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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GP合作議書(精選3篇)

雙GP合作議書(精選3篇)

雙GP合作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GP合作議書(精選3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遵照公平、自願、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經友好協商依法就合作設立凱瑞德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合夥企業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作項目

甲乙雙方自願共同作為普通合夥人合作設立凱瑞德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合夥企業(以下簡稱本合夥企業或合夥企業),本合夥企業作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組織載體,受託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融資管理及相關諮詢服務,為基金追求效益最大化,實現合夥企業自有資產的增值保值,使合夥人獲得可能的最大的投資回報。

第二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為準。

第三條、合夥期限為______年,上述期限自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後,可以延長或縮短上述合夥期限。

第四條、合夥人的名稱及出資方式、出資時間、數額和持股比例:

合夥人的名稱認繳情況

數額時間方式首期出資數額剩餘出資數額持股比例

第五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各合夥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對於合夥企業取得的項目投資收益,______人將獲得收益分成,比例為合夥企業投資收益總額的______%;______人將獲得收益分成,比例為合夥企業投資收益總額的______%。

2、若合夥企業資產淨值高於合夥企業初始成立規模,______方可提取資產超出初始規模部分的%作為業績報酬。

第六條、合夥企業費用

合夥企業應直接承擔的費用包括與合夥企業之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下列費用:________________

1、支付給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費用;

2、開辦費;

3、合夥人會議費用;

4、合夥企業年度審計所發生的審計費;

5、必要的媒體費用;

6、合夥企業自身發生地與投資業務及投資項目無關的其他律師費和諮詢費等。

第七條、本合夥企業由______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以下簡稱“執行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第八條、執行合夥人的權限:

1、執行合夥企業日常事務,辦理合夥企業經營過程中相關審批手續。

2、負責合夥企業與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的資產管理協議的簽訂,通過簽訂資產管理協議由資產管理公司對合夥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

3、代表合夥企業與資金託管銀行簽署資金託管協議。

4、代表合夥企業簽訂其他合作協議,負責協議的履行。

5、代表合夥企業對各類股權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於負責合夥企業的投資項目篩選、調查及項目管理等事務。

6、代表合夥企業處理、解決合夥企業涉及的各種爭議和糾紛。

7、【其他】

第九條、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有權監督合夥企業的資產及賬户,包括有權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合夥企業的資金及賬户,包括有權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合夥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審計,相關費用由該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自行承擔。

執行合夥人應當按季度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利潤歸全體合夥人組成。合夥人會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協議約定對本合夥企業事項作出決議。

第十條、合夥人入夥,應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1、本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5、合夥企業累計虧損超過總出資額50%時,有限合夥人可以退夥。

合夥人退夥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除非發生不可抗力願意或進入解散、清算程序。

第十二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出除名:

1、未按照本協議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3、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本協議約定的事由。

合夥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後,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根據本協議有關爭議解決的規定解決。

第十三條、本合夥企業相關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合夥企業與他人簽訂的協議、合夥企業的項目投資計劃、財務會計報告等,均屬於合夥企業的機密資料。任何人不得對外公開或者基於與執行合夥企業相關事務無關的目的使用該等文件。

第十四條、除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或者根據司法程序的規定應當向有關機構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過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徑向外披露合夥企業相關信息、合夥企業投資的項目情況等任何信息。擬公開被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十五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並清算: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6、法律、性質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六條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合夥企業解散後,由清算人對合夥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職責如下: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所欠税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七條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八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其他合夥人,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15日內向其他合夥人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協議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合夥人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協議。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全體合夥人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協議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協議的能力,則全體合夥人可協商解除協議或暫時延遲協議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需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協議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九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執行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規定,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合夥人逾期繳納其認繳的出資,每逾期1日,應當向其他合夥人支付4‰的違約金,並承擔補償義務;逾期超過180日的,其他合夥人有權將其除名。

第二十二條、各合夥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通過協商、調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規定處理: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 ]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本協議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二十三條、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各合夥人協商後,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商不成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果國家或地方頒佈新的有關法律法規或修訂相關規定,本協議按照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修訂,如果出現衝突、爭議或者分歧,應當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共同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即具有合同約束力。

甲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雙GP合作議書 篇2

甲方: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合作參與開發建設房地產項目,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作協議,共同遵守執行:

一、合作項目概況

甲、乙雙方初步商定本次合作為大河糧站房地產開發建設,

項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佔地面積:_____平方米

二、合作的範圍及內容

根據甲乙雙方協商本次合作模式為資產置換模式,甲方以南江縣大河鎮大

河糧油購銷公司土地共_____平方米,雙方約定價格共計_____元作為本次項目置換房屋,待乙方規劃設計完成後甲方一次性抵扣完土地金額,具體如附件2。

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和市場狀況,雙方商定本次合同為本項目建設的初期合同,到項目可以開工建設時再簽訂正式合同,本次合作範圍及內容是為本項目前期的規劃、設計及相關事項,包括項目開發建設所需資金及銷售。

三、合作方式

在本次共同合作中,前期以甲方的名義進行對外溝通、信息交流、協調關係、公關等商務事宜,乙方以甲方管理人員的身份完成本協議約定的工作,進行相應合法商務活動。

四、甲、乙雙方的工作與責任

4.1、甲方責任:

4.1.1、向乙方提供項目活動所必需的一切相關資料,如甲方的土地使用證、組織機構、管理機構、註冊資本、企業章程、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驗資報告、年度財務報表、法人代表證明書、授權委託書等一切為合作項目服務的資料證明文件。

4.1.2、在乙方提供投資開發所必須的資料基礎上,負責協助乙方籌備項目的推介及開發所需的文件資料(包括老百姓的拆遷,項目開發必須的土地、建設手續,協調周邊相鄰關係)

4.2.4、負責協調關係並使乙方在合作開發的項目競爭中入圍中標。

4.2、乙方責任:

4.1.6、承擔本項目合作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支出。

4.2.1、負責提供獲得項目服務事宜的公共關係支持。

4.2.2、負責辦理項目服務所需的全部基本資料。

4.2.5、雙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五、保證與

5.1、雙方有權簽訂並執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並且無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

5.2、雙方所提供的任何資料、信息、數據、文件等均是的、客觀的、真實的、完整的,並且不存在任何虛假、侵權、故意疏忽或虛偽陳述。

5.3、雙方將所知悉的可能影響本協議的所有事項(如果有)儘快通知對方,並提示對方注意。

5.4、乙方在提出正當的合法商務活動時,甲方應積極的給予支持,

六、合作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暫定為兩年,若合作項目沒有任何進展則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起的兩年年後終止,若合作項目進展順利,乙方在合作開發的項目競爭中入闈中標,則本協議有效期延長至合作項目銷售封盤為止。

七、違約責任

7.1、因本協議是在項目開發前期簽訂的(未立項,未規劃,未設計及其他相關手續)所以若單方違約,須承擔此次項目另一方開支費用的四倍。

7.1、由於任何一方所無法控制的原因,包括戰爭、火災、風暴、政治封鎖或自然災害而導致其無法履行協議義務時,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亦不對另一方因上述不履行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八、適用法律

8.1、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和履行,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8.2、如果雙方對本協議的效力、解釋或履行發生任何爭議,各方首先應通過友好協商。自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商解決不成,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向項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8.3、除有關爭議的條款外,在爭議的解決期間,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繼續履行。

8.4、本協議部分條款依法或依本協議的規定終止效力或被宣告無效的,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效力。

九、協議的生效、協議的修改、變更、補充及其它

9.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

9.2、本協議一經生效即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變更和補充。本協議的任何修改、變更和補充均需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9.3、本協議以中文寫成,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往來文件均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5、本協議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正式簽署。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

雙GP合作議書 篇3

合夥人:甲(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人:乙(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丙三方自願合夥經營______________(項目名稱),總投資為_______萬元,甲出資_______萬元,乙出資_______萬元,丙出資_______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三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丙三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三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標籤: gp 議書 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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