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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典當和抵押的區別大綱

房地產典當和抵押的區別大綱

地產典當是房地產權利特有的一種流通方式,它是指房地產權利人,即出典人在一定期限內,將其所有的房地產,以一定典價將權利過渡給承典人的行為。房地產設典的權利為房屋所有權。

房地產典當和抵押的區別大綱

已經商務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公安部同意,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當管理辦法》。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户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其組織形式與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與舊法相比,此《典當管理辦法》作了以下幾方面修改:

第八條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第二十五條經批准,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三)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第三十八條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

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

第四十四條典當行的資產應當按照下列比例進行管理:

(五)典當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餘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50%。房地產抵押典當餘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註冊資本不足1000萬元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100萬元。註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10%。

這些規定的實施,對房地產抵押以及中小企業典當融資將帶來較大影響,譬如未取得銷售許可證的樓盤不得抵押典當,房地產典當業務單筆典當金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10%,事實上許多典當企業要求出典人要有房產證作為一個基本條件。

房地產典當當事人應簽訂書面房地產典當契約,併到房地產登記處辦理其他權利登記。房地產典當的出典人應當是房地產所有權人;承典人應當是持《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和《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典當行,在體現自願、平等,利息應在國家規定的標準範圍內簽約,合約裏應該明確典期屆滿後的房屋所有權的處理。

從目前典當行業一般業務操作來看,多數只涉及房地產佔有權的轉移,也就是説是採取抵押借款的形式。在典當期內當户繼續享有使用權、收益權等其他相關財產權利,這裏的房地產典當只是屬於房地產抵押貸款的範疇。

值得強調的是房地產典當和房地產抵押有着明顯的區別,譬如房地產典當中的出典人只能是借款人本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替借款人擔保而成為出典人;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房地產典當轉移房地產的佔有權,而房地產抵押不轉移抵押標的房地產的佔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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