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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指導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指導

立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應注意的事項主要有: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指導

第一,當事人不從實際出發,根據自身的需求和可能,並考慮市場的供求變化趨勢訂立合同,而盲目簽約,造成浪費,或因不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形成違約。

第二,簽訂合同之前,要認真審查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格,如對單位營業執照的查驗,要注意營業執照是否是偽造品,或者偷竊品;是否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是否具備生產、經營的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又如所簽訂的合同標的物的價款,是否與當事人的自有流動資金相適應,如果是個體工商户的,其是否具有履約能力等都要認真審查驗證。有些產品的生產需要有關部門辦理許可證,或者經主管機關批准的,是否已獲得了批准或取得了開採、經營資格等都要認真進行審查,力求避免所簽訂的合同無效或因違法受行政處罰。

第三,訂約時,要認真審查對方所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的資格證明書以及法人公章真實情況等,都必須進行嚴格核對,確實查明其代表代理資格合格時,方可與之簽訂合同。

第四,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以供方、需方表示,而不能用甲方、乙方相稱,以免引起雙方當事人的混淆,辨不清責任。

第五,注意填寫產品的用途。如特定醫藥、化工試劑以及食品行業中常以用途決定產品的生產質量的物品,必須寫清用途,以便區分飲用、藥用或外用等。用途有時不寫清,使生產出來的產品不符需方的要求,但其產品卻符合一般用途,因而容易導致糾紛。

根據《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的規定,工礦產品又分為通用產品和專用產品。所謂通用產品是指各個行業通常都可使用的工礦產品,如普通鋼材、水泥、化工材料、汽車、機牀、工具、日用百貨、五金交電等。專用產品是根據某一行業的生產技術條件要求,從產品設計到工藝流程、製造方法,都為某一種專門用途而生產的工礦產品。如冶金設備、化工設備等。此外,按照需方提出的技術圖紙、樣品、技術條件生產的,只適用於該單位需要的產品,應視為專用產品。通用產品和專用產品的購銷合同在履約要求和違約金處罰的比例不同,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區分合同標的是通用產品還是專用產品。

第六,產品技術標準和質量標準要約定清楚,並列示執行的技術標準和質量標準。要在履行中嚴格按約定的或者法定的標準執行。對法定的標準不得隨意選擇採用,必須按照規定的順序選擇適用。要按照國務院發佈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明確訂明: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而有專業(部)標準的,按專業(部)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專業(部)標準的,按企業標準執行。要在合同中寫明執行哪一項標準,並且把所援用的標準名稱,產品代號和編號載明。在沒有統一標準的,或者雖有標準,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應按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標準在合同中明確寫清楚。

第七,對合同標的物的質量要求,在簽訂合同時還應將“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具體規定清楚。即規定供方在產品發生何種質量問題時,應負什麼責任;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負責任。對供方負責的期限及起算日等也應規定,如保修期一年,從交貨之日起算等。

另外,在合同質量條款中應訂明質量保證的條件,期限及其質量糾紛引發後的處理方法等。

第八,產品的數量應以國家統一的標準計量單位表示,沒有統一計量單位的,產品數量的表示方法由雙方確定,但必須具體明確,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計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應對雙方使用的計量方法具體解釋,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體包括的產品數量是多少。

對某些產品,必要時應當在合同中寫明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沒有主管部門規定的由當事人商定)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注意明確什麼是多交、少交和如數交付的法律概念。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由於運輸、計量、自然、產品本身的性能等多方面原因,在發貨數、實際驗收數、合同規定的交貨數之間,有時會出現差額,發生不一致現象。此時,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磅差和增減範圍的,才能以少交、多交或如數交付論處。通常這種法律規定均為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

第九,對於產品的包裝,合同中應表明包裝的方式,如袋裝、箱裝、瓶裝、桶裝等,還應表明包裝使用的材料,如袋裝為紙袋、塑料袋或麻袋等,是內外層包裝還是單層包裝等,內外層包裝,共有幾層,各使用什麼材料。

第十,明確規定交貨方法、交貨期限、交貨地址和收貨人。合同中在規定交貨方法時,應寫明是代運、自提、或者送貨上門。對於到貨地點,要注意冠以省、市以及所到地的哪一個車站、碼頭、廣場等,不能含混或籠統地書寫。對於交(提)貨期限要注意寫明月度交(提)貨的數量。有特殊要求和季節性、時間性較強的產品要規定更為具體的期限。

第十一,結算方式條款應根據實際情況,明確規定採用何種結算方式。如託收承付結算方式分為驗單付款和驗貨付款兩種,應具體商定選用哪種。一般強調驗貨付款,有長期經濟往來關係、資信清楚的可採用驗單付款。無論何種結算方式,均注意加重付款的責任,增加制約性條款,如保證條款和限制性條款。

第十二,必須把好貨物驗收方法這一條款的明確規定關。明確規定貨物的驗收辦法,事關供需雙方預期的經濟效益與合作成功與否的大局,也是易發生質量糾紛的地方,必須注意明確訂明。合同中應明確載明:驗收的時間;驗收的手段;驗收的標準;由誰負責驗收和試驗;當驗收中發生糾紛後,由哪一級主管產品的質量監督檢查機關執行仲裁等等。一般地,驗收的辦法有外觀驗收;理化驗收;安裝運行驗收;破壞性驗收等,採用哪一種方法應在合同中訂明白。有的驗收需要委託有關專業部門進行的,應當委託國家法定檢驗機構驗收以保證其驗收的法律效力。同時,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其驗收期限。國家有驗收期限規定的,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雙方當事人可按下述原則約定:需方自提的,在提貨時當面點清驗收;供方送貨或代運的,貨到後10天內驗收完畢,特殊情況的雙方在貨到時或者合理的期限內驗收。沒有驗收,不得動用,一旦動用,就視為驗收合格,不能再提出數量及質量的異議。此外,合同中也應明確規定驗收的地點。

第十三,由於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一定程度上仍受國家計劃的約束,部分工礦產品分配仍受計劃影響。而且我國長期以來在經濟生活中計劃的痕跡很重,因此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簽訂時應注意產品分配單、調撥通知單、計劃銜接表等作為簽訂合同的依據,但不能代替合同。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認真對待,內容詳細、具體、完備。合同書寫打印後要仔細檢查是否有遺漏和錯誤,如有遺漏或錯誤及時修正。簽訂合同有筆誤需要修正的,需經雙方協商同意。

第十四,在落款、署名、蓋章等方面。(1)不注意寫明簽名人是法人代表,還是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其他委託代理人。常見的問題是,合同落款雙方的法定代表人簽名處,常常由不是法定代表人,而是法人代表的授權委託人的署名,但卻不寫明是委託代理人。有時是委託代理人自己簽上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卻不寫被委託人代簽。(2)蓋章中不重視的現象更多,本應蓋法人單位名稱的公章,卻蓋上了分公司或公司下屬部門的印章,或者只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沒有簽名。(3)不注意在合同落款中既要蓋單位公章,又要法人代表或者其他委託代理人簽名,因為這樣做可以防止他人盜用單位的介紹信或公章,進行合同詐騙。而常見的是有些合同只蓋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私章,而不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名,當發生糾紛時,對方以不經我方簽名,而是他人偷蓋了我單位的印章為由不予承擔責任,或者不履行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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