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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新版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屬合同法上的無名合同,由於我國城市土地的國有性質及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嚴格行政管理,有着眾多房地產管理行政法律法規,今天小編就給大家來分享一下房地產合同,喜歡的來收藏哦

新版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關於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立 本 協 議 當 事 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公平合理及互利互惠原則,就合作開發 ”房地產項目事宜,經友好協商一致並達成如下協議: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機構的設置和職責分工

第三章、費用的分擔

第四章、會計財務制度

第五章、房屋、利潤分配

第六章、合作項目所需資金和其他費用的支付方式

第七章、土地使用權情況:

第八章、工程前期:

第九章、工程營造:

第十章、房屋銷售:

第十一章、竣工材料報批: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第十三章 物業管理

第十四章 本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五章、違約責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章、其他約定事項

第一章、總則

1.1 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總體規劃(20xx-20xx)》的規劃用途和__________新區建設的需要______人民政府需收回甲、乙共同出資掛在甲方名下的位於__________大道南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5040平方米。__________國土資源局用位於________________工業園區秧一路西南側、秧____________平方米(包含公攤道路3527.8平方米)

1.2項目部是本協議約定合作項目(以下簡稱合作項目)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其全權負責合作項目的開發、決策和管理。項目部下設各部具體負責合作項目實施。

1.3 土地購買、工程前期的報批、對規劃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選擇和確定、工程的營造、工程款支付、通過媒體推介合作項目、工程的驗收以及工程竣工後材料的備案、房屋的保修、物業管理單位的選擇等事項由項目部統一管理。

1.4 本合作項目“__________小區”所使用的土地系本協議當事人通過置換補差價的方式取得(本協議第1.1條中已詳細説明),項目用地面積 平方米,用途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至 年止。項目預計總建築面積 平方米,其中地上 層;地下 層(具體以最終的審批手續為準)。

1.5 本協議當事人共同共有合作項目的土地和根據經審批的施工圖建成的房屋,共同共有的房屋,統一以甲方名義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並銷售房屋,雙方書面議定房屋銷售價格並由甲方報批。

1.6 合作項目設立獨立的財務帳户,費用的支取按本協議的約定統一撥付。

1.7 本協議當事人按比例分攤合作項目所發生的相關工程費用和其他税費。

第二章、機構的設置和職責分工

2.1 為便於合作項目的開發、建設、管理,由本協議當事人派員共同設立“項目部”(以下簡稱項目部),項目部全權負責合作項目的開發和管理,是合作項目的最高權力機構。項目部下設綜合部、工程部、銷售部、財務部等部門。

2.2 項目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項目部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 人。

項目部的職責:

全權負責和決定合作項目的一切事宜。

項目部的議事規則:

項目部實行工作例會制度,決定合作項目所涉一切事宜。項目部召開會議時,由專職人員負責記錄,參加會議人員對會議記錄無異議時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專職記錄人員負責保管。專職記錄人員由本協議當事人協商後確定。項目部例會由項目部經理主持,經理因故不能參加的,由副經理主持。合作項目所涉事項由項目部協商一致確定,達不成一致的,不同意方簽字寫明自己的不同意見。一般事項由項目部人數的_____通過為有效;重要事項應由項目部人數的100%通過方為有效。重要事項和一般事項的劃分,屆時由工程部另行確定。

經理的職責:組織和協調項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項目部的例會。

副經理的職責:協助總經理的工作。

2.3 綜合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綜合部設經理 人。

綜合部的職責:

綜合部經理的職責:

2.4 工程前期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工程前期部設經理 人。

綜合部的職責:

綜合部經理的職責:

2.5 工程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工程部設經理 人。

工程部的職責:

工程部經理的職責:

2.6 銷售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銷售部設經理 人,銷售部經理的人選由項目部決定。

銷售部的職責:

銷售部經理的職責:

2.7 財務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財務部設經理 人。

財務部的職責

財務部經理的職責:

第三章、費用的分擔

3.1 合作項目的配套費用,按各自承擔50%的比例予以分攤。本項目的配套費用是指建設和安裝房屋基礎圍牆以內的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地下管線、綠化、建築小品、配電室等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3.2工程款、税款,按各自承擔50%的比例予以分攤。本項的工程款是指建設和安裝房屋基礎圍牆以內所發生的全部工程款和相關税費。

3.3 合作項目發生的土地出讓金、行政性和事業性收費,按各自承擔50%的比例予以分攤。

3.4 項目部及下設各部專職人員的工資、辦公費用、招待費用、辦公傢俱和配備車輛等所發生的費用,按各自承擔50%的比例予以分攤。

3.5 售樓處的建造費用和售樓處經理的工資,按各自承擔50%的比例予以分攤。

3.6 項目部下設各部實行費用包乾,超資不補,節餘作為獎勵由各部自行支配。各部下設各部的具體費用數額,屆時由項目部確定。

3.7 本協議當事人派員到項目部及下設各部工作的專職人員的福利、保險、工傷費用等,均按雙方各自50%的比例負擔。

3.8 本協議項下合作項目的貸款利息按50%比例予以分攤。

3.10 項目部及下設部門租用的辦公場所發生的租賃費用按50%比例分攤,

第四章、會計財務制度

4.1 合作項目所涉的會計、税務由本項目部下設的財務部統一處理,財務部所需全部的文書均以甲方名義進行記賬管理。

4.2 合作項目所需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支出的原則。為便於資金的管理,其資金設立獨立帳户,該帳户須預留兩方代表人的印鑑。資金的支出由兩方代表人簽字並經項目部書面決定後,由財務部實施。

4.3 主管會計和出納應由 、 兩人分別擔任,本協議當事人有權隨時派員審閲、瞭解費用支出情況。

4.4 財務部應定期以書面的方式公佈費用支出情況。

4.5 通過銀行貸款解決合作項目建設資金,如使用本開發項目土地進行貸款的,貸款得到的金額應按各方50%分配作為各方的實際出資,貸款利息各分攤50%。

第五章 房屋和利潤的分配

5.1 房屋分配:全部房屋均按各佔50%份額共同共有的原則進行分配。

5.2 利潤分配:銷售房屋收入減去各項成本後的利潤按各自50%的比例分配。在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房屋分別銷售了總建築面積的 %和 %和 %時,甲、乙雙方共同就本項目已發生的收支進行結算,除預留相應週轉資金外,雙方開始收回實際投資款和進行利潤分配。

第六章、合作項目所需資金和其他費用的支付方式

6.3 土地出讓金的繳納日期按1.1項辦理。

6.5 工程前期向有關部門所繳納的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在項目報批前由本協議當事人按各分攤50%支付。

6.6 合作項目各項税收的繳納按税法和税務機關的規定繳納。

6.7 項目部及下設部租用的辦公場所發生的租賃費用,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前繳納。

6.8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屆時由項目部確定具體的支付工程款日期。

6.9 根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約定,屆時由項目部確定具體的支付設計費日期。

6.10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約定,屆時由項目部確定具體的支付監理費日期。

6.11 其他費用的支付,屆時由項目部根據合作項目的進度另行確定。

6.12 以上合作項目所需資金和其他費用,當事人應在繳納費用的 日前支付給財務部。(注:甲方所繳納的錢款應特別註明此合作項目部(下設財務)收取)

第七章、土地使用權情況

1. 地塊位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工業園區秧一路西南側、秧苗十七路東南側

2. 地塊總面積:15904.1平方米(包含公攤道路3527.8平方米)

3. 土地用途:住宅用地

4. 土地出讓年限:70年

5. 容積率:

6. 建築密度:

7. 綠地率:

8. 規劃建築面積:

第八章、工程前期

8.1 合作項目的工程前期工作由項目部統一管理和決策,工程前期部具體負責經辦,本協議當事人應予以積極協助。

8.2 工程前期部的報批工作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報批建設項目的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2、建設項目的市場調研,確定開發項目的整體方案;

3、規劃設計單位招標(或確定規劃設計單位),簽訂《規劃設計合同》;

4、規劃方案設計和規劃方案的報批;

5、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6、建築設計單位招標(或確定建築設計單位),簽訂《建築設計合同》;

7、方案設計和施工圖的審批;

8、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9、與建築工程施工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單位則收取工程結算造價相應管理費。

10、監理單位招標(或確定監理單位),簽訂《工程監理合同》;

11、委託質檢工作;

12、申辦開工計劃和《施工許可證》;

13、辦理規劃驗線,開發項目開工。

8.3 辦理上述事項向有關部門繳納的相關費用,本協議當事人應在繳納費用的 日前支付給財務部。

第九章、工程營造

9.1 合作項目工程施工單位的是經本協議雙方協商一致確定由哪個公司施工。

9.2 合作項目工程的監理單位的選擇,通過招標或其他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方式確定。

9.3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9.4 工程款的撥付日期由項目部決定,由財務部統一支付。屆時由工程部按工程進度提出工程款撥付計劃,待項目部批准後,由財務部執行。

9.5 工程的簽證、隱蔽記錄等工程資料由工程部保存。

9.6 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由工程部負責,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資料由專人負責。

第十章、 房屋銷售:

10.1 根據已審批的建築設計圖所確定的房屋,由甲方統一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並統一以甲方名義由雙方派員進行銷售,甲方則收取建築商結算造價1%的管理費。

10.2以甲方名義分別與購房的業主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以甲方名義出具收款收據。收取的購房款進入合作項目設立的獨立專用帳户。

10.3 售樓處房屋建設費用、營銷費用、購置辦公傢俱和銷售部人員的工資由雙方平均分攤。本條約定的售樓處房屋建設費用是指建設售樓處發生的土建和安裝費用。本條約定的營銷費用是指為銷售房屋通過媒體進行廣告宣傳所發生的費用。

10.4 房屋的銷售採用統一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的起草由合作項目聘任的法律顧問負責。

10.5 本協議當事人選派的銷售人員,應經過培訓後方能上崗。

10.6 本協議當事人選派的銷售人員應服從銷售部經理的管理。

第十章、竣工驗收和竣工材料的報批:

11.1 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由項目部負責統一組織,其他各部予以積極配合。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12.1 房屋交付後,其保修單位的確定由本協議當事人協商的方式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出價最低的一方承擔,或由本協議當事人共同委託第三人承擔。

12.2 房屋的保脩金按工程結算價的 %計算,由本協議雙方平均分攤。除工程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時,保修單位不得再要求追加保修費用。

12.3 保修合同由本協議當事人共同與保修單位簽訂。

12.4 工程保脩金在工程保修合同簽訂時一次付清。

12.5 保修期限內,如因保修單位的原因造成業主損失的,由保修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如一方承擔了責任,其有權向保修單位予以追償。

第十三章 物業管理

13.1 房屋交付後,實行統一的物業管理。

13.2 物業管理單位的確定,由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方式確定。協商不成的,本協議當事人共同委託其他的物業管理單位,並與之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第十四章 本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14.1 經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終止本協議。

14.2未經本協議當事人的書面簽字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協議項下的項目向他人轉讓。

14.3購買土地使用權被有關部門收回的,本協議自動終止。

14.4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的,本協議自動終止。

第十五章、違約責任

15.1 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第六章的約定支付費用的,每逾期1日,按應交金額的 ‰支付違約金。

15.2 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第六章的約定支付費用的,在對方書面通知逾期超過30日,視為違約方放棄本協議的一切權利和權益。其已支付的費用作為違約金。違約方已交的費用不足以賠償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應足額賠償守約方的全部損失。

15.3 財務人員未經項目部同意擅自支付費用的,由派出方按實際支付費用的 ____倍承擔違約責任。

15.4 本協議15.1、15.2和15.3條對違約責任有特別約定的按該約定執行。針對沒有特別約定的其它任何一條,任何一方違反的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範圍應包括守約方的直接損失和履約應得的合同收益。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16.1 合作項目所涉的合同,實行洽談權、審查權和批准權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原則。為保證合作項目的依法、規範開發,由本協議當事人共同聘請法律顧問。

16.2 合同的洽談根據合同所涉內容,由項目部牽頭,所涉各部派員參加。根據洽談的內容由參加人員起草合同要點或草擬合同。合同的審查均由本合作項目聘請的法律顧問負責。合同的批准權由項目部行使。

16.3 本項目所涉合同一律採用書面形式簽訂,嚴禁口頭合同和非正式的書面協議。杜絕合同履行在先,簽訂在後的現象發生。

16.4 洽談部門在合同簽訂前,應審查對方當事人的有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資信狀況;驗明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審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權、是否超越代理權限和代理期限及其真實性;審查對方使用印鑑是否合法與真實有效。在實施前述行為時,必要時應請求法律顧問予以協助。

16.5 洽談部門負責收集、記錄、整理、保管與合同有關的協議、 往來函件等。

16.6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各部應及時上報項目部,所涉部門的負責人應及時組織本部門的人員及時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必要時應諮詢法律顧問,共同提出解決辦法,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根據合同的規定,在規定的時效內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6.7 各類合同統一由綜合部專人負責管理,綜合部應對收集、整理各類合同進行歸檔管理。

16.8 土地出讓合同、設計合同、工程監理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與前述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信函、電報、電傳、電話記錄、簽證、索賠報告、合同台帳等資料均是合作的主要原始資料,應定期按項目、合同分類建立詳細的台帳,及時歸擋保存。

第十七章、其他約定事項

17.1 合作項目完成後,項目部及下設各部的辦公傢俱、辦公車輛和其他用品由項目部協商一致處理。協商不成的,通過變賣的方式處理,變賣所得的資金按各自50%比例分配。

17.2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解決。

17.3 本協議簽訂後,未經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17.4 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的有關補充協議、會議記錄等材料均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5 本協議書自本協議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17.6 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2份。每份協議書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協議書

為加快城市建設和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確保雙方合作項目開發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瑞麗市的相關規定,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項目合作相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便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章 協議主體

第一條 本協議在下述當事人之間簽訂,即: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郵編: 聯繫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郵編: 聯繫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第二條 雙方確認各方所提供的地址、傳真等信息真實準確,保證與本協議相關的履約資料、履約信息等能夠得到及時準確地傳遞或通知。

第二章 項目的宗旨和目標

第三條 項目(下稱本項目)的宗旨是,通過對甲方 號宗地的開發,加快甲方城市建設及經濟的發展,實現雙方互惠共贏。

第四條 本項目的目標是,在甲方 號宗地上建成一個高尚大型商住區,徹底改善經商及居住環境。

第三章 項目合作概述

第五條 本項目位於瑞麗市瑞江路處,宗地號為 號,面積約 30.61 畝。甲方保證對 號宗地享有合法的土地租用40年使用權。

第六條 本項目由甲方以享有租用土地使用權的 號宗地作為出資,乙方投入各項建設資金、技術、勞務等共同開發,共享開發收益,共擔開發風險。

第七條 本項目計劃開發商住樓總計面積 m2,項目根據政府規劃的容積率具體實施。

本項目計劃投資總額 萬元,乙方應保證資金到位,確保項目資金使用。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八條 甲方承諾,在20xx年 月 日前將符合開發條件的相應土地交乙方開發建設,若有變化,雙方及時通知。

第九條 乙方應根據項目計劃,及時籌措、投入本項目建設所需資金,確保項目資金充足。

第十條 在簽訂本協議7日內,雙方各自派遣若干人員組成項目“聯合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雙方的關係和對外關係,對合作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具體運作開發項目。

第十一條 甲方應負責辦理乙方名下的立項、規劃、報建、建築許可等手續和證件,相關費用由甲、乙方合作成立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擔。

第五章 項目建設

第十二條 雙方同意合作建設的商住樓為框架結構。

商住樓具體位置、分佈、結構根據政府規劃雙方協商後實施。

第十三條 雙方應當妥善處理好規劃、設計、建設等事宜。有關規劃、設計和建設標準等,應經雙方共同確認後方可實施。

樓房配套應具備水、電、氣、通訊等各項設施。具體標準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項目勘察、設計、建設、安裝等各項事宜由乙方負責選任相關單位,經甲方認可後實施,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 雙方確定,作為甲方收益分配給甲方的房屋的設計、施工等,甲方有權委託監理機構監理。

對上述房屋建設施工、裝修、安裝材料的選購和使用,乙方應儘量滿足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權提出合理化建議。

乙方拒絕聽取甲方合理化建議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施工。

第十六條 雙方確定項目建設期限為為24個月,自項目規劃許可辦理完畢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七條 雙方對所建設的房屋都有收益分配權,對分配的房屋享有所有權。

根據規劃,雙方擬建設的房屋總面積為 m2,其中,甲方的收益分配比例為所建房屋總面積的 %。為確實保障甲方的權益,根據實際情況,實際建設的房屋總面積上浮或下浮不超過20%時,甲方收益分配的房屋總面積即不再增加或減少,實際建設的房屋總面積上浮或下浮超過20%時,甲方收益分配的房屋總面積也應當增加或減少,具體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對交付乙方房屋的具體標準,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 除甲方收益分配以外的房屋,全部歸乙方作為收益分配。甲方不得再上述要求之外對收益分配再行主張權利。

第十九條 除本協議中有限制上市交易的約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外,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雙方收益分配的房屋均可依法上市交易。

第七章 聲明

第二十條 甲方保證此項目的合作事宜已經經過本集體民主議定,並保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本集體的任何成員或其他任何個人均不提出不同意見或採取任何干擾項目實施的措施。

甲方本集體任何人或單位以及之外的任何人,不管以何種理由干涉項目建設的,甲方均有排除妨礙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乙方保證具有合作開發本項目的合法的房地產開發經營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 為體現合作誠意,保障協議正常履行,乙方應在20xx年 月 日前將不少於 萬元的項目啟動資金負責到位。

第二十三條 甲方保證乙方是本項目的唯一合作開發方,保證不再與第三方就合作事宜另行談判和簽訂協議。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未經甲方同意,本協議乙方的相關權利和義務不得轉讓給第三方。

第二十六條 雙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協議履行進展、項目進度、情勢的變化等情況履行通知、協助等義務。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甲乙雙方應當按時全面地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如一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致使項目無法按計劃實施,守約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同時,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由此受到的全部經濟損失。

第二十八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將符合開發條件的土地交付開發建設的,或者因甲方原因,致使項目立項、規劃、報建、建設遲延批准影響項目進度的,雙方約定的項目建設期限順延,同時,按照逾期期限,甲方應承擔項目建設總投資的相應銀行利息;

2、甲方村民或其他任何人擾亂項目建設造成工程停工的,甲方應賠償因窩工、停工的損失;

3、因甲方的違約行為致使項目不能實現開發目的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同時,甲方應退還乙方已支付的各項費用,賠償相關損失。

第二十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照本協議規定擅自進行規劃、設計、建設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

2、因乙方原因致使項目建設期限逾期的,乙方應支付給甲方5萬元的違約金;逾期超過12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

3、因乙方規劃、設計、建設以及資金等原因足以導致項目建設期限逾期6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

第三十條 雙方未按照約定的標準出資或承擔費用的,除繼續按照約定履行外,還應按未到位部分的日萬分之三支付給對方違約金。

第三十一條 本協議未對其他違約情形規定具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該違約方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項目目的的,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第九章 履約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項目的“聯合管理委員會”對本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嚴格管理,及時製作《確認書》、《備忘錄》等法律文書記錄履約情況,及時傳遞履約信息,及時發現和化解雙方潛在的矛盾和糾紛。

第十章 附件及效力

第三十三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均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相同的效力:

1、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書、頒發的證件及附圖;

2、經甲乙雙方確認的設計、規劃、建設等圖紙和相關標準;

3、授權代表簽署的《承諾函》、《確認書》、《備忘錄》、《催告函》等;

4、甲乙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

5、其他經甲乙雙方確認的法律文件。

上述附件有關內容與本協議不一致的,視為對本協議的修改或補充。

第十一章 協議生效及其它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未規定的事宜,根據該項目的具體進展情況和雙方確定的進度計劃,由雙方及時協商補充。

第三十五條 本協議如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調解不成時,由雙方另行簽訂書面仲裁協議予以仲裁解決,或者在本協議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協議書共計7頁、41條,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備用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有關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甲方:

乙方:xx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依據國家和xx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平等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方位於

 合作開發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履行。

一、合作開發地塊範圍及現狀

甲方所有的地塊標的物(以下簡稱為:開發地塊)

該宗地面積約

萬平方米,其所有地的座標為:

x:y:

x:y:

x:y:

x:y:

總佔地面積約為

 萬平方米。(詳見宗地圖及房產證)。

二、合作開發地塊的權屬

土地性質為

,其中地塊於

 。以甲方提供的xx市國土資源局發放的房地產證及相關證書為準。

三、合作開發方式

1、甲方提供上述開發地塊與乙方進行合作,開發建設商住房,即甲方出地獲取固定物業回報,乙方負責辦理規劃國土相關手續並負責項目全部開發建設資金。本項目合作中,甲方不再投入任何資金用於該項目的開發建設,但甲方必須提供開發地塊的權屬證明及宗地圖,負責拆遷賠償及將場地建設移交給乙方。

2、甲、乙雙方約定以項目公司的方式開發上述地塊的房地產項目,項目公司中,甲方佔xx股權,乙方佔xx股份。項目公司的組建及日常經營由乙方負責,甲方不參與項目的日常經營,不享有項目公司的利潤分配,也不負擔項目公司的其它對外債務。但甲方有義務在項目開發完成後,協助乙方辦理項目公司的結算,註銷等手續。

四、利益分配

雙方議定在項目容積率不少於xx的前提下,甲乙雙方按x:x物業比例分配,容積率大於xx部分由乙方單獨擁有。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保證該開發地塊沒有進行買賣、贈予、沒有涉及及抵押及第三者權益,並免遭第三者(包括政府、抵押權人、債權人等)的追索。今後因該開發土地的權屬爭議等原因產生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2、本協議簽訂生效後,甲方不得就上述地塊的轉讓、改造、合作、租賃等與任何第三方簽訂合同或協議,不得設置第三者權益。

3、甲方負責上述地塊上建築物的搬遷賠償等費用,並負責自身員工的安置。甲方保證在上述地塊取得用地規劃許可證後三個月內完成所有拆遷賠償工作。

4、甲方應全力配合協助乙方辦理該項目的報批報建手續,提供並簽署(加蓋甲方公章)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5、在該項目報批報建手續完成並符合開工條件後;該項目設計方案必須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方可以進行開工。

6、乙方在合作開發此開發地塊時應取得合法的有關開發手續,如因開發手續不符合所產生的相關責任由乙方負責。

如果乙方在中途出現資金不足或無能力開發,而需要將項目轉讓,乙方所發生的債權與甲方無關,轉讓時必須經甲方同意確認,但本合同條款不變。若工程停工一年時間,乙方仍無能力復工又無轉讓接受方復工,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沒收所建物業,並有權與任何第三者另簽訂合作開發合同。

六、違約責任

1、若甲方提供的開發地塊的產權確認出現爭議;或甲方違反本協議的有關規定,將開發地塊自行開發或與第三者進行轉讓、改造、合作租賃事宜簽訂任何合同或協議,或者設置任何第三者權益;或甲方未能及時向乙方提供甲方加蓋公章的證明和文件,致使乙方無法履行合作開發土地的報批報建手續,實現土地開發目的時,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並賠償乙方經濟損失。

2、乙方違約或在政府審批規定的期限內未能辦理出完備的報批報建手續,及不能按期開工,甲方有權終止與乙方的合作協議,乙方不得依據任何理由追究甲方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3、任何一方不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規定的,在本協議終止前,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4、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如戰爭、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不用承擔責任,但應該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七、爭議的解決

雙方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解決時,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八、協議的生效、修改與終止

1、本協議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協議為合作開發地塊項目的框架協議,各方應根據本協議的內容和規定,並參照國家和深圳市的有關合作開發房地產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並補充簽訂《項目合作開發合同》,以保證合作項目開發建設的工作的順利進行。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或在《項目合作建房合同》中予以明確。補充協議、《項目合作建房合同》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雙方就上述項目完成改造建設後本協議即自動終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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