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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現售)

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現售)

深圳市規劃國土局制

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現售)

使用須知

一、本合同文本適用於已合法取得《房地產證》的房地產轉讓。

二、本合同的條款解釋權屬深圳市規劃國土局。

三、本合同未經深圳市規劃國土局同意,不得翻印。

深(龍崗)房現買字(

)第

  號

賣方(下稱甲方):

姓名:

  國籍/籍貫:

  電話:

身份證/護照號碼:

地址:

公司或機構名稱: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身份證/護照號碼:

委託代理人:

國籍/籍貫:

  電話:

身份證/護照號碼:

地址:

買方(下稱乙方):

姓名:

  國籍/籍貫:

  電話:

身份證/護照號碼:

地址:

公司或機構名稱: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身份證/護照號碼:

委託代理人:

國籍/籍貫:

  電話:

身份證/護照號碼:

地址:

現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地產的買賣,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房地產坐落於深圳市區路(項目名稱)幢/座號房,位於第層,房屋結構為,建築面積平方米,房地產用途為,房地產內附着設施見附表,《房地產證》號。

第二條 甲方自願將上述房地產賣給乙方,售價為人民幣/港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元整。

第三條 甲方應在交易前辦妥上述房地產的按揭、抵押債務、税項及租金等,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仍由甲方負責,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四條 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交付定金人民幣/港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元整,並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將上述房地產全部價款付給甲方。具體付款方式由雙方另行約定。乙方逾期支付全部價款超過日即視為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沒收乙方所付定金,並有權將上述房地產售予他人。

第五條 甲方應於收到上述房地產全部價款之日起日內,將上述房地產交付給乙方,逾期交付即視為違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地產給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延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相當於房地產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地產給乙方,乙方單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應雙倍返還定金,退還乙方所付購房款(不計利息),並按房地產總價款的百分之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 甲、乙雙方買賣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攜帶房地產證書到房地產權登記部門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該房地產權歸乙方擁有。辦理《房地產證》的有關税費,按國家、省、市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

第七條 甲方應將該宗房地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複印件交給乙方,《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同時轉移給乙方。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以產權登記部門保存的合同副本為準。

第八條 甲乙雙方可約定其他條款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須經雙方簽章。

第九條 本合同發生糾紛時,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採取下列方式之一解決(只能選擇一種,在選定的""裏打"√"):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只適用於一方或雙方為境外機構或個人的)。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公證機關(涉外房地產買賣合同)、市規劃國土局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一方或雙方為境外組織或個人的,自深圳市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甲方代理人(簽章):

 乙方代理人(簽章):

 月

 日

房地產經紀人及房地產經紀機構(簽章):(適用於通過經紀行為達成的房地產買賣合同)

監證單位:深圳市龍崗房地產交易中心(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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