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機械租用合同書(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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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機械租用合同書 篇1
承租方:
出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建築物高度:
第一條:租賃機械及附件的名稱、型號、數量。
名稱:________,型號:________,數量:________台,出廠日期:________。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暫定4個月,出租方自起將機械交付承租方使用。
第三條:進出場費、租金及交納期限。
1、進出場費人民幣1元/台,機械進場前先支付6000元,餘款退場後一次結清。
2、按月結算租金,每月租金人民幣1元,一次包死不作調整。
3、每月機械運轉簽證單經承租方籤認後,承租方在次月二十日前將租金支付給出租方。
4、機械退場後承租方應支付所有租費。
5、出租方在機械設備裝拆前應提供裝拆方案和國家監督管理部門的備案,並將安裝資質證書與特種工操作人員崗位證書提供給承租方。
6、出租方設備安裝完畢,經政府主管部門驗收並將驗收手續交承租方後,出租方憑甲方啟用通知書日起開始計收租賃費。如遇特殊情況,工地確實難以開始作業時,出租方應等待,如何計算租賃費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四條:人員管理及安全責任。
1、機械安裝、預升、拆除及維修保養必須由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現場必須配備足夠技術力量和人員以完成安裝或拆除作業。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範進行裝拆,遵章守紀,嚴禁違章作業指揮安裝。機械由於產品質量或在安裝、頂升、拆除、維修保養中發生一切機械及人身安全事故所造成的費用與有關責任均由出租方承擔。
2、機械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承租方負責安排操作人員的食宿
3、乙方必須組織人員對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檢查,檢查週期為10天。
4、乙方必須保證塔吊24時小時施工需要,司機不服從甲方安排消極怠工,上班遲到,甲方有權按《項目部塔吊司機管理制度》對其罰款,並扣除塔吊誤工費。
第五條:場地
承租方負責設備進場道路的清理及障礙物的排除,提供設備料具用房,確保機械及附件免遭損壞和丟失。
第六條:雙方對租賃設備所需地基與基礎的處理。
出租方:
1、向承租方提供有關地基處理要求及基礎圖紙等有關技術資料並進行書面交底。
2、負責技術監督及隱蔽驗收。
3、對設備進場的道路及安裝環境提出要求。
4、提供機械附牆預埋件及附牆標準撐杆。
5、出租方應根據安全使用的原則安排定期、不定期的檢修保養時間。保養時間每月不得超過24小時,並累計利用休息時間完成。
承租方:
1、根據出租方所提供的地基、基礎資料及交底要求,完成地基與基礎處理、施工工作。
2、填寫、整理好有關技術資料,通知出租方進行隱蔽工程驗收。
3、按出租方的要求,保證設備安裝環境及進出場道路的暢通;
第七條:租賃期間機械設備的維修保養及故障排除。
1、租賃期間機械設備維修保養及費用均由出租方承擔。
2、故障排除:出租方應使用機械設備隨時保持良好運轉狀態。若設備發生的故障現場人員不能排除時,出租方應在2小時內派人員赴現場排除,設備故障及維修期不計算租費。累計每超過24小時承租方可扣除兩天的租金。
第八條:違約責任
1、國家法定節假日、氣候條件月租金不變,春節放假期間承租方應書面通知出租方停機時間,出租方免收放假期間租費,假期結束,出租方正常計算租期,收取租費。如遇地質災害造成的停機或其他損失由乙方自負。
2、機械退場,承租方以書面形式於報停前一週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接到承租方報停通知後____日內退場,報停後到退場期間不計算租費,承租方機械退場後及時與出租方結算並支付所有租費。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不成時,可交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解決。
第十條:延期或補充條款
本合同在規定的租賃期屆滿前____日內,雙方如願意延長租賃期限,應重新續簽合同或籤補充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事同具的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築機械租用合同書 篇2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
居間方: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雙方在自願、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居間方接受委託方的委託居間交易本合同指定礦權,訂立本合同。
一、委託事項:
委託方指定乙方為獨家居間人,交易本合同指定礦權。
二、居間期限:
本合同居間期限為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礦權交易完成(不少於180個工作日)。
三、居間事項:
居間方為委託方提供媒介服務,撮合委託方與礦權賣方達成礦權交易。
四、本合同礦權委託交易底價為人民幣圓整(¥元)
五、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委託方的權利義務
1、提交全部與礦權交易的資證文件;
2、居間方在接受委託期間,委託方不得自行交易或委託第三方交易本合同約定的礦權;
3、委託方在合同生效後,為儘快促成交易成功,委託方應積極配合居間方的工作,對居間方活動不得任意干涉;
4、委託方如實提供有效的通訊地址、聯絡方式;如通訊地址、聯絡方式變更後,應及時通知居間方,否則造成不良後果由委託方自行承擔。
(二)居間方的權利義務
1、居間方為委託方提供準確、真實的礦權媒介信息;2、居間方為委託方提供與賣方交易的撮合服務;
3、居間方不為委託方和賣方作任何明示或暗示擔保。礦權交易雙方發生糾紛,由雙方自行解決;
4、居間合同期間,賣方確定後,居間方應及時通知委託方簽訂《礦權交易合同》。
六、居間事務完成及酬金結算、支付方式
1、居間方促成委託方與賣方簽訂《礦權交易合同》時,即為居間行為完成;
2、居間酬金的計算方法:
酬金金額=礦權交易合同總金額×5%3、酬金的支付方法:
(a)自委託方與居間方簽訂《礦權交易居間合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委託方須向居間方支付委託酬金人民幣____________圓整(¥____________元),作為居間合同履約保證金。
(b)自委託方與賣方簽訂《礦權交易合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委託方須向居間方支付委託酬金總額的80%.
(c)待礦權完成移交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委託方向居間方支付結餘的委託酬金。
4、通過居間方成功完成委託方委託項目交易的,履約保證金應包計在委託酬金內;如居間方未完成委託方委託,代理方在委託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履約保證金扣除。
居間本合同委託礦權所產生的相應費用後,將剩餘款項返還委託方。
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委託方與居間方協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八、違約責任
(一)委託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1、居間期間,委託方單方面終止合同或自行、委託第三方交易礦權的,應按照合同約定將礦權交易價10%作為違約金支付給代理方;
2、在居間期間內或居間期限屆滿後,委託方及其關係人(指包括但不僅限於委託方的直系或旁系親屬、朋友、同事等)私下自行與第三方交易該礦權項目時,需經過居間方最終確認“此第三方(即真正的買受人)是否是居間方客户”,若是,委託方仍應按照合同約定將委託礦權交易底價的10%作為違約金支付給代理方;
3、在居間期間期限內,在居間方將委託礦權交易並代委託方支付賣方預付款或定金後,如委託方反悔,應按照合同約定委託礦權交易底價的10%作為違約金支付給居間方;
4、委託方隱瞞委託方狀況,由此與賣方產生的法律糾紛,致礦權無法交易。由委託方承擔一切責任,與居間方無關。同時,委託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委託礦權交易底價的10%作為違約金支付給代理方;
5、不按合同約定向居間方支付委託酬金的。
如有以上情況出現,委託方需按本條款之約定支付違約金,如拒付,居間方有權通過訴訟向委託人追償。此時,委託方除承擔違約金外還需承擔訴訟費、律師費等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
(二)代理方有以下情形的,應自行承擔責任:
1、居間方超越居間權限向賣方做出承諾的,因此導致的後果由居間方自行承擔。
九、合同附件
委託方在本合同存續期間所簽訂的《委託交易礦權信息表》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十、解決爭議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十二、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複印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簽章)居間人: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機械租用合同書 篇3
x公司(以下稱為出賣方)
經友好協商,特此訂立以下條款:
第1條定義
“驗收手冊”是指由出賣方提供並由雙方確認,供雙方檢驗設備是否符合技術規格和規定資料標準所用的一種文件。
“規定資料”是指與本系統相關的、執行本協議所必需的圖紙、數據和其他資料。
“缺陷或瑕疵”是指設備(結構或性能)不符合驗收手冊有關規定之處。
“現場驗收”是指買受方按照驗收手冊對出賣方安裝的設備所作的最後驗收。
“技術規格”是指本協議附表a.
第2條銷售主體事項
出賣方願意出售,買受方願意購買下列設備:
設備技術要求
設備性能必須符合所規定的性能,達到技術規格和規定數據的標準,並提交全部適用的,必要的圖紙、數據和其他技術資料。
出賣方應於年月日之前準備且提交給買受方驗收手冊草案副本2份。由買受方在日內審議和批准驗收手冊。
本協議正文規定如與附件規定相牴觸,以本協議正文規定為準。驗收手冊若與技術規格或規定資料相悖,則以技術規格和規定資料為準。
第3條價格
第4條支付
買受方在收到出賣方的發票後,必須按下列期限付給出賣方款項:
4.1簽約後支付總價的定金;
4.2買受方處交付設備並安裝調試後,支付總價的60%的貨款;
4.3驗收保留款為總價的貨款,在設備調試合格後第月內支付
第5條交貨與驗收
出賣方應在年月日前完成設備的安裝和調試工作;並完成驗收手冊所規定的各項檢測;同時,出賣方須在設備驗收單證上簽字,證明業已完成檢測。驗收單證上應註明雙方認可的,且應由出賣方在雙方議定的期間內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第6條更改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對本合同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必須作成書面形式,詳細説明更改對技術規格、價格、性能、設計、驗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將交付備件的更換性能以及本合同的其他重大事項的影響,而且應由雙方公司簽字。
為修補瑕疵或改善設備,出賣方可適當對技術規格作微小的更改或校正,只要這種更改不會嚴重影響總買價、功能特性、性能、備件的更換性能。
第7條保修
出賣方保證不會因設備材料和工藝方面的缺陷,以及設計不完善而導致設備達不到技術規格要求。
該設備及部件,從簽署現場驗收合格之日起,如在年之內出現故障,出賣方負責在收到台新公司通知7日內進行調換或修理,由此發生的費用均由出賣方承擔。如出賣方不履行上述保修義務,則應承擔買受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第8條其它
本合同為雙方的完整協議,以前協議雙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協議適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項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陳述、談判、信函、承諾、協議、協商和合同,無論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均作廢。
賣方:
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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