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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結婚條件(通用3篇)

法定的結婚條件(通用3篇)

法定的結婚條件 篇1

精神病患者可以結婚嗎

法定的結婚條件(通用3篇)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被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即不具備結婚的資格和能力,不能結婚。《母嬰保健法》第九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因此説,精神病人在發病期內不能結婚。輕型精神病人或精神病已經痊癒的人可以准許結婚。

法定的結婚條件 篇2

我國關於結婚的法定條件,有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兩個方面:

(1)結婚的必備條件有:①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民法典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 表現。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要求是指:男女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男女本人自願,而不是必經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②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 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與當代外國的立法比較, 我國的法定婚齡是較高的,這是由我國現階段國情所決定的。男女 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後,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由此可見,與我國古代強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較,我國現行的婚 姻法實行的是倡導晚婚的允婚制。③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根據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結婚的禁止條件。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的,禁止結婚:①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②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定的結婚條件 篇3

甲方(男):

乙方(女):

無論天山之巔、還是海上瀛洲只要你需要我、我都會跋山涉水趕到你身邊!我會在你無助時,給你力量;我會在你傷心時,給你依靠;我會在你失敗時,給你鼓勵。我用我的整個生命來愛你,所以我們一定要好好的!

1、無論發生什麼事情,都要一起面對,一起承擔,一起克服

2、彼此都要剋制下自己的脾氣,別讓情緒影響彼此的感情。

3、不管未來的路有多難走,我們都要同舟共濟,一起去拼未來。

4、你一定要健健康康的,為了我,也一定要健康快樂的生活。

5、無論發生什麼事都不許瞞我,要讓我和你一起面對和承受。

6、我們都要堅定自己的心,不要受世俗的干擾,要抵擋住誘惑。

7、當彼此犯錯時,耐心的告訴對方,勸説對方改正,但不要爭吵。

8、要奔着我們倆的夢想而努力,一個家,有你,有我,有兩個寶寶。

9、把每一次爭吵當作調味劑,把每一次磨難當作墊腳石,這樣,我們的感情磨合到一定程度後,我們便無什麼障礙可言啦。

10、除了彼此、對任何人都很不屑、一定努力要讓彼此在一起!本協議從即日起開始生效,履行期限為一輩子!簽下本協議後,雙方必須要做到:生不離、死不棄!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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