息及複利)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貸款人對借款人的定期存款帳户行使抵銷權時,依《儲蓄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辦法計息處理。在部分提前支取下抵償貸款本息後的剩餘部分,可按原存期、原利率和原開户日開立新存單或支付借款人現金。對於因抵銷而產生的利息損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罰息、複利。

1、借款人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到期未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借款自逾期日起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根據本合同第五條所確定之借款利率加收_________%。

2、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並對

借款人違約使用的借款根據違約使用天數加收罰息,罰息利率為根據本合同第五條所確定之借款利率加收_______%。

3、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時出現本條1、2所列情形的,貸款人應擇其重而處罰,不能並處。

4、借款期限內借款人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但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貸款人有權按本合同第五條所確定之借款利率按月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對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改按本條第2目約定的罰息利率按月計收復利;如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自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對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改按本條第3目約定的罰息利率按月計收復利;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時出現逾期及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貸款人應擇其重計收復利。

第十二條 提前還款。借款人若提前還款,應提前通知貸款人,提前還款部分按實際使用天數計息,但仍按照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方法計收貸款利息。提前歸還部分貸款的,雙方應對剩餘部分重新約定還款計劃,並依此執行。借款人提前歸還全部貸款本金的,應結清全部利息。提前還款手續需在貸款人分支機構的櫃面辦理。

第十三條 借款人承諾

1、保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2、當出現危及借款安全的情況時,借款人應最遲在事件發生後5日內以書面通知貸款人,並保證借款本息的償還;

3、如實提供貸款人所要求的資料(包括對外所欠款項、新發生大額借款等),並配合貸款人調查、審查和檢查借款用途及與借款有關的個人經濟收入、開支等資信情況;

4、借款人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工資收入(如月收入水平低於申請此項貸款時10%以上)等事項時,應在有關事項變更後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5、借款人保證不因與任何第三方糾紛為理由拒絕履行還款義務。

第十四條 貸款人承諾

1、按期足額發放貸款;

2、對借款人職業性質或變化狀況、經濟收入、開支等情況均給予保密。

第十五條 提前收回貸款及質押物、抵押物處置。

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事項或擔保條款規定的影響貸款安全的因素,貸款人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情形發生時,要求提前收回貸款或處理抵(質)押物,並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發出提前還款通知,要求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包括罰息、複利),而無須為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

1、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借貸條款中的任何承諾;

2、借款人將貸款資金用於認購或買賣股票或其他權益性投資,或未經貸款人同意擅自改變貸款用途;

3、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死亡且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擔債務;

4、借款人的繼承人或遺贈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為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

5、根據擔保條款的約定,因擔保人(物)發生變故,致使擔保人需提前履行義務或貸款人提前處分抵(質)押物的;借款人發生其他可能影響歸還貸款人貸款本息的行為;

6、抵押擔保貸款借款人連續2期或累計3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

7、質押擔保貸款借款人未按時償還貸款造成貸款逾期的。

第十六條

1、訂立、執行本合同所需評估、登記、保險、公證、鑑定、保管等費用,由借款人負責支付。

2、借款人種類為汽車消費貸款的,借款人簽訂本合同時,應同時向貸款人指定的保險商辦理下列第_____________種類保險險種:

1、車輛損失險 2、第三者責任險

3、機動車輛盜搶險 4、自燃險

5、保證保險 6、財產保險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消保險。

保險商經貸款人授權後,可將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賠償金支付給借款人。借款人取得賠償金後將賠償金用於保險事故的善後處理,如:支付車輛的維修費用、賠償保險事故的受害人等。

保證條款

第十七條 保證人自願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在借款人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保證人承諾按貸款人要求履行還款義務。

第十八條 保證責任範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含罰息及複利)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十九條 本保證的保證期間為2年,自本合同“借貸條款”規定的貸款到期之日起計算。借款人分期還款的,保證期間則分別自借款人未按時償還當期貸款之日起計算。如貸款人依據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貸款,則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亦相應提前履行。

第二十條 貸款人由於國家利率政策調整而執行新利率的,無須徵得保證人

第二十一條 如借款人未按借貸條款的約定履行償還貸款本息和相應費用的義務,貸款人可直接向保證人追索。保證人應保證在接到貸款人書面催款通知後15日內清償上述款項。

第二十二條 保證人保證有足夠的能力承擔擔保責任,並不因保證人受到的任何指令、財產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或個人簽訂任何協議而免除其所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生效後,保證人應接受貸款人對其資金和財力狀況的調查瞭解,並及時提供相關的經濟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四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保證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擔保,不得損害貸款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中“借貸條款”如因某種原因導致其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保證條款”的效力,保證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質押條款

第二十六條 出質人將其有權處分的《質物(權)清單》載明的質物(權)的全部權益質押給貸款人,該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質押擔保範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含罰息及本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 出質人承諾

1、以合法享有的質物(權)出質,出質行為真實、合法;

2、將質物或其權利憑證於貸款發放之日起移交貸款人佔有;

3、協助辦理本合同項下有關的登記、公證、評估、鑑定等事宜,並承擔全部費用。

第二十九條 出質人出質權利的兑現日期先於主債務履行期的,貸款人可以在債務期屆滿前兑現。

貸款人依前款約定兑現價款後,應與出質人協商,將兑現的價款提前清償出質人所擔保的債權或者作為出質財產存入貸款人指定的帳户。

第三十條 出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書面通知貸款人:

1、質物(權)發生權屬糾紛的訴訟;

2、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的訴訟;

3、出質人的地址、住所、聯繫電話(包括bp機或手機)等發生變更。

出質人有前款列舉的情形,應在事後7日內通知貸款人。

第三十一條 “借貸條款”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貸款人未獲清償,或貸款人根據“借貸條款“宣佈提前收回貸款而未獲清償的,貸款人即有權處分質物(權),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三十二條 若貸款人依據本合同約定處分質物(權),而該質物(權)項下的權利尚未到期時,貸款人有權提前兑現質物(權),因提前兑現而造成的利息等損失由質人承擔.

提前兑現定期儲蓄存單的,按本合同第九條對定期儲蓄存單行使抵銷權的方法處理.

提前兑付憑證式國債的,按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於1999年7月9日頒佈的<<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中“借貸條款”如因某種原因導致其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質押條款”的效力,出質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抵押條款

第三十四條 抵押人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抵押財產由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清單》載明,該清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五條 抵押擔保範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含罰息有複利)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 抵押人在本合同抵押設定並登記完畢之日,將該抵押物所有權證及抵押登記證明等交貸款人保管。

第三十七條 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應妥善保管抵押物物,並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抵押人須根據貸款人的要求辦理抵押物保險,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生效前辦妥抵押財產保險手續,且保險期限應長於貸款期限。

第三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範圍內的損失,或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價值減少,應將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提前歸還貸款。

第四十條 抵押物抵押期間由於抵押人的過錯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借款人或抵押人應在三十天內向貸款人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四十一條 抵押物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該抵押物出租、變賣、重複抵押、抵償債務、饋贈等。由此引起貸款人的任何損失,由抵押人承擔責任。經貸款人同意轉讓的,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應提前足額歸還貸款。

第四十二條 抵押物抵押期間,若貸款人認為有必要對抵押物重新估價,抵押人必須予以合作。重新估價後,貸款人認為抵押物價值不足以擔保其債權時,借款人或抵押人應補充新的抵押物作為擔保。

第四十三條 因發生本合同第十五條所述情形,貸款人宣佈提前收回貸款而未受清償的,貸款人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

第四十四條 設定抵押物需要到有權登記部門進行抵押登記,抵押人應與貸款人合作。

第四十五條 抵押物的保險、估價、鑑定、登記、過户、保管費及訴訟費用等由抵押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中“借貸條款”如因某種原因導致其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抵押條款”的效力,抵押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其他條款

第四十七條 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本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章)後生效,有擔保的,自擔保生效後生效。至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含罰息及複利)及所有其它費用清償完畢之日終止。

本合同生效以後,借款人、貸款人和擔保人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經各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如需辦理變更登記,應由借貸雙方共同辦理。

本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不影響締約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的解除,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四十八條 爭議的解決。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合同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項下貸款需提供其他擔保的,貸款人與擔保人另行簽定合同。

第五十條 債權債務的轉讓。貸款人不經借款人和擔保人同意,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轉讓給他人,借款人和擔保人應繼續履行本合同的責任或義務;借款人和擔保人未徵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還款有其他責任或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第五十一條 本合同項下的所有附件以及履行合同有關的協議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條 借款人及擔保人(保證人、出質人、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合同義務時,依法接受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 借款人不依本合同的規定付足應付的任何款項、費用,貸款人可採取必要的途徑或方式追索,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由借款人負責;貸款人為保障本身利益而先行墊付的費用,貸款人有權隨時向借款人追討,並從貸款人實際支付之日起按活期存款計收利息。

第五十四條 補充條款

(一) 授權條款:借款人授權貸人向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其助學貸款資料,提供的資料包括:個人身份識別信息、實際還款記錄等個人信用基礎數據庫需採集的內容。對於上述授權,借款人已經清楚並全面理解。

(二) 特別提示:借款人國家助學貸款資料錄入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後,信用記錄將被應用於留學、創業、購車、購房、信用卡等貸款申請的審核中,並將產生重要影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貸款人、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執一份。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理。

合同附件:

1、

2、

3、

4、

5、

6、

貸款人(公章): 授權代表(簽章):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人(簽字):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工作單位: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擔保人1(簽字):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工作單位: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擔保人2(簽字):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工作單位: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貸款借款合同範本注意事項:

一、借款合同、擔保合同

借款合同僅指金融機構同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之間簽訂的貨幣借款合同。

擔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其簽訂是為了保障因借款合同所產生之債的履行和清償。擔保可以是一個單獨的合同,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中設定擔保條款。擔保可以是借款人以自己的財產或權利進行抵押或質押擔保,也可以是第三方為債務人以各種方式擔保。

二、借款合同公證、擔保合同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借、貸雙方或擔保人、被擔保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簽署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的行為及合同本身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三、辦理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公證,應向合同簽訂地或當事人住所地公證處申請。

北京市公證處負責辦理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包括中央機關及企事業單位)各類國內、涉外、涉港、澳、台金融事務公證。

目前,北京市公證處辦理的金融事務公證主要包括借款合同公證、擔保合同公證和涉及借款擔保等債權文書的強制執行公證及票據和各種有價證券公證。

四、辦理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雙方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貸款方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涉及外匯內容的提交《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借款合同文本、擔保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抵押擔保、質押擔保還須提供:

(1)抵押或質押清單、抵押或質押財產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證明、權利質押則應提供權利所屬憑證,如股票、匯票、支票等;

(2)低押財產為土地使用權的,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明;

(3)抵押或質押財產為共有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4)合同中約定抵押或質押財產須評估,投保險的,提交保險單據及評估證書;

(5)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該項抵押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應由有關會議討論通過的提交會議通過文件;保證擔保合同,擔保人應提供能證明其資信情況的證明,如資產負債表、評估證明等;

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證明材料。

注:(1)凡在我處備案的金融機構,可不提供1、2所列材料。

(2)上述材料可以是複印件,但須攜帶原件以供核實。

五、涉及借款、擔保等債權文書的強制執行公證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證機關可以直接賦各類債權文書以強制執行效力。即在借款、抵押、保證等合同簽訂之時,可通過法定的公證程序賦予該合同直接強制執行的效力。如發生債務糾紛,債權人可以持此公證書直接到應管轄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免於訴訟程序,及時有效的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應具備的條件:

債權文書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有價證券為內容;

債權文書內容明確、真實、合法、有效,債權人和債務人無異議;

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

六、當您準備申辦上述公證時,為簡化程序,您可以按照下列步驟與公證處配合進行。

可先由借方或貸方到公證處談清申請公證的意向,將借款合同文本提交公證處依法進行先期審查,並瞭解應提交什麼證明材料。

在公證機構依法審查借款合同期間,借、貸雙方可以按照公證處的要求準備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公證機構在審查借款合同後,將依法向借、貸雙方提供公證法律意見,指導借、貸雙方對合同進行修改、補充,並審核雙方提交的其它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一旦符合公證條件,借、貸雙方必須共同到公證機構正式辦理公證申請手續,並在公證員的指導下與公證員相配合完成其它公證程序。

在完成公證程序,雙方對借款合同依法簽署後,公證處將很快為您出具借款合同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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