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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裝合同範本

工程安裝合同範本

第一部分 協議書

工程安裝合同範本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二、工程承包範圍1、工程承包範圍:見技術協議

三、合同工期:

四、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技術協議和安全協議;

4、投標書及其附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工程量清單;

10、工程報價;

11、工程進度、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及獎懲規定。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合同訂立時間: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並遞交履約保函後生效。

發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內蒙古豐鎮發電廠 中國化學工程第十一建設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開户單位:

帳號: 帳號:

傳真: 傳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是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1.4承包人:是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

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1.9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10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1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2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3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4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5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1.17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包括:廠區施工平面佈置圖、設計總平面圖等)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8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9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0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1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2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説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及其附件(4)本合同專用條款(5)本合同通用條款(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7)圖紙(8)工程量清單(9)工程報價單及預算書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有效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並裝訂成冊、統一歸擋。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3.1語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

3.2適用法律和法規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及規範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範但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範的名稱。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4、圖紙

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徵得發包人批准的,工程師應徵得發包人批准。

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並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書面指令。

6.2工程師書面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工程師代表單位承擔。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

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後交給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7.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繫時,項目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合同規定的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且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道路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准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設計監理單位、施工監理單位和設計單位人員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發包人可將

8.1款部分工作委託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按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2)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安裝圍欄設施和安全文明施工標誌,並負責安全保衞。

(3)遵守政府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5)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6)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發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雙方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7)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羣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報工程師,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並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確保搶回延誤的工期。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0.4經過承、發包人確實共同作出努力了,卻難以保證按照合同約定工期投產時,則由承包人提出工期順延申請,經發包人報董事會通過方可順延工期,順延後的工期,承包人必須作出相應承諾以實現工期目標。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2、暫停施工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程竣工

13.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人的董事會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四、質量及檢驗:

14、工程質量

14.1工程質量應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行業或國家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未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本工程質量評定仲裁部門為內蒙古電力質量中心監督站。

15、檢查和返工15.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併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5.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5.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5.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6、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6.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16.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6.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後,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6.4其他: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7、重新檢驗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運

19.1雙方約定需要試運的,試運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範圍相一致。

19.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試運條件,承包人組織試運,並在試運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運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運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運提供必要條件。試運合格,工程師在試運記錄上簽字。

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運,須在開始試運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運,應承認試運記錄。

19.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分部試運條件,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分部試運申請,發包人組織分部試運,並在分部試運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分部試運合格,工程師在分部試運記錄上簽字。

19.5設備安裝工程具備整套啟動條件,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整套啟動申請,由發包人組織整套啟動,並在整套啟動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套啟動合格,工程師在整套啟動記錄上簽字。

19.6雙方責任

(1)由於設計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後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後的設計重新安裝。

(2)由於設備製造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採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

(3)由於承包人施工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試運,並承擔重新安裝和試運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工程師在試運合格後不在試運記錄上簽字,試運結束24小時後,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運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7整套啟動試運使用的燃油

按照有關規定考核,節超獎罰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機組試運72+24一次成功和機組運行72+24後連續運行3個月的獎勵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五、安全文明施工

20、安全文明施工及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國家安全法規、命令和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上級部門及發包人安全管理辦法及安全管理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包人應對發包人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包括:正式員工、招聘員工)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

20.3承包人要嚴格按照發包人的要求進行文明施工,做到現場材料堆放整齊,雜物隨時清理,安全警戒警示用語標誌佈置得當, 安全設施完備,工程完工後要做到工完料淨場地清。如承包人未按此條款執行,發包人有權代為完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1、安全防護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並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安全防護措施費用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2、事故處理:

2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監理單位和發包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並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22.3承包人不發生傷亡事故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獎懲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2.4安全文明施工進度獎勵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是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批准概算調整後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

招標工程項目外增加的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4、工程預付款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後7天停止施工。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後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並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後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

26.3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範圍。

27.2發包人按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範圍提供材料設備,並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供應的設備和直接供應到現場的材料,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發包人供應的設備和直接供應到現場的材料,承包人派人蔘加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使用前,應向承包人提供合格證書,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

27.5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7.6其他: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8、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負責採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採購並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後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發包人對承包人採購的材料的要求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8.7其他: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説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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