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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服務合同大綱

法律諮詢服務合同大綱

諮詢服務是一種顧問及相應的客户服務活動,其內容是為客户提供諮詢服務,這種服務的性質和範圍通過與客户協商確定,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法律諮詢服務合同樣本,歡迎參考閲讀。

法律諮詢服務合同大綱
法律諮詢服務合同範文篇一

委託方(甲方):

地 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受託方(乙方):

地 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互利有償、誠實守信的原則,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友好協商一致,甲方聘請乙方進行諮詢服務,有關事項達成如下條款,以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諮詢服務內容

甲方委託乙方利用其在客户網絡、信息渠道、市場操作、專業人員的知識和經驗等方面的優勢,根據甲方需求,為甲方提供下列諮詢服務:

(一)常年投資諮詢顧問:為甲方提供常年投資諮詢顧問,包括:項目可行性研究及評估、項目經濟評價、項目投資估算、項目融資方案諮詢、項目建設過程投資管理及諮詢、項目竣工決算編制及審核、項目建設後評價等。

(二)金融與經濟信息諮詢:根據甲方的實際情況為其提供宏觀經濟、金融政策和環境、產業發展研究、區域發展研究、市場動態以及相關行業信息等諮詢服務。

第二條 服務期限

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服務的期限為:

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向乙方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2.對乙方提供的諮詢服務建議或報告有審議、修改及最終決策的權利;

3.若乙方專業人員不按諮詢服務合同履行其職責,有權要求更換乙方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

4.配合乙方工作,向乙方提供相關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5.甲方應配合乙方現場訪談、勘察等事宜,並提供相關工作便利;

6.甲方應承擔保密義務,未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包括但不限於披露、轉載等)乙方提交給甲方的任何材料、文件、和乙方網站所提供的資料,及其上述材料、文件、資料所包含的任何信息;

7.依據本合同規定,向乙方支付諮詢服務費用 。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甲方諮詢服務需要,乙方有權瞭解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的財務、生產、銷售、投資、規劃、重大經營決策等經營管理情況;

2.乙方在提供諮詢服務過程中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所需的資料;

3.乙方在提供諮詢服務過程中有到現場訪談、勘察的權利;

4.乙方在提供諮詢服務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服務相關的問題進行核對和查問;

5.乙方在我國現行法律、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遵循誠實、勤勉、盡職的原則,按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諮詢服務;

6.服務形式根據甲方需要而定,乙方可以為甲方提供書面的諮詢服務方案、建議、報告、信息服務等,也可以為甲方提供現場諮詢服務等形式的諮詢服務;

7.依據本合同約定,向甲方收取諮詢服務費用;

8.乙方應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甲方提交乙方使用的、乙方通過其他渠道無法獲得且尚未進入公共信息領域的材料與文件。但乙方有權根據法律、法規、有權機關或監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披露,也有權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及其分支機構進行披露。

第四條 諮詢服務費用

本合同項下諮詢服務費用為人民幣10,000,000.00元(大寫金額:人民幣壹仟萬元整)。甲方應當按照以下第(一) 種方式向乙方支付諮詢服務費用:

(一)在本合同生效後 90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全部諮詢服務費用;

(二)在本合同生效後 / 個工作日內支付 / 元,餘款在本合同項下諮詢服務完成後 / 個工作日內支付完畢。

(三)其他方式:

諮詢服務費用應付至乙方以下賬户:

乙方收款賬户信息如下:

户 名:

賬 號:

開户行:

第五條 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期支付諮詢服務費用的,乙方有權中止服務,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由甲方承擔;若甲方超過約定付款期限 / 日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按未付金額的 /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 免責條款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甲方無法接收或不能正常接收乙方發送的諮詢服務方案、建議、報告、信息服務等書面材料,乙方不承擔責任;由於國家政策變化原因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問題,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七條 合同效力與變更

(一)本合同生效後,除雙方另行商定並達成書面協議或本合同另有約定或法律規定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解除本合同;

(二)本合同的變更,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均需雙方共同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做出;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達成一致後,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補充協議的約定與本合同不一致的,則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八條 聲明條款

(一)甲乙雙方已閲讀本合同所有條款,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

(二)乙方僅從專業的角度向甲方提供有關建議或諮詢,提供的所有信息資料僅供甲方參考;甲方對乙方提供的諮詢服務建議進行獨立判斷,獨立決策,並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風險;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諮詢服務中有關融資方面的建議或意見,不代表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融資承諾;

第九條 爭議處理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若發生糾紛,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按以下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 ),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條 附則

1.本合同經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及乙方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2.本合同壹式 陸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補充條款: /

委託人: 諮詢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經 辦 人:

住 所:

開户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法律諮詢服務合同篇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上

法定代表人:李福珍

帳户:

帳 號:

鑑於:

A.甲方為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並依其法定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B.乙方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局批准設立的諮詢公司,具備向社會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的資格和能力;

C.甲方的經營活動將會涉及各種法律問題;

甲方因業務發展和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要求乙方提供常年法律諮詢服務;乙方同意接受此要求。為此,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一致同意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1.乙方的服務範圍

1.1 乙方的服務內容為協助甲方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包括:

1.1.1 以書面或口頭解答法律諮詢、依法提供建議或者出具法律意見書;

1.1.2 協助草擬、制訂、審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書;

1.1.3 應甲方要求,參與與甲方經營活動有關的談判,就其中的法律問題提供建議或意見;

1.1.4 根據甲方經營的需要,對其有關事項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併為其出具法律意見書;

1.1.5 應甲方要求,講授法律實務知識,或視情況進行專門的法律培訓;

1.1.6 辦理雙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1.2 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範圍不包括甲方涉及經濟、民事、知識產權、勞動、行政、刑事等必須進入訴訟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專案代理事務,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長期投資、融資、企業改制、重組、購併、破產、股票發行、上市等專項法律事務。

2.乙方的義務

2.1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常年法律諮詢服務。乙方保證根據工作實際進展情況和需要委派合格、資深的專業人員提供上述法律諮詢服務。

2.2 乙方保證在履行其義務時以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勤勉盡責的職業道德為甲方提供優良、高效和及時的服務。

2.3 乙方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2.4 乙方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後,及時完成委託事項,並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2.6 乙方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7 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2.8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經合同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

3.甲方的義務

3.1 甲方應當及時、全面、真實、客觀地向乙方提供與諮詢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以及其他合理方便。

3.2 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的法律諮詢顧問費和相關費用

3.3 甲方指定專人為常年法律諮詢的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通知乙方。

3.4 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損失,非因乙方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4.諮詢

4.1 作為乙方提供本合同所規定之專業服務的報酬,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諮詢服務費。該費用應按以下方式支付:

4.2.1 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諮詢服務費人民幣四萬 元/年,作為第一條第一款(1)、(2)項規定的服務。

4.2.2 每年的法律諮詢服務費用分兩期支付,每期各2萬,在每年的1月10日及7月10日之前支付完畢。

4.3 此外,乙方依本合同第一條進行甲方委託的訴訟、仲裁、參加項目談判、翻譯法律文件,另行收費。收費標準可按案件標的的一定比例(如代理訴訟或仲裁)或按工作量及工作小時(如翻譯合同、參加談判)計價,或按雙方協商議定的其它標準及辦法計收。在提供上述收費服務時,乙方應提供一定的優惠,訴訟代理案件暫定為10萬以下案件按每件3000元、10萬—100萬標的案件按每件標的的3%收費,超過100萬按標的之2%收費。

4.4 雙方約定,在每一年度中,甲方案件標的不超過15萬之案件5件以內,訴訟地點在上海市範圍之內的,由乙方免費提供訴訟代理事項,不收取代理費。如上述範圍之案件案情特別複雜,反覆開庭三次以上的,由雙方協商給與乙方一定的費用補償。

5.工作費用

5.1 乙方辦理甲方委託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5.1.1 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5.1.2 徵得甲方同意後支出的其它費用。

5.2 乙方應當本着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6.變更及終止

6.1 作為本合同的附加,雙方可就甲方委託乙方的某一具體事項簽訂單獨的協議書或授權書,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更為詳細的規定,本合同的基本原則適用於上述協議書或授權書。

6.2 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並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後生效,任何修改或補充在簽字或蓋章生效後即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6.3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確認,可以解除本合同。

7.違約責任

7.1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1.條規定的諮詢服務或者嚴重違反第2.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諮詢費。

7.2 乙方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嚴重違反第2.條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向甲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爭議的解決

8.1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8.2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雙方未能達成一致解決方案,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9.有效期

9.1 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9.2 本合同有效期為常年有效,直至雙方協商終止。如一方確定需要終止本合同,應在每一新合同年度開始前1個月提出。

10 聯繫地址:

甲方:

乙方:

12.文本

12.1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

法律諮詢服務合同範文篇三

委託方:

聯繫地址:

傳真: 電子郵件:

受託方:

聯繫地址:

委託方為一家 公司,擬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並有意在上市後併購一家中國內資企業(以下稱“本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委託方擬聘請受託方的律師作為本項目的中國法律顧問。為明確委託方和受託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本合同雙方特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受託方的服務範圍(由雙方協商確定)

1、 應委託方要求,就委託方招股説明書中對中國法律法規的分析部分出具中國法律意見書;

2、 在委託方成功上市後,對委託方擬收購的中國內資企業進行法律盡職調查,並參與起草、審查與修改併購項目所需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保密協議、框架協議、股權轉讓合同、合資合同、章程以及其它所需的協議、意向書、備忘錄、決議等法律文件;

3、 參與併購項目的中國法律事務談判工作;

4、 就本項目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向委託方提供口頭或書面的法律諮詢意見和建議;

5、 就併購項目出具中國法律意見書;

6、 應委託方要求,協助委託方和被併購企業辦理必要的審批、登記和備案手續(如需)。

第二條 受託方的義務

(一)受託方指派 律師,作為經辦律師,委託方同意上述經辦律師偕同其他律師和律師助理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務工作(如必要),但受託方更換上述經辦律師應取得委託方認可;

(二)受託方經辦律師應當按照其專業標準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法律事務工作;

(三)受託方經辦律師應當依法維護委託方合法權益;

(四)受託方經辦律師應當在取得委託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後,及時完成委託事項,並應委託方要求通報工作進展;但因委託方原因致使受託方無法按時完成委託事項的,受託方不負責任。

(五)受託方律師對因從事本合同規定的法律顧問服務而獲知的委託方商業祕密和與本項目有關的其他非公開的信息、資料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委託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六)受託方對本合同規定的法律顧問服務應當單獨建檔,根據律師事務所檔案管理規定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

第三條 委託方的義務

(一)及時、真實和完整地向受託方提供與本項目有關的一切必要的信息、文件、資料的副本或複印件,並保證該副本或複印件與正本或原件一致。委託方保證承擔由於其提供的上述基礎文件、材料及信息有誤從而導致受託方出具不恰當的意見或證明而產生的後果和責任。

(二)委託方應當為受託方經辦律師辦理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並給予合理的工作時間。

(三)委託方應當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按時、足額向受託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

(四)委託方指定[ ]為聯繫人,負責轉達委託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委託方更換聯繫人應當及時通知受託方經辦律師。

(五)委託方有權對委託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受託方經辦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與建議僅供委託方參考,委託方並無義務遵從受託方經辦律師的意見或建議。

第四條 法律服務費、工作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一) 委託方應就本合同規定的法律服務向委託方支付法律服務費人民幣[ ]萬元(¥[ ],或等值外幣)。該等法律服務費應按如下期限和金額支付給受託方:或者:委託方應就本合同規定的法律服務按照每工作小時人民幣[ ]元(¥[ ],或等值外幣)的標準向委託方支付法律服務費。該等法律服務費應按月結算,並在次月二十日前支付給受託方。

(二)受託方應自行承擔其在廣州市內的交通、通訊、複印等費用。

(三)受託方為辦理本合同規定的法律服務需要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由委託方承擔,該等費用受託方原則上不予墊付。如受託方在委託方的指示下墊付,則委託方應在費用發生後十日內給予實報實銷: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評估等部門或中介機構收取的費用或其他行政規費、中介費用;

2、經委託方安排或同意出差廣州市外的交通、通訊、食宿等差旅費用、複印費、郵寄費、辦理出境手續的費用等;

3、徵得委託方同意後支出的其它費用。

第五條 支付方式

所有委託方應向受託方支付的款項,均應匯入受託方向其書面指示的銀行帳户,或按照受託方的要求開立支票並交予經辦律師。法律顧問費以到達受託方的帳户為收訖。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一)本合同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受託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委託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委託方同意,擅自更換經辦律師;

2、因受託方經辦律師工作失職導致委託方蒙受損失的。

(三)委託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託方有權解除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致委託方自行糾正時止:

1、委託方的指示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紀律與職業道德;

2、委託方向受託方提供的資料有虛假、誤導、隱瞞、重大遺漏及其他違規行為,致使受託方律師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服務;

3、委託方逾期十日仍不向受託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

(四)本合同的解除不影響雙方已經發生的債權債務。除非發生本條第(二)款第2項所述情況,受託方應在本合同解除後十個工作日內付清其應向委託方支付的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受託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導致委託方蒙受重大損失的,受託方應當通過所其投保的執業保險向委託方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委託方、其他中介機構或者主管部門等原因造成受託方律師工作不能按期完成,受託方不承擔責任。

(二)委託方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受託方有權要求委託方支付應付而未付的法律顧問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三)委託方向受託方提供的資料有虛假、誤導、隱瞞、重大遺漏及其他違規行為,導致受託方律師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現錯誤或者遺漏,並導致受託方或者受託方律師受到處罰或者導致第三人向受託方追償的,委託方應當向受託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八條 通知

本合同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一方書面通知另一方的地址、傳真或電子郵件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及電子郵件地址,應當及其書面通知其他方。

第九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本合同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條 文本與生效

(一)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規定的法律服務完成之日或雙方解除本合同時終止。

委託方: 簽署:

受託方: 簽署:

簽約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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