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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組團境內旅遊合同書(通用5篇)

團隊組團境內旅遊合同書(通用5篇)

團隊組團境內旅遊合同書 篇1

旅遊者:

團隊組團境內旅遊合同書(通用5篇)

出境社: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 團隊出境旅遊服務,指出境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和《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出國旅遊及赴中外雙方政府商定的國外邊境區域和港、澳地區等旅遊目的地旅遊,代辦旅遊簽證/簽註,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遊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遊費用,指旅遊者支付給出境社,用於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

(1)必要的簽證/簽註費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税);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出境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導遊服務費;

(8)邊境旅遊中辦理旅遊證件的費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務費用。

旅遊費用不包括:

(1)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的費用;

(2)辦理離團的費用;

(3)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4)合同未約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5)境外小費;

(6)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通訊 、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係,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後旅遊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遊者經領隊或者導遊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 不合理的低價,指出境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於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採購餐飲、住宿、交通、遊覽、導遊或者領隊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 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税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後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遊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遊者在境外經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脱團,指團隊旅遊者在境外未經領隊同意脱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於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出境社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遊者轉至其他出境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出境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遊者同意,與其他出境社招徠的旅遊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遊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 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遊簽證/簽註費用、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 旅遊行程單

出境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説明:

(1)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旅遊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址、檔次等級及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出境社統一安排的遊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遊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遊覽項目名稱、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訂立合同

旅遊者應當認真閲讀本合同條款和《行程單》,在旅遊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後,出境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遊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遊者的授權委託書。

第四條 旅遊廣告及宣傳品

出境社的旅遊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出境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出境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4.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並要求旅遊者配合;

5.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遊者對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出境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 出境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遊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務標準;

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組織、接待旅遊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團前採取行前説明會等方式,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旅遊目的地國家或者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禁忌;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境外小費標準、外匯兑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包括我駐外使領館及出境社境內和境外應急聯繫人及聯繫方式);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 為旅遊團隊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持證領隊人員;

6.妥善保管旅遊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

7.為旅遊者發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書寫、由旅遊者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內容包括旅遊者的姓名、國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8.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採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9.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行程中的糾紛,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提示旅遊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1.向旅遊者提供發票;

12.依法對旅遊者個人信息保密。

第七條 旅遊者的權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出境社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3.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出境社未與旅遊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遊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出境社的導遊、領隊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行為;

4.在支付旅遊費用時要求出境社出具發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出境社協助索賠;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遊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八條 旅遊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出境旅遊報名表》、簽證/簽註資料和遊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繫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繫;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護照或者通行證,自辦簽證/簽註者應當確保所持簽證/簽註在出遊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

4.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遊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

5. 遵守我國和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不擅自脱團;不在境外滯留不歸;

6. 遵守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出國(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等文明行為規範;

7.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9.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採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團等不當行為;

10.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1.出境社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出境社應當退還旅遊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説明,旅遊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2)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出境社與旅遊者分擔。

(3)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 合同的轉讓

旅遊行程開始前,旅遊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境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並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於:對應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的;無法為第三人辦妥簽證/簽註、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遊活動對於旅遊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可以與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出境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並就受委託出團的出境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遊者和受委託出團的出境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或者改簽線路出團:出境社經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出境社予以退還。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遊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出境社解除合同的,應當採取書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出境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註費用);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外,還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影響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遊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的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第十三條 旅遊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出境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遊者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行程結束前,旅遊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辦理簽證/簽註的,出境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已辦理簽證/簽註的,應當扣除簽證/簽註費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3.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視為旅遊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出境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第十五條 必要的費用扣除

1.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5%;

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5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6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費用-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天數×已經出遊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於實際發生的費用,旅遊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 出境社協助旅遊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應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出境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出境社的違約責任

1.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註等費用),並按下列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出境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出境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遊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還全部旅遊費用的手續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出境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出境社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遊者採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出境社承擔;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遊者同意,出境社轉團、拼團的,出境社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遊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遊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出境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要求出境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

6.與旅遊者出現糾紛時,出境社應當積極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因不聽從出境社及其領隊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出境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於旅遊者的過錯,使出境社、履行輔助人、旅遊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遊者遭受損害的,應當由旅遊者賠償損失。

4.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責任

1.因旅遊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籤、緩籤、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出境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遊者。如給出境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出境社原因導致旅遊者被拒籤而解除合同的,依據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處理。

2.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出境社不承擔責任。

3.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説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4.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出境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出境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二十條 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時間 年 月 日 時,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時;共 天,飯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條 旅遊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4歲) 元/人;其中,導遊服務費 元/人;

旅遊費用合計 : 元。

旅遊費用支付方式: 。

旅遊費用支付時間:     。

第二十二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出境社提示旅遊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遊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託出境社購買(出境社不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品名稱 (投保的相關信息以實際保單為準);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 人。

如不能成團,旅遊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出境社委託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簽其他線路出團;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 拼團約定

旅遊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採用拼團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 自願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約定

1.旅遊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出境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誘騙旅遊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遊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衝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擔;

5. 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具體約定見《自願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願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遊者和出境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八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 出境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團隊組團境內旅遊合同書 篇2

編號:________________

雲南省旅遊發展委員會

制定

雲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__年8月

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第一條 合同使用説明

1.本合同供雲南省的組團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與旅遊者簽訂省外包價旅遊合同時使用。

2.組團社應是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的旅行社,以及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旅行社分社;經備案旅行社的服務網點只能以旅行社名義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

3.凡旅遊者不在旅行社營業場所簽訂合同,應注意核實旅行社業務代表的身份、授權委託書,以及營業執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或旅行社蓋章的副本複印件。

4.組團社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應為旅行社印章或合同專用章。

5.雙方當事人應當自願選擇本合同條款所提供的選擇項,或是自願在空格處填寫完整內容。

6.組團社和旅遊者可以書面形式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者補充,但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第二條 旅遊報名須知

1.旅遊者報名應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提交的材料應真實、有效。

2.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有向旅行社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的義務;鑑於旅遊者的健康狀況,旅行社有收客與否的權利。

3.未成年人以及六十週歲以上老年人單獨參團,其監護人或家屬應向旅行社提供書面同意證明。

4.簽訂合同時須付清全額旅遊費用,合同方可生效。

5.機票的籤轉、退票、更改,按航空公司規定執行;如因客人的原因造成的機票損失,由旅遊者自行承擔。

6.旅行社通常無法控制火車、飛機等交通工具的鋪位、座位和乘坐時間,請遊客予以理解;對具體出發集合時間、航班信息、住宿設施等不能確定要素的信息,出發前組團社通知旅遊者。

7.旅遊者應保存好本合同及相關的證明材料,以便發生爭議時主張自己的權利。

第三條 旅遊安全注意事項

1.乘車(機、船)

(1)遊客應按安全管理規則乘車(機、船);就座時禮讓殘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2)乘坐交通工具時,應帶好有效身份證件,認真核對票面信息;如因遊客原因不能按時乘坐交通工具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3)遊客在乘車途中,切勿與司機閒談,切勿催促司機開快車及違章行駛;不要將頭、手伸出窗外,繫好安全帶,以免發生意外。

(4)在交通工具臨時停靠期間,應服從工作人員安排,請勿遠離。

(5)遊客下車遊覽、就餐、購物或自由活動時,應關好車窗,貴重物品隨身攜帶,避免遺失、被盜。

2.住宿

(1)遊客入住酒店後,應瞭解酒店安全須知,熟悉酒店的安全出口、安全通道及安全轉移的路線。

(2)注意檢查酒店所配備的用品是否齊全,有無破損;如有不全或破損,請立即向酒店服務員報告;如因酒店條件所限未能配備,請遊客小心謹慎,防止發生意外。

(3)沐浴、洗漱時小心地滑,以免發生意外。

(4)貴重物品應寄存酒店總枱或自行妥善保管。

(5)不要將自己住宿的酒店、房號告訴陌生人;出門或睡覺前要鎖好門、窗。

(6)發生火災或地震等緊急情形時,應科學自救,不要搭乘電梯或隨意跳樓。

3.飲食

(1)在行程中購買、食用食物需注意食品衞生安全。

(2)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贈送的香煙、食物、飲品、藥品。

(3)旅遊期間要合理飲食;用餐時應注意地滑。

(4)旅行社不應安排飲用烈性酒;對因遊客自行飲酒發生的意外,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4.遊覽

(1)團隊旅行時遊客不得擅自離團、脱團;如果特殊原因離團,應徵得導遊人員同意。

(2)聽從導遊的安排,記住集合的時間和地點,認清所乘坐的車型、車牌號;不要遲到,因遲到造成的後果由個人負責。

(3)經過危險地段不可擁擠;前往險峻處觀光時應充分考慮自身的條件是否可行,不要強求和存僥倖心理。

(4)遊客登山或參與活動時應根據自身身體狀況進行,避免過度激烈運動以及自身身體無法適應的活動,同時做好防護工作。

(5)在水上(江河、湖海、水庫)遊覽或活動時,應聽從工作人員安排,注意乘船安全,穿戴救生衣。

(6)乘坐纜車或其他載人觀光運載工具時,應服從工作人員安排;遇超載、超員或其他異常時,千萬不要乘坐,以防發生危險。

(7)自由活動時間自行外出,請告知全陪或其他遊客,並注意人身及財產安全;不要乘坐無營業資質的交通工具。

(8)遊覽期間遊客應結伴而行;帶未成年人的遊客,請認真履行監護責任,不能讓未成年人單獨行動,並注意安全。

(9)旅行社應告知、提醒遊客謹慎購物和消費、妥善保管好個人物品,謹慎參加騎馬、攀巖、滑翔、漂流、潛水、游泳、跳傘、熱氣球、蹦極等高風險活動;除特殊團隊外,旅行社不安排上述活動,若遊客堅持參與,風險自擔。

(10)前往少數民族地區旅遊,務必尊重當地風俗習慣,以免發生衝突。

(11)遊客在旅途中發生人身或財產意外事故時,按相關規定或保險合同處理,或公安部門查處,旅行社盡力提供必要的協助。

5.購物娛樂

(1)不要購買流動推銷人員的商品;無意購買時,不要向推銷人員問價或還價。

(2)購物時要細心鑑別商品真偽,並向經營者索取發票。

(3)不要隨商品推銷人員到偏僻地方購物或取物。

(4)購買需託運的物品,請確認託運方式可行後再購買,以免造成損失。

(5)在擁擠的場所購物或娛樂時,注意保管好錢物及證件。

(6)不要單獨行動,不要前往管理混亂的娛樂場所;應防止詐騙、盜竊或搶劫事故發生。

第四條 報名與成團

1.本次旅遊活動如人數未達到約定人數,乙方可提前7天通知甲方解除合同,並向甲方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2.如甲方報名後要求退團,乙方可按本合同《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第十一條處理。

第五條 【旅遊業務委託】

1.乙方根據甲方報名的旅遊行程,確定需要將旅遊業務委託其他旅行社接待的,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

2.乙方將旅遊業務委託給其他旅行社的,受委託旅行社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資質,並與受委託旅行社簽訂委託合同,約定接待遊客的各項服務安排及標準;受委託旅行社違約、造成甲方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受委託旅行社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甲方合法權益損害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服務質量標準

組團社組織旅遊活動,應向具有相應資質的合法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第七條 旅遊費用

1.旅遊費用包括:(1)交通費;(2)住宿費;(3)餐費(不含酒水費);(4)旅遊景區的第一道門票費;(5)旅行社服務費;(6)導遊服務費;(7)其他旅遊項目費用。

2.旅遊費用不包括:(1)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費用;(2)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3)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

第八條 付款方式

1.簽訂合同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全額旅遊費用。

2.支付旅遊費用時,乙方應向甲方出具發票。

第九條 旅遊安全保障

1.乙方必須購買雲南旅遊組合保險,並保證所提供的接待服務達到相關旅遊安全標準要求。

2.乙方應當提示旅遊者購買旅遊人身意外保險及相關保險;旅遊者在旅遊期間因自身身體狀況或者其他意外因素髮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按照已購買保險的相關條款處理。

第十條 合同變更

1.旅遊行程開始前,甲方可將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乙方非因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擔。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變更合同約定的內容,並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或由甲方與乙方委派的導遊或經理、計調人員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減少的旅遊費用,乙方應當退還甲方。

3.在出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指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事件、政府行為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乙方向甲方退還旅遊費用;乙方能夠證明已發生的、用於準備旅遊活動的必須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4.在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乙方可以在徵得甲方50%以上成員同意後,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徵求意見時,乙方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承擔舉證責任。

5.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需更換導遊人員的,需及時告知旅遊者。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

1.甲方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向甲方退還全部旅遊費用。

(1)行程開始前7日內和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4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遊費用×60%+(旅遊費用-旅遊費用×60%)÷旅遊天數×已經出遊的天數。

(3)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於實際發生的費用,旅遊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4)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款手續。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應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因乙方原因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向甲方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按下列標準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1)出發前6日(含6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的10% 違約金;

(2)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的15%違約金;

(3)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4.因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甲乙雙方均可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向甲方作出説明,甲方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甲方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乙方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甲方。

(3)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乙方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甲乙雙方分擔。

(4)造成甲方滯留的,乙方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甲方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甲乙雙方分擔。

5.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協助甲方返回出發地或者甲方指定的合理地點,費用由甲方承擔。由於乙方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具備履行條件,經甲方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甲方還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遊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賠償金。

3.由於甲方自身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4.在甲方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乙方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甲方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5.乙方根據甲方的具體要求安排旅遊行程,與甲方訂立旅遊合同的,甲方請求變更旅遊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甲方。

6.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將甲方轉團、拼團、轉委託的,應向甲方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甲方因前款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遊費用。

7.在同一旅遊行程中,乙方提供相同服務,因甲方的年齡、職業等差異增收費用的,乙方應返還增收的費用。

8.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乘坐預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乙方應賠償甲方的直接經濟損失,並支付直接經濟損失20%的違約金。

9.乙方安排的旅遊項目低於合同約定標準的,乙方應退還甲方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並支付與退還費用同額的違約金。

10.因乙方選擇的接待旅行社、旅遊景區、酒店、餐館、旅遊汽車、娛樂活動經營單位等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原因,造成安排的旅遊項目與合同不符,乙方應退還甲方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並支付與退還費用同額的違約金。

11.乙方委派的導遊人員未按照國家、旅遊行業標準提供導遊服務,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的違約金;非因不可抗力及特殊原因更換導遊人員不通知旅遊者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12.乙方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違反合同約定,乙方應按下述標準承擔責任:

(1)擅自增加旅遊消費項目,費用由乙方承擔。

(2)擅自縮短遊覽時間、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項目的,乙方應退還未完成約定旅遊服務項目的費用,並支付與退還費用同額的違約金;遺漏無門票景點的,每遺漏一處乙方向甲方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3)擅自中止對甲方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遊服務的,應當負擔甲方在被中止旅遊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並向甲方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

13.在旅遊期間甲方擅自脱團,乙方與其合同關係自動終止,未發生的費用不退;甲方擅自參加本合同約定以外的旅遊活動的,責任自負。

第十三條 減輕或免除責任

1.乙方能夠證明在旅遊質量問題發生之前已採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1)旅遊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説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説明;

(2)所發生的違約問題非乙方責任或無法預知或已採取了預防性措施;

(3)質量問題的發生全部或部分是由於甲方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生後,乙方及時採取了妥善處理措施。

2.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甲方應配合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甲方未配合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乙方不應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四條 自願購物與自費項目特別約定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約定的購物場所應為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

2.未經甲方簽字確認同意,或者乙方違反約定增加購物次數、延長購物時間、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甲方購物和參加自費項目的,甲方可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乙方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並每次向甲方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第十五條 解決爭議的方法

1.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可協商解決,或向旅遊合同簽訂地或乙方所在地的旅遊質檢執法機構投訴;需要立即制止、糾正旅行社的損害行為的,可向損害行為發生地的旅遊質檢執法機構投訴。

2.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以及旅遊投訴處理機構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補充協議

本合同生效後,雙方未約定的事宜,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全額支付旅遊費用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 專用條款

甲方(旅遊者)

旅遊者或旅遊團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參團名單表如下)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參團名單表

乙方(組團社)

組團社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級:________________業務經營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雲南省旅遊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等法律法規規章,現就甲方參加乙方組織的境內旅遊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通用條款效力

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乙方已向甲方介紹《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的內容,雙方同意將其列為合同組成部分。

第二條 成團人數

本次旅遊活動約定人數為__________。

第三條 旅遊費用

1.旅遊費用總額: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1)成年人:____元/人,共______人_,合計:_________元

(2)未成年人:____元/人,共______人_,合計:_________元

(3)導遊服務費:________元/人,共______人_,合計:_____元

2.付款方式為________。

(1)現金支付;

(2)轉帳。

組團社户名:_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四條 業務委託

1.對甲方的委託,按第________項處理:____

(1)乙方需要將本合同旅遊業務委託其他旅行社,甲方是否同意:_____ (同意或者不同意)委託。

委託接待旅行社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級:_________

(2)本合同約定的旅遊業務,由乙方獨立完成,乙方不得再委託其他旅行社。

第五條 合同解除

1.乙方解除合同時,甲方同意乙方在保證所約定的旅遊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按下列第________項處理:

(1)另行簽訂合同改期出團;

(4)由甲方自願與乙方推薦的其他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

2.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_》第十一條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自願購物與自費項目特別約定

1.自願購物約定事項(購物場所名稱、星級、購物次數、購物時間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自費項目及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同意參加上述購物場所的自願購物或自費項目活動。

第七條 旅遊行程及服務標準

甲方(旅遊者或旅遊團代表)簽字: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旅遊者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社)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團隊組團境內旅遊合同書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甲方(旅遊者或旅遊團體簽約人代表): 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或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

經營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

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

郵編: 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為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明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就甲方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本次旅遊的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旅遊產品名稱

旅遊產品名稱 _______________。

行程共計 _______________天 _______________夜(含在途時間)

出發日期_______________ ,出發地點 _______________。

途經地點_______________ 。

目的地 _______________。

結束日期 _______________,返回地點 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旅遊行程及標準

景區(點)名稱_______________

景區(點)遊覽時間_______________

往返交通_______________ ,標準_______________

旅遊交通_______________ ,標準_______________

住宿天數_______________ ,旅遊飯店名稱_______________ 標準_______________

用餐次數_______________ ,標準_______________

旅遊者自由活動時間_______________ ,次數_______________

地接社名稱_______________

地接社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

導遊服務(□ 全陪;□ 地陪)。

第三條、組團方式:(三選一,打勾)

(一)自行組團;

(二)受委託組團(委託社全稱: )

(三)拼團;

第四條、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二選一)

(一)、本團成團沒有最低人數限制。

(二)、最低成團人數 人;

低於此人數不能成團時,乙方應當至少提前7日通知甲方,甲方可選擇下列方式解決:

1、轉至 旅行社出團;

2、延期出團;

3、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轉團、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的,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減少的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甲方不同意按以上任何一種方式解決的,乙方應及時向甲方發出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甲方在行程開始前7日(含7日)以上收到乙方解除合同書面通知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向甲方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甲方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乙方解除合同書面通知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第(一)款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旅遊者保險

乙方提示甲方購買旅遊意外險。經乙方推薦,甲方 (須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旅遊意外保險。

保險公司及產品名稱:_______________ ,保險金:_______________ 元;保險費:_______________ 元。

第六條、旅遊費用及交納方式

(一)(1)、甲方應交納旅遊費用總額_______________ 元。其中:成人旅遊費用為_______________ 元(人民幣)/人,兒童 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 _______________歲)。

(2)、導遊服務費:_______________ 元人/天;合計:_______________ 元。

(二)旅遊費用付款期限 _______________。

(三)旅遊費用支付方式 □現金;□支票;□信用卡;□其他 。

第七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旅遊行程單》,有權知悉旅遊行程和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有權拒絕參加乙方未經協商一致且未簽訂書面補充合同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有權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且未簽訂書面補充合同的轉團、拼團行為。

2、甲方應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禁忌,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不亂刻亂畫,不在公共場合大聲喧譁,不隨地吐痰、亂扔垃圾;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文明行為公約》,自覺規範旅遊行為。

3、甲方簽訂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並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應當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

4、甲方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5、在旅遊活動期間,甲方應當遵守安全警示的規定和説明,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活動,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對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負責。

6、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成年家屬陪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70週歲以上且健康狀況不宜單獨參加旅遊的應由其成年家屬陪同或者由其監護人、成年家屬出具書面證明。

7、旅遊活動中發生糾紛,甲方應與乙方平等協商解決,不得損害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旅遊活動,不得采取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脱團。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2、乙方應在行程開始前向甲方提供《旅遊行程單》,按照本合同和《旅遊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遊者提供服務。

3、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為旅遊團隊提供導遊服務的,應當安排依法取得《導遊證》的導遊人員;

4、在訂立合同時,乙方應當説明旅遊行程、服務項目和標準等的真實情況;提示甲方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提醒甲方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真實説明和明確警示旅遊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甲方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乙方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應急聯絡方式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要求委派的導遊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甲方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6、甲方屬老年人、軍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羣體,憑有效證件可享受旅遊景點門票優惠的,雙方對該旅遊景點門票價格可在補充合同中另行約定。

7、依法對甲方個人信息保密;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八條、合同變更、轉讓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內容。變更合同內容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應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

旅遊行程開始前,甲方可以將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甲方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因此增加費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擔。

第九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全額退還旅遊費用,並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違約金。

1、行程前7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10%的違約金;

2、行程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15%的違約金;

3、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20%的違約金。

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實際損失的,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賠償。

乙方解除合同的,應當在解除合同書面通知到達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在行程結束前提出解除合同的(甲方自行脱團的,視為解決合同),乙方按下列項目扣除必要費用後,餘款退還甲方:

1、已訂購且不退的機票費或車、船等其它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按照規定扣除的飛機、船、火車退票費。

2、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退還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旅遊觀光車費(含預定金)、住宿費(含預定金)等。

3、旅遊活動中已實際發生的費用。乙方扣除必要費用的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乙方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應當在甲方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三)甲方未按照約定支付旅遊費用的,甲方應當每日按照未付旅遊費用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四)甲方提供的虛假的個人信息及相關材料而造成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旅遊活動中,甲方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第(二款)扣除必要費用後,餘款退還甲方;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甲方因不聽從乙方及其導遊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甲方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由於甲方的過錯,使乙方、履行輔助人、旅遊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遊者遭受損害的,甲方應當賠償損失。

(七)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減少遊覽項目、縮短遊覽時間,擅自調整旅遊行程,按照《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標準》給予甲方賠償,不足以賠償甲方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甲方因服務質量等與乙方發生糾紛,拒絕登機(車、船)、入住酒店等行為擴大損失的,甲方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八)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旅遊者轉團、拼團的,甲方在行程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全額退還已交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的15%支付違約金;甲方在行程開始當日或者行程開始後得知的,乙方應當按旅遊費用的25%支付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全部退還甲方已交旅遊費用,並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九)乙方未經與甲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甲方要求且未簽訂書面補充合同而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 甲方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要求乙方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十)乙方具備履行條件,經甲方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甲方除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還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遊費用 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第十條 其他責任

(一)由於甲方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二)甲方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説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協助義務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甲方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乙方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包括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的原因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乙方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十一條、合同的履行

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乙方委託的地接社應當按照本合同和委託合同提供服務。地接社違反合同約定,視同乙方違約,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甲乙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經向甲方作出説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甲方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乙方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減少的費用乙方退還甲方。

(三)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乙方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甲乙雙方按 比例分擔。

(四)造成甲方滯留的,乙方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甲乙雙方按 比例分擔。

第十三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遊、工商、價格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選擇1、向海南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其他約定: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旅遊行程單》、《附件》及雙方簽訂的補充條款(合同)、往來的信函、傳真件等與本合同有關的協議或材料,均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經辦人):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

團隊組團境內旅遊合同書 篇4

一、為了明確旅行社和旅遊者的權利與義務,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合同範本。本範本適用於浙江省行政區域內的旅行社與旅遊者之間境內旅遊合同的簽訂。

二、旅遊者應當與具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

三、本合同由《通用條款》、《協議條款》、《旅遊行程單》及其他雙方約定的附件組成。雙方可以協商以書面形式變更或補充本合同範本,但不得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定的旅行社應承擔的義務。

四、浙江省旅遊質量監督投訴電話:

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第一條 概念及定義

1. 旅遊費用:亦稱旅遊團款,是指旅遊者支付給旅行社,用於購買境內旅遊服務的費用,包括:交通費(含機場税)、住宿費用、餐飲費用(不含酒水費)、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導遊服務費用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

2.離團:團隊旅遊者經導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3.脱團:團隊旅遊者未經導遊同意脱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4.轉團:組團社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本合同義務,並由組團社對旅遊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5.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政府行為等。

6.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共交通經營者經營,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用於旅客運輸的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各類交通工具。

第二條 旅遊者的權利

1.有權要求旅行社出具相應的業務經營資質。

2.有權要求旅行社對本合同約定的旅遊服務做出真實準確的説明。

3.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旅遊服務。

4.有權拒絕旅行社擅自安排轉團,拒絕旅行社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項目。

5.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6.《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三條 旅遊者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

2.如實填寫相關個人信息,向旅行社提交必要的個人證件或其複印件。

3.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確保身體健康條件適合本次旅遊,並且不會危害其他旅遊者的健康和安全。

4.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5.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文明行為公約》。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6.旅遊者有特殊情況需要暫時離團的,必須徵得導遊的書面同意。

7.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8.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行社、其他相關經營者、相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9.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應隨身攜帶並自行保管。入住酒店時,亦應隨身攜帶上述物品或者將其存放在酒店貴重物品寄存處。

10.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時,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憑證。

第四條 旅行社的權利

1.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旅遊費用。

2.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採取緊急避險措施。

3.有權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4.要求旅遊者對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5.《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五條 旅行社的義務

1.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告知下列事項:

(1)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

(2)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3)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4)旅遊者應當注意的旅遊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2.旅行社系受委託代理其他旅行社銷售包價旅遊產品並與旅遊者簽訂本合同的,應當在本合同中載明委託社的基本信息。

3.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遊的旅遊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4.應當在旅遊行程開始前向旅遊者提供《旅遊行程單》。《旅遊行程單》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應當記載下列信息:

(1)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

(2)交通、住宿、餐飲等旅遊服務安排和標準;

(3)遊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4)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5)地接社信息及提供地接服務人員的聯繫電話。

《旅遊行程單》的用語應準確清晰,不應出現“準×星級”、“僅供參考”、“以為準”、“超豪華等級”等不確定性用語。

5.按照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旅遊者提供旅遊服務。

6.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遊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7.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它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8.對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遊者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9.要求委派的導遊、領隊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 合同變更

1.旅行社與旅遊者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要求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遊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説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如有多種變更方案的,旅行社可以選擇半數(含)以上旅遊者同意的方案,如不存在半數同意的方案,由旅行社確定方案;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3)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4)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第七條 合同解除

1.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必要的費用包括以下兩部分:旅遊費用的10%作為旅行社行業預期利潤損失;已經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飛機、火車等交通工具的費用(預訂金)、旅遊汽車人均分攤的費用、住宿費、餐費、導遊人員的服務費等產生的費用。如旅行社購買的是團隊包機票,執行的是團體優惠價格,附有嚴格的限制使用條件(不能改、不能轉、不能退),行前解除合同後,機票價格即為實際發生的費用。

旅行社應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地點,也未能在出發途中加入旅遊團隊的,視為旅遊者在出發當日解除合同。

2.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後,旅行社應當按照本條第1項的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協助而產生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由於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4.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至少應提前七日通知旅遊者。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旅行社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旅遊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八條 合同轉讓

旅遊行程開始前,旅遊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和第三人承擔。正當理由包括: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無法按時辦妥簽證、安排交通等事宜,旅遊活動對於旅遊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等情形。

第九條 特別提示

為了確保旅遊團順利出行,防止旅途中發生人身意外傷害事故,請旅遊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體檢查,如存在下列健康問題的病患者,請勿報名,如隱瞞參團發生事故,責任自負:

(1)傳染性疾病患者,如傳染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傷寒等傳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嚴重高血壓、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腦血管疾病患者,如腦栓塞、腦出血、腦腫瘤等病人;

(4)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肺氣腫、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疾病患者,如癲癇及各種精神病人;

(6)嚴重貧血病患者,如血紅蛋白量水平在 50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術的恢復期病患者;

(8)孕婦及行動不便者;

(9)其他不適宜參加旅遊的身體情況。

第十條 老年、未成年旅遊者的特別約定

1.老年旅遊者特別約定

(1)年滿60週歲的旅遊者應當向旅行社提供家屬或其他緊急聯絡人的聯繫方式。

(2)報名參加旅遊時,應當如實填寫年齡及身體健康狀況,並須特別聲明根據身體健康狀況不宜參加的行程、項目、交通工具、飲食、特殊地域環境限制等。

(3)因疾病等健康原因無法繼續旅遊時,應當及時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員,旅行社應當協助其就醫或者返回,就醫及返回的費用由老年旅遊者自行承擔,旅行社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七條第1項的約定扣除必要費用後,將餘款退還老年旅遊者。

2.未成年旅遊者特別約定

(1)未成年旅遊者獨自或由非監護人陪同參加旅遊的,須徵得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須提供相關證明。

(2)未成年旅遊者的監護人或者其他負有監護義務的人,應當保護隨行未成年旅遊者的安全。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按以下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1)出發前7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的10%;

(2)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的15 %;

(3)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的20 %。

旅行社應當自解除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支付違約金。

2.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旅辦發〔20__〕44號)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有權根據《旅遊法》第70條之規定獲得懲罰性賠償。

3.旅遊者違反本合同約定,未按照約定的金額或時間支付旅遊費用的,應承擔旅遊費用5%的違約金。除非有特別約定,在旅遊出發前一日尚未按約定支付旅遊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依據第七條第1項要求旅遊者承擔必要費用,並追究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4.對行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旅遊者不得以滯留、拒絕登機(車、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或者脱團,由此給旅行社造成的損失由旅遊者承擔。

5.旅遊者擅自滯留或脱團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旅遊者不得要求退還旅遊費用。

6.旅遊者因未遵守旅遊目的地有關規定和風俗習慣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責任減輕及免除

1.因旅遊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侵權行為、違法犯罪行為、自身疾病、自己行為判斷失誤、自甘風險參加某些旅遊項目等,造成自己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造成他人損失的,由旅遊者自己承擔全部責任,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協助處理,旅行社因協助處理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旅遊者承擔。

2.因不可抗力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積極採取救助措施。

3.旅行社對旅遊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危險情況已向旅遊者作出明確警示,採取了必要防範措施,且在事後履行了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4.旅遊者因參加非旅行社安排或推薦的活動導致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5.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向旅遊者退還未實際發生的費用。

第二部分 協議條款

甲方(旅遊者):

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住所或單位地址: 郵編:

固定電話: 手機:

乙方(旅行社):

地址: 郵編:

經營範圍:

旅行社業務許可證號: 開户行及賬號:

本次行程的經辦人: 聯繫電話:

乙方如受委託代理其他旅行社銷售包價旅遊產品並與甲方簽訂本合同的,填寫委託社信息:

委託旅行社:

地址: 旅行社業務許可證號:

經營範圍:

乙方委託以下地接社提供地接服務:

地接社名稱: 地址:

地接社名稱: 地址:

地接社名稱: 地址:

地接社名稱: 地址:

乙方應在《旅遊行程單》中載明地接社聯繫人及聯繫電話。

第一條 旅遊線路及時間

旅遊線路名稱: ,旅遊團號:

旅遊時間 晚 天,共___日,出發日期: 年 月 日,結束日期: 年 月 日

出發地: ,途經地:

目的地: ,結束地:

第二條 旅遊費用、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1. 旅遊費用總計為人民幣 元,由如下項目組成:

(1)旅遊者共 人 ,其中12週歲以上的共 人,每人費用為 元;12週歲以下的兒童共 人,每人費用為 元。

於本合同簽訂時尚未滿12週歲,但在本合同約定的行程期間的任何一天年滿12週歲的旅遊者,旅遊費用按12週歲以上的標準計收。

(2)單人房差費: 元;其他(請予以註明): , 元。

(3)導遊服務費,每人(旅遊者) 元,共 人,共計 元。

2.甲方按以下第 種期限付款:

(1)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付款;

(2)在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付款;

(3)在 年 月 日之前,支付 元;行程結束後 天內,支付餘款;

(4)其他: 。

3.甲方以下列第 種方式繳納費用:

(1)現金繳納方式;

(2)向乙方指定賬號轉賬,賬號為: ;

(3)其他: 。

第三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乙方建議甲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甲方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乙方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險人 ,保險費 ,

保險金額(根據保單填寫) 。

第四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1.最低成團人數 人。如低於此人數不能成團時,甲方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乙方委託 旅行社履行合同,由該旅行社安排出行,該旅行社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甲方如不同意上述處理方式,按照《通用條款》第七條第4項或第十一條第1項處理。

第五條 爭議處理

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旅遊、工商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直接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旅遊者不止一人的,實際簽訂合同的旅遊者為甲方,其他旅遊者與甲方具有同等地位,甲方與其他旅遊者之間的關係(比如贈予、委託代理、代表等)屬於內部法律關係,乙方屬於該法律關係的第三人,甲方沒有義務向乙方披露該法律關係的內容。由於其他旅遊者不參與合同簽訂過程,乙方無法直接向其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因此甲方有義務將合同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合同條款的説明,對旅遊者的特別提醒、警示以及合同中對旅行社責任免除等約定)及時全面地告知其他旅遊者,並將其他旅遊者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健康信息、不適合參加的旅遊項目的信息等)告知乙方。除非其他旅遊者事先向乙方書面聲明,否則甲方在合同文本、相關附件以及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類補充協議上的簽字,效力及於全部其他旅遊者。如甲方將本合同中自身權利義務轉讓於第三人的,不影響其他旅遊者在本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該第三人不承受上述代表地位。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3.本合同簽訂地: 。

4.補充約定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團隊組團境內旅遊合同書 篇5

編號:________________

雲南省旅遊發展委員會

制定

雲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__年8月

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第一條 合同使用説明

1.本合同供雲南省的組團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與旅遊者簽訂省內包價旅遊合同時使用。

2.組團社應是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的旅行社,以及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旅行社分社;經備案旅行社的服務網點只能以旅行社名義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

3.凡旅遊者不在旅行社營業場所簽訂合同,應注意核實旅行社業務代表的身份、授權委託書,以及營業執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或旅行社蓋章的副本複印件。

4.組團社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應為旅行社印章或合同專用章。

5.雙方當事人應當自願選擇本合同條款所提供的選擇項,或是自願在空格處填寫完整內容。

6.組團社和旅遊者可以書面形式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者補充,但不得低於《旅行社接待服務規範》(DB 53/T 416)標準,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第二條 旅遊報名須知

1.旅遊者報名應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提交的材料應真實、有效。

2.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有向旅行社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的義務;鑑於旅遊者的健康狀況,旅行社有收客與否的權利。

3.未成年人以及六十週歲以上老年人單獨參團,其監護人或家屬應向旅行社提供書面同意證明。

4.簽訂合同時須付清全額旅遊費用,合同方可生效。

5.機票的籤轉、退票、更改,按航空公司規定執行;如因客人的原因造成的機票損失,由旅遊者自行承擔。

6.旅行社通常無法控制火車、飛機等交通工具的鋪位、座位和乘坐時間,請遊客予以理解;對具體出發集合時間、航班信息、住宿設施等不能確定要素的信息,出發前組團社通知旅遊者。

7.旅遊者應保存好本合同及相關的證明材料,以便發生爭議時主張自己的權利。

第三條 旅遊安全注意事項

1.乘車(機、船)

(1)遊客應按安全管理規則乘車(機、船);就座時禮讓殘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2)乘坐交通工具時,應帶好有效身份證件,認真核對票面信息;如因遊客原因不能按時乘坐交通工具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3)遊客在乘車途中,切勿與司機閒談,切勿催促司機開快車及違章行駛;不要將頭、手伸出窗外,繫好安全帶,以免發生意外。

(4)在交通工具臨時停靠期間,應服從工作人員安排,請勿遠離。

(5)遊客下車遊覽、就餐、購物或自由活動時,應關好車窗,貴重物品隨身攜帶,避免遺失、被盜。

2.住宿

(1)遊客入住酒店後,應瞭解酒店安全須知,熟悉酒店的安全出口、安全通道及安全轉移的路線。

(2)注意檢查酒店所配備的用品是否齊全,有無破損;如有不全或破損,請立即向酒店服務員報告;如因酒店條件所限未能配備,請遊客小心謹慎,防止發生意外。

(3)沐浴、洗漱時小心地滑,以免發生意外。

(4)貴重物品應寄存酒店總枱或自行妥善保管。

(5)不要將自己住宿的酒店、房號告訴陌生人;出門或睡覺前要鎖好門、窗。

(6)發生火災或地震等緊急情形時,應科學自救,不要搭乘電梯或隨意跳樓。

3.飲食

(1)在行程中購買、食用食物需注意食品衞生安全。

(2)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贈送的香煙、食物、飲品、藥品。

(3)旅遊期間要合理飲食;用餐時應注意地滑。

(4)旅行社不應安排飲用烈性酒;對因遊客自行飲酒發生的意外,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4.遊覽

(1)團隊旅行時遊客不得擅自離團、脱團;如果特殊原因離團,應徵得導遊人員同意。

(2)聽從導遊的安排,記住集合的時間和地點,認清所乘坐的車型、車牌號;不要遲到,因遲到造成的後果由個人負責。

(3)經過危險地段不可擁擠;前往險峻處觀光時應充分考慮自身的條件是否可行,不要強求和存僥倖心理。

(4)遊客登山或參與活動時應根據自身身體狀況進行,避免過度激烈運動以及自身身體無法適應的活動,同時做好防護工作。

(5)在水上(江河、湖海、水庫)遊覽或活動時,應聽從工作人員安排,注意乘船安全,穿戴救生衣。

(6)乘坐纜車或其他載人觀光運載工具時,應服從工作人員安排;遇超載、超員或其他異常時,千萬不要乘坐,以防發生危險。

(7)自由活動時間自行外出,請告知全陪或其他遊客,並注意人身及財產安全;不要乘坐無營業資質的交通工具。

(8)遊覽期間遊客應結伴而行;帶未成年人的遊客,請認真履行監護責任,不能讓未成年人單獨行動,並注意安全。

(9)旅行社應告知、提醒遊客謹慎購物和消費、妥善保管好個人物品,謹慎參加騎馬、攀巖、滑翔、漂流、潛水、游泳、跳傘、熱氣球、蹦極等高風險活動;除特殊團隊外,旅行社不安排上述活動,若遊客堅持參與,風險自擔。

(10)前往少數民族地區旅遊,務必尊重當地風俗習慣,以免發生衝突。

(11)遊客在旅途中發生人身或財產意外事故時,按相關規定或保險合同處理,或公安部門查處,旅行社盡力提供必要的協助。

5.購物娛樂

(1)不要購買流動推銷人員的商品;無意購買時,不要向推銷人員問價或還價。

(2)購物時要細心鑑別商品真偽,並向經營者索取發票。

(3)不要隨商品推銷人員到偏僻地方購物或取物。

(4)購買需託運的物品,請確認託運方式可行後再購買,以免造成損失。

(5)在擁擠的場所購物或娛樂時,注意保管好錢物及證件。

(6)不要單獨行動,不要前往管理混亂的娛樂場所;應防止詐騙、盜竊或搶劫事故發生。

第四條 報名與成團

1.本次旅遊活動如人數未達到約定人數,乙方可提前7天通知甲方解除合同,並向甲方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2.如甲方報名後要求退團,乙方可按本合同《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第十一條處理。

第五條 【旅遊業務委託】

1.乙方根據甲方報名的旅遊行程,確定需要將旅遊業務委託其他旅行社接待的,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

2.乙方將旅遊業務委託給其他旅行社的,受委託旅行社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資質,並與受委託旅行社簽訂委託合同,約定接待遊客的各項服務安排及標準;受委託旅行社違約、造成甲方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受委託旅行社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甲方合法權益損害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產品類型與質量標準

1.按照《旅行社接待服務規範》(DB 53/T 416)要求,旅行社的產品類型包括A、B、C、D四類預製旅遊產品及非預製旅遊產品,乙方為甲方提供的具體產品類型由甲乙雙方在附件2《旅遊行程及接待服務單》“旅行社產品類型”欄約定。《旅行社接待服務規範》(DB 53/T 416)關於“預製旅遊產品”、“ 非預製旅遊產品”的含義、範圍及質量要求如下:

(1)預製旅遊產品是指由旅行社設計提供,事先制定的確定計劃人數、出發日期、線路行程及價格等,並用廣告或其他方法招徠旅遊者而實施的旅遊產品。其類型及質量要求見表1。

表1 旅行社預製旅遊產品類型及質量要求

(2)非預製旅遊產品是指旅行社接受旅遊者的委託,根據旅遊者的需求,單獨設計行程、報價並提供服務的專項產品及服務,包括單項旅遊服務、單項委託服務、會議旅遊服務、獎勵旅遊服務、特種旅遊服務等。非預製旅遊產品各服務要素應達到的最低要求如下:

①住宿服務達到《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GB/T 14308)評定的一星級飯店標準間,或《特色民居客棧等級劃分與評定》(DB53/T 413)認定的一星級特色民居客棧、《經濟型酒店等級劃分與評定》(DB53/T 414)認定的一星級經濟型酒店標準間要求;

②餐飲服務餐館達到《旅遊餐館設施與服務等級的劃分》(GB/T 26361)認定的銅盤級餐館,旅遊團隊用餐達到《旅遊團隊餐飲服務企業評定規範》(DB53/T 415)認定的具有接待旅遊團隊餐資質的銅盤級餐飲企業要求;

③客運服務汽車達到《旅遊汽車服務質量等級劃分與評定》(DB53/T 342 )認定的一星級旅遊汽車要求;

④導遊服務質量達到《導遊服務質量等級劃分與評定》(DB53/T 324)認定的一星級導遊要求;

⑤旅遊景區達到《旅遊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GB/T 17775)評定的A級旅遊景區要求;

2.乙方的接待服務質量標準,在雲南省內的,以本合同附件《旅遊行程及接待服務單》的約定為準,但不得低於《旅行社接待服務規範》(DB 53/T 416)要求;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執行《旅行社接待服務規範》(DB 53/T 416)標準。

3.雲南省外的接待服務質量標準,優先採用國家或行業標準、旅遊目的地地方標準;若無具體標準,則採用相似標準。

4.甲方應當為乙方做好接待服務工作履行必要的通知、協助、保密等輔助義務。

第七條 旅遊費用

1.旅遊費用包括:(1)交通費;(2)住宿費;(3)餐費(不含酒水費);(4)旅遊景區的第一道門票費;(5)旅行社服務費;(6)導遊服務費;(7)其他旅遊項目費用。

2.旅遊費用不包括:(1)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費用;(2)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3)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

第八條 付款方式

1.簽訂合同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全額旅遊費用。

2.支付旅遊費用時,乙方應向甲方出具發票。

第九條 旅遊安全保障

1.乙方必須購買雲南旅遊組合保險,並保證所提供的接待服務達到相關旅遊安全標準要求。

2.乙方應當提示旅遊者購買旅遊人身意外保險及相關保險;旅遊者在旅遊期間因自身身體狀況或者其他意外因素髮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按照已購買保險的相關條款處理。

第十條 合同變更

1.旅遊行程開始前,甲方可將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乙方非因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擔。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變更合同約定的內容,並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或由甲方與乙方委派的導遊或經理、計調人員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減少的旅遊費用,乙方應當退還甲方。

3.在出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指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事件、政府行為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乙方向甲方退還旅遊費用;乙方能夠證明已發生的、用於準備旅遊活動的必須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4.在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乙方可以在徵得甲方50%以上成員同意後,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徵求意見時,乙方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承擔舉證責任。

5.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需更換導遊人員的,不得降低導遊星級標準,且需及時告知旅遊者。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

1.甲方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向甲方退還全部旅遊費用。

(1)行程開始前7日內和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4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遊費用×60%+(旅遊費用-旅遊費用×60%)÷旅遊天數×已經出遊的天數。

(3)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於實際發生的費用,旅遊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4)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款手續。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應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因乙方原因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向甲方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按下列標準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1)出發前6日(含6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的10% 違約金;

(2)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的15%違約金;

(3)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4.因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甲乙雙方均可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向甲方作出説明,甲方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甲方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乙方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甲方。

(3)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乙方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甲乙雙方分擔。

(4)造成甲方滯留的,乙方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甲方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甲乙雙方分擔。

5.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協助甲方返回出發地或者甲方指定的合理地點,費用由甲方承擔。由於乙方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具備履行條件,經甲方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甲方還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遊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賠償金。

3.由於甲方自身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4.在甲方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乙方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甲方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5.乙方根據甲方的具體要求安排旅遊行程,與甲方訂立旅遊合同的,甲方請求變更旅遊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甲方。

6.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將甲方轉團、拼團、轉委託的,或是乙方將不同遊覽行程、不同服務標準、不同價格的旅遊者合併同一團隊的,應向甲方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甲方因前款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遊費用。

7.在同一旅遊行程中,乙方提供相同服務,因甲方的年齡、職業等差異增收費用的,乙方應返還增收的費用。

8.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乘坐預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乙方應賠償甲方的直接經濟損失,並支付直接經濟損失20%的違約金。

9.乙方安排的旅遊項目低於合同約定標準的,乙方應退還甲方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並支付與退還費用同額的違約金。

10.因乙方選擇的接待旅行社、旅遊景區、酒店、餐館、旅遊汽車、娛樂活動經營單位等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原因,造成安排的旅遊項目與合同不符,乙方應退還甲方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並支付與退還費用同額的違約金。

11.乙方委派的導遊人員未按照國家、旅遊行業或地方標準提供導遊服務,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的違約金;委派的導遊人員達不到約定等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非因不可抗力及特殊原因更換導遊人員不通知旅遊者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若更換導遊後降低星級標準的,按前款處理。

12.乙方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違反合同約定,乙方應按下述標準承擔責任:

(1)擅自增加旅遊消費項目,費用由乙方承擔。

(2)擅自縮短遊覽時間、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項目的,乙方應退還未完成約定旅遊服務項目的費用,並支付與退還費用同額的違約金;遺漏無門票景點的,每遺漏一處乙方向甲方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3)擅自中止對甲方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遊服務的,應當負擔甲方在被中止旅遊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並向甲方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

13.在旅遊期間甲方擅自脱團,乙方與其合同關係自動終止,未發生的費用不退;甲方擅自參加本合同約定以外的旅遊活動的,責任自負。

第十三條 減輕或免除責任

1.乙方能夠證明在旅遊質量問題發生之前已採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1)旅遊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説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説明;

(2)所發生的違約問題非乙方責任或無法預知或已採取了預防性措施;

(3)質量問題的發生全部或部分是由於甲方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生後,乙方及時採取了妥善處理措施。

2.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甲方應配合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甲方未配合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乙方不應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四條 自願購物與自費項目特別約定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約定的購物場所應為經《旅遊購物場所等級劃分與評定》(DB53/T 309 )認定的星級購物場所,購物次數及時間符合《旅行社接待服務規範》(DB 53/T 416)要求。

2.未經甲方簽字確認同意,或者乙方違反約定增加購物次數、延長購物時間、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甲方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的,甲方可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乙方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並每次向甲方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第十五條 解決爭議的方法

1.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可協商解決,或向旅遊合同簽訂地或乙方所在地的旅遊質檢執法機構投訴;需要立即制止、糾正旅行社的損害行為的,可向損害行為發生地的旅遊質檢執法機構投訴。

2.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以及旅遊投訴處理機構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補充協議

本合同生效後,雙方未約定的事宜,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全額支付旅遊費用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 專用條款

甲方(旅遊者)

旅遊者或旅遊團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參團名單表如下)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參團名單表

乙方(組團社)

組團社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級:________________業務經營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雲南省旅遊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等法律法規規章,現就甲方參加乙方組織的境內旅遊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通用條款效力

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乙方已向甲方介紹《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的內容,雙方同意將其列為合同組成部分。

第二條 成團人數

本次旅遊活動約定人數為__________。

第三條 旅遊費用

1.旅遊費用總額: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1)成年人:____元/人,共______人_,合計:_________元

(2)未成年人:____元/人,共______人_,合計:_________元

(3)導遊服務費:________元/人,共______人_,合計:_____元

2.付款方式為________。

(1)現金支付;

(2)轉帳。

組團社户名:_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四條 業務委託

1.對甲方的委託,按第________項處理:____

(1)乙方需要將本合同旅遊業務委託其他旅行社,甲方是否同意:_____ (同意或者不同意)委託。

委託接待旅行社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級:_________

(2)本合同約定的旅遊業務,由乙方獨立完成,乙方不得再委託其他旅行社。

第五條 合同解除

1.乙方解除合同時,甲方同意乙方在保證所約定的旅遊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按下列第________項處理:

(1)另行簽訂合同改期出團;

(4)由甲方自願與乙方推薦的其他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

2.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_》第十一條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自願購物與自費項目特別約定

1.自願購物約定事項(購物場所名稱、星級、購物次數、購物時間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自費項目及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同意參加上述購物場所的自願購物或自費項目活動。

第七條 旅遊行程及服務標準

甲方(旅遊者或旅遊團代表)簽字: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旅遊者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社)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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