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銷售合同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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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
合 同 編 號:______________
籤 訂 地 點:______________
使 用 説 明
1、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均適用本文本。
2、購銷雙方應按照公正、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3、在嚴格遵守基本條款的基礎上,合同簽訂雙方當事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合同內文本條款的具體內容進行增補或刪減,未修改的文字視為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內容,受國家法律保護。
煤炭購銷合同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
税 號: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
地 址: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
税 號: 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煤炭購銷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1、煤炭購銷數量
1.1煤炭購銷總量 _________噸。
1.2本合同執行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分品種、數量煤炭購銷表
發站煤種小計 1月2月 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
總計
考慮到生產、運輸等條件會發生改變,在表格中可不約定分煤種月度數量,僅約定月度總量。
1.3合同一方調整合同總量不超過 %的,應提前 日將調整的數量、供貨時間書面通知對方。
月度數量調整不超過 %的,應提前 日書面通知對方。
合同一方調整合同數量超過 %,另行簽訂合同。
2、煤炭品種、質量
2.1 品種質量約定
甲乙雙方自覺嚴格遵守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等六部委發佈的《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具體的品種質量指標約定見下表。
品種質量明細表
品種名稱全水 灰分揮發分 全硫發熱量 粘結指數膠質層厚度哈氏可磨指數
Mt %Aar %Var %St,ar % Qnet,ar(kcal/kg)G值Y值HGI
2.2有害元素約定
2.2.1動力用煤(含化工用原料煤)
砷含量(Asd)≤80µg/g
汞含量(Hgd)≤0.600µg/g
氯含量(Cld)≤0.300%
2.2.2煉焦用煤
砷含量(Asd)≤35µg/g
汞含量(Hgd)≤0.250µg/g
磷含量(Pd)≤0.100%
氯含量(Cld)≤0.150%
2.2.3噴吹用煤
砷含量(Asd)≤35µg/g
汞含量(Hgd)≤0.250µg/g
磷含量(Pd)≤0.050%
2.2.4成型煤
砷含量(Asd)≤35µg/g
汞含量(Hgd)≤0.250µg/g
3、合同價格
3.1基準價格為 元/噸(小數點後保留兩位,四捨五入,下同)。
3.2結算價格=基準價格+質量調整價+其它因素調整價
3.3合同結算價格:
3.3.1出廠價
3.3.2到廠價
3.3.3離岸價
3.3.4到岸價
3.4質量價格調整
3.4.1發熱量(收到基低位發熱量)
實際交貨熱值每增加1kcal/kg,價格增加 元/噸;每降低1kcal/kg,價格降低 元/噸。
實際交貨熱值低於基準熱值200kcal/kg--500kcal/kg的,每降低1kcal/kg,價格降低 元/噸。
實際交貨熱值低於基準熱值500kcal/kg的,買受人可以拒收。
3.4.2硫分(乾燥基全硫)
實際交貨硫分超出合同範圍的,每超出0.01%,價格降低 元/噸;每降低0.01%,價格增加 元/噸。
3.4.3灰分(乾燥劑灰分)
實際交貨灰分超出合同範圍的,每增加0.1%,價格降低 元/噸;每減少0.1%,價格提高 元/噸。
3.4.4水分(收到基全水)
實際交貨水分超過合同約定 %的,每超過1%,扣 噸。
3.4.5其它指標
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執行,超出約定範圍但未超出國家標準的,可相應調減價格;超出國家標準的,拒絕收貨。
3.5其它因素價格調整
4、交貨地點、方式及所有權的轉移
4.1交貨地點:
4.2交貨方式:
(場地自提、發站交貨、到站交貨、中轉港場地交貨、離岸平倉交貨、到達港交貨,任選一種)
4.3收貨人
4.3.1名稱:
4.3.2地點:
4.3.3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4.4物權轉移
4.4.1甲方將煤炭運至雙方約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煤炭的所有權及損毀滅失風險同時轉移給乙方;
4.4.2甲方將煤炭交給乙方指定的承運人,煤炭的所有權及損毀滅失風險同時轉移給乙方。
5、數量確認
數量以噸為計量單位,保留小數點後三位。
5.1公路運輸的煤炭數量確認,以裝車點汽車衡計量。
5.2鐵路運輸的煤炭數量確認,以發運礦點(站)或甲方軌道衡計量。
5.3裝船離岸平倉交貨煤炭數量確認,以裝船港船舶水尺計重。
5.4其它
6、質量確認
6.1公路及鐵路運輸的煤炭質量確認,以甲方提供的質量檢驗數據為基礎。
6.2水路運輸的煤炭質量確認,以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數據為準。
6.3主要質量指標標準
6.3.1收到基低位發熱量,以kcal/kg為計量單位,保留至小數點後兩位數。
6.3.2乾燥基全硫,以___%為計量單位,保留至小數點後兩位數。
6.3.3乾燥基灰分,以___%為計量單位,保留至小數點後兩位數。
6.3.4收到基全水,以___%為計量單位,保留至小數點後一位數。
7、糾紛處理
7.1數量糾紛
7.1.1合理損耗的約定
公路運輸自然合理損耗為原裝重量的1.5%。
鐵路運輸自然合理損耗為原裝重量的1.2%。
水路運輸自然合理損耗為原裝重量的1.5%。
煤炭每換裝一次的損耗標準暫定為百分之一。
經過兩次以上鐵路或水路運輸,其運輸自然減量標準,仍按一次計算。
7.1.2乙方發現虧噸,應在 日內(自收到煤炭之日起計算)通知甲方(並將有關記錄一併送達),逾期甲方可不再受理。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後,如有異議,應在 日內雙方協商解決或者派員前去處理,逾期即視為同意乙方意見。
公路運輸虧噸計量以乙方實際過磅煤炭數量為依據。
鐵路運輸虧噸計量以鐵路到站軌道衡計量為依據。
水路運輸虧噸計量由合同雙方認可的裝船港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檢測結果為依據。
7.2質量糾紛
7.2.1火車、汽車等運輸方式交貨
甲、乙雙方以結算週期平均質量進行比對,如發熱量熱值偏差在± kcal/kg以內,則按甲方提供的質量檢驗結果結算,如偏差超出± kcal/kg,則由雙方協商解決。
乙方對單批次煤炭的檢驗結果存有異議,且該批次煤炭收到基低位發熱量(Qnet,ar)偏差± kcal/kg以上,可在煤炭到廠後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複檢,複檢應由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逾期視為對質量檢驗結果無異議。
複檢結果作為甲、乙雙方最終結算依據,複檢費用由與最終檢驗結果偏差較大的一方承擔。若複檢結果相同,則複檢提議方承擔。
7.2.2裝船港離岸平倉交貨
質量檢驗由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裝船港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並以檢驗結果作為驗收、結算依據。
如對質量檢驗結果有異議,應在 日內申請複檢,複檢方由雙方共同確認,逾期視為對質量檢驗結果無異議。
複檢結果作為甲、乙雙方最終結算依據,複檢費用由與最終檢驗結果偏差較大的一方承擔。若偏差相同,則複檢費用由提議方承擔。
8.運輸
8.1公路直達運輸,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承運方。
8.2鐵路直達運輸,由甲方請車。
8.3海上運輸
8.3.1由乙方指定承運單位的,乙方應在裝船前 日向甲方提供船期計劃,並在受載船舶到達裝船港前 日通報甲方船期動態。
8.3.2由甲方指定承運單位的,甲方應在 日前向乙方提供裝船計劃,並在受載船舶到達接卸港前 日通知乙方船期動態。
8.3.3裝、卸船時,甲、乙雙方應同時派人現場監督,及時處理解決出現的問題。
9、結算與支付
結算以人民幣元為單位,小數點後保留兩位。
銀行承兑匯票結算按雙方商定的 利率(年、月、日)貼息。
9.1到站交貨
9.1.1甲、乙雙方約定 (每週、每旬、每月)結算一次。甲方向乙方開具增值税發票,乙方收到發票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全部貨款。
9.1.2乙方如對結算事宜有異議,需向甲方發出“結算異議通知”,經甲、乙雙方核查確認後,乙方應在收到發票後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貨款。
9.1.3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付款方式。
9.2裝船港離岸平倉交貨
9.2.1甲、乙雙方同意以每一船煤為一批次進行結算。雙方按有效的水路貨物運單及質量檢驗化驗單(以下簡稱“結算單據”)進行煤款結算,所有結算單據傳真件均有效,原件 個工作日內送達。
9.2.2結算週期自受載煤船從裝船港離岸之日開始計算。甲、乙雙方在 個工作日內核對“結算單據”,如無異議甲方向乙方開具增值税發票,乙方在收到發票後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全部貨款。
9.2.3乙方如對結算事宜有異議,需向甲方發出“結算異議通知”,經甲、乙雙方核查確認後,乙方應在收到發票後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貨款。
9.3如遇特殊情況無法正常開票結算時,乙方應在煤炭交收後 個工作日內按合同金額的 %支付相應煤款,待雙方達成共識後,支付餘款。
10、違約責任
10.1因甲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發運煤炭的,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由甲方承擔。
甲方逾期交付超過__日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因鐵路運輸流向制約、運力不足等原因造成合同不能按時履行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0.2乙方採取拒接、拖延付款等方式致使甲方煤炭不能按時出庫,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由乙方承擔。
10.3乙方未能按期付款的,按逾期付款天數和應支付的貨款總額按日 %交納滯納金。
10.4乙方逾期付款超過 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乙方超過付款期限日仍未付款,甲方有權停止發運煤炭,停止執行。
11、不可抗力
11.1如在甲、乙雙方履行合同期間及區域內因發生不可抗力,如戰爭、自然災害、運輸中斷、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等,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受影響一方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範圍內,有關當事人可免除其責任。
11.2不可抗力解除後,甲、乙雙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雙方應本着相互諒解、互惠互利的原則協商確定。
12、爭議解決
12.1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因對合同條款解釋不一致、違約、中止而引起的爭議、糾紛,應在60天內協商解決。逾期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2爭議解決期間除涉及爭議的合同條款外,甲、乙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條款。
13、保密義務
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企業商業祕密,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向第三方利害關係人提供。
14、信息告知
甲、乙雙方應將相關信息及時告知對方。
15、其他約定事項
15.1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均有權對本合同提出書面修改意見。雙方未就修改意見達成一致的,提出的修改意見不予認可。
15.2甲、乙雙方就修改意見達成一致後,應形成書面文件簽字蓋章確認,視為本合同有效組成部分。
15.3甲、乙雙方確認的電子文件應視為有效合同。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保留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法人簽字(章): 法人簽字(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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