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合同 >購銷合同 >

海魚購買合同(通用3篇)

海魚購買合同(通用3篇)

海魚購買合同 篇1

供貨方(甲方):

海魚購買合同(通用3篇)

購貨方(乙方):

為貫徹實施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商品購銷雙方的質量責任,保證商品流通過程中質量安全有效,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必須是合法生產或經營企業,向乙方提供以下加蓋企業原印章的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⑴有效“證、照”複印件;

⑵相關印章、隨貨同行單(票)樣式;

⑶開户户名、開户銀行及賬號;

⑷《税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⑸銷售人員的企業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原件;

⑹銷售人員身份證複印件。

2.甲方提供的產品除了符合法定、現行的質量標準外,還需符合包裝、標籤、説明書等其它有關規定,並提供產品證明資料(加蓋甲方公章的複印件),並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1)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質量標準、包裝説明書批件,一次性無菌醫療器械需提供檢驗報告,進口醫療器械需提供進口註冊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文件和報關單。

(2)其他產品:按法律法規規定提供生產企業和產品合法性證明的材料。

3.一次到貨應為同一批號的產品,因供貨量大,提供相同批號有困難,可與乙方業務部門協商解決,否則做拒收處理,一切費用供方承擔。

4.甲方所供國產產品到貨時不得超出生產日期 _個月,離失效期不得低於_年(有效期在_年以內的,離失效期不得少於_個月)。應隨發票提供同批號的產品檢驗報告書和合格證,進口產品應隨貨提供符合規定的進口產品註冊證和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文件和報關單等材料。

5.甲方接到乙方質量查詢應及時給予答覆,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6.甲方所供產品被乙方及乙方客户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抽查檢驗時,甲方應按食藥監部門要求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提供檢品。如判定不合格,甲方應配合乙方處理善後事宜並承擔由於抽檢不合格被處罰的費用及承擔其他相關責任。

7.甲方企業和所供產品有關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告知乙方並提供變更證明資料備案。

8.甲方應按所供產品的貯存運輸要求送貨或託運,需冷藏醫療器械甲方務必使用符合GSP要求的冷藏設備運送到乙方倉庫,並記錄啟運時間、啟運温度以及將運輸過程的温度記錄數據現場導出或遠程傳給我公司,保證運輸過程中的產品質量,並承擔運輸過程中造成的損失。

9.不合格產品經協商確認由甲方自提的,必須_日內來乙方倉庫提走,否則乙方按照GSP規定就地銷燬。

10.對甲方提供的醫療器械產品,甲方應按《產品質量管理法》的規定履行售後服務義務(如維修、更換、退貨、技術培訓等)。

11.甲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具發票,發票應當列明商品的通用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等,不能全部列明的,應當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税勞務清單》,並加蓋供貨單位發票專用章原印章、註明税票號碼。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必須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資料;

2.乙方應對甲方提供的符合收貨要求的產品,按管理規定或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完成驗收入庫手續,發現問題及時反饋;

3.乙方對甲方所提供的產品有質量疑問時,及時向甲方通告,共同協商解決。

三、違約責任:

1.因甲方產品質量問題產生的經濟和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2.本協議書適用於甲、乙雙方的商品購銷活動全過程,如果一方不履行本協議規定的責任和義務時,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四、本協議未盡事宜或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決。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七、補充約定: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或授權)代表人: 法定(或授權)代表人:

時間 : 年 月 日 時間: 年 月 日

海魚購買合同 篇2

供方:

需方:

第一條為切實貫徹執行經濟合同法規,保證購銷合同的嚴肅執行,簽訂本總合同。本總合同適用於日用百貨、文化用品、鐘錶眼鏡、鞋帽、紡織品、針棉織品、服裝、勞防用品、絲綢等九類商品商商購銷業務。具體品類(種)的成交,需簽訂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供需雙方可根據自身特點制訂表格式購銷合同。本總合同是簽訂具體購銷合同的總原則。本總合同未盡事宜可以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本總合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補充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可以變更總合同的約定條款,補充協議與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一致時,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二條合同簽訂後,雙方須嚴肅履行。如一方確因發生《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情況,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須於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含合同變更手續)。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後十五天內書面(或電報)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默認。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由責任方賠償。在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具體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後,雙方都需要嚴格執行合同,一般不予變更。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由需方負擔;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由供方負擔。

第三條 購銷合同的商品價格,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有些商品雙方亦可協商優惠辦法或協商訂價。

簽訂合同,成交商品的作價標準,均為正品價。對於副品、等級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慣例作價執行合同;對於暫定價(參考價)商品,允許上下差幅在10%-15%以內執行(差率在具體合同中規定),合同中有規格差價的按照中檔(等)作單價成交,實際發貨時按規格分別作價。

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要以書面通知需方,以便作為交貨時(指運出)作價依據。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於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對異地的商品供應價格,均為車、船交貨價,裝車、裝船以前的費用,由供方負擔。如裝車、裝船費與運費列在一張單據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負擔;對同城要貨單位(包括外省駐本地單位)就廠就庫直撥商品由工廠送貨或需方自提。承運單位按有關收費規定收取的合理運輸費用,運輸保險費由需方承擔。對運費負擔,也可按照雙方協商的辦法辦理。

第五條商品質量,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執行;無上述標準的`,按生產廠的企業標準執行;無生產廠企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供方應認真檢驗,嚴格把關,以保證商品質量。

如果商品質量不符合標準,一般情況應允許退貨。如屬特殊情況,供需雙方可協調解決。

第六條 商品包裝必須牢固,供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需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具體合同中註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需方負擔。

第七條執行合同的交貨日期,以供方開單日為準。由工廠直接送車站、碼頭的商品,以工廠交貨日為準。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前十天內和交貨日期終了後十五天內開單供應的,不作為提前或逾期交貨。需方要求分批交貨的,供方認可後,予以分批均衡交貨。

供方供應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異地的,由供方代辦託運。如需方要自提,應持加蓋財務印章的自提證明,提貨費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廠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貨款結算後七天內自提(遇節假日順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負責倉儲費用。

受交通運輸影響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暫緩發貨不超過三十天的,不作遲延履行合同處理。

第八條 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發貨,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應徵得需方同意後才能發貨。

第九條 供方應按雙方商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託承運單位發運貨物,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從節約費用。

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並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辦理髮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前,仍然按原合同執行。

需方提出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因此增加的費用由需方負擔,如確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供方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未經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供方負擔。

第十條商品從取得發運證明時起,所有權即轉移至需方。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丟失、短少、殘損等事故,由需方負責向承運部門或保險公司索賠,非因供方過錯,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賠。但供方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需方索賠。需方在接收商品時,必須派人到現場監卸,清點大件,檢查包裝。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當地承運部門索取規定的記錄和證明,立即詳細檢查,並在收到貨物後十天內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責任屬於供方的,需方應在收到該批貨物後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索賠,逾期不提,視為驗收無誤。供方應在接到索賠通知後十五天內查明情況,給予答覆。逾期不答覆,視作認賠。

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後,需方應先向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答覆;屬於多發、錯(串)運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動用,並做好詳細記錄,妥為保管,收貨後十日內通知供方,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供方負擔。

由供方委託承運單位發運的商品,均應向人民保險公司投保綜合運輸險。商品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時,由需方向當地保險公司按照《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試行)》所規定的手續程序及期限申請辦理索賠。

第十一條商品外包裝完整,拆包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需方應在貨到九十天內(單個商品價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查詢;發現商品黴爛變質,應在收到貨物後三十天內通知供方。逾期均視為驗收無誤。

接收進口商品和外貿庫存轉內銷的商品,因關係到外貿查詢,查詢期為需方收貨後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詢時,應填寫“查詢單”,一貨一單,不要混列。“查詢單”的內容應包括嘜頭、品名、規格、單價、裝箱單、開單日期、到貨日期、溢缺數量、殘損程度、合同號碼、生產廠名、供應發貨單號碼(即調撥單,下同)等資料,並保存好實物。供方應在接到“查詢單”後十五日內作出答覆。凡上項內容填寫不完整或多種商品混列,以及不是從供方供貨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寫“查詢單”。

為了減少部分查詢業務,凡一張“供應發貨單”所列一個品種損失在五元以下,殘損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詢處理(零配件除外),對笨重商品(如縫紉機頭、部件等殘品)的查詢,需方將殘品直接寄運工廠,查詢單寄交供方,並在單上註明寄運日期。

需方在收貨時發現差錯(如錯發、多發部分)、無合同、嚴重質量問題等情況,屬於供方責任,需要退貨時,應在收貨後三十天內通知供方,逾期則供方可不受理;同時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貨或將商品運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後十五天內應予答覆並提出處理意見。逾期不答覆,需方可視為同意退貨。凡逾期退貨以及不屬於供方責任的退貨,其損失均由需方負擔。

第十二條商品貨款、運雜費、保險費等款項的結算,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貨款結算實行驗單付款。需方無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貨款的,應按有關銀行部門規定交納滯納金,並由開户行連同貨款劃給供方。

需方變更開户銀行、帳户名稱和帳號,應於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前三十天以書面(或電報)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錯誤而影響結算的,需方應負逾期付款的責任。

經供、需雙方商定,貨款結算除另有書面特殊規定外,採用以下第種方式(1.託收承付<可另行訂貨款結算協議書>;2.款到發貨;3.銀行匯票;4.商業匯票。)

第十三條一方違反合同應負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由於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一般商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在1%-5%之間確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違約金為貨款總值的 %(10%-30%之間確定)。

2.供方逾期交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供方提前交貨或多交、錯發貨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費用,應由供方負擔。

4.需方未經供方同意擅自退貨的,應向供方償付違約金。一般商品的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在1%-5%之間確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在10%-30%之間確定)。退貨途中的運輸等費用,由需方負擔。

5.需方逾期提貨、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逾期付款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供方償付逾期提貨、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6.需方承擔因提供給供方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等有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承擔供方或運輸部門因處理需方提出的錯誤異議而支付的一切費用;承擔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損失。

違約金、賠償金、保管費用應在明確責任後十天內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來充抵。

第十四條供、需雙方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應本着顧全大局、相互諒解的精神,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按《商業部門經濟糾紛調解暫行規定》向有關商業經濟糾紛調解機構申請調解,也可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總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六條 本總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後生效。有效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期滿雙方如無異議,總合同自動延長一年。任何一方需變更或解除本總合同,須在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但本總合同有效期內所簽訂的具體購銷分合同仍求本總合同辦理。

本總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簽收日期和郵局戳記日期為準。時間期限的計算均包括本數在內。

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一般以一貨一單格式(見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供方蓋章 需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報掛號: 電報掛號: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海魚購買合同 篇3

甲方(採購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供應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據《民法典》和《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有關規定,就甲方購買乙方電腦一事,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同標的及價款

1、甲方向乙方訂貨總值為人民幣(大寫) (¥ 元)甲方向乙方訂購的 系列筆記本電腦型號、配置、數量、單價、總價等見下表:

項次 品牌型號 配置 數量(套) 服務 單價 總價

1 年 ¥: ¥:

2 年 ¥: ¥:

3 年 ¥: ¥:

4 年 ¥: ¥:

5 年 ¥: ¥:

6 年 ¥: ¥:

7 年 ¥: ¥:

8 年 ¥: ¥:

9 年 ¥: ¥:

10 年 ¥: ¥:

11 年 ¥: ¥:

12 年 ¥: ¥:

合計人民幣(大寫) (¥ 元)

2、產地: 。

3、配件: 。

二、商品交付與驗收

1、交付方式:乙方送貨到甲方指定地點,運輸費用由乙方負責。

2、驗收方式:由甲乙雙方共同驗收。

3、乙方向甲方説明商品的配置,核對商品品牌、型號。

4、驗收時間:乙方必須提前五個工作日向甲方發出收貨通知。甲方驗收合格後應當向乙方出具驗收報告

5、驗收方式:電腦的驗收分為數量驗收和質量驗收,由甲方和乙方的技術人員共同完成。期限為甲方提出驗收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乙方向甲方説明電腦的配置,核對電腦配件品牌、型號和編號,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保證商品符合產品使用説明明示的配置和產品的質量狀況,經甲方確認,當面向甲方交驗商品,並介紹產品的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式。

6、質保規定:

(1)乙方對其所配置的電腦產品各選配件,按生產商提供的質保期為準,向甲方提供質保服務;

(2)自售出之日起7天內,售出的計算機整機或配件出現性能故障時,甲方可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甲方要求退貨時,乙方負責免費為甲方退貨;

(3)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無論哪一台售出的計算機整機或配件出現性能故障時,甲方可選擇換貨或修理。甲方要求換貨時,乙方負責7日內為甲方調換新的同型號同規格商品;同型號同規格商品停產時,負責調換新的不低於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部件差價由乙方負擔。

三、貨款結算。

甲方於合同簽訂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交付給乙方全部貨款。

指定收款賬號:

開户行:

户名: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和乙方應充分協商,制定本合同約定的機器型號、配置,配置以雙方都同意為準。在配置確定後,若甲方有任何調整意向,應及時向乙方説明。如果甲方已經定貨或者預付定金,則由甲方承擔。

2、甲方有對電腦設備的採購建議和調整的權利,並有對乙方的工作的監督權。

3、甲方有按時交付貨款的義務,如甲方因未及時交付貨款導致的商品交付延期或其他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保證按照配置單向甲方供貨。如出現定製的配件型號無貨或數量不齊時,則應及時向甲方説明協商調整,如因乙方單方面問題而出現有品種、數量、規格、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由乙方負責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2、如果因為乙方的原因給甲方帶來損失,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

六、不可抗力。

如果甲乙雙方任一方由於受諸如戰爭、嚴重火災、洪水、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時,本合同項下及其附件中履行合同的期限應予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相當於事件所影響的時間。不可抗力事件係指甲乙雙方在締結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並且它的發生及其後果是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儘快用電報、傳真或電傳通知對方並於事件發生後14天內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用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寄給對方審閲確認。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持續120天以上,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解決合同履行問題的協議。

七、爭議的解決

1、因貨物的質量問題發生爭議,由法律及有關規章規定的技術單位進行質量鑑定,雙方無條件服從鑑定的結論。

2、本合同發生糾紛,甲乙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附則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並按民法典有關規定處理。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於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在本合同上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署時間:

合同簽署地: 簽署時間:

標籤: 海魚 通用 合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hetong/gouxiao/ry0ery.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