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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地基建設工程設計協議書(精選14篇)

小區地基建設工程設計協議書(精選14篇)

小區地基建設工程設計協議書 篇1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

小區地基建設工程設計協議書(精選14篇)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設計證書等級:___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人: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其他有關建設工程設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建設工程批准文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鑑於發包人擬建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稱),並通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中標通知書接受了設計人以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合同價款)為本工程____________階段設計所做的投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本協議書以及雙方協商同意的補充或變更協議;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術資料。

三、設計人向發包人承諾,保證全面按本合同規定完成本階段工程設計及工地設計代表服務工作

四、發包人向設計人承諾,保證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設計人支付合同價款。

五、合同生效:本合同自__之日起生效。

六、合同簽訂:

合同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公章)

設計人: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名)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名)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_____________

鑑證機關或見證方:________________

備案號: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

備案日期: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第一章詞語定義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合同”:指本合同條款(包括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中標通知書、協議書以及其它明確列入中標通知書或協議書中的進一步的文件。

2、“發包人”:本合同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設計合同價款能力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

3、“設計人”:本合同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人接受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

4、“雙方”:“發包人”和“設計人”的合稱。

5、“投標書”:指設計人為工程向發包人提供的,按合同條款規定併為中標通知書所能接受,為工程而作的有報價的建議書。

6、“定金”:指發包人與設計人訂立合同之後,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發包人向設計人預先付給的一定數量的貨幣。

7、“中標通知書”:指招標機構正式確認設計人中標的信函。

8、“工程”:合同約定具體內容的永久工程。

9、“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根據合同條款,用以支付設計人為完成設計及有關工作應付的總金額。

10、“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1、“補充或變更協議”:在本合同簽訂後,結合具體工程,發包人和設計人另行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12、“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3、“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章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第二條 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説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和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以及雙方協商同意的補充或變更協議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術資料。

第三條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五十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章合同文件使用語言文字、標準及規範和適用法律

第四條 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或專用條款約定的語言書寫和解釋、説明。

第五條 適用於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

第六條 本工程設計的依據是:

1、發包人給設計人的委託書或招標書及中標通知書;

2、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供的基礎資料;

3、專用條款第七條約定的設計人採用的有關標準和規範。

第七條 設計中必須使用專用條款約定的國家標準、規範;國家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可使用專用條款約定的行業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級地方標準、規範。

第八條 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無償提供中文譯本或英文本。

第四章發包人責任

第九條 發包人應尊重設計人根據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規定進行設計工作的權力,不應提出與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相牴觸的要求。

第十條 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供開展設計工作所需的有關基礎資料,並對提供的時間、進度和資料的可靠性負責。

第十一條 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向設計人支付合同價款。

第十二條 在發電工程設計中,發包人負責對外協議的聯繫工作,並簽訂或取得與工程建設及將來運行有關的土地徵用、燃料、運輸、灰場、水源、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綜合利用出線走廊、設備等(如需要)協議、合同或有關文件。

第十三條 在輸變電工程可行性階段設計中,發包人負責簽訂與設計有關的土地徵用、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綜合利用出線走廊等方面的協議、合同或有關文件,並在協議、合同或文件的簽訂前,協助和配合設計人同有關部門之間的聯繫、協商、談判工作。

第十四條 發包人需保護設計人的設計版權,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文件不得向第三方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項目。

第十五條 當發包人聘請設計監理時,應明確所賦予設計監理代理承擔的義務或責任、代理行使的權利或工作範圍,除本合同另有明確規定外,設計監理無權變更或免除設計人在合同中的任何義務或責任。設計監理的任何建議、檢查、確認、同意、批准或類似行為,不應變更或免除設計人的責任。

第五章設計人責任

第十六條 設計人按照國家及行業現行的標準、規程、規範、技術條例進行設計工作,嚴格掌握設計標準,控制工程造價。

第十七條 設計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的項目內容、交付方式、交付時間、交付地點及交付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設計文件,並對委託範圍內設計的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 設計人應按照合同的規定和投標書中有關質量方面的承諾進行設計的組織和具體實施,保證設計質量。

第十九條 設計人應按國家、行業規定和合同要求做好工程建設全過程的設計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 設計人應依據合同,接受發包人聘請的設計監理方的監理。

第二十一條 若設計人按投標書和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部分工程設計工作時,設計人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後,應將分包合同的副本送交發包人,分包部分設計工作量不得超過中標合同價的30%。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時以本合同為準,分包合同不能解除設計人任何義務和責任,分包方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設計人的違約或疏忽。主體工程不得分包。

第二十二條 設計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擴散、轉讓發包人提交的產品圖紙、技術經濟資料等基礎資料。

第二十三條 本工程項目中,設計人不得指定建築材料、設備的生產廠或供應商。

第二十四條 在發電工程設計中,當發包人按通用條款第十二條負責有關工作時,設計人應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二十五條 在輸變電工程設計中,當發包人按通用條款第十三條負責簽訂之前,與有關單位的聯繫以及合同或協議的協商、談判工作,應當由設計人負責。

第六章設計工期

第二十六條 雙方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參照原電力工業部頒佈的電力工程勘測設計工期定額》,在輸變電工程中,還應根據《廣東省電力集團公司輸變電工程建設工期定額》,協商確定設計工期。

第七章審查、確認

第二十七條 設計人應按國家及行業現行有關規定呈交符合各相應設計階段內容深度和要求的圖紙文件供審查之用,發包人負責審查的安排,審查費用由發包人負責。

第二十八條 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後,參加有關上級審查,並根據審查結論,負責不超過合同規定範圍內的必要修改補充。若因審定結論對設計原則有重大變更而需對設計進行重作或重大修改時,雙方需另籤補充或變更協議。

第二十九條 發包人對施工用設計圖紙可進行確認並組織會審工作,也可單獨進行確認或組織會審工作。

第三十條 根據確認或會審意見,如非屬設計人原因造成設計的返工,其增加的設計費用由發包人負責;如屬設計人原因造成設計的返工,則不應增加設計費用。

第三十一條 其它服務:設計人可按照發包人的要求或委託,進行專用條款第三十一條明確的其他工作,並另行收費。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章設計文件交付、現場服務

第三十二條 設計人根據有關設計文件出版份數規定和雙方商定的項目內容、交付方式、交付時間、交付地點及交付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設計文件。設計文件以設計人交付的書面文件為準。設計人還應向發包人附送載有設計內容的電子文件。

第三十三條 設計人應配合所承擔設計任務的建設項目的施工,進行技術交底,解決施工過程中有關設計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核算費用,參加試車考核和工程竣工驗收,參加有關隱蔽工程驗收,並根據工程情況派駐現場設計代表。

第三十四條 雙方應對土建施工、設備安裝和調試階段的設計人現場服務人月數協商確定。

第三十五條 發包人另有要求需設計人派專人長期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第三十六 條在設計人員進入現場作業或配合施工時,發包人負責提供必要的工作、交通、通訊和生活條件。

第九章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三十七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合同價款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或發生下列情況的應做調整:

1、在合同執行期間,如遇設計收費政策調整,且該收費調整是強制性規定,則應按規定相應調整合同價款,雙方應以補充或變更協議予以確認。

2、當工程建設工期與招標階段預計的工期不一致且差別較大時,應設計人要求,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設計費隨之調整。

第三十八條 合同定金支付:合同生效後,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定金。合同開始履行後,定金抵作設計費。

第三十九條 合同價款支付: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用。

第四十條 其他支付:發包人應根據通用條款第三十一條的要求和委託,向設計人另行支付因其他服務發生的費用。

第十章違約責任

第四十一條 發包人或設計人違反合同規定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 根據通用條款第三十九條,發包人每逾期支付一日,按應支付金額的千分之二承擔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日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但應書面通知發包人。

第四十三條 因設計質量低劣引起返工造成損失的,由設計人繼續完善設計工作,並按損失的大小計算減收的設計費,減收的設計費最多與損失部分的設計費相等。

第四十四條 由於設計人設計錯誤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並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償付賠償金,賠償金最多與免收的設計費數額相等。

第四十五條 由於設計人自身原因,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第十七條規定,逾期交付設計文件的,每逾期一日,按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逾期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合同價款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六條 非設計人原因發包人變更委託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未按期提交資料,或提交資料錯誤,或對所提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返工費或追加工作量的補償。

第四十七條 根據通用條款第十條,發包人提交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____日以內,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超過規定期限____日以上時,雙方可重新商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第四十八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非設計人原因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展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設計人已開始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第四十九條 合同生效後,非發包人原因、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十一章爭議與索賠

第五十條 雙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向電力行業主管部門或見證方請求調解;若調解不成,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向雙方約定的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除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另有規定外,仲裁費或法院的案件受理費應由敗訴方承擔。

在仲裁或法院審理期間,除與爭議有關的部分外,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一條 當一方向另一方索賠時,應有正當索賠理由及相關證據,並按以下程序進行:

1、索賠一方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對方發出索賠通知;

2、對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後____日內應給予書面答覆,並可要求索賠一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3、對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後____日內未予書面答覆,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第十二章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五十二條 發包人與設計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在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對變更或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五十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第十三章其它

第五十五條 當工程有引進項目或外購設備材料的設計工作時,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根據需要可吸收設計人人員參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第五十六條 保險(如有時):發包人辦理髮包人人員的生命財產和設備保險並支付一切費用;設計人辦理自己在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和有關設備的保險並支付一切費用。

第五十七條 設計人為本合同項目所採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設計人自費向有關出版部門購買。

第五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或變更協議,補充或變更協議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條 合同履行的有效期限: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雙方義務履行完畢時止。

第六十條 合同份數:由雙方簽字蓋章生效的合同,正本為2份;

電網工程設計合同,由見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正本為3份。____

正本由簽字各方分別保存,並按專用條款規定製作副本份數。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生效後,應按規定到項目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雙方認為必要時,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合同副本報送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的工作由發包人負責完成。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第一條 設計中應使用的國家標準規範、行業標準規範以及工程所在地省級地方的標準規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供開展設計工作所需的有關基礎資料及提供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應由發包人負責簽訂的對外協議、合同或取得的有關文件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應由發包人對設計人予以協助、配合的工作主要是________

第五條 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情況下,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文件用於本合同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可不經設計人同意。

第六條 設計監理代理承擔的義務或責任以及代理行使的權利或工作範圍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發包人在進行本工程的施工招標、設備招標工作時,設計人應當協助發包人處理招標所涉及的技術問題。

第八條 分包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部分設計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在發電工程設計中,應由設計人予以協助和配合的主要工作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在輸變電工程設計中,應由設計人與有關單位聯繫、協商、談判的主要工作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本工程的設計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其它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根據發包人要求,設計人可從事以下超出規定的設計服務範圍的工作:

1、比合同規定的工期提前交付設計文件;

2、增加設計文件份數超過合同規定的部分;

3、配合本工程項目中建築材料、設備的加工訂貨,編制設備材料規範書,參加設備材料招投標工作;

4、發包人要求進行設計人自身設計工作要求以外的調研和收資工作;

5、當非設計人原因引起工程建成移交生產時間超過計劃期限時,繼續發生的現場服務;

6、現場服務過程中不屬設計人原因造成的超過所定設計人現場服務人月數部分。

第十三條 設計人向發包人交付設計文件的項目、方式、時間、地點、份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設計人對現場服務的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現場設計代表在工地現場服務的能力應當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在工地現場服務的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在工地現場服務的及時性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在土建施工、設備安裝和調試階段,設計人現場服

務人月數確定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月。

第十六條 發包人對設計人人員進入現場作業或配合施工所提供的工作、交通、通訊和生活條件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 合同價款的調整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當工程建設工期與招標階段預計的工期不一致時,雙方的共同理解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 合同定金數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金的支付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金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的支付金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條 其它支付:按專用條款第三十一條的各項,詳細列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程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合同履行的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條 合同副本份數為______份,其中發包人____份,設計人____份。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區地基建設工程設計協議書 篇2

單位級別編號:_____________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甲方)與設計人(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 合同簽訂依據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1.2 國家及北京市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的其他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1.3 建設工程批准文件。見附件一。

1.4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文件。見附件二。

第二條 工程設計項目的設計階段、內容、規模、投資,雙方相互提交的設計資料與設計文件。

2.1 設計內容涵蓋甲方委託的該工程項目及項目中應包括的各專業,具體內容應以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中標標書、雙方認可的設計方案為準,如有需要補充的內容或仍有選擇餘地的問題,如結構形式、工藝、施工方法對設計的特定要求等可另行約定。

2.2 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交的設計資料見附表一,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交的設計文件詳見附表二,設計階段、規模、投資見附表三。

第三條 設計收費及支付辦法

3.1 本工程設計收費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現行收費標準執行。發包人要求設計人超出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設計週期趕工提供設計圖紙的,設計人可以收取最高不超過設計費三分之一的趕工費,趕工費數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2 本工程設計收費詳見附表三。本合同簽訂時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估算設計費總額的20%作為定金,設計合同履行後,定金可以抵做工程設計費。

3.3 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交初步設計文件時,發包人向設計人撥付應付設計費總額的30%(不含定金)。

3.4 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時,發包人向設計人按設計概算確定的設計費結清全部工程設計費。

3.5 對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有利於提高建設項目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發包人和設計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額。

3.6 設計週期超過12個月時,設計人與發包人可根據不同階段完成的工作量增加設計費付款次數,金額與時間另行約定。

3.7 工程設計費用中不包括高大空間的風洞試驗費用、幕牆檢測費用、設計採用新結構新技術時發生的必要試驗費用及其發生的各種設計審查費用。

3.8 鋼結構工程加工詳圖和各類幕牆詳圖均由鋼結構加工單位和專業公司負責完成。

第四條 雙方責任

4.1 發包人責任

4.1.1 如期向設計人提交本合同附表二規定的有關建設文件和設計資料,並保證所提交資料質量達到工程設計要求。發包人對所提供資料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確性及有效性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4.1.2 按約定的日期和數量付給設計人工程設計合同定金、工程設計費和約定的趕工費。

4.1.3 本工程建築材料、設備的加工訂貨如需設計人員配合時,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1.4 負責本工程各階段設計文件向規劃設計管理部門的送審報批工作,並負責將報批結果書面通知設計人。

4.1.5 在不增加工程設計費總額情況下,發包人有責任就本工程設計中所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等項目,協助設計人辦理技術合同中應由發包人辦理的有關手續。技術合同可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1.6 發包人要求設計人進行現場設計或派赴施工現場的設計人員時,應向設計人正式發出邀請書,並且負責設計人必要的工作條件,所需費用由發包人負擔;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留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簽訂補充協議或技術諮詢服務合同。上述費用不計入工程設計費總額之中。

4.2 設計人責任

4.2.1 設計人應按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及發包人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按合同規定的內容、進度要求及國家規定的文件份數提交質量合格的設計文件,並對其負責。

4.2.2 設計人在其設計文件中應註明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4.2.3 負責本合同工程設計項目開工前的設計交底工作。負責該項目施工期間及時解決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按規定參加該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主要隱蔽工程)和竣工質量驗收。

第五條 工程設計版權

本工程的設計版權屬設計人所有,發包人有責任對此給予保護,保護內容應包括投標書、設計方案、文件、資料圖紙、數據、計算機軟件和專有技術。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複製、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發包人應負法律責任,設計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第六條 設計變更與違約責任

6.1 由於發包人變更計劃任務書、建設條件、施工技術條件、已選定的設計方案、已批准的初步設計、已提交的使用要求、文件和資料等,給設計人造成設計返工時,雙方需重新商定提交文件的日期,返工前發包人要按實際返工工日向設計人支付費用或出具支付返工費用具體金額承諾,每人每工日按壹千元計算。如因上述變更導致重新設計的,則按本合同第七條7.3款執行,結清已完成工作量的設計費,終止本合同關係,重新簽訂合同。

6.2 由於發包人提交設計所需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按本合同規定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6.3 發包人未在本合同第三條所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工程設計費時發包人從應付設計費之日的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向設計人按應付該階段工程設計費的___________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後繼階段工作,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建、緩建,發包人在事件發生之日後15日內按7.4條款向設計人結算設計費。

6.4 發包人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約定,應向設計人支付違約金,其金額為發包人向設計人應支付全部設計費的兩倍,並承擔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6.5 由於設計人原因而沒有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交設計文件時,設計人應從提交文件之日的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減收該設計階段設計費的___________作為違約金。

小區地基建設工程設計協議書 篇3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設計人(全稱):設計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工程設計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

2.工程批准、核准或備案文號: 。

3.工程內容及規模: 。

4.工程所在地詳細地址:

5.工程投資估算: 。

6.工程進度安排: 。

7.工程主要技術標準: 。

二、工程設計範圍、階段與服務內容

1.工程設計範圍:

2.工程設計階段: 。

3.工程設計服務內容:

工程設計範圍、階段與服務內容詳見專用合同條款附件1。

三、工程設計週期

計劃開始設計日期:

計劃完成設計日期:

具體工程設計週期以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的約定為準。

四、合同價格形式與簽約合同價

1.合同價格形式:

2.簽約合同價為:

人民幣(大寫) (¥ 元)。

五、發包人代表與設計人項目負責人

發包人代表: 。

設計人項目負責人:

六、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條款;

(3)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4)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5)發包人要求;

(6)技術標準;

(7)發包人提供的上一階段圖紙(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七、承諾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設計依據,並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設計人承諾按照法律和技術標準規定及合同約定提供工程設計服務。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九、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 簽訂。

十、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正本 份、副本 份,設計人執正本 份、副本 份。

發包人: (蓋章) 設計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組織機構代碼:

納税人識別碼: 納税人識別碼:

地 址:地 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電 話:

傳 真:傳 真:

電子信箱:

開户銀行:開户銀行:工商銀行桂林市解西支行

賬 號: 賬 號: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間: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與解釋

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當事人約定具有約束力的文件,構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條款、中標通知書(如果有)、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發包人要求、技術標準、發包人提供的上一階段圖紙(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協議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和設計人共同簽署的稱為“合同協議書”的書面文件。

中標通知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通知設計人中標的書面文件。

投標函:是指構成合同的由設計人填寫並簽署的用於投標的稱為“投標函”的文件。

投標函附錄:是指構成合同的附在投標函後的稱為“投標函附錄”的文件。

發包人要求:是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發包人就工程項目的目的、範圍、功能要求及工程設計文件審查的範圍和內容等提出相應要求的書面文件,又稱設計任務書。

技術標準:是指構成合同的設計應當遵守的或指導設計的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經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與工程設計有關的具有合同約束力的文件或書面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進行約定。

1.1.2 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合同當事人:是指發包人和(或)設計人。

發包人:是指與設計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設計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包部分工程設計工作,並與設計人簽訂分包合同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

發包人代表:是指由發包人指定負責工程設計方面在發包人授權範圍內行使發包人權利的人。

項目負責人:是指由設計人任命負責工程設計,在設計人授權範圍內負責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規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項目主持人。

聯合體:是指兩個以上設計人聯合,以一個設計人身份為發包人提供工程設計服務的臨時性組織。

1.1.3 工程設計服務、資料與文件

工程設計服務:是指設計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服務,包括工程設計基本服務、工程設計其他服務。

工程設計基本服務:是指設計人根據發包人的委託,提供編制專業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含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文件服務,並相應提供設計技術交底、解決施工中的設計技術問題、參加試車(試運行)考核和竣工驗收等服務。基本服務費用包含在設計費中。

工程設計其他服務:是指發包人根據工程設計實際需要,要求設計人另行提供且發包人應當單獨支付費用的服務,包括總體設計服務、主體設計協調服務、採用標準設計和複用設計服務、非標準設備設計文件編制服務、施工圖預算編制服務、竣工圖編制服務等。

暫停設計:是指發生設計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義務情形而暫時中斷工程設計服務的行為。

工程設計資料: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供的用於完成工程設計範圍與內容所需要的資料。工程設計資料包括項目基礎資料和現場障礙資料。項目基礎資料包括經有關部門對項目批准、核准或備案的文件、報告(如選址報告、資源報告、勘察報告、專項評估報告等)、資料(如氣象、水文、地質等)、協議(如燃料、水、電、氣、運輸等)和有關數據等其他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線纜、管道、受保護的古建築、古樹木等座標方位、數據和其他相關資料。

工程設計文件:指按照合同約定和技術要求,由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供的階段性成果、最終工作成果等,且應當採用合同中雙方約定的載體。

1.1.4 日期和期限

開始設計日期:包括計劃開始設計日期和實際開始設計日期。計劃開始設計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始設計日期;實際開始設計日期是指發包人發出的開始設計通知中載明的開始設計日期。

完成設計日期:包括計劃完成設計日期和實際完成設計日期。計劃完成設計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完成設計及相關服務的日期;實際完成設計日期是指設計人交付全部或階段性設計成果及提供相關服務日期。

設計週期又稱設計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設計人完成工程設計及相關服務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基準日期:招標發包的工程設計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直接發包的工程設計以合同簽訂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

天:除特別指明外,均指日曆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時。

1.1.5 合同價格

簽約合同價:是指發包人和設計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總金額。

合同價格又稱設計費:是指發包人用於支付設計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程設計範圍內全部工作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生的價格變化。

1.1.6 其他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 語言文字

合同以中國的漢語簡體文字編寫、解釋和説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説明合同的語言。

1.3 法律

合同所稱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等。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合同適用的其他規範性文件。

1.4 技術標準

1.4.1 適用於工程的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標準,以及相應的規範、規程等,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4.2 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技術標準的,發包人與設計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提供方及提供標準的名稱、份數、時間及費用承擔等事項。

1.4.3 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高於或嚴於現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視為設計人在簽訂合同前已充分預見前述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複雜程度,簽約合同價中已包含由此產生的設計費用。

1.5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説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條款;

(4)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5)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6)發包人要求;

(7)技術標準;

(8)發包人提供的上一階段圖紙(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並根據其性質確定優先解釋順序。

1.6 聯絡

1.6.1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准、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確定和決定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並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

1.6.2 發包人和設計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各自的送達接收人、送達地點、電子郵箱。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達地點或電子郵箱發生變動的,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視為未發生變動。

1.6.3 發包人和設計人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送達至送達地點和指定接收人的來往信函,如確有充分證據證明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簽收的,視為拒絕簽收一方認可往來信函的內容。

1.7 嚴禁賄賂

合同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一方合同當事人的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8 保密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設計人不得將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文件以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祕密泄露給第三方。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將設計人提供的技術文件、技術成果、技術祕密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祕密泄露給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發包人與設計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2. 發包人

2.1 發包人一般義務

2.1.1 發包人應遵守法律,並辦理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核准或備案,包括但不限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許可、核准或備案。

發包人負責本項目各階段設計文件向有關管理部門的送審報批工作,並負責將報批結果書面通知設計人。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及時辦理完畢前述許可、核准或備案手續,導致設計工作量增加和(或)設計週期延長時,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設計費用和(或)延長的設計週期。

2.1.2 發包人應當負責工程設計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包括但不限於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等),為設計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2.1.3 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義務。

2.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其負責工程設計的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及授權範圍等事項。發包人代表在發包人的授權範圍內,負責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與發包人有關的具體事宜。發包人代表在授權範圍內的行為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發包人更換髮包人代表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設計人。

發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及義務,並導致合同無法繼續正常履行的,設計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撤換髮包人代表。

2.3 發包人決定

2.3.1 發包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有權對設計人的設計工作、設計項目和/或設計文件作出處理決定,設計人應按照發包人的決定執行,涉及設計週期或設計費用等問題按本合同第11條〔工程設計變更與索賠〕的約定處理。

2.3.2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對設計人書面提出的事項作出書面決定,如發包人不在確定時間內作出書面決定,設計人的設計週期相應延長。

2.4 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設計人及時足額支付合同價款。

2.5 設計文件接收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接收設計人提交的工程設計文件。

3. 設計人

3.1 設計人一般義務

3.1.1 設計人應遵守法律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完成合同約定範圍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提供符合技術標準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設計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務。

設計人應當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配合發包人辦理有關許可、核准或備案手續的,因設計人原因造成發包人未能及時辦理許可、核准或備案手續,導致設計工作量增加和(或)設計週期延長時,由設計人自行承擔由此增加的設計費用和(或)設計週期延長的責任。

3.1.2 設計人應當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設計其他服務。

3.1.3 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義務。

3.2 項目負責人

3.2.1 項目負責人應為合同當事人所確認的人選,並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執業資格及等級與註冊執業證書編號或職稱、聯繫方式及授權範圍等事項,項目負責人經設計人授權後代表設計人負責履行合同。

3.2.2 設計人需要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項目負責人的註冊執業資格或職稱、管理經驗等資料,繼任項目負責人繼續履行第3.2.1項約定的職責。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設計人不得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設計人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於設計人項目負責人確因患病、與設計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工傷等原因更換項目負責人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更換。

3.2.3 發包人有權書面通知設計人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負責人,通知中應當載明要求更換的理由。對於發包人有理由的更換要求,設計人應在收到書面更換通知後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進行更換,並將新任命的項目負責人的註冊執業資格或職稱、管理經驗等資料書面通知發包人。繼任項目負責人繼續履行第3.2.1項約定的職責。設計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3 設計人人員

3.3.1 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設計人應在接到開始設計通知後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設計人項目管理機構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工藝、土建、設備等專業負責人名單及其崗位、註冊執業資格或職稱等。

3.3.2 設計人委派到工程設計中的設計人員應相對穩定。設計過程中如有變動,設計人應及時向發包人提交工程設計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設計人更換專業負責人時,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發包人,除專業負責人無法正常履職情形外,還應徵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人員的註冊執業資格或職稱、執業經驗等資料。

3.3.3 發包人對於設計人主要設計人員的資格或能力有異議的,設計人應提供資料證明被質疑人員有能力完成其崗位工作或不存在發包人所質疑的情形。發包人要求撤換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及義務的主要設計人員的,設計人認為發包人有理由的,應當撤換。設計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4 設計分包

3.4.1 設計分包的一般約定

設計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設計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設計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設計人不得將工程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設計分包給第三人,工程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的範圍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設計人不得進行違法分包。

3.4.2 設計分包的確定

設計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或經過發包人書面同意後進行分包,確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或經過發包人書面同意後進行分包的,設計人應確保分包人具有相應的資質和能力。工程設計分包不減輕或免除設計人的責任和義務,設計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設計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4.3 設計分包管理

設計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設計人員名單、註冊執業資格或職稱及執業經歷等。

3.4.4 分包工程設計費

(1)除本項第(2)目約定的情況或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分包工程設計費由設計人與分包人結算,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設計費;

(2)生效的法院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要求發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設計費的,發包人有權從應付設計人合同價款中扣除該部分費用。

3.5 聯合體

3.5.1 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5.2 聯合體協議,應當約定聯合體各成員工作分工,經發包人確認後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

3.5.3 聯合體牽頭人負責與發包人聯繫,並接受指示,負責組織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

3.5.4 發包人向聯合體支付設計費用的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4. 工程設計資料

4.1 提供工程設計資料

發包人應當在工程設計前或專用合同條款附件2約定的時間向設計人提供工程設計所必需的工程設計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按照法律規定確需在工程設計開始後方能提供的設計資料,發包人應及時地在相應工程設計文件提交給發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內提供,合理期限應以不影響設計人的正常設計為限。

4.2 逾期提供的責任

發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資料超過約定期限的,超過約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按本合同約定的交付工程設計文件時間相應順延;超過約定期限15天以外時,設計人有權重新確定提交工程設計文件的時間。工程設計資料逾期提供導致增加了設計工作量的,設計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另行支付相應設計費用,並相應延長設計週期。

5. 工程設計要求

5.1 工程設計一般要求

5.1.1 對發包人的要求

發包人應當遵守法律和技術標準,發包人提出的有關安全、質量、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的要求應當符合法律和技術標準的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人違反法律、技術標準進行設計。發包人鼓勵設計人使用可靠的創新技術和新材料。

5.1.2 對設計人的要求

設計人應當按法律和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及發包人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有關工程設計的特殊標準或要求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設計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計資料有問題的,設計人應當及時通知發包人並經發包人確認。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設計人完成設計工作所應遵守的法律以及技術標準,均應視為在基準日期適用的版本。基準日期之後,前述版本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術標準實施的,設計人應就推薦性標準向發包人提出遵守新標準的建議,對強制性的規定或標準應當遵照執行。因發包人採納設計人的建議或遵守基準日期後新的強制性的規定或標準,導致增加設計費用和(或)設計週期延長的,由發包人承擔。

設計人在工程設計中應當採用合同約定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滿足質量、安全、節能、環保等要求。

5.2 工程設計保證措施

5.2.1 發包人的保證措施

發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完成與工程設計有關的各項工作。

5.2.2 設計人的保證措施

設計人應做好工程設計的質量與技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工程設計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設計文件的設計、複核、審核、會籤和批准制度,明確各階段的責任人。

5.3 工程設計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設計文件的編制應符合法律、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設計依據應完整、準確、可靠,設計方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可靠,並能夠實施。

5.3.3 工程設計文件的深度應滿足本合同相應設計階段的規定要求,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有效的相關規定。

5.3.4 工程設計文件應當保證工程施工及投產後安全性要求,滿足工程經濟性包括節約投資及降低生產成本要求、合理佈局要求,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在工程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安全設施應當按規定同步設計。

5.3.5 應根據法律、技術標準要求,保證專業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年限,並應在工程設計文件中註明相應的合理使用壽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設計文件的處理

5.4.1 因設計人原因造成工程設計文件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要求設計人採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並按第14.2款〔設計人違約責任〕的約定承擔責任。

5.4.2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設計文件不合格的,設計人應當採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設計費用和(或)設計週期的延長由發包人承擔。

6. 工程設計進度與週期

6.1 工程設計進度計劃

6.1.1 工程設計進度計劃的編制

設計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交工程設計進度計劃,工程設計進度計劃的編制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和一般工程設計實踐慣例,工程設計進度計劃經發包人批准後實施。工程設計進度計劃是控制工程設計進度的依據,發包人有權按照工程設計進度計劃中列明的關鍵性控制節點檢查工程設計進度情況。

工程設計進度計劃中的設計週期應由發包人與設計人協商確定,明確約定各階段設計任務的完成時間區間,包括各階段設計過程中設計人與發包人的交流時間,但不包括相關政府部門對設計成果的審批時間及發包人的審查時間。

6.1.2 工程設計進度計劃的修訂

工程設計進度計劃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與工程設計的實際進度不一致的,設計人應向發包人提交修訂的工程設計進度計劃,並附具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收到修訂的工程設計進度計劃後5天內完成審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視為發包人同意設計人提交的修訂的工程設計進度計劃。

6.2 工程設計開始

發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獲得工程設計所需的許可。發包人發出的開始設計通知應符合法律規定,一般應在計劃開始設計日期7天前向設計人發出開始工程設計工作通知,工程設計週期自開始設計通知中載明的開始設計的日期起算。

設計人應當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計資料及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定金或預付款後,開始工程設計工作。

各設計階段的開始時間均以設計人收到的發包人發出開始設計工作的書面通知書中載明的開始設計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設計進度延誤

6.3.1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設計進度延誤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導致工程設計進度延誤的情形主要有: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工程設計資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設計資料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存在錯誤或疏漏的;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足額支付定金或預付款、進度款的;

(3)發包人提出影響設計週期的設計變更要求的;

(4)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因發包人原因未按計劃開始設計日期開始設計的,發包人應按實際開始設計日期順延完成設計日期。

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設計人應在發生上述情況後5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延期的書面通知,在發生上述情況後10天內提交要求延期的詳細説明供發包人審查。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收到設計人要求延期的詳細説明後,應在5天內進行審查並就是否延長設計週期及延期天數向設計人進行書面答覆。

如果發包人在收到設計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詳細説明後,在約定的期限內未予答覆,則視為設計人要求的延期已被髮包人批准。如果設計人未能按本款約定的時間內發出要求延期的通知並提交詳細資料,則發包人可拒絕作出任何延期的決定。

發包人上述工程設計進度延誤情形導致增加了設計工作量的,發包人應當另行支付相應設計費用。

6.3.2 因設計人原因導致工程設計進度延誤

因設計人原因導致工程設計進度延誤的,設計人應當按照第14.2款〔設計人違約責任〕承擔責任。設計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設計違約金後,不免除設計人繼續完成工程設計的義務。

6.4 暫停設計

6.4.1 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設計

因發包人原因引起暫停設計的,發包人應及時下達暫停設計指示。

因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設計,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設計費用和(或)延長的設計週期。

6.4.2 設計人原因引起的暫停設計

因設計人原因引起的暫停設計,設計人應當儘快向發包人發出書面通知並按第14.2款〔設計人違約責任〕承擔責任,且設計人在收到發包人復工指示後15天內仍未復工的,視為設計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情形,設計人應按第16條〔合同解除〕的約定承擔責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暫停設計

當出現非設計人原因造成的暫停設計,設計人應當儘快向發包人發出書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設計人的設計服務暫停,設計人的設計週期應當相應延長,復工應有發包人與設計人共同確認的合理期限。

當發生本項約定的情況,導致設計人增加設計工作量的,發包人應當另行支付相應設計費用。

6.4.4 暫停設計後的復工

暫停設計後,發包人和設計人應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暫停設計的影響。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發包人向設計人發出復工通知,設計人應按照復工通知要求復工。

除設計人原因導致暫停設計外,設計人暫停設計後復工所增加的設計工作量,發包人應當另行支付相應設計費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

6.5.1 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的,發包人應向設計人下達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指示,設計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建議書,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建議書應包括實施的方案、縮短的時間、增加的合同價格等內容。發包人接受該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建議書的,發包人和設計人協商採取加快工程設計進度的措施,並修訂工程設計進度計劃,由此增加的設計費用由發包人承擔。設計人認為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的指示無法執行的,應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異議,發包人應在收到異議後7天內予以答覆。任何情況下,發包人不得壓縮合理設計週期。

6.5.2 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或設計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的建議能夠給發包人帶來效益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的獎勵。

7. 工程設計文件交付

7.1 工程設計文件交付的內容

7.1.1 工程設計圖紙及設計説明。

7.1.2 發包人可以要求設計人提交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具體形式的電子版設計文件。

7.2 工程設計文件的交付方式

設計人交付工程設計文件給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出具書面簽收單,內容包括圖紙名稱、圖紙內容、圖紙形式、份數、提交和簽收日期、提交人與接收人的親筆簽名。

7.3 工程設計文件交付的時間和份數

工程設計文件交付的名稱、時間和份數在專用合同條款附件3中約定。

8. 工程設計文件審查

8.1 設計人的工程設計文件應報發包人審查同意。審查的範圍和內容在發包人要求中約定。審查的具體標準應符合法律規定、技術標準要求和本合同約定。

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自發包人收到設計人的工程設計文件以及設計人的通知之日起,發包人對設計人的工程設計文件審查期不超過15天。

發包人不同意工程設計文件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設計人,並説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體內容。設計人應根據發包人的書面説明,對工程設計文件進行修改後重新報送發包人審查,審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約定的審查期滿,發包人沒有做出審查結論也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設計人的工程設計文件已獲發包人同意。

8.2 設計人的工程設計文件不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或批准的,設計人應當嚴格按照經發包人審查同意的工程設計文件進行修改,如果發包人的修改意見超出或更改了發包人要求,發包人應當根據第11條〔工程設計變更與索賠〕的約定,向設計人另行支付費用。

8.3 工程(設計文件需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或批准的,發包人應在審查同意設計人的工程設計文件後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程設計文件,設計人應予以協助。

對於政府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不需要修改發包人要求的,設計人需按該審查意見修改設計人的工程設計文件;需要修改發包人要求的,發包人應重新提出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應根據新提出的發包人要求修改設計人的工程設計文件,發包人應當根據第11條〔工程設計變更與索賠〕的約定,向設計人另行支付費用。

8.4 發包人需要組織審查會議對工程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的,審查會議的審查形式和時間安排,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發包人負責組織工程設計文件審查會議,並承擔會議費用及發包人的上級單位、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的審查會議的費用。

設計人按第7條〔工程設計文件交付〕的約定向發包人提交工程設計文件,有義務參加發包人組織的設計審查會議,向審查者介紹、解答、解釋其工程設計文件,並提供有關補充資料。

發包人有義務向設計人提供設計審查會議的批准文件和紀要。設計人有義務按照相關設計審查會議批准的文件和紀要,並依據合同約定及相關技術標準,對工程設計文件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8.5 因設計人原因,未能按第7條〔工程設計文件交付〕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工程設計文件,致使工程設計文件審查無法進行或無法按期進行,造成設計週期延長、窩工損失及發包人增加費用的,設計人按第14.2款〔設計人違約責任〕的約定承擔責任。

因發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設計文件審查無法進行或無法按期進行,造成設計週期延長、窩工損失及設計人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6 因設計人原因造成工程設計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設計文件審查無法通過的,發包人有權要求設計人採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並按第14.2款〔設計人違約責任〕的約定承擔責任。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設計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設計文件審查無法通過的,由此增加的設計費用和(或)延長的設計週期由發包人承擔。

8.7 工程設計文件的審查,不減輕或免除設計人依據法律應當承擔的責任。

9. 施工現場配合服務

9.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為設計人派赴現場的工作人員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條件。

9.2 設計人應當提供設計技術交底、解決施工中設計技術問題和參加試車(試運行)考核和竣工驗收服務。如果發包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施工現場服務時限外仍要求設計人負責上述工作的,發包人應按所需工作量向設計人另行支付服務費用。

10. 合同價款與支付

10.1 合同價款組成

發包人和設計人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附件6中明確約定合同價款各組成部分的具體數額,主要包括:

(1)工程設計基本服務費用;

(2)工程設計其他服務費用;

(3)在未簽訂合同前發包人已經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設計人為發包人所做的各項工作的相應費用等。

10.2 合同價格形式

發包人和設計人應在合同協議書中選擇下列一種合同價格形式:

(1)單價合同

單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建築面積(包括地上建築面積和地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單價或實際投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等雙方認可方式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在約定的範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並約定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2)總價合同

總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發包人提供的上一階段工程設計文件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在約定的範圍內合同總價不作調整。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總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並約定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3)其它價格形式

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其他合同價格形式。

10.3 定金或預付款

10.3.1 定金或預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應超過合同總價款的20%。預付款的比例由發包人與設計人協商確定,一般不低於合同總價款的20%。

10.3.2 定金或預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預付款的支付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執行,但最遲應在開始設計通知載明的開始設計日期前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支付。

發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預付款超過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的,設計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預付款的催告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7天內仍未支付的,設計人有權不開始設計工作或暫停設計工作。

10.4 進度款支付

10.4.1 發包人應當按照專用合同條款附件6約定的付款條件及時向設計人支付進度款。

10.4.2 進度付款的修正

在對已付進度款進行彙總和複核中發現錯誤、遺漏或重複的,發包人和設計人均有權提出修正申請。經發包人和設計人同意的修正,應在下期進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價款的結算與支付

10.5.1 對於採取固定總價形式的合同,發包人應當按照專用合同條款附件6的約定及時支付尾款。

10.5.2 對於採取固定單價形式的合同,發包人與設計人應當按照專用合同條款附件6約定的結算方式及時結清工程設計費,並將結清未支付的款項一次性支付給設計人。

10.5.3 對於採取其他價格形式的,也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及時結算和支付。

10.6支付賬户

發包人應將合同價款支付至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設計人賬户。

11. 工程設計變更與索賠

11.1 發包人變更工程設計的內容、規模、功能、條件等,應當向設計人提供書面要求,設計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以及技術標準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應當按照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設計。

11.2 發包人變更工程設計的內容、規模、功能、條件或因提交的設計資料存在錯誤或作較大修改時,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增付設計費,設計人可按本條約定和專用合同條款附件7的約定,與發包人協商對合同價格和/或完工時間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於發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項目複雜性的變更或性質的變更使得設計人的設計工作減少,發包人可按本條約定和專用合同條款附件7的約定,與設計人協商對合同價格和/或完工時間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準日期後,與工程設計服務有關的法律、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規定的頒佈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設計費用和(或)延長的設計週期由發包人承擔。

11.5 如果發生設計人認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價款或延長設計週期的要求事項,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設計人應於該事項發生後5天內書面通知發包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在該事項發生後10天內,設計人應向發包人提供證明設計人要求的書面聲明,其中包括設計人關於因該事項引起的合同價款和設計週期的變化的詳細計算。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接到設計人書面聲明後的5天內,予以書面答覆。逾期未答覆的,視為發包人同意設計人關於增加合同價款或延長設計週期的要求。

12. 專業責任與保險

12.1 設計人應運用一切合理的專業技術和經驗知識,按照公認的職業標準盡其全部職責和謹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

12.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設計人應具有發包人認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設計責任保險並使其於合同責任期內保持有效。

12.3 工程設計責任保險應承擔由於設計人的疏忽或過失而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設工程本身的物質損失以及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費用的賠償責任。

13. 知識產權

13.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給設計人的圖紙、發包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託編制的技術規格書以及反映發包人要求的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屬於發包人,設計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而複製、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於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設計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複製、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3.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設計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的文件的著作權屬於設計人,發包人可因實施工程的運行、調試、維修、改造等目的而複製、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於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設計人書面同意,發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複製、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當事人保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侵犯對方及第三方的知識產權。設計人在工程設計時,因侵犯他人的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設計人承擔;因發包人提供的基礎資料導致侵權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13.4 合同當事人雙方均有權在不損害對方利益和保密約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傳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報獎項時等情形下公佈有關項目的文字和圖片材料。

13.5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設計人在合同簽訂前和簽訂時已確定採用的專利、專有技術的使用費應包含在簽約合同價中。

14. 違約責任

14.1 發包人違約責任

14.1.1 合同生效後,發包人因非設計人原因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或發包人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設計人支付違約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按照設計人已完成的實際工作量計算設計費,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設計費;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設計費。

14.1.2 發包人未按專用合同條款附件6約定的金額和期限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的,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設計人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15天時,設計人有權書面通知發包人中止設計工作。自中止設計工作之日起15天內發包人支付相應費用的,設計人應及時根據發包人要求恢復設計工作;自中止設計工作之日起超過15天后發包人支付相應費用的,設計人有權確定重新恢復設計工作的時間,且設計週期相應延長。

14.1.3 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進行審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緩建,發包人應在事件發生之日起15天內按本合同第16條〔合同解除〕的約定向設計人結算並支付設計費。

14.1.4 發包人擅自將設計人的設計文件用於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時,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並應賠償設計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14.2 設計人違約責任

14.2.1 合同生效後,設計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按發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額雙倍返還給發包人或設計人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14.2.2 由於設計人原因,未按專用合同條款附件3約定的時間交付工程設計文件的,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前述違約金經雙方確認後可在發包人應付設計費中扣減。

14.2.3 設計人對工程設計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人原因產生的設計問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時,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當通過所投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向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根據直接經濟損失程度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

14.2.4 設計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對工程設計進行分包的,發包人有權要求設計人解除未經發包人同意的設計分包合同,設計人應當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確認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發生後,發包人和設計人應收集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證據,並及時認真統計所造成的損失。合同當事人對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或其損失發生爭議時,按第17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書面説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必要的證明。

不可抗力持續發生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及時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提交中間報告,説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況,並於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28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

15.3 不可抗力後果的承擔

不可抗力引起的後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設計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支付。

不可抗力發生後,合同當事人均應採取措施儘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16. 合同解除

16.1 發包人與設計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1)設計人工程設計文件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經發包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修改後仍不能滿足國家現行深度要求或不能達到合同約定的設計質量要求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設計費用,經設計人催告後,在30天內仍未支付的,設計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暫停設計期限已連續超過180天,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5)因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實際履行或實際履行已無必要;

(6)因本工程項目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時,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對合同中的遺留問題應取得一致意見並形成書面協議。

16.4 合同解除後,發包人除應按第14.1.1項的約定及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期限內向設計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設計費外,應當向設計人支付由於非設計人原因合同解除導致設計人增加的設計費用,違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7. 爭議解決

17.1 和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自行和解,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並蓋章後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17.2 調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請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其他第三方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並蓋章後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17.3 爭議評審

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採取爭議評審方式解決爭議以及評審規則,並按下列約定執行:

17.3.1 爭議評審小組的確定

合同當事人可以共同選擇一名或三名爭議評審員,組成爭議評審小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簽訂後28天內,或者爭議發生後14天內,選定爭議評審員。

選擇一名爭議評審員的,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確定;選擇三名爭議評審員的,各自選定一名,第三名成員為首席爭議評審員,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確定或由合同當事人委託已選定的爭議評審員共同確定,或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評審機構指定第三名首席爭議評審員。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評審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和設計人各承擔一半。

17.3.2 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

合同當事人可在任何時間將與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共同提請爭議評審小組進行評審。爭議評審小組應秉持客觀、公正原則,充分聽取合同當事人的意見,依據相關法律、技術標準、行業慣例等,自收到爭議評審申請報告後14天內作出書面決定,並説明理由。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對本事項另行約定。

17.3.3 爭議評審小組決定的效力

爭議評審小組作出的書面決定經合同當事人簽字確認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遵照執行。

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接受爭議評審小組決定或不履行爭議評審小組決定的,雙方可選擇採用其他爭議解決方式。

17.4 仲裁或訴訟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產生的爭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7.5 爭議解決條款效力

合同有關爭議解決的條款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或者被撤銷均不影響其效力。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與解釋

1.1.1合同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3 法律

適用於合同的其他規範性文件:

1.4 技術標準

1.4.1適用於工程的技術標準包括:

1.4.2 國外技術標準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的提供方:

提供國外技術標準的名稱:

提供國外技術標準的份數:

提供國外技術標準的時間:

提供國外技術標準的費用承擔:

1.4.3 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優先順序為:

1.6 聯絡

1.6.1 發包人和設計人應當在 天內將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准、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確定和決定等書面函件送達對方當事人。

1.6.2 發包人和設計人聯繫信息

發包人接收文件的地點:

發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為:

發包人指定的聯繫電話及傳真號碼:

發包人指定的電子郵箱: 。

設計人接收文件的地點:

設計人指定的接收人為:

設計人指定的聯繫電話及傳真號碼:

設計人指定的電子郵箱: 。

1.8 保密

保密期限: 。

2. 發包人

2.1 發包人一般義務

2.1.3 發包人其它義務: 。

2.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證號:

職 務:

聯繫電話:

電子信箱:

通信地址:

發包人對發包人代表的授權範圍如下:

發包人更換髮包人代表的,應當提前 天書面通知設計人。

2.3 發包人決定

2.3.2 發包人應在天內對設計人書面提出的事項作出書面決定。

3. 設計人

3.1 設計人一般義務

3.1.1 設計人 (需/不需)配合發包人辦理有關許可、批准或備案手續。

3.1.3 設計人其他義務:

3.2 項目負責人

3.2.1 項目負責人

姓 名:

執業資格及等級:

註冊證書號:

聯繫電話:

電子信箱:

通信地址:

設計人對項目負責人的授權範圍如下:

3.2.2 設計人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提前 天書面通知發包人。

設計人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的違約責任:

3.2.3 設計人應在收到書面更換通知後 天內更換項目負責人。

設計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項目負責人的違約責任:

3.3 設計人人員

3.3.1 設計人提交項目管理機構及人員安排報告的期限:

3.3.3 設計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主要設計人員的違約責任:

3.4 設計分包

3.4.1 設計分包的一般約定

禁止設計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的範圍:

3.4.2設計分包的確定

允許分包的專業工程包括:

其他關於分包的約定:

3.4.3 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交有關分包人資料包括:

3.4.4 分包工程設計費支付方式:

3.5 聯合體

3.5.4 發包人向聯合體支付設計費用的方式:

5. 工程設計要求

5.1 工程設計一般要求

工程設計的特殊標準或要求:

工程設計適用的技術標準: 。

5.3 工程設計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設計文件深度規定:

5.3.5 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年限:

6. 工程設計進度與週期

6.1 工程設計進度計劃

6.1.1 工程設計進度計劃的編制

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設計進度計劃提交的時間:

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設計進度計劃應包括的內容:

6.1.2 工程設計進度計劃的修訂

發包人在收到工程設計進度計劃後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 。

6.3 工程設計進度延誤

6.3.1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設計進度延誤

(4)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設計進度延誤的其他情形:

設計人應在發生進度延誤的情形後 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延期的書面通知,在發生該情形後 天內提交要求延期的詳細説明。

發包人收到設計人要求延期的詳細説明後,應在 天內進行審查並書面答覆。

6.5 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的獎勵: 。

7. 工程設計文件交付

7.1 工程設計文件交付的內容

7.1.2 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提交電子版設計文件的具體形式為: 。

8. 工程設計文件審查

8.1 發包人對設計人的設計文件審查期限不超過 天。

8.3發包人應在審查同意設計人的工程設計文件後在 天內,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程設計文件。

8.4 工程設計審查形式及時間安排:

9. 施工現場配合服務

9.1 發包人為設計人派赴現場的工作人員提供便利條件的內容包括: 。

9.2 設計人應當在交付施工圖設計文件並經審查合格後 時間內提供施工現場配合服務。

10. 合同價款與支付

10.2 合同價格形式

(1)單價合同

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2)總價合同

總價包含的風險範圍: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3)其他價格形式:

10.3 定金或預付款

10.3.1 定金或預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或預付款的比例 。

10.3.2 定金或預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預付款的支付時間: ,但最遲應在開始設計通知載明的開始設計日期 天前支付。

11. 工程設計變更與索賠

11.5 設計人應於認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價款或延長設計週期的要求事項發生後 天內書面通知發包人。

設計人應在該事項發生後 天內向發包人提供證明設計人要求的書面聲明。

發包人應在接到設計人書面聲明後的 天內,予以書面答覆。

12. 專業責任與保險

12.2 設計人 (需/不需)有發包人認可的工程設計責任保險。

13. 知識產權

13.1關於發包人提供給設計人的圖紙、發包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託編制的技術規格以及反映發包人關於合同要求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的歸屬: 。

關於發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3.2 關於設計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文件的著作權的歸屬:

關於設計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3.5 設計人在設計過程中所採用的專利、專有技術的使用費的承擔方式: 。

14. 違約責任

14.1 發包人違約責任

14.1.1 發包人支付設計人違約金: 。

14.1.2 發包人逾期支付設計費的違約金:

14.2 設計人違約責任

14.2.1 設計人支付發包人的違約金: 。

14.2.2設計人逾期交付工程設計文件的違約金:

設計人逾期交付工程設計文件的違約金的上限:

14.2.3 設計人設計文件不合格的損失賠償金的上限:

14.2.4 設計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對工程設計進行分包的違約責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確認

除通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視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暫停設計期限已連續超過 天。

16.4 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已完工作設計費的期限為 天內。

17. 爭議解決

17.3 爭議評審

合同當事人是否同意將工程爭議提交爭議評審小組決定:

17.3.1 爭議評審小組的確定

爭議評審小組成員的確定: 。

選定爭議評審員的期限: 。

評審所發生的費用承擔方式: 。

其他事項的約定: 。

17.3.2 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

合同當事人關於本事項的約定: 。

17.4仲裁或訴訟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發生的爭議,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訴。

18. 其他(如果沒有,填“無”)

發包人(全稱)

設計人(全稱):設計院

年月日

小區地基建設工程設計協議書 篇4

發包人:_____________

設計人: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人防地下室設計,工程地點為______________,經 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執行。

第一條、本合同簽訂依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1.2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建設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條、設計依據

2.1發包人給設計人的委託書。2.2發包人提交的基礎資料。

2.3設計人採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

《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範》、《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規範》、《人民防空工程戰術技術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選用圖集及其它現行的相關規範、標準。

第三條、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構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視為是能互相説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義或不一致,則根據如下優先次序來判斷:

3.1合同書;

3.2發包人要求及委託書;

第四條、本合同項目的名稱、規模、階段、投資及設計內容(根據行業特點填寫)4.1本工程人防地下室建築面積暫定___________平方米。 

4.2設計人承擔人防地下室的建築、結構、通風、給排水、電氣五個專業的人防設計(包括方案、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及平戰轉預案編制)。不包含平時功能及消防設計。

第五條、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文件及時間

5.1方案設計階段:規劃局批准的建築方案圖紙(總平面、各層平面、剖面)電子文件。

5.2初步設計階段:建築初步設計圖紙(建築總平面、各層平面、剖面;結構地下室平面;風、水、電地下室平面)電子文件。

5.3施工設計階段:建築施工圖設計圖紙(建築總平面、各層平面、剖面;結構地下室平面、風、水、電地下室平面)電子文件;地質勘察報告。

第六條、設計人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文件、份數、地點及時間6.1方案階段:人防地下室建築平面圖二份。時間:________個工作日。

6.2初步設計階段:人防地下室各專業初步設計圖紙四套。時間:____________個工作日。

6.3施工設計階段:人防地下室各專業施工設計圖紙八套。時間:______________個工作日。

6.4提供設計圖紙同時,提交初步設計審查及施工圖審查所需計算書、電子文件及其它相關資料。

6.5設計圖交付地點為_____________

第七條、費用

7.1雙方商定,本合同的設計單價為¥_____________平方米, 總費用暫定為¥__________萬元。

7.2最終結算總費用為實際人防設計面積設計單價____________。

第八條、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後三天內,發包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__________%,計作為定金(合同結 算時,定金抵作設計費)。

8.2設計人提交初步設計圖紙後三天內,發包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__________%,計¥_________。

8.3設計人提交施工設計文件後三天內,發包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計¥_____________。

8.4人防驗收通過後三天內,發包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_______________%,計¥______________ 

第九條、雙方責任

9.1發包人責任

9.1.1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基礎資料及文件,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發包人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________天以內,設計人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發包人交付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9.1.2發包人變更委託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返工時,雙方除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返工費。

9.1.3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9.1.4發包人必須按合同規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為設計人設計開工的標誌,未收到定金,設計人有權推遲設計工作的開工時間,且交付文件的時間順延。

9.1.5發包人應按本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且設計人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順延。逾期超過天以上時, 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發包人。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發包人均應支付應付的設計費。

9.1.6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文件時,須徵得設計人同意,不得嚴重背離合理設計週期。

9.2設計人責任

9.2.1設計人應按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技術規範、標準進行設計,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內容、時間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設計文件(出現9.1.1、9.1.2、9.1.4、9.1.5規定有關交付設計文件順延的情況除外)。設計人負責按發包人提供要求進行設計並獲報建及驗收。

9.2.2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為_________年。

9.2.3設計人對設計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人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或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返工,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還應賠償發包人實際損失。

9.2.4由於設計人原因,延誤了設計文件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9.2.5合同生效後,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發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6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後,按規定參加有關部門的設計審查,並根據審查結論負責不超出原定範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設計人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及時處理有關設計問題,配合人防設備安裝及施工過程中隱蔽工程驗收,參加竣工驗收。

9.2.7設計人積極做好人防地下室從設計到施工過程中與人防辦、建設方、上部設計院、土建施工方、監理、人防專業廠家等多個相關單位的專業技術協調與諮詢工作。

9.2.8設計人協助發包人辦理人防專業的報批和驗收工作。

第十條、保密

雙方均應保護對方的知識產權,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對對方的資料及文件擅自修改、複製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項目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泄密方承擔一切由此引起的後果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訴訟

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發生爭議,發包人與設計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長期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12.2本工程項目中,設計人不得指定建築材料、設備的生產廠或供貨商。發包人需要設計人配合建築材料、設備的加工訂貨時,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2.3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本合同內容以外的工作服務,另行簽訂協議並支付費用。

12.4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12.5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一式四份,發包人和設計人各執二份。

12.6本合同生效後,按規定應到項目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12.7雙方認可的來往傳真、電報、會議紀要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發包人名稱:___________(蓋章)設計人名稱: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傳真: 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小區地基建設工程設計協議書 篇5

建設單位: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設計單位: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名稱、規模、投資額、建設地點

甲方委託乙方承擔____工程的設計項目,建築安裝面積為_____平方米,批准總投資為___萬元,建設地點在____。

第二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向乙方提交業經上級批准的設計任務書、工程選址報告,以及原料(或經過批准的資源報告)、燃料、水、電、運輸等方面的協議文件和能滿足初步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需要經過科研取得的技術資料。甲方在____年__月__日施工圖設計前,應提供經過批准的初步設計文件和能滿足施工圖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施工的條件,以及有關設備的技術資料。

甲方對上述資料的準確性負責。

2.及時辦理各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審批工作。

3.在工程開工前,甲方應組織有關施工單位,由乙方進行設計技術交底;工程竣工後,甲方應通知乙方參加竣工驗收。

4.在設計人員進入施工現場進行工作時,甲方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並在生活上予以方便,在設計和施工過程中因技術上的特殊需要進行試製試驗,所需一切費用以及為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費均由甲方負責。

5.甲方必須維護乙方的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複製、重複使用或擅自擴大建設範圍。

6.甲方對乙方的設計成果負有保密義務,未經許可,不得轉讓給第三方重複使用。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必須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初步設計文件;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技術設計文件;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施工圖設計文件。其中,初步設計文件一式___份,技術設計文件一式___份,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式___份,甲方另需增添文件份數需要模型費,另行收費。___年__月__日以前,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交完畢所有設計文件(包括概算文件、材料設備清單)。

(大型建築安裝工程,甲乙雙方可視具體情況分階段進行設計,在具備設計條件時,雙方簽訂階段設計合同。具體規定甲方應提交各階段設計資料的名稱和日期,乙方交付設計文件的日期,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詳見附件(2)。

2.乙方必須根據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上一階段設計的批准文件,以及有關設計技術經濟協議文件、設計標準、技術規範、規程、定額等提出勘察技術要求和進行設計,提交符合質量的設計文件。

3.初步設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後,在原定任務書範圍內的必要修改,乙方應負責承擔。

4.設計單位對所承擔設計任務的建設項目應配合施工,進行施工前技術交底,解決施工中的有關設計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修改預算,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第四條 設計的修改和停止

1.甲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設計,經乙方同意後,除設計文件交付時間另定外,甲方應按乙方實際返工修改工日,每工日按___元增付設計費,或按設計階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計算。

2.原定任務書如有重大變更而重作或修改設計時,須具有設計審批機關或設計任務書批准機關的意見書,經雙方協商,另訂合同。已經進行了的設計費用的支付,按前條辦法計算。

3.甲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設計時,應及時用書面通知乙方,已付設計費不退,並按該階段的實際耗工日,增付和結清設計費,同時結束合同關係。

第五條 設計費的數量和交付辦法

本設計合同生效後___天內,甲方應向乙方交付相當於設計費的____%的定金,設計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設計費;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設計方案後___天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____%的設計費;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圖文件後___天內,甲方應向乙方結清全部設計費(設計週期較長的大型工程項目,施工圖階段的設計費,可按單項工程設計完成後分別撥付)。

第六條 獎勵與違約責任

1.在合理的工程投資控制數內,由於乙方採用先進技術或合理建議而節省了工程投資,可以從節約投資額中提取___%獎勵乙方。

2.由於甲方不能按期、準確提供有關設計資料,致使乙方無法進行設計或造成設計返工,乙方除可將設計文件交付日期順延外,還應由甲方按乙方實際損失工日,以每日___元計算增付設計費。

4.由於乙方的原因,延誤設計文件的交付時間,每延誤___天,乙方應向甲方償付相當於設計費的____%的違約金(甲方可在設計費中扣除)。

5.因乙方設計質量低劣引起返工,應由乙方繼續完善設計任務,並視造成的損失浪費大小減收或免收設計費。對於因乙方設計錯誤造成工程重大質量事故者,乙方除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外,還應付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條 其它

(略)

__________。

第八條 效力

本合同自___年__月__日雙方簽字後生效,全部設計任務完成後失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需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與本合同內容牴觸。

在合同執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屬於同一部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或不屬於同一部門的,可向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計委、建委、建行……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建設單位(甲方):         設計單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通訊處:_________     通訊處:_________

電話或電報:_______     電話或電報:_

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訂

小區地基建設工程設計協議書 篇6

工程名稱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

合 同 編 號:___________________

(由設計人編填)

設計證書等級: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 ____________

設計人:________________

籤 訂 日 期:_____________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監製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發包人: _____________

設計人:______________研究院有限公司

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 工業廠房項目工程設計,工程地點為 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執行。

第一條 本合同簽訂依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1.2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建設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條

設計依據

2.1發包人給設計人的委託書或設計中標文件;

2.2發包人提交的基礎資料;

2.3設計人採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國家標準。

第三條

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視為是能互相説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義或不一致,則根據如下優先次序來判斷:

3.1合同書

3.2中標函(文件)

3.3發包人要求及委託書

3.4投標書

第四條

本合同項目的名稱、規模、階段、投資及設計內容(根據行業特點填寫)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

項目規模:____________

項目投資及資金來源:___________

設計內容:________________

設計階段: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發包人在設計人開始設計前應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文件及時間

5.1規劃紅線圖、場地地形圖(設計前提供);

5.2市政公用管線接口平面圖(設計前提供);

5.3地質勘探報告書(基礎設計前提供);

5.4工藝及其他相關資料。

(具體情況雙方商定)

第六條 設計人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文件、份數、地點及時間

6.1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供所需資料齊全後 個工作日內,完成總體規劃方案設計;總體規劃方案經發包人評審確認後且詳勘報告後 個工作日完成施工圖設計(具體各單體建築物根據需要詳細商定,因為現在沒有具體參考依據)。

6.2總體規劃方案 ________份,施工圖設計文件 ________ 份。超出份數由發包人另付工本費。

第七條 費用

7.1雙方商定,本合同的設計費為 _______萬元(大寫________ 萬元整)。收費依據和計算方法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地方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商定。

第八條 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後三天內,發包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20%,計 ________ 萬元作為定金(合同結算時,定金抵作設計費)。

8.2設計人完成_____________ 設計文件後三天內,發包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20%,計 __________ 萬元;之後,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完成的施工圖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設計人支付總設計費的60%,計 _________ 萬元,施工圖設計工作完成後,發包人結清設計費,不留尾款。

8.3 雙方委託銀行代付代收有關費用。

第九條 雙方責任

9.1發包人責任

9.1.1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基礎資料及文件,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發包人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發包人交付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9.1.2發包人變更委託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返工時,雙方除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返工費。在未簽訂合同前發包人已同意,設計人為發包人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發包人應支付相應設計費。

9.1.3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9.1.4發包人必須按合同規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為設計人設計開工的標誌。未收到定金,設計人有權推遲設計工作的開工時間,且交付文件的時間順延。

9.1.5發包人應按本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且設計人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順延。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發包人均應支付應付的設計費。

9.1.6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文件時,須徵得設計人同意,不得嚴重背離合理設計週期,且發包人應支付趕工費。

9.1.7發包人應為設計人派駐現場的工作人員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條件及必要的勞動保護裝備。

9.1.8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國家標準圖、部標準圖及地方標準圖由發包人負責解決。

9.1.9承擔本項目外國專家來設計人辦公室工作的費用。

9.2 設計人責任

9.2.1設計人應按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技術規範、標準進行設計,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內容、時間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設計文件(出現9.1.1、9.1.2規定有關交付設計文件順延的情況除外)。並對提交的設計文件的質量責。

9.2.2 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為土建部分主體結構50年。

9.2.3負責對外商的設計資料進行審查,負責該合同項目的設計聯絡工作。

9.2.4設計人對設計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人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並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由雙方商定最高不超過已付設計費總額的1%。

9.2.5 由於設計人原因,延誤了設計文件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逾期交付部分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後,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發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後,按規定參加有關上級的設計審查,並根據審查結論負責不超出原定範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設計人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文件一年內項目開始施工,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在一年內項目尚未開始施工,設計人仍負責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發包人適當收取諮詢服務費,收費額由雙方商定。

第十條 保密

雙方均應保護對方的知識產權,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對對方的資料及文件擅自修改、複製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項目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泄密方承擔一切由此引起的後果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仲裁或訴訟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長期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12.2設計人為本合同項目的服務至施工安裝結束為止。

12.3本工程項目中,設計人不得指定建築材料、設備的生產廠或供應商。發包人需要設計人配合建築材料、設備的加工訂貨時,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2.4發包人委託設計人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員參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12.5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本合同內容以外的工作服務,另行簽訂協議並支付費用。

12.6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12.7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一式 ________ 份,發包人 _______ 份,設計人__________份。

12.8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12.9雙方認可的來往傳真、電報、會議紀要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為簽字、簽章頁,無正文)

發包人: ____________

設計人:________________

籤 訂 日 期:_____________

小區地基建設工程設計協議書 篇7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

建設單位:____,以下簡稱甲方;

設計單位: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明確責任,分工協作,共同完成國家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的規定和__批准的計劃任務書,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名稱、規模、投資額、建設地點

甲主委託乙方承擔____工程的設計項目,建築安裝面積為____平方米,批准總投資為____萬元,建設地點在____。

第二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向乙方提交業經上報批准的設計任務書、工程選址報告,以及原料(或經過批准的資源報告)、燃料、水、電、運輸等方面的協議文件和能滿足初步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需要經過科研取得的技術資料。甲方在__年__月__日施工圖設計前,應提供經過批准的初步設計文件和能滿足施工圖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施工的條件,以及有關設備的技術資料。

甲方對上述資料必須保證質量,不得隨意變更。

2.及時辦理各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審批工作。

3.在工程開工前,甲方應組織有關施工單位,由乙方進行設計技術交底;工程竣工後,甲方應通知乙方參加竣工驗收。

4.在設計人員進入施工現場進行工作時,甲方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並在生活上予以方便,在設計和施工過程中因技術上的特殊需要進行試驗,所需一切費用以及為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費均由甲方負責。

5.甲方必須維護乙方的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複製、重複使用或擅自擴大建設範圍。甲方有義務保護乙方的設計版權,不得轉讓給第三方重複使用。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必須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初步設計文件;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技術設計文件;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施工圖設計文件。其中,初步設計文件一式__份,技術設計文件一式__份,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式__份,甲方另需增添文件份數和需要模型費,另行收費。__年__月__日以前,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交完畢所有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文件、材料設備清單)。

(大型建築安裝工程,甲乙雙方可視具體情況分階段進行設計,在具備設計條件時,雙方簽訂階段設計合同,具體規定甲方應提交各階段設計資料的名稱和日期,乙方交付設計文件的日期,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詳見附件(2)。)

2.乙方必須根據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上一階段設計的批准文件,以及有關設計技術經濟協議文件、設計標準、技術規範、規程、定額等提出勘察技術要求和進行設計,提交符合質量的設計文件。

3.初步設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後,在原定任務書範圍內的必要修改,乙方應負責承擔。

4.設計單位對所承擔設計任務的建設項目應配合施工,進行施工前技術交底,解決施工中的有關設計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修改預算,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第四條 設計的修改和停止

1.甲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設計,經乙方同意後,除設計文件交付時間另定外,甲方應按乙方實際返工修改工日,每工日按__元增付設計費,或按設計階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計算。

2.原定任務書如有重大變更而重作或修改設計時,須具有設計審批機關或設計任務書批准機關的意見書,經雙方協商,另訂合同。已經進行了的設計費用的支付,按前條辦法計算。

3.甲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設計時,應及時用書面通知乙方,已付設計費不退,並按該階段的實際耗工時,增付和結清設計費,同時結束合同關係。

第五條 設計費的數量和交付辦法

本設計合同生效後__天內,甲方應向乙方交付相當於設計費的20%的定金,設計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設計費;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設計方案後__天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__%的設計費;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圖文件後__天內,甲方應向乙方結清全部設計費(設計週期較長的大型工程項目,施工圖階段的設計費,可按單項工程設計完成後分別撥付)。

第六條 獎勵與違約責任

1.在合理的工程投資控制數內,由於乙方採用先進技術或合理建議而節省了工程投資,可以從節約投資額中提取__%獎勵乙方。

2.由於甲方不能按期、準確提供有關設計資料,致使乙方無法進行設計或造成設計返工,乙方除可將設計文件交付日期順延外,還應由甲方按乙方實際損失工日,以每日__元計算增付設計費。

3.甲方不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向乙方支付定金和設計費,應根據銀行關於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4.由於乙方的原因,延誤設計文件的交付時間,每延誤__天,乙方應向甲方償付相當於設計費的__%的違約金(甲方可在設計費中扣除)。

5.因乙方設計質量低劣引起返工,應由乙方繼續完善設計任務,並視造成的損失浪費大小減收或免收設計費。對於因乙方設計錯誤造成工程重大質量事故者,乙方除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外,還應付與直接受損失部分設計費相等的賠償金。

第七條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雙方簽字後生效,全部設計任務完成後失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需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與本合同內容牴觸。

在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屬於同一部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或不屬於同一部門的,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送計委、建委、建行……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建設單位(甲方):            設計單位(乙方):

代表人:____             代表人:____

聯繫人:____             聯繫人:____

通訊處:____             通訊處:____

電話或電報:____           電話或電報:____

開户銀行:____            開户銀行:____

帳號:____              帳號:______

年__月__日訂

小區地基建設工程設計協議書 篇8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gf-96-0204)

項目名稱:

項目建設地點:

合同編號:

(由承接方編填)

委託方:

承接方:

簽訂日期:

委託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承擔   工程設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下列文件簽訂: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

1.2 國家及地方有關工程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 建設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條 本合同設計項目的名稱、階段、規模、投資、設計內容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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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項目名稱 │ 階段 │ 規模投資 │   設計內容及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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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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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特徵及附註説明:

第三條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

┌───┬───────┬───┬─────┬────────────┐

│ 序號 │資料及文件名稱│ 份數 │ 內容要求 │    提交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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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設計文件:

┌───┬───────┬───┬─────┬────────────┐

│ 序號 │資料及文件名稱│ 份數 │ 內容要求 │    提交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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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甲方應支付合同項目的設計費為    元(取費計算標準詳見表)。

設計費的支付方法為:

5.1 本合同生效後   天內,甲方支付設計費總額的20%,計   元作為定金(本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設計費);

5.2 乙方提交    設計文件後  天內,甲方支付設計費總額的 %,計  元。

5.3 乙方提交全部設計文件後  天內,甲方付清其餘的設計費,計  元。

第六條 雙方責任

6.1 甲方責任:

6.1.1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乙方提交資料及文件,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

甲方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規定期限超過15天以上時,乙方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6.1.2 甲方變更委託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設計需返工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合同(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甲方應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費;

6.1.3 在合同履行期間,甲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甲方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甲方應根據乙方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6.1.4 甲方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乙方支付設計費用,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乙方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級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甲方均應支付應付的設計費;

6.1.5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提交設計文件時,甲方應支付趕工費;

6.1.6 甲方應為乙方派駐現場的工作人員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條

件;

6.1.7 甲方應保護乙方的設計版權,未經乙方同意,甲方對乙方交付的設計文件不得複製或向第三方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乙方有權索賠。

6.2 乙方責任:

6.2.1 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內容、時間及份數向甲方交付設計文

件;

6.2.2 乙方對設計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乙方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乙方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並根據損失程度向甲方償付賠償金,賠償金最多與免收的設計費金額相等;

6.2.3 由於乙方自身原因,延誤了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設計文件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6.2.4 合同生效後,乙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應雙倍返還定金;

6.2.5 乙方交付設計文件後,參加有關上級審查及根據審查結論負責不超出原定計劃任務書範圍內的必要調整補充。乙方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文件一年內項目開始施工,負責向甲方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現場施工服務、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在一年內項目尚未開始施工,乙方仍負責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甲方適當收取   元諮詢服務費;

6.2.6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擴散、轉讓甲方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如發生以上情況,甲方有權索賠。

第七條 其他

7.1 甲方要求乙方派專人長期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7.2 乙方為本合同項目所採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甲方自費向有關出版部門購買。本合同第四條規定乙方交付的設計文件份數超過《工程設計收費標準》規定的份數,乙方另收工本費。

7.3 本工程項目中,建築材料、設備的加工定貨,甲方需要乙方設計人員配合時,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7.4 甲方委託乙方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乙方參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甲方支付。

7.5 甲方委託乙方承擔本合同內容之外的工作服務,另行支付費用。

7.6 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7.7 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委託方與承接方應及時協商解釋。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7.8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作為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9 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雙方各執四份。

7.10 本合同雙方簽章後,在15日內報項目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審查。雙方認為必要時,到項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雙方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委託方單位名稱:           承接方單位名稱: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電傳:                電傳:

傳真:                傳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簽訂合同代表(簽字):        簽訂合同代表(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審查意見                鑑證意見

(蓋章)                (蓋章)

審查號:               審查號:

審查日期:   年  月  日     審查日期:         年  月  日

小區地基建設工程設計協議書 篇9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設計人編填)

設計證書等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監製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委託勘察人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設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依據下列文件簽訂

1.1《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1.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1.3《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1.4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5建設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條本合同設計項目的內容

2.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設計指標

建設用地面積

建築總面積

規定建築面積

建築高度或層數

建築覆蓋率

第三條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

序號

資料及文件名稱

文件編號

份數

提交日期

有關事宜

1

用地方案圖

2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3

第四條設計人應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

序號

資料及文件名稱

份數

提交日期

有關事宜

第五條本合同設計_____估算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設計費支付進度詳見下表。

付費次序

佔總設計費%

付費額(元)

付費時間(由交付設計文件所決定)

第一次付費

20%定金

20%定金

説明:1.提交各階段設計文件的同時支付各階段設計費。2.在提交最後一部分施工圖的同時結清全部設計費,不留尾款。3.實際設計費按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概算)核定,多退少補。實際設計費與估算設計費出現差額時,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4.本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設計費。

第六條雙方責任

6.1發包人責任:

6.1.1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資料及文件,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有關規定及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6.1.3發包人變更委託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需返工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增付設計費。

在未籤合同前發包人已同意,設計人為發包人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應按_____標準,相應支付設計費。

6.1.4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時,如果設計人能夠做到,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趕工費。

6.1.5發包人應為派赴現場處理有關設計問題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條件。

6.1.6發包人應保護設計人的投標書、設計方案、文件、資料圖紙、數據、計算軟件和專利技術。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複製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發包人應負法律責任,設計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6.2設計人責任:

6.2.1設計人應嚴格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有關規定,有關工程強制性標準,國家和地方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及發包人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技術經濟指標符合《深圳市建築技術經濟指標計算規定》,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要求提交質量合格的設計資料,並對其負責。

6.2.2設計人採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__________________

6.2.3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為__________________年。

6.2.4設計人按本合同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的內容、進度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資料及文件。

6.2.6設計人應保護髮包人的知識產權,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轉讓發包人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如發生以上情況並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有權向設計人索賠。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己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7.2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發包人均按7.l條規定支付設計費。

7.3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損失嚴重的根據損失的程度和設計人責任大小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由雙方商定為實際損失的____________%。

7.4由於設計人自身原因,延誤了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文件的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後,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八條其他

8.1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留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或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8.2設計人為本合同項目所採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發包人自費向有關出版部門購買。本合同第四條規定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份數超過《工程設計_____標準》規定的份數,設計人另收工本費。

8.3本工程設計資料及文件中,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設計人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發包人需要設計人的設計人員配合加工定貨時,所需要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4發包人委託設計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蔘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它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8.5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本合同內容之外的工作服務,另行支付費用。

8.6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8.7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由__________委員會_____。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_____機構,事後又未達成_____書面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8.8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份,發包人____________份,設計人____________份。

8.9本合同經雙方簽章並在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訂金後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後,按規定到深圳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或其派出機構備案。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8.1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有關協議及雙方認可的來往電報、傳真、會議紀要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其它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名稱:______________設計人名稱:_______________

(蓋章)(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____鑑證意見:_________________

備案號:__________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

備案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鑑證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小區地基建設工程設計協議書 篇10

建設單位:____(甲方);

設計單位:____(乙方)。

為了明確責任,分工協作,共同完成國家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的規定和__批准的計劃任務書,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名稱、規模、投資額、建設地點

甲主委託乙方承擔____工程的設計項目,建築安裝面積為____平方米,批准總投資為____萬元,建設地點在____.

第二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向乙方提交業經上報批准的設計任務書、工程選址報告,以及原料(或經過批准的資源報告)、燃料、水、電、 運輸等方面的協議文件和能滿足初步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需要經過科研取得的技術資料。甲方在__年__月__日施工圖設計前,應提供經過批准的初步設計文 件和能滿足施工圖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施工的條件,以及有關設備的技術資料。

甲方對上述資料必須保證質量,不得隨意變更。

2.及時辦理各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審批工作。

3.在工程開工前,甲方應組織有關施工單位,由乙方進行設計技術交底;工程竣工後,甲方應通知乙方參加竣工驗收。

4.在設計人員進入施工現場進行工作時,甲方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並在生活上予以方便,在設計和施工過程中因技術上的特殊需要進行試驗,所需一切費用以及為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費均由甲方負責。

5.甲方必須維護乙方的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複製、重複使用或擅自擴大建設範圍。甲方有義務保護乙方的設計版權,不得轉讓給第三方重複使用。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必須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初步設計文件;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技術設計文件;在__年__月__日以 前,向甲方交付施工圖設計文件。其中,初步設計文件一式__份,技術設計文件一式__份,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式__份,甲方另需增添文件份數和需要模型費, 另行收費。__年__月__日以前,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交完畢所有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文件、材料設備清單)。

(大型建築安裝工程,甲乙雙方可視具體情況分階段進行設計,在具備設計條件時,雙方簽訂階段設計合同,具體規定甲方應提交各階段設計資料的名稱和日期,乙方交付設計文件的日期,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詳見附件(2)。)

2.乙方必須根據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上一階段設計的批准文件,以及有關設計技術經濟協議文件、設計標準、技術規範、規程、定額等提出勘察技術要求和進行設計,提交符合質量的設計文件。

3.初步設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後,在原定任務書範圍內的必要修改,乙方應負責承擔。

4.設計單位對所承擔設計任務的建設項目應配合施工,進行施工前技術交底,解決施工中的有關設計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修改預算,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第四條 設計的修改和停止

1.甲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設計,經乙方同意後,除設計文件交付時間另定外,甲方應按乙方實際返工修改工日,每工日按__元增付設計費,或按設計階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計算。

2.原定任務書如有重大變更而重作或修改設計時,須具有設計審批機關或設計任務書批准機關的意見書,經雙方協商,另訂合同。已經進行了的設計費用的支付,按前條辦法計算。

3.甲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設計時,應及時用書面通知乙方,已付設計費不退,並按該階段的實際耗工時,增付和結清設計費,同時結束合同關係。

第五條 設計費的數量和交付辦法

本設計合同生效後__天內,甲方應向乙方交付相當於設計費的20%的定金,設計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設計費;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設計方案後__ 天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__%的設計費;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圖文件後__天內,甲方應向乙方結清全部設計費(設計週期較長的大型工程項目,施工圖階段的設 計費,可按單項工程設計完成後分別撥付)。

第六條 獎勵與違約責任

1.在合理的工程投資控制數內,由於乙方採用先進技術或合理建議而節省了工程投資,可以從節約投資額中提取__%獎勵乙方。

2.由於甲方不能按期、準確提供有關設計資料,致使乙方無法進行設計或造成設計返工,乙方除可將設計文件交付日期順延外,還應由甲方按乙方實際損失工日,以每日__元計算增付設計費。

3.甲方不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向乙方支付定金和設計費,應根據銀行關於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4.由於乙方的原因,延誤設計文件的交付時間,每延誤__天,乙方應向甲方償付相當於設計費的__%的違約金(甲方可在設計費中扣除)。

5.因乙方設計質量低劣引起返工,應由乙方繼續完善設計任務,並視造成的損失浪費大小減收或免收設計費。對於因乙方設計錯誤造成工程重大質量事故者,乙方除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外,還應付與直接受損失部分設計費相等的賠償金。

第七條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雙方簽字後生效,全部設計任務完成後失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需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與本合同內容牴觸。

在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屬於同一部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或不屬於同一部門的,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送計委、建委、建行……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建設單位(甲方):            設計單位(乙方):

代表人:____             代表人:____

聯繫人:____             聯繫人:____

通訊處:____             通訊處:____

電話或電報:____           電話或電報:____

開户銀行:____            開户銀行:____

帳號:____              帳號:______

小區地基建設工程設計協議書 篇11

委託方(甲方):承接方(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承擔    工程設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下列文件簽訂: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

1.2 國家及地方有關工程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 建設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條 本合同設計項目的名稱、階段、規模、投資、設計內容及標準:

第三條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

第四條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設計文件:

第五條 甲方應支付合同項目的設計費為     元(取費計算標準詳見表)。

設計費的支付方法為:

5.1 本合同生效後   天內,甲方支付設計費總額 的20%,計   元作為定金(本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設計費);

5.2 乙方提交    設計文件後   天內,甲方支付設計費總額的  %,計 元。

5.3 乙方提交全部設計文件後 天內,甲方付清其餘的設計費,計 元。

第六條 雙方責任

6.1 甲方責任:

6.1.1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乙方提交資料及文件,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

甲方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規定期限超過15天以上時,乙方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6.1.2 甲方變更委託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設計需返工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合同(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甲方應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費;

6.1.3 在合同履行期間,甲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甲方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甲方應根據乙方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6.1.4 甲方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乙方支付設計費用,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乙方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級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甲方均應支付應付的設計費;

6.1.5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提交設計文件時,甲方應支付趕工費;

6.1.6 甲方應為乙方派駐現場的工作人員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條

件;

6.1.7 甲方應保護乙方的設計版權,未經乙方同意,甲方對乙方交付的設計文件不得複製或向第三方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乙方有權索賠。

6.2 乙方責任:

6.2.1 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內容、時間及份數向甲方交付設計文

件;

6.2.2 乙方對設計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乙方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乙方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並根據損失程度向甲方償付賠償金,賠償金最多與免收的設計費金額相等;

6.2.3 由於乙方自身原因,延誤了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設計文件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6.2.4 合同生效後,乙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應雙倍返還定金;

6.2.5 乙方交付設計文件後,參加有關上級審查及根據審查結論負責不超出原定計劃任務書範圍內的必要調整補充。乙方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文件一年內項目開始施工,負責向甲方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現場施工服務、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在一年內項目尚未開始施工,乙方仍負責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甲方適當收取    元諮詢服務費;

6.2.6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擴散、轉讓甲方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如發生以上情況,甲方有權索賠。

第七條 其他

7.1 甲方要求乙方派專人長期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7.2 乙方為本合同項目所採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甲方自費向有關出版部門購買。本合同第四條規定乙方交付的設計文件份數超過《工程設計收費標準》規定的份數,乙方另收工本費。

7.3 本工程項目中,建築材料、設備的加工定貨,甲方需要乙方設計人員配合時,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7.4 甲方委託乙方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乙方參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甲方支付。

7.5 甲方委託乙方承擔本合同內容之外的工作服務,另行支付費用。

7.6 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7.7 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委託方與承接方應及時協商解釋。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7.8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作為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9 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雙方各執四份。

7.10 本合同雙方簽章後,在15日內報項目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審查。雙方認為必要時,到項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雙方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委託方單位名稱:           承接方單位名稱: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編碼:              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簽訂合同代表(簽字):        簽訂合同代表(簽字):

日期:                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審查意見                鑑證意見

(蓋章)                (蓋章)

審查號:               審查號:

審查日期:              審查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小區地基建設工程設計協議書 篇12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範本

訂立合同雙方:

建設單位:____,以下簡稱甲方;

設計單位: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明確責任,分工協作,共同完成國家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的規定和__批准的計劃任務書,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名稱、規模、投資額、建設地點

甲主委託乙方承擔____工程的設計項目,建築安裝面積為____平方米,批准總投資為____萬元,建設地點在____。

第二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向乙方提交業經上報批准的設計任務書、工程選址報告,以及原料(或經過批准的資源報告)、燃料、水、電、運輸等方面的協議文件和能滿足初步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需要經過科研取得的技術資料。甲方在__年__月__日施工圖設計前,應提供經過批准的初步設計文件和能滿足施工圖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施工的條件,以及有關設備的技術資料。

甲方對上述資料必須保證質量,不得隨意變更。

2.及時辦理各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審批工作。

3.在工程開工前,甲方應組織有關施工單位,由乙方進行設計技術交底;工程竣工後,甲方應通知乙方參加竣工驗收。

4.在設計人員進入施工現場進行工作時,甲方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並在生活上予以方便,在設計和施工過程中因技術上的特殊需要進行試驗,所需一切費用以及為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費均由甲方負責。

5.甲方必須維護乙方的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複製、重複使用或擅自擴大建設範圍。甲方有義務保護乙方的設計版權,不得轉讓給第三方重複使用。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必須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初步設計文件;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技術設計文件;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施工圖設計文件。其中,初步設計文件一式__份,技術設計文件一式__份,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式__份,甲方另需增添文件份數和需要模型費,另行收費。__年__月__日以前,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交完畢所有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文件、材料設備清單)。

(大型建築安裝工程,甲乙雙方可視具體情況分階段進行設計,在具備設計條件時,雙方簽訂階段設計合同,具體規定甲方應提交各階段設計資料的名稱和日期,乙方交付設計文件的日期,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詳見附件(2)。)

2.乙方必須根據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上一階段設計的批准文件,以及有關設計技術經濟協議文件、設計標準、技術規範、規程、定額等提出勘察技術要求和進行設計,提交符合質量的設計文件。

3.初步設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後,在原定任務書範圍內的必要修改,乙方應負責承擔。

4.設計單位對所承擔設計任務的建設項目應配合施工,進行施工前技術交底,解決施工中的有關設計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修改預算,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第四條 設計的修改和停止

1.甲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設計,經乙方同意後,除設計文件交付時間另定外,甲方應按乙方實際返工修改工日,每工日按__元增付設計費,或按設計階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計算。

2.原定任務書如有重大變更而重作或修改設計時,須具有設計審批機關或設計任務書批准機關的意見書,經雙方協商,另訂合同。已經進行了的設計費用的支付,按前條辦法計算。

3.甲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設計時,應及時用書面通知乙方,已付設計費不退,並按該階段的實際耗工時,增付和結清設計費,同時結束合同關係。

第五條 設計費的數量和交付辦法

本設計合同生效後__天內,甲方應向乙方交付相當於設計費的20%的定金,設計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設計費;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設計方案後__天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__%的設計費;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圖文件後__天內,甲方應向乙方結清全部設計費(設計週期較長的大型工程項目,施工圖階段的設計費,可按單項工程設計完成後分別撥付)。

第六條 獎勵與違約責任

1.在合理的工程投資控制數內,由於乙方採用先進技術或合理建議而節省了工程投資,可以從節約投資額中提取__%獎勵乙方。

2.由於甲方不能按期、準確提供有關設計資料,致使乙方無法進行設計或造成設計返工,乙方除可將設計文件交付日期順延外,還應由甲方按乙方實際損失工日,以每日__元計算增付設計費。

3.甲方不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向乙方支付定金和設計費,應根據銀行關於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4.由於乙方的原因,延誤設計文件的交付時間,每延誤__天,乙方應向甲方償付相當於設計費的__%的違約金(甲方可在設計費中扣除)。

5.因乙方設計質量低劣引起返工,應由乙方繼續完善設計任務,並視造成的損失浪費大小減收或免收設計費。對於因乙方設計錯誤造成工程重大質量事故者,乙方除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外,還應付與直接受損失部分設計費相等的賠償金。

第七條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雙方簽字後生效,全部設計任務完成後失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需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與本合同內容牴觸。

在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屬於同一部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或不屬於同一部門的,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送計委、建委、建行……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建設單位(甲方):            設計單位(乙方):

代表人:____             代表人:____

聯繫人:____             聯繫人:____

通訊處:____             通訊處:____

電話或電報:____           電話或電報:____

開户銀行:____            開户銀行:____

帳號:____              帳號:____

__年__月__日訂

附:

(1)____設計項目收費表:

(2)____工程設計補充協議書。

小區地基建設工程設計協議書 篇13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GF-96-0204)

項目名稱:

項目建設地點:

合同編號:

(由承接方編填)

委託方:

承接方:

簽訂日期:

委託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承擔

工程設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下列文件簽訂: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

1.2 國家及地方有關工程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 建設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條 本合同設計項目的名稱、階段、規模、投資、設計內容及標準:

┌───┬──────┬───┬──────┬────────────┐

│ 序號 │ 項目名稱 │ 階段 │ 規模投資 │

設計內容及標準

├───┼──────┼───┼──────┼────────────┤

├───┼──────┼───┼──────┼────────────┤

├───┼──────┼───┼──────┼────────────┤

├───┼──────┼───┼──────┼────────────┤

└───┴──────┴───┴──────┴────────────┘

工程特徵及附註説明:

第三條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

┌───┬───────┬───┬─────┬────────────┐

│ 序號 │資料及文件名稱│ 份數 │ 內容要求 │

提交時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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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設計文件:

┌───┬───────┬───┬─────┬────────────┐

│ 序號 │資料及文件名稱│ 份數 │ 內容要求 │

提交時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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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甲方應支付合同項目的設計費為

元(取費計算標準詳見表)。

設計費的支付方法為:

5.1 本合同生效後

天內,甲方支付設計費總額的20%,計

元作為定金(本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設計費);

5.2 乙方提交

設計文件後

天內,甲方支付設計費總額的 %,計

元。

5.3 乙方提交全部設計文件後

天內,甲方付清其餘的設計費,計

元。

第六條 雙方責任

6.1 甲方責任:

6.1.1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乙方提交資料及文件,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

甲方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規定期限超過15天以上時,乙方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6.1.2 甲方變更委託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設計需返工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合同(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甲方應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費;

6.1.3 在合同履行期間,甲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甲方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甲方應根據乙方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6.1.4 甲方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乙方支付設計費用,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乙方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級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甲方均應支付應付的設計費;

6.1.5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提交設計文件時,甲方應支付趕工費;

6.1.6 甲方應為乙方派駐現場的工作人員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條

件;

6.1.7 甲方應保護乙方的設計版權,未經乙方同意,甲方對乙方交付的設計文件不得複製或向第三方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乙方有權索賠。

6.2 乙方責任:

6.2.1 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內容、時間及份數向甲方交付設計文

件;

6.2.2 乙方對設計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乙方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乙方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並根據損失程度向甲方償付賠償金,賠償金最多與免收的設計費金額相等;

6.2.3 由於乙方自身原因,延誤了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設計文件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6.2.4 合同生效後,乙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應雙倍返還定金;

6.2.5 乙方交付設計文件後,參加有關上級審查及根據審查結論負責不超出原定計劃任務書範圍內的必要調整補充。乙方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文件一年內項目開始施工,負責向甲方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現場施工服務、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在一年內項目尚未開始施工,乙方仍負責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甲方適當收取

元諮詢服務費;

6.2.6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擴散、轉讓甲方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如發生以上情況,甲方有權索賠。

第七條 其他

7.1 甲方要求乙方派專人長期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7.2 乙方為本合同項目所採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甲方自費向有關出版部門購買。本合同第四條規定乙方交付的設計文件份數超過《工程設計收費標準》規定的份數,乙方另收工本費。

7.3 本工程項目中,建築材料、設備的加工定貨,甲方需要乙方設計人員配合時,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7.4 甲方委託乙方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乙方參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甲方支付。

7.5 甲方委託乙方承擔本合同內容之外的工作服務,另行支付費用。

7.6 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7.7 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委託方與承接方應及時協商解釋。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7.8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作為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9 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雙方各執四份。

7.10 本合同雙方簽章後,在15日內報項目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審查。雙方認為必要時,到項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雙方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委託方單位名稱:

承接方單位名稱: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電傳:

電傳:

傳真:

傳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簽訂合同代表(簽字):

簽訂合同代表(簽字):

日期:

日期: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審查意見

鑑證意見

(蓋章)

(蓋章)

審查號:

審查號:

審查日期:

審查日期:

小區地基建設工程設計協議書 篇14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書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合同編號:

(由設計人編填)

設計證書等級:

發 包 人:

設 計 人:

簽訂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監製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發包人:

設計人:

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 工程設計,經雙方協商一

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下列文件簽訂: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1.2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建設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條 本合同設計項目的內容:見下表

名稱、規模、階段、投資及設計費

序號分項目名稱建設規模設計內容投資概算

(萬元)費率

(%)估算

設計費

(萬元)

層數建築面積

(m2)方案施工圖

1

2

3

4

5

6

合 計

備註:

收費依據:《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計價格[20__]10號)。

第三條 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

序 號資 料 及 文 件 名 稱份 數提 交 日 期有 關 事 宜

1 提供文件複印件和用地紅線圖電子文件。

2

3

第四條 設計人應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

序號資 料 及 文 件 名 稱份數提 交 日 期有 關 事 宜

1

第五條 本合同設計收費估算為人民幣 。

設計費支付進度詳見下表

付費次序佔總設計費

%付 費 額

(萬元)付 費 時 間

(由交付設計文件所決定)

第一次付費

第二次付費

第六條 雙方責任

6.1發包人責任:

6.1.1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問內向設計人提交資料及文件,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發包人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按合同第四條規定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員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問。

6.1.2發包人變更委託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需返工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增付設計費。

在未籤合同前發包人已同意,設計人為發包人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應按收費標準,相應支付設計費。

6.1.3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按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時,如果設計人能夠做到,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趕工費。

6.1.4發包人應為派赴現場處理有關設計問題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條件。

6.1.5發包人應保護設計人的投標書、設計方案、文件、資料圖紙、數據、計算軟件和專利技術。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複製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發包人應負法律責任,設計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6.2設計人責任:

6.2.1設計人應按國家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及發包人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要求提交質量合格的設計資料,並對其負責。

6.2.2設計人採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現行的國家規範。

6.2.3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為 年。

6.2.4設計人按本合同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的內容、進度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資料及文件。

6.2.5設計人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後,按規定參加有關的設計審查,並根據審查結論負責對不超出原定範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設計人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本年內項目開始施工,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在一年內項目尚未開始施工,設計人仍負責上述工作,但應按所需工作量向發包人適當收取諮詢服務費,收費額由雙方商定。

6.2.6設計人應保護髮包人的知識產權,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轉讓發包人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如發生以上情況並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有權向設計人索賠。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7.2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發包人均按7.1條規定支付設計費。

7.3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損失嚴重的根據損失的程度和設計人責任大小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由雙方商定。

7.4由於設計人自身原因,延誤了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文件的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萬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後,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八條 其他

8.1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留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或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8.2設計人為本合同項目所採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發包人自費向有關出版部門購買。本合同第四條規定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份數超過《工程設計收費標準》規定的份數,設計人另收工本費。

8.3本工程設計資料及文件中,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設計人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發包人需要設計人的設計人員配合加工定貨時,所需要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4發包人委託設計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蔘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它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8.5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本合同內容之外的工作服務,另行支付費用。

8.6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8.7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由 仲裁。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仲裁書面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8.8本合同一式 份,發包人 份,設計人 份。

8.9本合同經雙方簽章並在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訂金後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後,按規定到項目所在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雙方認為必要時,到項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鑑證。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8.1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有關協議及雙方認可的來往電報、傳真、會議紀要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其它約定事項。

發 包 人:(蓋章)       設 計 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  所:          住  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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