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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賽事延遲、取消險合同

體育賽事延遲、取消險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

體育賽事延遲、取消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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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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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推動我國____項目體育運動的發展,防範體育賽事舉辦過程中的風險,甲乙雙方根據各自職能簽署____賽事承辦協議。本協議中,甲方是組織實施賽事的組委會,是本合同的投保人,乙方是保險公司,是本合同的保險人。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保險範圍

1.1 在本保險期限內,因本保險單除外責任以外的、被保險人能力所不能控制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導致被保險人不得不取消、中斷或推遲舉辦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活動,造成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範圍內的損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1.2 本公司對每一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時應列明的分項保險金額以及本保險單特別條款或批單中規定的其他適用的賠償限額。但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在本保險單下承擔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總保險金額。

第二條 保險責任

本保險單承保的保險金額包括:

2.1 因取消、中斷活動而產生的確定費用。

2.2 因推遲活動而產生的附加費用。

2.3 為降低因取消、中斷或推遲活動而造成的損失所需要的附加費用。

第三條 除外責任

乙方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3.1 由於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損失:

3.1.1 惡劣天氣;

3.1.2 組織活動或預定參加活動的某一個人或某一個單位發生意外、疾病或死亡,除非本保險單特別列明(但發生巨災或可能對大多數人造成影響的意外事件除外);

3.1.3 籌辦活動的經費不足;

3.1.4 由於場地設施不完善;

3.1.5 違反合同(但因不可抗力直接引起的除外);

3.1.6 政府行為;

3.1.7 缺少觀眾或公眾支持;

3.1.8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僱員、代理人的不忠實、欺作、犯罪、惡意行為;

3.1.9 任何法庭裁決;

3.1.10 核反應、核輻射或核污染;

3.1.11 戰爭包括未宣戰的戰爭、內戰、暴亂、叛亂、革命、類似戰爭行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後果;

3.1.12 被保險人的僱員罷工。

3.2 本保險單對任何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及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

3.3 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地點以外舉辦的活動。

3.4 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未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3.5 在本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未做好舉辦活動所需的所有物質安排或未取得有關部門簽發的舉辦活動的許可。

3.6 被保險人舉辦的活動違反國家的有關政策、法律和法規。

3.7 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款。

第四條 保險期限

自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活動開始之日起,至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活動結束之日或在活動結束之前但被保險人認為有必要取消、中斷或推遲活動之日止,以先發生之日為準。

第五條 被保險人義務

在投保時,保險人及其投保人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5.1 在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盡地説明或描述。

5.2 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事故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

5.2.1 立即通知本公司;

5.2.2 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5.2.3 協助本公司調查取消、中斷或推遲活動的原因,提供本公司所需的相關記錄和文件的原件或複印件;

5.2.4 必須在取消、中斷或推遲活動____天內向本公司提供損失證明。

第六條 釋義

6.1 重複保險: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系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6.2 保單無效: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6.3 放棄或改變保單條件:除非本保險單另有批單約定,否則放棄或改編本保險單的任何條件都將是無效的。

6.4 協議:除非本保險單另有批單約定,否則放棄或改變本保險單的任何條件都將是無效的。

6.5 權益轉讓:若本保險單負責賠償的損失、費用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經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後,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證據,並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6.6 附加費用:本保險單中的附加費是指因推遲活動而不得不發生的超出原預算部分的任何必要的、實際的額外費用,或為了保證不取消、中斷活動而實際發生的合理的附加費用。附加費用不包括收益或利潤損失。

6.7 確定的淨費用:本保險單中的確定淨費用是指在取消、中斷活動之前實際發生的不可撤銷的費用、成本、保證金、不可返還的合約金,包括廣告、促銷、籌辦費用等(扣除被保險人可以收回的殘值部分)。確定的淨費用不包括收益或利潤損失。

6.8 活動:本保險單中的活動是指本保險單明細表中所描述的活動。

6.9 推遲:必要的推遲、暫停一段時間,但自活動預計開始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____天。

6.10 惡劣天氣:本保險單承保的惡劣天氣特指以下天氣條件,即發生在本保險期限內並且當地氣象機構發出橙色以上警告,認定該天氣條件可能會對參加活動的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形成威脅。在任何索賠或訴訟中,因惡劣天氣引起損失並進行索賠時,保險人必須提供相關證據,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第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選擇以下爭端解決機制:

7.1 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7.2 訴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八條 其他

本協議一式兩份,簽字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傳真簽字具同等法律效力。相關附件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簽字蓋章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簽字)

電話: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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