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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諮詢服務協議

上市諮詢服務協議

甲方: 法人代表:地址: 郵編:電話: 傳真:乙方:北京萬網誌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張向東地址:北京市東城區鼓樓外大街 27 號萬網大廈 3 層 郵編:100011電話:傳真:

上市諮詢服務協議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願達成本協議書,並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第一條 協議項目與定義 1、 icp 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户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經營性 icp 主 要是指利用網上廣告、代製作網頁、出租服務器內存空間、主機託管、有償提供特定信息內 容、電子商務及其它網上應用服務等方式獲得收入的 icp。 2、 icp 經營許可證是指: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許可證。icp 證是網站經營的許可證,根據國家相 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 經營性網站必須辦理 icp 經營許可證。 3、 申請 icp 經營許可證應符合以下條件: 3-1 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3-2 有與開發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3-3 有為用户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3-4 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3-5 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 息安全管理制度。 3-6 涉及到 icp 管理辦法中規定須要前置審批的信息服務內容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 件。 3-7 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二條 甲方同意按照本協議(包括本協議附件)的規定及通信管理局等相關部門關於申辦 icp 經營許可 證的具體要求履行相關權利義務。第三條 乙方提供的諮詢服務範圍僅限如下: 1、 根據本協議附件約定的範圍,為甲方辦理 icp 經營許可證提供相關服務和/或諮詢。具體服務 內容為: 1-1 協議期內,通過電話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在協議附件約定範圍內對甲方申辦 icp 經營許可證 的有關問題進行指導和解答。 1-2 在收到甲方按照有關申辦 icp 經營許可證的具體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後 個工作日內將該材 料轉交初審單位等相關單位及部門。 1-3 如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申辦 icp 經營許可證的具體要求,乙方將及時通知甲方並在收到甲 方修改或補充後的材料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轉交初審單位等相關單位及部門。 1-4 如雙方在附件中約定需要乙方提供材料整理服務(如撰寫等)的,在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 相關信息、資料後,乙方將根據甲方所提供的具體內容在 個工作日內為甲方進行材料整理

工作,並將整理好的材料及時轉交初審單位等相關單位及部門。 1-5 在乙方完成本條所約定的相關服務後,甲方應自行與辦理 icp 證的初審單位等有關單位及通 信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取得聯繫,按照其要求及規定履行填表、公示、取證等相關義務。必要 時,乙方將予以協助。 。 在後面的文字中,除非特殊約定,均將 icp 證簡稱為“證”或“證書” 2、 本協議的簽訂即意味着乙方有權將甲方申請 icp 證的相關服務、資料等轉交或報送初審單位 等有關單位及部門。第四條 甲方的責任範圍: 1、 積極協助乙方提供甲方的相關信息及資料,不得為乙方提供虛假、不實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的信息。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2、 如果因甲方提供的相關信息及資料不真實、不準確,導致甲方申請 icp 被通信管理局等有關 單位及部門退回的,自退回之日起的 3 個月內,甲方的申請不允許再次提交。 3、 甲方應保證不將乙方提供或製作的任何資料信息泄露給第三方,並保證不得將乙方提供或制 作的上述資料信息用於本協議服務範圍以外的任何場合,否則按照本協議金額的 10 倍對乙方 做出賠償。(本條款不因協議的終止而終止)第五條 費用支付: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同意按照附件 icp 經營許可證諮詢服務內容及價格體系選擇服務 ,乙方收到該等費用後提供相關服務。 內容並支付所有費用(詳見附件一)第六條 乙方因辦理本協議約定事宜而發生的通訊、交通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發生的通訊、交通 以及向有關單位及部門交納的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第七條 甲方已經明確認識到該申請是否成功是由國家政策、甲方自身條件、辦理時間等多種原因決定的, 因此本協議的簽訂並不意味着乙方保證甲方 icp 證申請成功。如非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 icp 許 可證申請失敗,乙方要收取約定費用 20%的手續費並不承擔任何責任;若由於乙方自身原因造成 的 icp 許可證申請失敗,乙方向甲方退還甲方已交納的費用(該費用不包括甲方應自行向有關單 位及部門交納的費用)。第八條 協議提前解除的約定: 甲方簽訂本協議後,若提前解除本協議,甲方已支付的費用將不予退還。第九條 乙方免責的約定: 1. 甲方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全部責任,乙方沒有義務對甲方材料進行審核。如果因為材料不真 實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等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因上述行為導 致的申請失敗,乙方要收取約定費用 20%的手續費。如因上述原因給乙方造成其他損失,甲方應予

以賠償。 2. 甲方應自覺地嚴格依法進行網站管理。乙方對於甲方網站內容所涉及之正確性、著作權歸屬,或 是其合法性或正當性如何,並不負任何責任。甲方必須保證對其提供的企業域名享有所有權或已獲 得所有權人的授權,並且不會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甲方若利用自身網站散佈和傳播反動、 色情或其他任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信息,或進行其他任何違法活動,乙方不負任何責任。甲方通 過自身網站進行商務活動所引起的經濟糾紛與乙方無關。如因甲方違反上述保證引起的任何爭議, 甲方應負責解決。如甲方違反本條款規定的任何義務,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全部賠償。第十條 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果協商未成,雙方同意提交 乙方主要經營地的人民法院(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第十一條 由於法定不可抗力因素或因通信管理局的原因而影響本協議的執行,雙方當事人互不承擔責 任。但若因法定不可抗力因素或通信管理局的原因造成 icp 申請失敗,乙方將扣除甲方約定費用 的 20作為手續費。 對於法定不可抗力的發生,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遲延履行 本合同的,應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向另一方提交相應的證明。本協議所稱不可抗 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並不能避免且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 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1. 一方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其他聯繫方式,應自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後的地址、聯繫方 式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責任。

2. 本協議若因某種原因失效,或提前解除,或 icp 證申請失敗,甲方應將乙方提供或製作的所有材 料(包括但不限於紙質存儲的材料和數字格式存儲的材料)歸還乙方或者銷燬,並不得在以後任 何情況下使用乙方提供的材料,或模仿抄襲乙方提供的材料的內容,否則甲方應按照本協議費用 的 10 倍金額賠償乙方,並保證以後不得再有此侵權行為。

3. 因乙方上市、被收購、與第三方合併、名稱變更等事由,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將其權利和/或義務轉 讓給相應的乙方權利/義務的承受者。 4. 本協議或者約定若與雙方以前簽署的有關條款或者乙方的有關陳述不一致或者相牴觸的,以此為 準。 5.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甲方若需要乙方提供其他產品及服務,雙方應另行簽署其他協 議。 6. 協議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本協議自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自乙方相關服務和/或諮詢義務履行完畢即告終止。協 議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頁以下無正文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icp 經營許可證諮詢服務內容及價格體系 序號 具體服務項目 相關費用(人民幣元) 費用構成 1 icp 經營許可證協辦費用 XX 元/份 材料收集,報送初審單位、北 (不含 bbs) 京市通信管理局審核 2 icp 經營許可證協辦費用 3000 元/份 材料收集、報送初審單位及北 (含 bbs) 京市通信管理局審核 3 icp 經營許可證及諮詢協 3000 元/份 材料收集、整理,報送初審單 辦費用(不含 bbs) 位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審核 4 icp 經營許可證及諮詢協 4000 元/份 材料收集、整理,報送初審單 辦費用(含 bbs) 位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審核 5 bbs 專項許可證協辦費用 1000 元/份 材料收集、報送初審單位及北 京市通信管理局審核 6 bbs 專項許可證諮詢協辦 1500 元/份 材料收集、整理,報送初審單 費用 位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審核 7 XX 元/份(30 個工作日) 材料加急報送初審單位及北 加急受理服務費用 4500 元/份(15 個工作日) 京市通信管理局審核 7500 元/份(7 個工作日)注: 上述費用為乙方提供諮詢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a: 不包括甲方應自行向有關單位及部門交納的費用 (如向公示單位交納的費用等)。 b:上述第 7 項加急受理服務費中所規定的時限(即 30 個工作日、15 個工作日、7 個工作日),是從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相應的加急費用,並且甲方所提供的申辦資料經初審單位審核通過並由通信管理局受理之日起算。

1、經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相關費用總計人民幣 元整; 具體服務內容及價格明細為: 。 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將本條所約定的費用支付給乙方。2、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款項後提供約定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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