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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廣告攤位租賃合同

公司廣告攤位租賃合同

公司廣告攤位租賃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廣告攤位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廣告攤位基本情況説明本廣告攤位地址位於:,本廣告攤位大小:,

第二條:廣告攤位用途本廣告攤位只允許乙方用於產品的宣傳,不得任意改變其用途,也不得因乙方從事廣告宣傳活動造成區域內環境破壞。

三條:租賃期限:租賃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條:租金該廣告攤位租金每月為¥,大寫:。租賃期間如遇市場變化,甲方未徵得乙方同意不得任意調整租金標準。在此期間,如政府有關部門發生徵收與本合同攤位有關的位置。未履行的廣告費用需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

第五條:付款方式乙方應於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元,租金按個月結算,由乙方在投入使用前天支付給甲方。

第六條:租賃期滿租賃期滿後,本合同即將終止,屆時乙方須將攤位使用權退還給甲方。如乙方需繼續租賃,則須提前15天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甲方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天內向乙方正式提出書面答覆,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

第七條:違約責任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則按月須向對方繳納月租金20%作為違約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權按月租金的1%向乙方加收滯納金。

第八條:提前終止合同如遇甲方因管理需要須提前終止合同時,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乙方,但甲方不得隨意終止合租賃給其它商户。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提交仲裁,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條:其他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甲方代表:乙方代表: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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