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租賃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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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方將鋼製漁船魯壽漁65129船租賃給乙方使用,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為 萬元。
二、漁船所有的機械、船舶維修、人員工資、日常維護由乙方全部承擔,在租賃期間,漁船上所帶的通訊設備(北斗、避碰儀、衞星導航、高頻等)、生產設備要做好保養維護,如出現損毀不能使用的,由乙方負責維修和賠償。
三、漁船保險由甲方負責繳納,船員的人身保險由乙方繳納,生產期間,漁船產生的損毀除去保險賠償外,金額超出一千元的由乙方支付,船員的人身傷害賠償由乙方負責。
四、國家規定禁漁期6月1日至9月1日期間,漁船須停靠羊口碼頭,不能出海生產作業。
因違規生產造成的罰款和扣減的國家燃油補貼由乙方負責賠償。
五、合同簽訂後,乙方付甲方全部租金,如乙方不能按時交付租金,視為放棄租賃。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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