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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勞務服務合同書(精選3篇)

僱傭勞務服務合同書(精選3篇)

僱傭勞務服務合同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僱傭勞務服務合同書(精選3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甲方農業種植髮展的需要,僱傭乙方為甲方提供勞務服務,經雙方協商訂立正式《勞務僱傭合同書》如下: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 僱用期限 年,於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如雙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協商續簽勞務僱傭合同。

二、甲、乙雙方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第三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規定該工作的要求和甲方對該工作之特別規定。

第四條 乙方每週工作時間為___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_小時;乙方應按照工作職責保證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和任務。

第五條 乙方應接受甲方的管理。

第六條 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承接與乙方職責相關的個人業務。

第七條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擔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條件。

三、勞務報酬

第八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勞務報酬,標準為_______元/月。

四、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第九條 合同期滿如未續簽,則視為《勞務僱傭合同書》自行終止。

第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不聽從甲方安排和管理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有關規定及按照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務合同的;

(三)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內,根據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範圍,勞務報酬等事項也將做出相應調整。乙方願意服從甲方的安排。

乙方在合同期內承擔的甲方安排的工作,乙方不得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離職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

僱傭勞務服務合同書 篇2

甲方:

負責人:

地址:

電話:

乙方:

身份證:

住址:

電話:

為了建立雙方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協商一致,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第:條所列條款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______種方式確定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為_____個月至_____個月。

(2)無固定期限,從_____至法定期限。

(3)完成某些工作任務的截止時間為:從工作任務完成之日起至。

其中,第一種和第二種形式的試用期為_____個月,起薪為_____元/月(人民幣)。

合同期滿時,如果船舶仍在不適合遣返的港口航行或停泊,本協議可延至下一個適合遣返的港口。

二.就業條件

(1)乙方具有有效的船員適任證書、職業培訓資格證書、船員服務簿、船員證書、船員證書、健康證書以及當地派出所出具的無刑事、民事案件待決的證明。

(2)船員的工作條件應符合公司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的要求。

三.工作內容和地點

(1)根據甲方的工作要求,乙方同意在甲方及其關聯公司指定的甲方船舶或______公司船舶上工作。乙方保證與原單位的勞動關係已經終止或澄清,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2)乙方應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工作職責,按質按量按時完成自己的工作;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3)甲方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和表現,通過協商調整乙方的(崗位或船舶變更)工作。乙方崗位調整後,其勞動報酬相應調整。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乙方崗位的工時制度按下列第:項確定

(1)標準工作時間。

(2)工時的綜合計算。

(3)不規律的工作時間。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甲方應根據法律法規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乙方實行休息休假制度。五、勞動報酬

(1)乙方同意從其在船上工作之日起至離開船之日止的實際工作日計算並支付工資,工資應在每月的前一天支付。

(2)乙方在合同期內的標準工資為______元/月。

(3)乙方在船上工作期間的膳食標準為每天______元。(4)乙方工資實行一包工資制,月工資為______(税前工資)。這包括標準工資、崗位工資、加班費、年假、社會保障津貼和通訊費。

(5)乙方應按國家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個人所得税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6)乙方在待命期、公休日和工傷恢復期按標準工資支付。

六、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1)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的規定。甲方應根據生產崗位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衞生法規的要求,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2)甲方應根據相關法律建立安全生產體系。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3)甲方應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如實告知乙方職業危害,保護乙方健康及相關權益。

(4)甲方有義務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及相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5)乙方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在勞動過程中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如因乙方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違章作業造成工傷,我將承擔一定責任,賠償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當地政府規定的法定社會保險,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的繳費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如果乙方不願參加社會保險,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書面聲明,甲方應以貨幣形式將部分單位分配給乙方,今後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2)乙方參加社會保險後,不得拒絕甲方代扣代繳其到期費用。如果乙方拒絕代其扣繳,甲方有權終止其繼續保險,由此產生的後果由乙方承擔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喪葬費、一次性撫卹金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雙方約定執行。經協商,雙方特別約定以標準工資為計算依據。(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限和待遇按照法律、法規、政策和甲方的規定執行。經協商,雙方特別約定以標準工資為計算依據。

(5)在合同期限內,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船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人民幣,由甲方支付,保險受益人為甲方,如發生意外,甲方應向乙方全額支付保險人賠償,不足部分由甲方按規定補足。(6)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國家和甲方的規定執行

八、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1)甲方應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應及時向乙方公佈或告知制定和變更的規章制度,乙方應嚴格遵守。

(2)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

(3)乙方不得從事任何其他與甲方利益相沖突的第二職業或活動,不得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不得向外界披露甲方的商業計劃、商業數據和相關保密信息。

(4)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有權按照國家和單位的規定對乙方進行紀律或經濟處罰,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5)乙方如需公共假期:

1.乙方必須提前_____個月(天)向甲方報告,甲方統一安排後通知船長,船長通知其餘船員。

2.乙方必須在離船公休後三天內持所有證件向甲方報到。證書由甲方統一管理

3.原則上,乙方每次公休時間為兩個月,公休期間每月向甲方報告一次(電話或本人);

4.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統一安排,在公眾假期結束後登船。如乙方違反上述規定,甲方有權按照國家和單位的規定對乙方進行紀律或經濟處罰,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乙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事項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為此支付的培訓費和招聘費;

2.給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乙方未提前30天向甲方提交書面辭呈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的,視為曠工。

十、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1)甲乙雙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民法典》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甲方應向乙方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3)乙方應按甲方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任何需要支付的經濟補償應在工程移交完成時支付。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或雙方約定的經濟補償,以標準工資為計算依據。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等。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成員申請仲裁。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如與未來法律法規相牴觸,以相關規定為準。

十二.其他事項

(1)勞動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

(2)未經法定授權,勞動合同變更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是雙方解決勞動爭議的基礎。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負責人(簽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僱傭勞務服務合同書 篇3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合同簽署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誠信合作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為甲方提供(人才)勞務派遣服務相關事宜,簽訂本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定義

1.1 甲方:即接受派遣服務的用工單位。如甲方要求乙方為甲方關聯企業提供與本合同內容相同的服務,應當向乙方提供需要服務的關聯企業名單,甲方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權利義務適用於名單中的關聯企業。甲方瞭解並同意關聯企業違反本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後果由甲方承擔,相關的甲方關聯企業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1.2 乙方:即提供派遣服務的人力資源公司。甲方瞭解並同意如服務範圍涉及乙方所在地以外的省市,乙方有權委託其關聯企業或其授權機構提供該地區的服務項目。乙方瞭解並同意關聯企業或其授權機構違反本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後果由乙方承擔。

1.3 派遣員工:係指由甲方指定,與乙方建立勞動關係並被乙方派遣到甲方為甲方提供勞務服務的人員。

1.4 總費用:係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派遣服務,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給乙方的各項費用之總和,具體以《付款通知書》載明的項目為準,包括但不限於工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殘疾人保障金(若有)、服務費等。

其中:

工資:係指由乙方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全部勞動報酬,或由乙方委託甲方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全部勞動報酬。工資總額的組成內容按照國家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確定。服務費:係指根據甲乙雙方在本合同中約定由甲方每月按所使用乙方派遣員工的人數和收費標準向乙方支付的費用。

第二章 雙方權利義務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甲方享有的權利:

2.1 甲方可以根據自身業務特點與派遣員工另行簽訂除《勞動合同》外的其它協議,但此協議的內容不得與派遣員工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和本合同相悖。

2.2 甲方有權依法制定企業各項勞動管理的規章制度,並通過一定的方式向派遣員工公示。 甲方承擔的義務:

2.3 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及時向乙方支付各項費用。

2.4 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基數、繳納社會保險地點、參加社會保險的險種由甲方指定,乙方根據當地政策法規向甲方提出建議,供甲方參考。若因派遣員工參加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基數與實際工資數額不符,或社會保險繳納地點與實際用工地點不符以及所參加社會保險的險種缺少,而產生的責任應由甲方承擔。

2.5 派遣員工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作為使用派遣員工的用工單位,應承擔法律、法規或地方政府規定對派遣員工含工資以內的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高温補貼費等)。但甲乙雙方另行約定的除外。

2.6 甲方應要求新錄用派遣員工至少入職前十個工作日內辦理符合用工要求的各項手續。

2.7 甲方應對所需派遣員工的姓名、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工資、派遣起始(終止)日期、試用期、實行的工時制度、社會保險基數、總費用金額、社會保險繳納地點等內容,以書面形式向乙方發出《增減變更綜合表》加以明確。在協議期內,甲方授權【 】簽署《增減變更綜合表》,若授權人有變更,甲方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增減變更綜合表》並不能代替甲方退回派遣員工的書面通知,若甲方沒有向乙方提供書面蓋章的《退回派遣員工通知書》,由此引起的一切問題由甲方承擔。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乙方享有的權利:

3.1 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收取總費用。

3.2 乙方有權對甲方侵害派遣員工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交涉並提出意見和要求。如乙方已經對甲方的違法或不合理行為提出意見,而甲方不予採納時甲方應獨立承擔其行為引起的法律責任。 乙方承擔的義務:

3.3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與派遣員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但屬於退休人員、在校生等特殊情況不能建立勞動關係的除外。

3.4 乙方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後,自派遣員工入職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甲方應給與相應的協助。因派遣員工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怠於簽訂勞動合同致使甲乙雙方有可能承擔法律風險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與該派遣員工的勞動關係,甲方應予配合。

3.5 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提供各類由甲方選定的服務。

3.6 乙方無為甲方墊付費用的義務。

3.7 乙方無審核甲方提供的員工工資是否屬實的義務。

3.8 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在收到甲方支付的總費用後,及時足額向派遣員工支付工資和相關的費用;並按照國家規定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時間及時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3.9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解決派遣員工與甲方的勞務糾紛;對甲方提出的要求存在法律風險的,乙方可進行提示,為甲方提供合理化建議。

第四條 雙方共同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4.1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內容及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

4.2 甲乙雙方均有義務將本合同中直接涉及派遣員工利益的內容,向派遣員工如實告知。

4.3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書、資料等,均可以當面交付或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訊地址履行送達義務。任何一方搬遷辦公地址或變更聯繫方式,均應在七日內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損失的,由負有通知義務的一方承擔。

第三章 派遣員工的服務

第五條 派遣員工離職

5.1 派遣員工有權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或通過甲方向乙方提出辭職;在試用期內,派遣員工可提前3日通知乙方或通過甲方向乙方提出辭職,並按照規定完成工作交接。

5.2 甲方收到派遣員工辭職信後3個工作日內,應向乙方發出《退回派遣員工通知書》,並提供派遣員工的辭職信原件(甲方也可自行妥善保管原件,向乙方提供複印件)。但是若在發生勞動爭議後,不能提供辭職信原件作為證據,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由甲方承擔。

5.3若派遣員工不遞交辭職信原件即離職,甲方仍應向乙方發出退回員工的書面通知,同時附上該員工的考勤記錄、《曠工違紀證明》、有該員工簽字簽收的《規章制度》以及曾經書面向該員工公示過相關法律風險的其他文件作為退工證據。

5.4派遣員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時,甲乙雙方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第六條 派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以及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處理

6.1 甲方應提供派遣員工在疾病、非因工負傷期間或非因工死亡、因工傷亡、患職業病的情況下享受的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各種待遇。如派遣員工發生工傷,甲方應在工傷發生之時起24小時內儘快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時辦理工傷申報事宜。若由於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無法辦理工傷理賠,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2 派遣員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傷殘等級被評定為七至十級的,在勞動合同期滿,甲方應通過乙方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乙方可以與該派遣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七條 派遣員工的退回

7.1 甲方退回派遣員工,應當向乙方發出書面蓋章的《退回派遣員工通知書》,列明退回理由、退回依據等。

7.2 派遣員工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甲方可以立即退回派遣員工,並書面通知派遣員工及乙方,但甲方應提供相應證據及依據。

7.3 除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派遣員工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以及派遣員工工作所在地相關規定的情形的,甲方不得退回派遣員工。

7.4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派遣期滿時,派遣員工有“本合同”7.3的情形之一,甲乙雙方應依法順延本合同,同時乙方應依法與派遣員工續簽和本合同期限相同的勞動合同期限,直至“本合同”7.3的情形消失。

7.5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甲方可以退回派遣員工,但應當提前三

十五日書面通知乙方或提前五日通知乙方並向派遣員工或通過乙方向派遣員工支付相當於派遣員工一個月的工資。同時甲方應按派遣員工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向派遣員工或通過乙方向派遣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如發生依法需支付醫療補助費的情形,甲方還應依法支付醫療補助費。乙方可據此與派遣員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7.6 在派遣期限內,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甲方希望退回派遣員工的,乙方可以協助甲方與派遣員工進行溝通協商,在與派遣員工達成一致後甲方方可將派遣員工退回乙方,乙方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但甲方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7.7 除本條以上規定或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外,甲方不得將派遣員工退回乙方。

7.8 本合同中“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執行。

7.9 派遣員工在根據本合同由乙方派遣到甲方工作以前已經在甲方工作的(包括在其他派遣公司派遣的形式),以前的工作年限所產生的經濟補償金由甲方承擔。

第四章 本合同的終止、解除與變更

第八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或派遣員工派遣期屆滿的處理

8.1 甲方應提前三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繼續接受派遣員工派遣。

8.2 甲方決定繼續接受派遣員工派遣的,應與乙方明確派遣員工派遣期限等內容。

8.3 甲方決定不接受派遣員工派遣的:

1) 甲方應按員工在甲方的派遣期限,向派遣員工或通過乙方向派遣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如發生依法需支付醫療補助費的情形,甲方還應依法支付醫療補助費。

2) 除本合同第8.3第1)項規定的費用外,若派遣員工不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甲方還需一次性支付附加費,附加費標準為:(最低工資+社保+住房公積金)*(24-派遣員工已經派遣的月數)。

3) 如果甲方在本合同到期沒有提前三十五天書面通知乙方是否繼續接受派遣員工派遣,則視為甲方同意本合同期限順延,並同意接受派遣員工相同的派遣期限。

第九條 本合同的解除

9.1 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必須提前兩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有本合同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情形除外。

9.2 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根據本合同第七條規定,向派遣員工或通過乙方向派遣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若派遣員工不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甲方還需根據本合同第8.3第2)項規定,支付附加費。

9.3 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總費用應當支付至最後一個派遣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完畢。

第十條 如派遣員工在甲方工作期間的行為對甲方或相關第三方造成損失,乙方可按甲方的要求協助甲方對該派遣員工造成甲方或相關第三方的經濟損失進行追索。派遣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需要由用人單位承擔墊付醫療費、喪葬費等的,由甲方承擔先行墊付責任;派遣員工對於損害的後果有過錯的,甲方可向派遣員工追償,乙方予以協助;若派遣員工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派遣員工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費用及結算

第十一條 費用結算原則

11.1 服務費用從派遣員工派遣開始日開始計算,按月計費,每人每月人民幣 元。

11.2 甲方如有增員、減員,應於當月 15 日前書面通知乙方,附件《關於社會保險申報時間表》對特殊城市有約定增、減員時間的,甲方應按《關於社會保險申報時間表》約定報增、減員,否則應承擔相應之責任。

11.3 乙方於每月 日為甲方派遣員工代發工資及獎金。

11.4 若甲方發放員工工資,甲方應在每月 日前的一個工作日提供銀行劃帳憑證及工資發放明細給乙方,並按乙方所在地税務局的規定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税。

11.5 如根據地方政府的規定,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在每月的月初繳納當月員工社會保險時,甲方應在員工首次服務的當月預交下月的總費用。

11.6 甲方應在本合同生效時,向乙方交納二個月總費用作為押金,本押金至甲方最後一個派遣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後三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給甲方。

第十二條 賬單

乙方根據服務項目明細按月計算生成下月《付款通知單》,內容覆蓋社保等代付費用和服務費,《付款通知單》每月 20 日前發出,甲方收到《付款通知單》後 5 日內付款至乙方賬中;而代發工資明細由甲方按照工資發放日前提前 5 個工作日正式通知乙方,提前 2 工作日匯款到乙方賬户,由乙方發放。

第十三條 付款操作

13.1 服務費屬於人力資源服務營業性收費,應開具營業性發票;而工資、社保等代付費用屬於代收代付費用,應根據當地税務實際規定開具發票。

13.2 乙方收到款項後應當同時開具相應發票給到甲方。如果是匯款的,乙方應於7日內郵寄發票給到甲方。

13.3 本合同期限內每逢一個新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年度,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總費用中有關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付費標準,應按照當地政府頒佈的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調整比例做相應的調整。

13.4 如甲方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費用,應匯入以下乙方指定的賬號:

賬户名稱: 有限公司

開 户 行:

賬 號: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因任何一方違法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給派遣員工造成損失而使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時,已經承擔賠償責任的一方有權向有過錯的另一方追償。

第十五條甲方遲延支付總費用,乙方有權按應付款的5‰ /天收取滯納金;甲方遲延支付工資、繳納社保等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如甲方遲延支付總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工資、社保、住房公積金、服務費等),經乙方提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的要求後甲方逾期仍未履行支付義務,乙方有權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並將員工撤回,甲方應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乙方於本合同解除後依法必須為撤回派遣員工承擔的一切費用。

第十六條 乙方在甲方按時付款的前提下遲延支付工資、繳納社保等費用的,應承擔補繳社保等費用的滯納金,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經甲方提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的要求後,乙方逾期仍

未履行支付義務,甲方有權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承擔由此給甲方及派遣員工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除應依據9.2條規定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並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為服務期限內最高月總費用的兩倍。違約金自解除合同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付清。同時甲方應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乙方於本合同解除後依法必須為撤回派遣員工承擔的一切費用。

第十八條 如派遣員工依據本合同派遣行為而發生勞動糾紛提起仲裁、訴訟,甲乙雙方均負有舉證責任,並承擔仲裁委員會或法院判定各方應承擔的責任後果。由甲方行為導致員工提起仲裁、訴訟的,甲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此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差旅費、訴訟費等費用。若甲方提供的證據不能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或未提供相關證據,導致乙方需要支付該員工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賠償金等費用的,甲方應承擔向員工支付全部費用的責任。若由乙方行為導致員工提起仲裁、訴訟的,乙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此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差旅費、訴訟費等費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協議的生效

本合同自20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24 個月。有效期後總費用應當支付至最後一個派遣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完畢為止。

第二十條 不可抗力

20.1 如發生不可抗力,諸如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或其他自然災害,爆炸、騷亂、戰爭、恐怖襲擊、行政當局的行動,或並非受影響方所能合理控制的其他無法預見到的事件,阻礙受影響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受影響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並提供有關該事件的詳盡資料,説明其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的原因。

20.2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後,受影響方均無須對因其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合同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損害、費用增加或損失負責,而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不應被視為違反本合同。但受影響方應採取適當措施儘量減少或消除該事件的影響,並應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恢復履行受該事件影響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協議的變更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國家和當地政府新頒佈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應以新頒佈的規定為準。法律環境變化造成按本合同約定繼續履行顯失公平時,須按照公平原則就協議條款進行協商達成變更、補充協議,任何一方不得拒絕變更協議條款。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有未盡事宜或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選擇採取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如雙方在本合同中沒有明確選擇, 則表示雙方同意通過第2種的方式解決):

(1)

(2)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雙方聯繫方式:

雙方之間的任何通知及通訊應以書面形式,以中文及(或)英文的形式通過傳真、專人派送(包括快遞)或掛號郵件方式送達至下述地址:

甲方: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聯繫人:

聯繫方式:

電子郵件:

乙方: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聯繫人:

聯繫方式:

電子郵件: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附有附件 份。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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