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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寫規範的自書遺囑(精選3篇)

書寫規範的自書遺囑(精選3篇)

書寫規範的自書遺囑 篇1

立遺囑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別、出生日期。

書寫規範的自書遺囑(精選3篇)

我患有_____________病症,故特立此遺囑。以備不測之時免除家庭遺產糾紛。

我和__________共有財產如下:_________________(需要有繼承權的人)

1、房產_____套,(位置)

2、汽車_____輛,(車牌號)

3、股票__________,

4、銀行存款__________元,帳號為:_________________……;

5、傢俱及家用電器,,價值共計__________萬元。

7、其它……

留有債務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欠__________(債權人姓名)元,到期日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現對歸我所有的份額,作出如下處理:_________________

1、房產由__________繼承。

2、汽車由__________繼承。

3、股票由__________繼承。

4、傢俱及家用電器由__________繼承。

5、存款歸__________繼承。

6、骨灰由__________負責保管。

7、其它……

遺囑由__________執行,性別、出生日期、民族、住所。

立遺囑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書寫規範的自書遺囑 篇2

政複議答辯書是在行政複議中,被申請人針對複議申請人提出的複議請求以及複議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反駁的一種法律文書。

行政複議答辯書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機關名稱)

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

針對複議申請人於___ 年 ___ 月 ___ 日提出的複議要求和理由,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複議機關)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書寫規範的自書遺囑 篇3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

關於印發《價格認定行為規範》的通知

發改價證辦〔20__〕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局、價格認證局、價格認證辦公室、價格鑑定監測管理局:

為貫徹執行《價格認定規定》,規範價格認定行為,統一價格認定程序和方法,保障價格認定客觀、公正,我們根據《價格認定規定》對《價格鑑定行為規範(20__年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價格認定行為規範》。現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向我中心反饋。

附件:《價格認定行為規範》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

20__年4月15日

附件:

價格認定行為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價格認定行為,統一價格認定程序和方法,保障價格認定客觀、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認定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結合價格認定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價格認定,是指經有關國家機關提出,價格認定機構對紀檢監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有形產品、無形資產和各類有償服務進行價格確認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提出機關,是指依法向價格認定機構提出價格認定協助的各級紀檢監察、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條 本規範適用於下列情形中的價格認定工作:

(一)涉嫌違紀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訴訟、複議及處罰案件;

(四)行政徵收、徵用及執法活動;

(五)國家賠償、補償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價格認定應遵循依法、公正、科學、效率的原則。

第二章 價格認定程序

第一節 價格認定的提出

第六條 價格認定機構辦理價格認定事項,應當具有提出機關出具的價格認定協助書。

第七條 價格認定協助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價格認定機構的名稱;

(二)價格認定目的;

(三)價格認定標的的名稱、數量以及質量等基本情況;

(四)價格內涵;

(五)價格認定基準日;

(六)提供材料的名稱、份數;

(七)提出協助的日期;

(八)提出機關名稱、聯繫地址、聯繫人、聯繫方式;

(九)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價格認定協助書和相關材料應當加蓋提出機關公章。

第八條 價格認定協助書應當完整、準確地反映價格認定協助的內容。其中:

(一)價格認定目的是指價格認定結論的用途;

(二)價格認定標的是指價格認定的具體對象;

(三)價格內涵是指對價格認定標的所處不同環節、區域及其他特定情況的價格限定;

(四)價格認定基準日是指價格認定標的狀況及其價格所對應的時間。

第二節 價格認定的受理

第九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按照提出機關所在的行政區域,分級受理價格認定。

第十條 價格認定機構辦理所轄價格認定事項確有困難的,經與提出機關協商,可以將價格認定事項報請上一級價格認定機構辦理。上一級價格認定機構同意後,由提出機關向其出具價格認定協助書。

第十一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根據提出機關提供的價格認定協助書和相關材料,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價格認定。不予受理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出具價格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可以不予受理價格認定:

(一)提出機關不符合本規範第九條要求的;

(二)價格認定事項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無需進行價格認定的;

(四)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書面告知提出機關補充相關材料:

(一)價格認定協助書內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相關材料不齊全的;

(三)應當提供有效的真偽、質量、技術等檢測、鑑定報告而未提供的;

(四)提出價格認定時,價格認定標的已滅失或者其狀態與價格認定基準日相比發生較大變化,提出機關未確定其在價格認定基準日狀態的。

提出機關補足相關材料後,符合價格認定受理條件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及時受理。

第十四條 價格認定機構受理價格認定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價格認定結論;另有約定的,在約定期限內作出。

第三節 價格認定人員的指派

第十五條 價格認定機構受理價格認定後,應當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符合崗位條件的價格認定人員組成價格認定小組,辦理價格認定事項。

第十六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認定人員應當迴避:

(一)是價格認定事項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和價格認定事項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價格認定事項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價格認定公正的。

價格認定人員的迴避,應當由價格認定機構決定。

第四節 實物查驗或者勘驗

第十七條 價格認定人員應當對價格認定標的進行實物查驗、核實或者勘驗,並記錄查驗或者勘驗情況。

第十八條 價格認定人員應當要求提出機關協助並參加查驗或者勘驗。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提出機關通知價格認定事項當事人到場。

第十九條 價格認定標的類型複雜的,可以分類查驗或者勘驗;價格認定標的數量較大的,可以抽樣查驗或者勘驗。

第二十條 對屬性特殊、專業性強的價格認定標的,查驗或者勘驗時可以聘請相關專家參加。

第二十一條 查驗或者勘驗結果與價格認定協助書內容或者提出機關提供的相關材料不符時,價格認定機構應當要求提出機關書面予以明確,或者重新出具價格認定協助書。

第二十二條 價格認定人員應當製作查驗或者勘驗記錄並簽字,同時要求參加查驗或者勘驗的其他有關人員在查驗或者勘驗記錄上簽字。其他有關人員未簽字的,價格認定人員應當在查驗或者勘驗記錄上載明情況,查驗或者勘驗記錄的使用不受影響。

第五節 聽取意見

第二十三條 對重大、疑難的價格認定事項,價格認定機構認為必要或者提出機關提出申請,價格認定機構可以通過聽證、座談等方式,聽取提出機關、相關當事人、專家對價格認定事項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價格認定機構聽取意見時,可以要求提出機關協助組織。

第二十五條 聽取意見時,價格認定人員應當做好聽取意見記錄並要求相關人員簽字。相關人員未簽字的,價格認定人員應當在聽取意見記錄上載明情況,聽取意見記錄的使用不受影響。

第六節 市場調查

第二十六條 價格認定人員可以採取多種方式進行市場調查,並記錄調查情況。

第二十七條 市場調查記錄應當有調查人和被調查人簽字。被調查人未簽字的,調查人應當在記錄上載明情況,市場調查記錄的使用不受影響。

第二十八條 價格認定人員在進行市場調查時,可以要求提出機關協助查閲有關賬目、文件等資料,或者向與價格認定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瞭解情況,收集資料。

第二十九條 價格認定人員應當對市場調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審查。

第七節 分析測算及作出結論

第三十條 價格認定小組應當對收集到的資料進行整理分析、數據處理,按照價格認定相關規定、規則,結合價格認定標的特點,選擇合理的技術路徑和方法進行測算,並形成測算説明。

第三十一條 價格認定小組應當根據測算説明,按照價格認定文書格式的相關規定,撰寫價格認定結論書。價格認定結論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價格認定事項描述;

(二)價格認定依據;

(三)價格認定過程及方法;

(四)價格認定結論;

(五)價格認定限定條件;

(六)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第八節 內部審核及集體審議

第三十二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對價格認定結論及相關資料進行內部審核。

第三十三條 對重大、疑難的價格認定事項,價格認定小組應當將價格認定結論提交集體審議,形成集體審議意見。

第三十四條 集體審議時,價格認定人員應當記錄集體審議內容。參加集體審議的人員應當在集體審議記錄上簽字;未簽字的,應當在集體審議記錄上載明情況,集體審議記錄的使用不受影響。

第九節 簽發及文書製作

第三十五條 經過審核的價格認定結論書應當由價格認定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發。價格認定結論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製作價格認定結論書正式文本並加蓋價格認定機構公章。

第十節 送達及歸檔

第三十七條 價格認定結論書、通知書可以採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提出機關。

直接送達的,應當要求提出機關在送達回證上簽字,並註明接收日期及份數。

郵寄送達的,應當同時郵寄送達回證,並要求提出機關寄回送達回證。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應當在郵寄憑證上記明情況,以郵寄憑證作為送達回證的附件,郵寄憑證上註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三十八條 價格認定人員應當將反映價格認定全過程的各種資料和文書整理歸檔,並統一保管。

歸檔資料和文書主要包括:

(一)工作程序單;

(二)價格認定結論書正式文本;

(三)簽發單;

(四)價格認定協助書及相關材料;

(五)實物查驗或者勘驗記錄及相關資料;

(六)市場調查記錄及相關資料;

(七)測算説明;

(八)送達回證;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一節 價格認定的中止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中止價格認定:

(一)提出機關書面提出中止價格認定的;

(二)提出機關不能按規定或者約定時間提供相關材料的;

(三)其他原因導致價格認定工作暫時無法正常開展的。

第四十條 價格認定中止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提出機關,並説明原因。

第四十一條 中止價格認定的原因消除後,價格認定機構應當恢復價格認定。

第十二節 價格認定的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終止價格認定:

(一)提出機關書面提出終止價格認定的;

(二)提出機關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不能補正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價格認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四)其他原因導致價格認定工作需要終止的。

第四十三條 價格認定終止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提出機關,並説明原因。

第三章 價格認定複核程序

第一節 複核的提出

第四十四條 提出機關對價格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價格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價格認定機構提出複核。提出複核不得超過兩次。

經提出機關提出,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在必要時,可以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作出的二次複核進行最終複核。

價格認定事項當事人對價格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提出機關提出複核申請,提出機關認可後,按規定提出複核。

提出機關提出複核時,應當向上一級價格認定機構提交價格認定複核申請書。

第四十五條 價格認定複核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價格認定機構的名稱;

(二)複核標的的名稱、價格認定基準日、價格內涵;

(三)複核的異議事項;

(四)提出複核的理由和依據;

(五)提供材料的名稱、份數;

(六)提出複核的日期;

(七)提出機關名稱、聯繫地址、聯繫人、聯繫方式;

(八)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價格認定複核申請書應當後附原價格認定結論書或者原價格認定複核決定書。

價格認定複核申請書和相關材料應當加蓋提出機關公章。

第二節 複核的受理

第四十六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根據提出機關提供的價格認定複核申請書和相關材料,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複核。

不予受理複核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出具價格認定複核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不得受理複核:

(一)提出機關不符合本規範第九條要求的;

(二)價格認定複核申請書所提異議事項不屬於價格認定範圍的;

(三)申請複核的價格認定事項中,價格認定標的、基準日或者價格內涵與原價格認定協助書所載內容不一致的;

(四)提出機關提供的相關材料不齊全,或者提供的材料相互矛盾,且提出機關又不能明確的;

(五)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已作出最終複核的;

(六)司法機關按照當時法律已經結案,且未進行另外司法程序的;

(七)其他不予受理複核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 上一級價格認定機構受理複核後,應當及時告知原價格認定機構。原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向上一級價格認定機構提供原價格認定檔案。

第四十九條 提出機關有確切證據證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作出的二次複核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可以進行最終複核:

(一)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二)適用依據錯誤的;

(三)選用方法不當的;

(四)採用參數不合理的;

(五)測算錯誤的;

(六)具有其他應當予以撤銷的情形。

第五十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在受理複核之日起60日內作出複核決定;另有約定的,在約定期限內作出。

第三節 複核範圍

第五十一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對提出機關提出的異議事項及相關部分進行復核。

價格認定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不受異議事項限制,對原價格認定涉及的所有內容進行復核。

第四節 複核決定

第五十二條 價格認定機構對原價格認定結論進行復核後,認為原價格認定程序符合規定,原價格認定結論適用依據正確、選用方法適當、採用參數合理並且測算準確的,應當維持原價格認定結論。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撤銷原價格認定結論:

(一)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二)適用依據錯誤的;

(三)選用方法不當的;

(四)採用參數不合理的;

(五)測算錯誤的;

(六)具有其他應當予以撤銷的情形。

第五十四條 價格認定機構撤銷原價格認定結論的,應當作出新的價格認定結論。

第五十五條 價格認定小組應當按照價格認定文書格式的相關規定,製作價格認定複核決定書。

價格認定複核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複核的範圍及內容;

(二)複核過程要述;

(三)複核結論;

(四)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第五十六條 價格認定複核決定書應當抄送原價格認定機構。

第五節 複核程序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七條 價格認定機構對原價格認定結論進行復核,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價格認定程序相關規定。

第四章 價格認定方法

第五十八條 價格認定方法主要有:市場法、成本法、收益法、專家諮詢法等。

價格認定人員應當根據價格認定標的、價格內涵、價格認定目的及取得的相關資料選擇一種最適宜的方法進行價格認定;也可以一種方法為主、其他方法為輔進行價格認定。

第五十九條 市場法是指通過市場調查,選擇3個或者3個以上與價格認定標的相同或者類似的可比實例或者參照物,分析比較價格認定標的與參照物之間的差異並進行調整,從而確定價格認定標的市場價格的方法。市場法的適用條件:

(一)交易市場發育充分;

(二)參照物及其與價格認定標的可比較的指標、技術參數等資料可以蒐集到。

第六十條 成本法是指在辦理價格認定事項時,按照價格認定標的在基準日的重置成本扣減各種損耗來確定價格認定標的價格的方法。成本法的適用條件:

(一)具備可以採用的成本資料;

(二)各種損耗可以量化。

第六十一條 收益法是指將價格認定標的的預期收益,按一定的折現率折算成現值,從而確定價格認定標的價格的一種方法。收益法的適用條件:

(一)價格認定標的的預期收益可以預測並能用貨幣衡量;

(二)獲得預期收益所承擔的風險可以預測並能用貨幣衡量;

(三)預期獲利年限可以預測。

第六十二條 專家諮詢法是指運用統計分析的方法,對所收集到的有關價格認定標的價格的專家意見進行分析處理,從而確定價格認定標的價格的方法。專家諮詢法的適用條件:

(一)價格認定標的屬性特殊、專業性強,難以採用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

(二)價格認定標的價格不取決於成本,其藝術價值、科學價值、歷史價值等方面差異懸殊,可比性差。

第五章 檔案管理

第六十三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建立價格認定檔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條 價格認定資料應當在價格認定工作結束後30日內歸檔。

第六十五條 歸檔的各種價格認定資料,應當編寫檔案索引,並按價格認定項目分別立卷歸檔,以一定順序編號存放。

第六十六條 價格認定檔案資料的保管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保管期限屆滿,價格認定檔案涉及事項尚未消除影響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繼續保管。有歷史和研究價值的,應當長期保管。

第六十七條 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上級價格認定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查閲價格認定工作檔案。提出機關在履行職責時,需瞭解價格認定情況的,在辦理必要的手續後,可以查閲。查閲檔案時,涉及保密事項的,查閲人應當承擔保密責任。

第六十八條 保管期限屆滿的價格認定工作檔案,價格認定機構應當編造清冊,並按有關規定銷燬。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法律、法規、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或聯合印發的文件中對價格認定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條 本規範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規範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價格鑑定行為規範(20__年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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