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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徹底破裂解除婚姻關係協議(通用3篇)

感情徹底破裂解除婚姻關係協議(通用3篇)

感情徹底破裂解除婚姻關係協議 篇1

女方:身份證件號:出生日期:

感情徹底破裂解除婚姻關係協議(通用3篇)

男方:身份證件號:出生日期:

女方___與男方___因婚後性格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現自願離婚。經雙方充分考慮、協商,對離婚事項達成協議如下:

一、因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且無和好可能,自願解除婚姻關係;

二、雙方無子女,各自不存在子女撫養問題;

三、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理:

1、雙方無共同的房產和存款;由女方婚前購買用於婚內共同生活的生活用品以及家用電器,。

女方因考慮到男方經濟困難,願將這些共同生活財產屬於女方部分全部無償贈送給男方。並且,因男方提出向女方索要____元人民幣的經濟支助的要求,女方也承諾在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生效後的當日一次性給付男方。男方收到女方___元人民幣支助後,應一併向女方出具收條,收條由女方保管為證。

2、男女雙方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保險及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

3、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中已作出完全、明確的列明。除上述財產外,再無其他任何共同財產。

四、共同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男方

年月日

女方

年月日

感情徹底破裂解除婚姻關係協議 篇2

男方:

女方:

相關利害關係人

男方子女:

女方子女:

我們雙方喪偶(離異),因為獨身,需要老伴,所以自願結婚。為心心相印,生活和諧,相伴永遠,也為也為與其對方子女相互信任及雙方子女間世代友好,特定此協議。

1、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原各自房產仍歸各自所有。男女一方先去世 ,另一方主動放棄對去逝方享有的法定繼承權。包括去世方有符合法律效力的遺囑繼承和遺囑贈與,在世一方均主動放棄遺囑繼承和贈與。

2、男女雙方子女作為相關利害關係人對第一款無疑議。態度是:作為子女,尊重老人的道義決策,不謀求對去逝的繼父或繼母的法定繼承權利遺囑繼承權利和接受贈與權利。

3、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實際情況出發,男方退休金收入用於夫妻日常生活及保健開支,女方退休金收入可 贈與其子弟或自行支配。對此,男方女兒無異議。

4、男女一方去世後,另一方子女無權盤問在世一方的經濟存儲情況。

5、男女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子女仍應自覺贍養自己的大人。一方生病時,第一護理人是老伴,第二護是自己的親生子女。對方子女無必須照護義務。男女一方大病需要經濟支出時,第一齣資方是得病者本人,第二齣資方是病人親生子女,第三是再婚老伴根據實際能力提供支持;另一方子女憑道義予以適當幫助,但不屬贍養義務範疇。雙方子女對自己的父母負養老送終義務,妥善處理後事。

6、男女一方去世後,其身故撫卹金等各項福利費由各自子女所得,另一方不得干涉。在世一方須在三十五日內回到自己子女身邊,不再以任何理由留在對方家中。同時,在世一方子女須在此時間內接自己父母回家,不以任何理由推託。

7、男女雙方、相關利害關係人即男女雙方的子女在此明確本協議的目的是:男女雙方各自婚前財產不因此次再婚,導致男方財產轉歸女方或女方子女,或者女方財產轉歸男方或男方子女。男女雙方若一方去世,另一方不得干涉對方子女喪事辦理,在世一方回到自己子女身邊後,與另一方子女不再有法定關係。

男女雙方、相關利害關係人即男女雙方子女進一步明確:男女雙方再婚後,無論何時所從事的行為不符合本協議目的,則行為無效。接受利益的對方及其子女均可主張行為無效。

本協議一式 份,簽字後生效。

男方:

女方:

相關利害關係

男方子女:

女方子女:

中證人:

鑑證機關: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感情徹底破裂解除婚姻關係協議 篇3

上訴人: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職業: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職業: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

上訴人不服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渡法民初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書,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有失公正,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_____人民法院(_____)渡法民初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查清事實後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3、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並非因感情不合分居

被上訴人雖然從_____年離家出走,到浙江等地打工,與上訴人分居,但分居的原因是為生活所迫。為增加收入,維持家庭生活,被上訴人背井離鄉到外地謀生。儘管如此,雙方的感情一直很好,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常電話聯繫,互相問寒問暖;被上訴人打工回到家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團聚,一家人其樂融融。雙方雖事實上分居,但其原因並非因感情不和。

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感情並未破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前經過充分交往、瞭解,因情投意合而結合,婚姻基礎牢固;婚後互敬互愛,互相關心,感情篤厚;婚後又生育子女,加深了雙方情感聯繫,雙方建立起了真正的感情。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特殊的原因未在一起生活,但雙方的感情還是穩固的。這從被上訴人發給上訴人若干短信中可以看出。事實上,被上訴人也是願意與上訴人重修舊好。只要解決了上訴人心中的心病,雙方完全可以繼續和和美美生活下去,雙方感情有和好可能。

3、被上訴人有重婚行為

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上訴人違背道德、違反法律與他人結婚,並生育子女。被上訴人為逃避重婚罪的法律責任,而要求與上訴人離婚,其離婚目的不純,其不正當的訴求不應當受到法律的支持。

4、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一往情深,為被上訴人付出很多,被上訴人要求離婚有違道德

1993年,被上訴人受人欺辱,上訴人知情後,為被上訴人洗刷恥辱而不惜與人打架、拼命。為此,上訴人身上留下很多傷痕;但更多的傷痕在上訴人心中永遠無法撫平。幾十年來,上訴人一直生活在為被上訴人報仇雪恨的折磨中,痛苦不堪,正常生活盡毀;而被上訴人對此不理解,不感恩,反而提出離婚。其似有忘恩負義之嫌。鑑於法律有社會引導功能,對此不道德之舉,法律似以否定評價為妥。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有失公正。

1、原審法院適用《民法典》32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雙方離婚系適用法律錯誤

《民法典》32條:“………(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前已述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是因生活所迫而分居,並非因雙方感情不和而分居。原審法院既然未查明雙方感情不和的原因,徑直機械適用該法條判決雙方離婚,是為適用法律錯誤。

2、雙方並非感情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前已述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只要雙方協商解決一些分歧,雙方完全有可能重修舊好。此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判決離婚的唯一原則: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從社會和諧的政治高度出發,本案以判決雙方不准許離婚為妥。

3、被上訴人有重大過錯,法院不應該支持過錯方

此案中,被上訴人的過錯在於,其與上訴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結婚。此為嚴重違背道德,嚴重違法乃至犯罪行為,其提出離婚目的不當。一審法院支持被上訴人之訴請,有縱容、鼓勵被上訴人違反道德、違法犯罪之嫌疑,有違法律立法宗旨。法律的功能被異化成敗壞社會風氣、懲善揚惡之工具,是為法律與法律人的悲哀。

此案中,被上訴人的過錯在於,其對上訴人的多年巨大付出不感恩,不理解,辜負上訴人的情意,自私自利,肆意傷害上訴人的感情。其行為不合道德,其訴求不應該得到主張。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至為不公,應予撤銷並查清事實後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故訴來你院,請法院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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